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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营地设施与服务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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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营地星级评定规则、服务质量和管理制度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正式营业的各种汽车营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308-2003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准
GB9663                  旅游业卫生标准
GB12941-19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9673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2894-88               安全标志
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准
GB/T18092-2000          免冲水卫生厕所
GB/T1000 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 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营地Tourist/automobile campground
是指为露营者在野外生活、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3.2
房车 Recreational vehicle(RV)
房车又称旅居房车,在国外简称RV,它一般分为两大类:自行式房车是指具有自主动力,集运输、临时旅行住宿、娱乐为一体的汽车。拖挂式房车是指自身无动力系统,由汽车牵引的集临时住宿和娱乐为一体的汽车。
3.3
木屋别墅 Wooden villa
以木质或复合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能够为游客提供配有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
3.4
帐篷 Tent
    是指用帆布或其他材料做的可拆装组合的折叠式住宿设施。
3.5
营位Camp unit
    在汽车营地内以每个独立单位为主体的供游客停车、住宿和露营的区域,包括帐篷营位、房车营位以及以木屋形式出现的住宿营位。
3.6
星级 Star-rating
用星的数量表示汽车营地的等级。星级分为三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三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汽车营地的档次越高。

4 符号
     星级以镀金五角星为符号,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
5 总则
5.1 由若干营区组成的营地,其管理使用权应该一致,营地内包括出租营业区域在内的所有区域应该是一个整体,评定星级时不能因为某一区域财产权或经营权的分离而区别对待。
5.2 营地开业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三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
5.3 除非本标准有更高要求,营地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6 星级划分条件
6.1 一星级
6.1.1 营地布局和功能划分基本合理:房车或木屋间距不少于5米;帐篷间距不少于2米;生活设施、购物设施等距营位的距离最近不小于10米,最远不能超过200米;帐篷区地面至少高于室外地面30厘米。
6.1.2 各类建筑设施外观、色彩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6.1.3 指示用标志清晰、实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规定。
6.1.4 设施设备养护良好,整洁有效。
6.1.5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安全设备实施。
6.1.6 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用规范的中文同时表示。
6.1.7 能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6.1.8 营地游客服务中心。
a. 位置合理,规模与营地规模相匹配;
b. 提供中英文营地服务项目宣传品、所在地旅游景区(点)介绍、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及常见报刊等,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c. 18小时提供接待、问询和结账等服务;
d. 18小时接受房车客房及帐篷预订,设有旅游投诉、咨询电话;
e. 配有营地和客人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f. 能18小时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
g 能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备有常用应急药品,医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能够以最快速度将游客送往附近有能力救治的医疗单位。
6.1.9 营地住宿设施
6.1.9-1房车或拖挂式房车
a. 房车或拖挂式房车客房6间(套)以上,每个房车所占营位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b. 采光和通风良好,有遮光窗帘;
c. 有软垫床、衣橱及衣架、全身镜、床头柜、床头灯及行李架等配套家具,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
