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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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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在填埋气收集处理、填埋作业、渗滤液收集处理等环节恶臭污染控制的技术措施,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的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新、改、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范围内的分选厂、焚烧厂、堆肥厂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恶臭污染控制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11/T27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
CJJ 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 9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
CJJ 13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GB/T 14675-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 14678-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34-2009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200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场界 boundary
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的垃圾处理处置单位所用土地的边界。
3.2
填埋气 landfill gas
填埋堆体中有机垃圾分解产生的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含有恶臭污染物。
3.3
渗滤液 leachate
垃圾中含有的和垃圾分解产生的液体,以及外部渗入液体的混合液。
3.4
餐厨垃圾 restaurant waste
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剩菜剩饭、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
3.5
填埋气收集率 collection rate of landfill gas
填埋气的收集量与理论产气量的比值。
3.6
作业单元 operating cell
日作业面积和中间覆盖高度所确定的填埋作业区域。
3.7
暴露比 exposure proportion
填埋作业区垃圾暴露面积的平方米数与垃圾日填埋量吨数的比值。
3.8
覆盖 cover
将隔离材料铺设于垃圾层上的操作过程,分为日覆盖、中间覆盖和封场覆盖。
3.9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10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恶臭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1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技术措施
4.1 一般规定
4.1.1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1.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周边应当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20m。
4.1.3 填埋气利用、处理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应当与生活垃圾填埋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主体工程投入运行时具备运行条件。
4.1.4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日填埋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设计能力。如必须超过设计能力填埋,应事先扩建填埋气的利用、处理设施和渗滤液的处理设施,使其与实际填埋量相匹配。
4.1.5 垃圾运输必须封闭化。垃圾运输车辆应当设置渗滤液收集装置,并防止沿途滴漏。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进行冲洗,去除异味,冲洗排水宜与渗滤液合并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4.1.6 垃圾填埋前应当分选,进行资源化回收利用,减少填埋垃圾中有机组分的含量。
4.1.7 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填埋餐厨垃圾,禁止直接填埋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
4.1.8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范围内散发或可能散发恶臭的分选、堆肥、焚烧前储存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应当设置在室内,同时采用密闭、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气体进行脱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并达到5.2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4.2 填埋气恶臭污染控制
4.2.1 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建设填埋气导排设施,在运行期内和封场后将填埋气导出并集中进行利用、处理。设计填埋厚度大于或等于10m的填埋堆体,必须设置填埋气主动导排设施。
4.2.2 填埋气导排井(管)间距不应大于30m。如采用竖井(管)导排,当填埋深度大于20m时,应当设置横管。
4.2.3 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填埋气导排设施。在垃圾分解、沉降等堆体变化过程中,应当避免填埋气导排设施阻塞、断裂而影响导排功能。
4.2.4 填埋气导排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清除积水、杂物,保持设施完好和通畅。
4.2.5 填埋气导排设施应当设置流量计量设备,并能对瞬时流量和累积流量进行记录。
4.2.6 填埋气主动导排设施应当设置填埋气中氧气含量和甲烷含量在线监测装置,并应根据氧气含量控制抽气设备的转速和启停。主动导排的填埋气中氧气的体积浓度不得超过5%。
4.2.7 填埋气收集率不应小于80%。填埋气的理论产气量按CJJ 133的规定进行计算。
4.2.8 填埋气集中收集后应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进行燃烧;达不到点燃条件时,应外加燃料进行焚烧,或经其他除臭措施处理后排放,并应达到5.2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4.2.9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处理产生的填埋气。未经处理的填埋气必须在连续2年稳定达到5.2规定的限值要求后,才允许直接排放。
4.3 填埋作业面恶臭污染控制
4.3.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制订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并按计划逐区、逐单元、逐层进行填埋作业,不得多作业单元同时作业。
4.3.2 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宜采用全封闭填埋作业方式。
4.3.3 垃圾填埋作业单元应控制在较小面积范围内,减少作业过程中垃圾的暴露面积,控制暴露比小于0.8。
4.3.4 垃圾填埋作业时应当缩短垃圾的暴露时间。垃圾进场后应于当日24时之前完成摊铺、压实、覆盖工作。禁止装载有垃圾的运输车辆在填埋场内停放过夜。
4.3.5 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对全部作业面进行日覆盖;一个作业单元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进行中间覆盖;填埋场封场时应当按照CJJ 112的规定建立完整的封场覆盖系统。
