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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足迹核算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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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足迹核算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产品(服务)、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大型活动等碳足迹核算指南的编制,也可为开展区域、家庭等碳足迹核算提供方法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40-2008/ISO 14040:2006 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原则与框架
GB/T 24044-2008/ISO 14044:2006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要求与指南
GB/T 32150-20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ISO/CD 14067-2013 温室气体--产品的碳排放量--量化和信息交流的要求与指南
PAS 2050-2011 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碳足迹 carbon footprint(CF)
一项活动(或一种服务)进行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是产品的生命周期各阶段累积产生的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用二氧化碳等价表示。
3.2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es(GHG)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GB/T 32150 定义 3.1 ]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中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三种气体。
3.3 
生命周期 life cycle
产品系统中前后衔接的一系列阶段,包括从自然界或从自然资源中获取原材料,直至最终处置。
[GB/T 24044 定义 3.1]
3.4 
生命周期评价 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
对一个产品系统的生命周期中输入、输出及其潜在环境影响的汇编和评价。
[GB/T 24044 定义 3.2]
3.5 
生命周期清单分析 life cycle inventory analysis (LCI)
生命周期评价中对所研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输入和输出进行汇编和量化的阶段。
[GB/T 24044 定义 3.3]
3.6 
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 life cycle GHG emissions
在产品特定系统边界内,所评价生命周期所有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注:对非最终产品生产的GHG排放,可采用部分生命周期评价方法,或称从“摇篮-大门”的评价方法,如农产品以离开产地作为评价的终点。
3.7 
单元过程 unit process
进行生命周期清单分析时为量化输入和输出数据而确定的最基本部分。
[GB/T 24044 定义 3.34]
3.8 
功能单位 function unit
用作基准单位的量化的产品系统性能。
[GB/T 24044 定义 3.20]
3.9 
系统边界 system boundary
通过一组准则确定哪些单元过程属于产品系统的一部分。
[GB/T 24044 定义 3.32]
3.10 
输入 input
进入一个单元过程的产品、物质或能量流。
[GB/T 24044 定义 3.21]
3.11 
输出 output
离开一个单元过程的产品、物质或能量。
[GB/T 24044 定义 3.25]
3.12 
中间产品 intermediate product
在系统中还需要作为其他过程单元的输入而发生继续转化的某个过程单元的产出。
[GB/T 24044 定义 3.23]
3.13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GB/T 32150 定义 3.12 ]
注: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热量等。
3.14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GB/T 32150 定义 3.13 ]
3.15 
抵销 offsetting
与某过程或产品相关联的GHG减排的机制,通过一个去除或阻止与被评价产品生命周期无关的GHG排放过程来实现。
注:一个例子是购买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3.16 
温室气体源 greenhouse gas source
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物理单元或过程。
3.17 
原材料 raw material
是指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初级和次级材料。
[GB/T 24044 定义 3.15]
注:次级材料包括可再生利用材料。
3.18 
共生产品 co-product
同一单元过程或产品系统中产出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
[GB/T 24044 定义 3.10]
3.19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resource
来自非化石的能源(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浪、潮汐、水电、生物质能、垃圾填埋气、污水处理厂废气和沼气)。
3.20 
基本流 elementary flow
取自环境,进入所研究系统之前没有经过人为转化的物质或能量,或者是离开所研究系统,进入环境之后不再进行人为转化的物质或能量。
[GB/T 24044 定义 3.12]
3.21 
能量流 energy flow
单元过程或产品系统中以能量单位计量的输入或输出。
[GB/T 24044 定义 3.13]
注:输入的能量流称为能量输入;输出的能量流称为能量输出。
3.22 
基准流 reference flow
在给定产品系统中,为实现一个功能单位的功能所需的过程输出量。
[GB/T 24044 定义 3.29]
3.23 
分配 allocation
将过程或产品系统中的输入和输出流划分到所研究的产品系统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其他产品系统中。
[GB/T 24044 定义 3.17]
3.24 
全球增温潜势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
将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迫的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度影响相关联的系数。
[GB/T 32150 定义 3.15 ]
3.25 
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CO2e)
在辐射强度上与某种温室气体质量相当的二氧化碳的量。
[GB/T 32150 定义 3.16 ]
注:二氧化碳当量等于给定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它的全球变暖潜势值。
4 原则
4.1 生命周期观点
碳足迹核算应遵循以下生命周期观点:
a)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过程,包括:
1)原材料的获取;
2)能源和材料的生产;
3)制造和使用;
4)末期的处理以及最终处置。
b)从“摇篮到大门”的部分生命周期过程,应包括a)中1)-4)的部分过程。
4.2 科学方法优先
碳足迹核算应按照以下顺序优先选择科学方法:
a)优先以自然科学规则、规律作为基础。
b)应用其他的科学方法,例如社会和经济科学,或参考国际惯例。
c)若a)和b)均不存在,则所做决策应建立在价值选择的基础之上。
4.3 相关性
应选择适应目标用户需求的温室气体源数据和方法。
4.4 完整性
应包括所有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
4.5 一致性
应能够对有关温室气体信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4.6 准确性
应减少偏见和不确定性。
4.7 透明性
应发布充分适用的温室气体信息,使目标用户能够在合理的置信度内做出决策。
5 碳足迹核算和报告的工作流程
5.1 概述
碳足迹核算的工作程序可分为目的和范围的确定、清单分析和报告三个阶段,如图1表示。
5.2 碳足迹核算范围的确定
5.2.1 概述
5.2.1.1碳足迹核算的目的
——应用意图;
——进行碳足迹核算的理由;
——核算结果报告对象;
——核算结果是否将用在对比论断中,并向公众公布。
5.2.1.2碳足迹核算的范围
——所核算系统;
——系统的功能,或在比较研究的情况下系统的功能;
——功能单位;
——系统边界;
——分配程序;
——所选择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学,以及后续对应用的解释;
——数据要求;
——假设;
——限制;
——报告类型和格式。


