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部分规范了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清分结算业务总体框架、清分结算原则、清分规则、电子参数管理规则和结算管理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新建、改建或扩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610—2006/ISO/TS 14904 :2002 《道路运输与交通信息技术电子收费(EFC)参与方之间信息交互接口的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参与方[1] operator
参与到整个电子收费运营的单位或实体。
3.2
清分 clearing
统计各参与方应收/付款金额并与相关参与方核对数据操作的过程。
3.3
清分方 clearing operator
执行清分操作的单位或实体。
3.4
清分日 clearing date
清分方对原始交易进行清分处理的日期。又称为T日。
3.5
争议交易 dispute transaction
收费系统不是在线交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重复数据、TAC验证失败、用户状态更新不及时等情况,进而导致服务提供方要求发行方按交易信息划拨服务费,但发行方拒绝支付的情况。出现此类情况的交易称为争议交易。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TAC:交易认证码(Transaction Authorization Cryporgram)
5 业务逻辑
本部分描述收费总中心与清分方之间总体业务框架。二者之间的业务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清分结算业务关系图
6 清分结算原则
在联网收费系统中,联网收费交易的清分与结算遵循如下原则:
a) 根据北京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按同一标准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b) 确定公平合理的清分与结算规则,按同一标准计算各收费公路投资主体的应得收益;
c) 确立统一的清分与结算模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清分与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d) 清分范围是所有记账成功的交易、争议支付和争议拒付的交易。
e) 不能重复清分,清分的结果不能修改。
7 清分规则
7.1 交易记账
a) 收费总中心定时向清分方发送原始交易。
b) 发行方负责对接收到的原始交易进行记账处理,包括对交易的认证及确认是否可以从用户账户中扣除通行费。
c) 清分方负责将发行方的记账结果转发给收费总中心。记账结果分为两类:确认付款或争议交易。记账结果信息包与原始交易包一一对应。
确认付款的交易状态为最终状态,不会发生变化;争议交易处理参见7.2。
7.2 争议处理
争议的主要类型[2]:
编号 含义 说明
1 验证未通过(如:TAC错误) TAC验证错
2 重复的交易信息
3 表示对此交易有疑议,由于用户状态变化拒付(如黑名单交易)
4 无效交易类型
5 逾期超过设定值 即过期交易。交易发生时间不在允许的上传时间范围内。
6 交易数据域错 数据域不合法
7 超过最大交易限额
8 卡号不存在 非本发行方发行的卡,无效卡号。
9 卡状态不匹配 未开通卡或已注销卡
10 卡超过有效期
11 不允许的交易
12 卡片CSN不匹配 暂未使用
13 测试交易 测试卡交易
14 卡帐不符(仅用于储值卡) 卡面余额超过发行方设定值
15 无效卡类型 暂未使用
争议处理遵循以下规则和过程:
a) 争议交易由清分方负责协调处理。生成的结果由清分方输入,产生报表由收费总中心和发行方盖章确认。
b) 经过各方确认后的争议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所处理的交易最终被确定为确认付款或拒付(坏帐)状态,不会再发生变化。
c) 清分方将处理结果发送给收费总中心。
d) 收费总中心根据争议处理结果将相关交易的状态设置为确认应收或坏账。
经过争议处理,处理的结果只能是以下两种之一:
1) 争议支付:该交易由发行方确认后,作为正常交易全额付款;
2) 争议拒付:该交易作为坏账,发行方对该交易拒付。
7.3 清分处理
a) 清分系统每天进行交易统计,统计的交易包括以下两类:
3) 所有由发行方记账确认的,消息包的清分日等于需统计的清分日的交易包所包含的交易;统计时仍未收到的原始交易包,到下一日统计;如清分统计时,发行方已经确认收到原始交易包但未进行记账的,待发行方记账后,再次进行统计。
4) 在清分日内进行争议交易处理时确认付款的交易。
b) 清分系统完成清分统计后将统计结果发送给发行方和收费总中心,并与发行方和收费总中心核对统计结果。如有差异,人工进行后续处理,处理完后再次进行清分统计对帐。
8 结算管理
a) 每月在规定的某个工作日,收费总中心和电子收费清分结算中心完成上月的清分结算核对工作,并进行月封帐。
b) 收费总中心与清分方核对后产生《清分结算报表》和《拨款通知书》。
c) 收费总中心将上述结果上报给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签字确认后返给收费总中心和清分方,同时将该拨款通知书转给收费服务方财务管理部门。
d) 电子收费清分结算中心将确认后的拨款通知书报发行方,发行方在规定时间将上月通行费收入划转到收费服务方账户。
9 名单管理
9.1 状态名单管理
a) 用户状态名单由发行方产生,其他任何参与方不能修改。发行方在用户状态发生变化后应通知清分方。
b) 发行方实时发送用户状态名单到清分方。
c) 清分方负责把接收到的用户状态名单传递给收费总中心。在整个过程中清分结算系统不对用户状态名单做任何修改。
d) 收费总中心也可以请求清分方发送当前完整的用户状态名单。清分方直接将系统保存的最新的完整的用户状态名单返回给收费总中心。
e) 收费总中心把接收到的用户状态名单在16小时内下发到车道,以保证用户状态名单的有效性。
9.2 白名单管理
a) 白名单由发行方产生,其他任何参与方不能修改。
b) 发行方实时发送白名单到清分方。
c) 清分方负责把接收到的白名单传递给收费总中心。在整个过程中清分结算系统不对白名单做任何修改。
d) 收费总中心也可以请求清分方发送当前完整的白名单。清分方直接将系统保存的最新的完整的白名单返回给收费总中心。
e) 收费总中心把接收到的白名单在16小时内下发到车道,以保证白名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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