4.3.6 日覆盖和中间覆盖应采用素土、HDPE膜或者性能更好的材料。当采用素土作为覆盖材料时,日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中间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30cm;当采用HDPE膜作为覆盖材料时,日覆盖和中间覆盖所用膜的厚度分别不应小于1mm和2mm。
4.3.7 当采用膜作为中间覆盖材料时,膜下应设置填埋气导排设施,将膜下填埋气收集后进行利用、处理,并达到5.2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4.3.8 垃圾填埋场应当建立日覆盖和中间覆盖的巡检制度,巡检时间间隔不应大于4小时。发现日覆盖或中间覆盖材料破损时,应在1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
4.3.9 垃圾填埋作业时应当对作业面进行喷淋除臭剂等除臭工作。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在堆体周边设置喷淋除臭设施。
4.4 渗滤液恶臭污染控制
4.4.1 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建设渗滤液收集、导排设施,以及渗滤液液位监测装置。填埋场运行期内和封场后,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液位深度不应大于30cm。
4.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对运行期内和封场后的渗滤液进行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排放或回用。
4.4.3 渗滤液处理设施前端应设渗滤液调节池,调节池容积应与渗滤液产生量及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相匹配,不得发生渗滤液溢出。
4.4.4 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废液回灌垃圾堆体时,不得采用表面水塘、表面喷洒等表面回灌方式。采用竖井回灌或水平管回灌时,回灌井(管)应当采取封闭措施,防止臭气散逸。
4.4.5 渗滤液的输送、处理系统应当全流程密闭,不得跑冒滴漏。渗滤液提升井、调节池、生化池、浓缩废液池等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必须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气体集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并达到5.2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4.4.6 封场后应继续处理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保持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5 排放要求
5.1 场界限值
5.1.1 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当达到表1规定的场界限值要求。
表1  恶臭污染物场界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单位 限值
1 氨 mg/m3 ≤0.5
2 硫化氢 mg/m3 ≤0.02
3 臭气浓度 无量纲 ≤15
5.1.2 表1中未列明的恶臭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DB11/501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DB11/501中未列明的恶臭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GB14554规定的排放限值。
5.1.3 在执行表1场界限值时,由排气筒造成的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5.2 排气筒限值
5.2.1 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应当达到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
(m)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1 氨 15
20
30
40
50 30 mg/m3 3.6
6.1
20
35
54
2 硫化氢 15
20
30
40
50 5.0 mg/m3 0.11
0.18
0.62
1.1
1.6
3 臭气浓度 所有高度 1000 —
5.2.2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中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排气筒高度大于50m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低于表中所列的最低排气筒高度时,按外推法计算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内插法和外推法计算式采用DB11/501-2007附录B的规定。
5.2.3 表2中未列明的恶臭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DB11/501规定的排放限值,DB11/501中未列明的恶臭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GB14554规定的排放限值。
6 监测
6.1 场界监测
6.1.1 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填埋场下风向或有臭气方位的场界。当垃圾堆体高度大于或等于10m时,应当分别在地面、1/2堆体高度、堆体高度采样,取其最大测定值。采样点的其他相关要求按照HJ/T55的规定执行。
6.1.2 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T 14678-93和HJ 534-2009的规定,臭气浓度采样方法执行GB/T 14675-93的规定。
6.1.3 场界监测应当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段采样,相隔2h采集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2 排气筒监测
6.2.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按照HJ/T 1的要求安装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6.2.2 排气筒中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的规定执行。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不得对排气进行稀释排放。
6.2.3 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臭气浓度限值是指任何时间采样测定不得超过的值。
6.3 监测频率
5-9月每月不少于2次,其余月份每月不少于1次。在有恶臭投诉或有臭气泄漏事故发生时,应按需要设置监测频率。
6.4 测定方法
恶臭污染物测定方法见表3。
表3 恶臭污染物测定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1 氨 HJ 534-2009
2 硫化氢 GB/T 14678-93
3 臭气浓度 GB/T 14675-93
6.5 在线自动监测
6.5.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恶臭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氨和硫化氢。
6.5.2 在线自动监测点沿场界设置,总数不少于4个。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设2个监测点,对称分布于填埋堆体中心轴线两侧,夹角为15°;在全年主导风向和次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各设1个监测点。如果全年主导风向或次主导风向与夏季主导风向重合,则选择臭气浓度较大的场界设置其余监测点。相邻监测点之间相对于填埋堆体中心的夹角不应小于15°。
6.5.3 在堆体高度大于或等于10m时,应将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的两个监测点之一设为高位监测点。高位监测点的采样口宜设在1/2堆体高度处,并随堆体高度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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