 

 

 

 

 

 

 

 

 

 


图1 碳足迹核算工作程序
5.2.2 功能、功能单位和基准流
5.2.2.1 功能
一个系统可能同时具备若干种功能,应根据碳足迹核算的目的和范围有针对性选择一种/几种功能。
5.2.2.2 功能单位
功能单位量化了所选定的系统功能(绩效特征),为相关的输入和输出提供参考。
当对不同的系统进行评价时,碳足迹核算结果需具备可比性。
5.2.2.3 基准流
为了在每一个系统中实现预定的功能,应确定各过程的基准流,例如实现某功能所需产品的数量。
5.2.3 碳足迹核算系统边界
5.2.3.1概述
进行碳足迹核算时,首先要建立被核算系统的模型。模型要素的选择取决于核算目的和范围、应用意图和结果报告对象、所做的假设、数据和费用的限制,以及取舍准则。一般,建立被核算系统的模型时,宜使其边界上的输入和输出均为基本流。那些对核算结果影响不大的输入和输出,可不必量化。
收集的数据应当覆盖整个核算时段,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数据应当与功能单位相联系。
宜对所建立模型做出描述,并对支持这些选择的假设加以识别。在核算中所应用的取舍准则也宜做出描述并被理解。
5.2.3.2基于生命周期的系统边界
基于全生命周期设定系统边界时,以下所有生命周期阶段、单元过程和流都宜被考虑,包括但不限于:
——原材料的获取;
——制造加工主生产工艺中的输入和输出;
——配送/运输;
——燃料、电力和热力的生产和使用;
——产品的使用和维护;
——过程废物和产品的处置;
——用后产品的回收(包括再使用、再生利用和能量回收);
——辅助性物质的生产;
——固定设备的生产、维护和报废;
——辅助性作业,例如照明和供热。
部分生命周期过程的系统边界,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以上的一项或者几项以确定系统边界。
5.2.3.3产品碳足迹系统边界
对最终产品,当该产品的原材料、生产、使用和报废处置阶段的代表性数据都可获得时,产品碳足迹核算应该包括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
对中间产品,当该产品的原材料和生产阶段的代表性数据可获得,且该产品用途单一,以其为原料所生产最终产品的功能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应该包括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
对中间产品,当该产品的原材料和生产阶段的代表性数据都可获得时,但其被利用生产最终产品的详细信息无法获得,产品碳足迹核算可采用“从摇篮到大门”的部分生命周期评价方法来核算产品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
对中间产品,当只能获得该产品生产阶段的代表性数据,对该产品的生产原材料、被利用生产最终产品的详细信息都无法获得,产品碳足迹核算可采用“从大门到大门”的部分生命周期评价方法来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
当产品被内部利用时,也运用部分生命周期方法。
对产品碳足迹核算采用部分生命周期评价方法,生产企业应在清单报告中进行披露。
5.2.3.4企业碳足迹核算边界
以企业组织边界和运营边界作为系统边界。根据排放发生机制的不同,可以将企业碳足迹核算边界划分为三个范围。
范围一: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来自这些排放源的过程排放和燃料燃烧排放。其中,生物质燃烧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不应计入范围一,须单独报告。
范围二:企业所消耗的外购电力、热力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三:是一项选择性报告,与企业生产相关、由非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除范围二以外的所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例如,开采和生产采购的原料、运输采购的燃料、销售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以及生产废物在企业系统边界以外进行处置产生的排放等。
企业须至少分别核算并报告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排放信息。
5.2.3.5大型活动碳足迹系统边界
大兴活动碳足迹系统边界包括物理边界和时间边界。根据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的过程时序,对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源按照大型活动准备和举办阶段(阶段一)、活动进行过程中(阶段二)、活动结束后大型活动专用设施的拆除和废物处置(阶段三)、以及参加活动人员活动前后赴/离现场乘坐交通工具(阶段四)等四个阶段来分类。
阶段二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在大型活动现场物理边界内发生的过程排放、燃料燃烧排放和外购电力热力在物理边界外的排放,例如在活动举办期间使用交通工具、用电、以及参加活动人员的住宿等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是至少须核算的排放。
阶段一、阶段三和阶段四的排放,根据具体情况,当某阶段碳足迹核算所需详细数据可获得时,可选择进行该范围排放的核算,并将核算结果计入大型活动碳足迹中。
对各阶段所消耗材料,若其生产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可获得,作为上游数据计入大型活动碳足迹核算中。若这部分数据不可获得,可不进行这部分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