d. 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卫生间空间能容纳至少一人淋浴,配有浴帘、淋浴喷头,24小时供应冷、热水,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地面、墙面和天花色调柔和;采用分区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110V/220V不间断电源插座;提供主要的客用易耗品。
e. 配有方便使用的电话机,可以直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内长途电话,并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和所在地主要电话指南;
f. 配有彩色电视机,电视播放频道不少于10个,画面和音质清晰,备有频道指示说明,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
g. 配有空调,制冷、取暖效果良好;
h. 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在客人需要时提供接线板;
i. 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心、枕套、棉被及被单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巾、毛巾等)材质良好、柔软舒适;
j. 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并应客人要求随时进房清扫整理,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
k. 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
l. 有防噪音及隔音措施。
6.1.9-2 露营帐篷区
a. 帐篷数量20个以上,自带帐篷搭建区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帐篷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20平方米。
b. 地面干燥、平坦,排水通畅;
c. 帐篷营位布局基本合理;
d. 以帐篷区为中心,向外辐射200m范围内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浴室和洗手台等设施。每30男性配备一个厕位或两个小便器,每20女性配备一个厕位;每50人配备一个淋浴间;每20人配备一个洗手台。上述设施的卫生达到GB/T18092-2000的规定,夜间提供照明;
e. 帐篷设备完好,无破损,配有防潮软床垫及枕头、床单、被子等卧具,有内部照明;
f. 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套和枕套,随时应客人要求清理帐篷内卫生,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
6.1.10
a.营地内设有就餐区域,可容纳游客数量不少于营地可接待游客总量的20% ,有配套免费使用的餐桌椅、洁净餐具及遮阳伞;
c. 营地内设有洗涤区域,根据可接待游客总量,每20人须提供一个提供冷热水的餐具清洗台,置于特定房屋或有屋顶遮蔽的区域内,洗涤区域保持干净整洁;
d. 营地内设有简易烹饪区域,根据可接待游客总量,每20人须配备一个瓦斯或电器炉具,集中置于特定房屋或有屋顶遮蔽的区域内。
6.1.11 基础设施
a. 可进入性好,进出较为便捷;
b. 营地内外场地有效区分,合理设置路沟、栅栏、篱笆、围墙等,有效遮蔽宿营人员所需私密空间;
c. 内部道路路面无凹坑或突起,排水良好;人行道铺装完好;
d. 有稳定的供水系统,24小时不间断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的要求;
e. 有稳定的供电系统,24小时不间断供电。
6.1.12 公共区域
a. 有固定公用电话设施,布局合理,电话旁标明紧急电话号码,具备国内直拨功能,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所在地区收费水平的120%;
b. 无线通讯信号接收通畅;
c. 营地或周边有停车场,停车位占营位数量的20% 以上;
d. 有公共卫生间,夜间提供照明;每30男性配备一个厕位或两个小便器,每20女性配备一个厕位;卫生达到GB/T18092-2000的规定;
e. 营地或周边有盥洗室,夜间提供照明;每20人配备一个洗手台,16小时提供热水。
6.1.13 营地环境卫生
a. 自然环境安静舒适,噪声质量达到GB3096-1996的二级或以上标准,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的二级或以上标准;
b. 各区域干净整洁,无废弃物,无积水;
c. 生活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
d. 垃圾箱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及时清扫;
e 各类污水无随意排放现象,排放标准符合GB8978的规定;
6.1.14 旅游景观 
一星级汽车营地的旅游景观应至少达到以下任何一项要求:
a. 营地内或附近的旅游景观有一定的观赏游憩价值;
b. 景观内有个别珍贵物种,或地区级景观实体;
c. 营地位于3A或以上级别的景区内或景区附近。
6.1.15 营地休闲活动
a. 营地室内和室外娱乐休闲活动设施布局较为合理;
b. 在休闲娱乐设施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4种。

6.2 二星级
6.2.1 营地布局和功能划分合理:房车或木屋间距不少于5米;帐篷间距不少于2米;生活设施、购物设施等距营位的距离最近不小于10米,最远不能超过200米;帐篷区地面至少高于室外地面30厘米。
6.2.2 各类建筑设施外观、色彩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6.2.3 指示用标志清晰、实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规定。
6.2.4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6.2.5 有公共音响转播系统。
6.2.6 设施设备养护良好,达到整洁、卫生和有效。
6.2.7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数量充足,使用方便。
6.2.8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与营地规模和星级一致。
