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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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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6〕178号),培养造就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推动我市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也是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问题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将其定性为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的事业,定位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的基础,定向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

当前,我市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持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亟需培养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将先进技术、设施装备、经营理念引入农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同时,脱贫攻坚和新农村建设,也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利于促进全市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形成,有利于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经营体系,有利于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二、正确把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9+2”工作布局,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以培养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农民职业化为导向,顺应发展规律,积极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努力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具有科学文化素养、掌握现代农业技能、具备先进经营理念、热爱农业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将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方式、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发展模式引入农业,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力保障与智力支撑,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的奋斗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整合政策,加大投入,形成合力,改善培育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2. 坚持农民自愿、宣传引导原则。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认真听取农民意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提升培训质量和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农民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坚持立足产业、服从需求原则。遵循农业发展规律,立足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实际,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培育对象特点,分产业、分类型、分层次开展定向培育,增强针对性、精准性。

4.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以粮食和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领域,突出适度规模经营;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对象,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业职业经理人;以教育培训为重点环节,突出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

1. 建立完善培育制度。适应培育工作要求,逐步完善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四位一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四类协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通过认定管理引导农民走职业化发展道路,通过政策扶持提高职业农民自我发展能力,通过跟踪服务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2. 明确培训部门任务。按照省政府每年安排任务,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全市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万人,到2020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达到5万人以上。其中,农业部门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开展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人社部门依托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对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扶贫部门依托“雨露计划”,开展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实用技术型)职业农民培训;教育部门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中等职业教育,引导涉农职业院校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鼓励毕业生积极返乡创业。

三、着力加强教育培训

(一)精准遴选培育对象。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村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分产业(工种)、分类型(岗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数据库。将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和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培育对象;将有志于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技推广人员、农村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后代等作为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业职业经理人重点培育对象;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雇佣工人、普通农户、贫困村和非贫困村贫困户劳动力作为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责任单位:市农业局、人社局、扶贫办、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

(二)完善教育培训体系。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完善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涉农职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为拓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田间学校以及社会培训资源为补充的“一主多元”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整合全市专业教师、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各类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资源,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促进选优选好教师;加强本土教材开发,建设适应我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需求的教材体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择优认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农民田间学校,遴选培训实训基地,推进固定课堂、流动课堂、田间课堂、网络课堂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教育局、人社局、畜牧局、农机局、林业局、农科院)

(三)突出教育培训实效。以方便实用、贴近生产、鼓励创业为目标,突出需求导向,科学制定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方案,开展全产业链的培育和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围绕产业选好专业,优化培训内容和课程结构,创新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培育模式,推广参与式、互动式教学方式,积极运用“云上智农(河南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分类施策,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农民从业特点,实行生产经营型分产业、职业经理人分行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专业服务型按岗位的分类精准教育培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教育局、人社局、扶贫办、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

(四)鼓励拓展学历教育。围绕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的教育需求,依托涉农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结合农时农事,采取弹性学制、送教下乡、“半农半读”等形式,就近就地开展农业农民职业学历教育,培养一批留得住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政府与普通中高等院校合作,委托定向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现代农业后继者。(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

四、严格规范认定管理

(一)明确认定程序。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县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不同产业特点、不同区域特色、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出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县级认定管理办法按层级报市级和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重点对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青年农场主和农业职业经理人进行认定管理,同时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责任单位:市农业局、人社局、扶贫办)

(二)规范动态管理。农民自愿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农业部门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农业部统一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将新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录入信息库,依托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云平台”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价。积极探索建立初、中、高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体系,逐步提升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定期复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出。(责任单位:市农业局、人社局、扶贫办)

五、持续强化政策扶持

(一)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出台项目规划、申报支农项目时应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从事的生产经营领域或领办的新型经营主体,对新型职业农民在项目报批、土地流转、资金补助、信贷扶持、基础设施建设、人员技术培训、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企业认定、品牌认证、科技、信息、金融信贷、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已建成的各类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供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使用,不断增强其综合实力和自主发展能力。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各类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实体。鼓励多种形式农业生产经营的探索发展,支持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结成股份制农业实体,委托农业职业经理人或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新型职业农民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用于农业生产的道路与农村道路合理连接贯通。各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保障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各类实业主体,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按照政策给予扶持。今后新增的有关惠农政策,按照政策规定优先落实给新型职业农民。我市特色农业“百乡百村”、农业产业化“十群百龙”、休闲农业“百色农庄”、新型农业主体“百社百场”、高标准粮田“百千万”、百姓民生“菜篮子”等示范工程要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鼓励各县(市、区)出台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需求的扶持政策。支持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条件建设,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扶贫办、工商局、地税局)

(二)强化金融保险支持。探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土地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方便新型职业农民的融资产品,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业务,适当提高新型职业农民业务风险容忍度,并给予利率优惠。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贷款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生产开展农业保险险种创新,提供优质保险服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采取自然人担保、园区担保、财产担保、公司+农户担保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返乡创业新型职业农民担保贷款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经营组织以及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推行“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组合模式,金融机构对其中的商业性贷款实行低利率,切实降低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农业创业的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农业局、人社局、市人行、金融办,洛阳银监分局、保险协会)

(三)强化技术指导服务。鼓励、支持农业高等院校、涉农职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组建科技服务小分队、专家技术指导组、科技特派员等,对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实行结对挂钩、技术帮扶、入户指导。市、县两级农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联系和服务若干新型职业农民。各县(市、区)、各部门依托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集群等搭建新型职业农民信息交流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信息技术咨询、移动互联服务等。(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林业局、农科院)

(四)强化创业创新支持。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专业服务。对涉农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培训和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实行返乡务农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管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积极试行在现代农业园区设立创业园、科技孵化基地,为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提供支持。对自主创业达到一定规模,且建立家庭农场(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创业政策扶持。对返乡创业新型职业农民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返乡新型职业农民创办的各类实业主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对“小微两创”的支持政策,使新型职业农民充分享受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

(五)完善落实其他扶持政策。注重推荐选拔优秀新型职业农民作为“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候选人;培养吸收他们入党入团,参加基层党(团)组织和村委会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妇联、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

六、切实加强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当前农村创业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培育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合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县两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相关资金投入机制和支出结构,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需要,统筹利用相关资金,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整合有关农民培训项目,支持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投入资金积极搭建农业创业平台,培育农业创业项目,强化示范引导,促进农业创业创新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三)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新兴传媒手段,宣传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意义、扶持政策、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浓厚氛围,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的督查督导和绩效考核,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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