5.2.3.6 系统边界的调整
应根据由敏感性分析所判定的数据重要性来决定数据的取舍,从而对5.2.3中所述的初始分析加以验证。初始系统边界应根据在范围界定中所规定的取舍准则进行调整。这个调整的过程和敏感性分析应书面说明。
敏感性分析可:
——排除经敏感性分析判定为缺乏重要性的生命周期阶段或单元过程;
——排除对核算结果缺乏重耍性的输入和输出;
——纳入经敏感性分析认为重要的新的单元过程、输入输出。
进行敏感性分析有助于把数据处理限制在被判定为对碳足迹核算具有重要性的输入输出数据范围内。
5.3 数据收集
5.3.1 数据类型
在系统边界中每一个单元过程的数据可以按以下类型来划分,包括:
——能量输入、原材料入、辅助性入、其他实物输入;
——产品、共生产品和废物;
——向环境排放的温室气体;
——其他环境因素。
数据收集是一个资源密集的过程。在数据收集中受到的实际限制宜在核算范围中予以考虑,并写入核算报告。
5.3.2 数据要求
包含在系统边界中所有单元过程的定性和定量数据都应收集。收集到的数据,无论是来自测量,计算或预测,都用于量化单位过程的输入和输出。重要的单元过程应记录在碳足迹核算报告中。
当从公共来源收集数据时,数据来源应在碳足迹核算报告中说明。对于碳足迹核算结果可能具有重要意义的数据,有关数据收集的过程和时间、以及数据质量的进一步信息等细节,均应写明。如果这些数据不符合数据质量要求,则应说明。
由于收集的数据可能来自于多个报告和已出版的参考文献,应通过数据处理使数据具有一致性。
数据收集表的示例参见附录B。
5.4 数据计算
5.4.1 概述
应书面说明所有计算程序,所有的假设都应做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在整个核算过程中宜保持一致的计算程序。
在确定和生产相关联的基本流时,宜尽可能地应用实际的生产组合以反映出所消耗的不同资源类型。例如:对电力的生产和传输,应考虑电力结构,燃料的燃烧、转换、传输的效率以及配送的损失等。
与可燃物质相关的输入输出(例如油、气或煤)可通过乘以它们的燃烧热值而将其转化为能量的输入输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对采用高热值还是采用低热值来进行计算做出说明。
数据计算所需的几个操作性的步骤在在5.4.3~5.4.5以及5.5中做出了说明。
5.4.2 计算程序
数据收集后,计算程序包括:
——对所收集数据的审定;
——数据与单元过程的关联;
——数据与功能单位的基准流的关联。
对该模拟系统中每一单元过程和功能单位求得清单结果。
对能量流的计算应对不同的燃料或电力来源、能量转换和传输的效率,以及产生和使用上述能量流时的输入和输出予以考虑。
5.4.3 数据审定
在数据收集的过程中应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以确保数据的质量要求符合其应用意图,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有效性的确认可以包括建立如物质平衡、能量平衡和(或)进行排放因子的比较分析。由于每个单元过程都遵循物质和能量守恒定,因此物质和能量的平衡能为单元过程的有效性提供有用的检查。通过该程序发现的明显异常的数据需用其它数据替换。
数据审定的具体措施如下:
——绘制流程简图,以描绘所有被模拟的单元过程和它们之间的关系;
——详细描述每个单元过程中影响输入和输出的因子;
——列出每个单元过程中与运行条件相关的流和数据;
——列出所核算的单元;
——描述所有数据收集和计算所需的技术;
——提出要求,将所报送数据的特殊情况、异常点和其他问题予以明确记录。
5.4.4 数据与单元工艺和功能单元的关联
对于每一个单元过程都应确定一个合适的流。单元过程中定量的输入和输出数据应以和这条流的关系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在流程图和各单元过程间的流为基础,所有单元过程的流都与基准流建立了联系。计算宜以功能单位为基础得出系统中所有的输入和输出数据。
应慎重考虑合并产品系统的输入和输出数据。合并的程度应与研究的目的保持一致。仅当数据类型涉及等价物质并具有类似的环境影响时才允许进行数据合并。如果还有更详细的合并原则,则宜在研究的目的和范围确定阶段加以解释,或留到此后的影响评价阶段解释。
5.5 分配
5.5.1 概述
一个单元过程分配的输入输出的总和应与其分配前的输入输出相等。在对包含有多个产品或循环体系的系统时,宜考虑分配程序的需要。根据明确规定的程序将输入输出分配到不同的产品中,并与分配程序一并做出书面说明。
当同时有几种备选的分配程序时,应通过进行敏感性分析来阐明背离所选方法的后果。
5.5.2 分配程序
应确定和其他产品系统共享的过程,并且根据以下程序逐步处理:
a)只要可能,宜通过以下方法避免分配:
1)将单元过程划分为两个或多个子过程,并收集与这些子过程相关的输入和输出数据;
2)扩展产品系统,包括与合作产品相关的附加功能,在进行这一处理时要考虑到5.2中的要求。
b)在不能避免分配的情况下,系统的投入和产出应在不同的产品或职能之间划分,反映它们之间的基本物理关系。即,它们应该反映由系统交付的产品或职能的数量变化来改变投入和产出的方式。
c)不能建立或使用物理关系作为分配的基础,应在产品和职能之间分配投入,以反映它们之间的其他关系。例如,可以根据产品的经济价值,在副产物之间分配输入和输出数据。
分配程序应尽可能接近这些基本的输入/输出关系和特征。
对于部分副产品或部分废物的产出,必须确定副产品和废物之间的比率,因为投入和产出只分配给副产品。
分配程序应统一适用于所考虑的产品系统类似的投入和产出。例如,如果对离开系统的可用产品(例如中间产品或废弃产品)进行分配,则分配过程应类似于进入系统的该产品的分配过程。
5.5.3 重复使用和回收分配程序
5.5.3.1 5.5.1和5.5.2中的分配原则和程序也适用于重复使用和回收情况。
5.5.3.2闭环分配过程适用于闭环产品系统。它也适用于回收材料的内在特性没有发生变化的开环产品系统,但对第一次使用的原始材料的分配要遵循开环分配过程。
5.5.3.3开环分配过程适用于回收材料的固有特性相对于原始材料发生改变、且回收材料被运用到其他产品系统中。
5.5.3.4如果可行,共享单位过程的分配程序应使用以下顺序作为分配的依据:
—— 物理性质,例如:质量;
—— 经济价值,例如:废物或回收材料相对于市场的市场价值主要材料的价值;
—— 回收材料的后续使用次数。
5.5.4 针对共生产品的分配
共生产品分配排放量的优先顺序应为:
a)将待分配的单位过程分解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子过程,然后收集与这些子过程有关的输入和输出数据;或者
b)扩大该产品系数,以纳入共生产品相关的额外功能,其中
  1)能够判别被考虑的过程的一个或多个共生产品替代的产品;以及
  2)与替代产品有关的可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代表了所提供可避免产品产生的平均排放。
6 核算方法
6.1 选择核算方法
6.1.1 概述
应选择能得出准确、一致、可再现的结果的核算方法,参照行业确定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如果行业无确定的核算方法,则应在报告中对所采用的核算方法加以说明。如果核算方法有变化,报告主体应在报告中对变化进行说明,并解释变化原因。
核算方法包括两种类型:
a)排放因子法;
b)物料平衡法;
c)实测法。
6.1.2 核算方法的选用依据
宜按照一定的优先级对核算方法进行选择。选择核算方法可参考的因素,包括:
——核算结果的数据准确度要求;
——可获得的计算用数据情况。
6.1.3 排放因子法
采用排放因子法计算时,温室气体排放量为活动数据与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的乘积,见式(1):
EGHG=AD × EF × GWP ………………………………………(1)
式中:
EGHG  ——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
AD  ——温室气体活动数据,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EF   ——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单位与活动数据的单位相匹配;
GWP ——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可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数据。
注:在计算燃料燃烧排放二氧化碳时,排放因子也可为含碳量、碳氧化率及二氧化碳折算系数(44/12)的乘积。
6.1.4 物料平衡法
使用物料平衡法计算时,根据质量守恒定律,用输入物料中的含碳量减去输出物料中的含碳量进行平衡计算得到二氧化碳排放量,见式(2):
EGHG = [ Ʃ (MI × CCI)- Ʃ (M0 × CC0) ] ×ω× GWP        ……………………(2)
式中:
EGHG ——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MI  ——输入物料的量,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M0  ——输出物料的量,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CCI  ——输入物料的含碳量,单位与输入物料的量的单位相匹配;
CC0  ——输出物料的含碳量,单位与输出物料的量的单位相匹配;
ω  ——碳质量转化为温室气体质量的转换系数;
GWP——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可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数据。
注:本公式只适用于含碳温室气体的计算。如需计算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计算公式。
6.1.5 实测法
通过安装监测仪器、设备,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并采用相关技术文件中要求的方法测量温室气体源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6.2 选择与收集温室气体活动数据
根据所选定核算方法的要求选择和收集温室气体活动数据。数据的类型按照优先级由高到低的次序选择和收集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温室气体活动数据收集优先级
数据类型 描述 优先级
原始数据 直接计量、监测获得的数据 高
二次数据 通过原始数据折算获得的数据,如:根据年度购买量及库存量的变化确定的数据;根据财务数据折算的数据等。 中
替代数据 来自相似过程或活动的数据,如:计算冷媒逸散量时可采用相似制冷设备的冷媒填充量等。 低
核算系统的主要排放源活动数据及其来源如表2所示。
表2 核算系统活动数据及来源
温室气体排放源 数据来源
固定燃烧源 企业能源平衡表
移动燃烧源 企业能源平衡表
过程排放源 原料消耗表、水平衡表(废水量)、废水监测报表(BOD、COD浓度)、财务报表(原料购买量/购买额)
逸散排放源 监测报表
购入电力、热力或蒸汽 企业能源平衡表、财务报表(相关销售额)、采购发票或凭证
生物燃料运输设备 企业能源平衡表、财务报表(生物燃料消耗量/运输货物重量、里程)、采购发票或凭证
固碳产品 产品产量表、财务报表(产值)
6.3 选择或测定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在获取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a)来源明确,有公信力;
b)适用性;
c)时效性。
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获取优先级如表3所示。
表3 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获取优先级