6.2.9 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
6.2.10 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
6.2.11 营地游客服务中心
a. 位置合理,规模与营地规模相匹配;
b. 室内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有足够的空间供游客通行和排队,设有游客休息场所;
c. 提供中英文营地服务项目宣传品、所在地旅游景区(点)介绍、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及常见报刊等,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d. 18小时提供接待、问询、结账、叫醒和留言等服务;
e. 18小时接受房车客房及帐篷预订,设有旅游投诉、咨询电话,能及时处理各种纠纷
f. 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
g. 配有营地和客人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h. 有行李员及行李车,能够18小时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
i. 能提供紧急救助服务,有掌握紧急救助技能的服务人员,备有常用应急药品,医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能够以最快速度将游客送往附近有能力救治的医疗单位。
6.2.12 营地住宿设施
6.2.12-1房车或拖挂式房车
a 房车或拖挂式房车客房15间(套)以上,每个房车所占营位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b. 采光和通风良好,有内窗帘及外层遮光窗帘;
c. 内部装修美观,有软垫床、衣橱及衣架、全身镜、床头柜、床头灯及行李架等配套家具,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
d. 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卫生间空间能容纳至少一人淋浴,配有浴帘、淋浴喷头,24小时供应冷、热水,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地面、墙面和天花色调柔和;采用分区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低噪音排风系统,温湿度与客房适宜;有110V/220V不间断电源插座;
e. 配有方便使用的电话机,可以直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并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和所在地主要电话指南;
f. 免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有使用说明;
g. 配有彩色电视机,电视播放频道不少于16个,画面和音质清晰,备有频道指示说明,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
h. 配有空调,制冷、取暖效果良好;
i. 50% 以上的客房配有小型冰箱及饮水机等电器,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
j. 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在客人需要时提供接线板;
k. 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心、枕套、棉被及被单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巾、毛巾等)材质良好、柔软舒适;
l. 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并应客人要求随时进房清扫整理,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
m. 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
n. 有防噪音及隔音措施,效果明显;
o. 有标准间及家庭房等多种房型。
6.2.12-2 露营帐篷区
a. 帐篷数量30个以上,自带帐篷搭建区域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帐篷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20平方米。
b. 地面干燥、平坦,排水通畅;
c. 帐篷营位布局合理,游客活动无障碍,营位间距利于保护游客隐私;
d. 以帐篷区为中心,向外辐射200m范围内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浴室和洗手台等设施。每30男性配备一个厕位或两个小便器,每20女性配备一个厕位;每50人配备一个淋浴间;每20人配备一个洗手台。上述设施的卫生达到GB/T18092-2000的规定,夜间提供照明;
e. 帐篷设备完好,无破损,配有防潮软床垫及枕头、床单、被子等卧具,卧具材质良好、柔软舒适,内部照明灯光柔和;
f. 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套和枕套,随时应客人要求清理帐篷内卫生,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
6.2.13 营地餐饮
a. 以营地为中心,向外辐射500m范围内有能够就餐的餐厅;
b. 营地内设有就餐区域,可容纳游客数量不少于营地可接待游客总量的20% ,有配套免费使用的餐桌椅、洁净餐具及遮阳伞,夜间照明充足;
c. 营地内设有洗涤区域,根据可接待游客总量,每20人须提供一个提供冷热水的餐具清洗台,置于特定房屋或有屋顶遮蔽的区域内,洗涤区域保持干净整洁;
d. 营地内设有简易烹饪区域,根据可接待游客总量,每20人须配备一个瓦斯或电器炉具,集中置于特定房屋或有屋顶遮蔽的区域内,配有不锈钢的流理台及有盖的储藏柜,房屋内的地板及墙面均需贴磁砖。
6.2.13 基础设施
a. 可进入性好,有公路直达,距离高速公路或高等级公路最近出入口的距离不超过20公里;
b. 营地内外场地有效区分,合理设置路沟、栅栏、围墙等,有效遮蔽宿营人员所需私密空间;
c. 内部道路路面经过硬化处理,无凹坑或突起,排水良好;
d. 人行道铺装完好;
e. 有稳定的供水系统,24小时不间断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的要求;