数据类型 描 述 优先级
排放因子实测值或计算值 通过工业企业内的直接测量、能量平衡或物料平衡等方法得到的排放因子或相关参数值 高
排放因子参考值 采用相关指南或文件中提供的排放因子 低
 核算报告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的来源作出说明。
6.4 计算与汇总温室气体排放量
6.4.1 概述
报告主体应根据所选定的核算方法对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计算。所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均应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
6.4.2 原材料生命周期排放(上游排放)
按照原材料种类分别计算其生命周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进行加总,见式(3):
E上游 = Ʃi E上游i          …………………………………… (3)
式中:
E上游——原材料生命周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总和,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
E上游i——第i种原材料生命周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
6.4.3 燃料燃烧排放
分别计算系统边界内各种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进行加总,见式(4):
E燃烧 = Ʃi E燃烧i        …………………………………… (4)
式中:
E燃烧——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总和,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
E燃烧i——第i种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
6.4.4 过程排放
分别计算产品制造、企业生产、大型活动举办等活动的各个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包括发生在系统边界内的废弃物处置过程产生的排放量,并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进行加总,见式(5):
E过程 = Ʃi E过程i       ………………………………………(5)
式中:
E过程——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总和,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 e);
E过程i——第i个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6.4.5 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从系统边界外部购入电力和热力,其二氧化碳排放量通过报告主体购入的电力、热力量与排放因子的乘积获得,见式(6)和式(7):
E购入电 = AD购入电 × EF电 × GWP       …………………………(6)
E购入热 = AD购入热 × EF热 × GWP       …………………………(7)
式中:
E购入电  ——购入的电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
AD购入电——购入的电力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EF电   ——电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2 /MWh);
GWP ——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可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数据;
E购入热  ——购入的热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D购入热——购入的热力量,单位为吉焦(GJ) ;
EF热    ——热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 /GJ) 。
6.4.6 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报告主体由系统边界内部向外部输出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通过输出的电力、热力量与排放因子的乘积获得,见式(8)和式(9):
E输出电 = AD输出电 × EF电 × GWP        …………………………(8)
E输出热 = AD输出热 × EF热 × GWP        …………………………(9)
式中:
E输出电   ——输出的电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
AD输出电 ——输出的电力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
EF电     ——电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2 /MWh);
GWP  ——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可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数据;
E输出热  ——输出的热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
AD输出热 ——输出的热力量,单位为吉焦(GJ) ;
EF热   ——热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 /GJ)。
6.4.7 温室气体气体排放总量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见式(10):
E = E上游 +E燃烧 + E过程 + E购入电 - E输出电 + E购入热 - E输出热 - E回收利用         ………………(10)
式中:
E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E上游  ——原材料生命周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总和,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E燃烧  ——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总和,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E过程  ——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总和,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
E购入电 ——购入的电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
E输出电 ——输出的电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E购入热 ——购入的热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
E输出热 ——输出的热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E回收利用——燃料燃烧、工艺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经回收作为生产原料自用或作为产品外供所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
7 核算报告
7.1 总体要求和考虑
根据碳足迹核算和报告的目的与要求,确定碳足迹核算报告的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7.2~7.6的内容。
应完整、准确、不带偏向性地对碳足迹核算结果和结论予以报告。结果、数据、方法、假设和局限性应是透明的,并且有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便读者能理解其固有的复杂性和所做出的权衡。
报告也应允许其结果和解释用在有一致的碳足迹核算目的的其他方面。
7.2 报告主体基本情况
报告主体基本信息应包括报告主体的名称、单位性质、报告年度、所属行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填报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等。
7.3 碳足迹清单解释
报告主体应报告在核算和报告期内的碳足迹,并分别报告燃料燃烧排放量、过程排放量、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量。此外,还宜报告其他重点说明的问题,如: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固碳产品隐含碳对应的排放等;还可选择性报告基于原料投入的上游排放和基于产品使用的下游排放。
7.4 数据收集情况及来源说明
报告主体应报告其生产所使用的不同品种燃料的消耗量和相应的低位发热量,过程排放的相关数据,购入的电力量、热力量等。
7.5 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
报告主体应报告消耗的各种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过程排放的相关排放因子,购入电力/热力的生产排放因子,并说明来源。
7.6 分配解释
报告主体应说明碳足迹核算的分配方法,包括再循环过程的分配;以及对为了避免分配而采用的方法,进行充分披露,并提供充足理由说明其合理性。
7.7 第三方报告的附加要求和指南
当碳足迹核算结果要通报任何第三方(即除核算委托方或从业者之外的相关方)时,无论通报形式如何,均应编制第三方报告。
第三方报告可基于含有保密信息的核算文本来完成,但这些保密信息可不出现在第三方报告中。
第三方报告为一份说明文件,任何被通报结果的第三方都应能够得到这一报告。第三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基本情况
1)碳足迹委托方、从业者(内部/外部);
2)报告日期;
b)核算目的
1)开展核算的原因;
2)应用意图;
3)预期的沟通对象;
4)对该核算是否用于向公众发布的对比论断进行声明。
c)核算范围
1)功能,包括:
i)性能特征的表述;
ⅱ)进行比较时所忽略的其他功能。
2)功能单位,包括:
i)和目的与范围的一致性;
ⅱ)定义;
ⅲ)性能测量的结果。
d)碳足迹核算,包括:
1)数据收集程序;
2)单元过程的定性和定量描述;
3)公开出版的文献来源;
4)计算程序;
5)数据的审定,包括:
i)数据质量评价;
ⅱ)对缺失数据的处理;
6)为修改系统边界所作的敏感性分析;
7)分配原则和程序,包括:
i)分配程序文件的编制和论证;
ⅱ)分配程序的统一应用。
e)碳足迹报告,包括:
1)碳足迹核算结果;
2)核算结果的解释中与方法学和数据有关的假设和局限性;
3)数据质量评价;
4)在价值选择、基本原理和专家判断上保持完全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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