f. 有稳定的供电系统,24小时不间断供电,在用电高峰期保证充足的供电;
g. 有夜间照明与应急照明设施,照明亮度及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6.2.14 公共区域
a. 有固定公用电话设施,布局合理,电话旁标明紧急电话号码,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所在地区收费水平的120%;
b. 无线通讯信号接收通畅;
c. 覆盖无线网络信号;
d. 营地或周边有停车场,停车位占营位数量的40% 以上;
e. 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厕位数量充足,每30男性配备一个厕位或两个小便器,每20女性配备一个厕位;夜间提供照明。卫生达到GB/T18092-2000的规定;
f. 营地或周边有公共淋浴室,淋浴器数量充足,24小时提供热水,配有储物柜、架、面镜、座椅、挂钩等设施设备;干湿区域分隔,地面经防滑处理,无污水、灰尘堆积;
g. 营地或周边有盥洗室,夜间提供照明,每20人配备一个洗手台,16小时提供热水;
h. 营地内或以营地为中心向外辐射500米范围内有有商店或超市等购物场所,能提供食品、日用品以及当地纪念品等各类商品, 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6.2.15 营地环境卫生与保护
6.2.15-1 环境卫生
a. 自然环境安静舒适,噪声质量达到GB3096-1996的二级或以上标准,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的二级或以上标准;
b. 各区域干净整洁,无废弃物,无积水,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c. 生活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
d. 垃圾箱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坚固耐用,及时清扫,无公害化处理;
e. 各类污水收集处理,无随意排放现象,排放标准符合GB8978的规定。
6.2.15-2  环保节能
充分利用自然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沼气等)为营地提供能源。
6.2.16 旅游景观 
二星级汽车营地的旅游景观应至少达到以下任何一项要求:
a. 营地内或附近的旅游景观有较高的观赏游憩价值;
b. 景观内有较多珍贵物种,或省级景观实体;
c. 营地位于3A或以上级别的景区内或景区附近。
6.2.17 营地休闲活动
a. 营地室内和室外娱乐休闲活动设施布局合理;
b. 有儿童活动特定区域,游戏器材不少于3种,布局便于儿童家长进行看护;
    c. 在休闲娱乐设施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6种。
6.2.18 在特色类别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4项。

6.3 三星级
6.3.1 营地布局和功能划分合理:房车或木屋间距不少于5米;帐篷间距不少于2米;生活设施、购物设施等距营位的距离最近不小于10米,最远不能超过200米;帐篷区地面至少高于室外地面30厘米;拥有充足的安全设施,使用方便。
6.3.2 各类建筑设施外观、色彩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6.3.3 指示用标志美观、清晰、实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规定,导向效果明显。
6.3.4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6.3.5 有公共音响转播系统;背景音乐曲目、音量适宜,音质良好。
6.3.6 设施设备养护良好,无噪音,达到整洁、卫生和有效。
6.3.7 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数量充足,使用方便。
6.3.8 危险区域有警示牌提醒,夜间有保安巡逻。
6.3.9 主要公共区域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有夜间安全巡查人员。
6.3.10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与营地规模和星级一致。
6.3.11 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至少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
6.3.12 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时能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
6.3.13 营地游客服务中心
a 位置合理,规模与营地规模相匹配;
b. 室内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有足够的空间供游客通行和排队,设有游客休息场所,配备休息座椅、茶几和饮水机等设施;
c. 提供中英文营地服务项目宣传品、所在地旅游景区(点)介绍、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及常见报刊等,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d. 24小时提供接待、问询、结账、叫醒和留言等服务;
e. 24小时接受房车客房、小木屋及帐篷预订,设有旅游投诉、咨询电话,能及时处理各种纠纷;
f. 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以及美元、欧元等主要外币兑换服务;
g. 配有营地和客人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h. 有行李员及行李车,能够24小时提供行李服务,有小件行李存放处;
i. 能提供紧急救助服务,有专业医疗护理人员,配有医务室,备有常用应急药品,医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能够以最快速度将游客送往附近有能力救治的医疗单位。
6.3.14 营地住宿设施
6.3.14-1 木屋别墅 
a. 可供出租的木屋别墅客房15间(套)以上,70%的房间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b. 照明充足,通风良好,有内窗帘及外层遮光窗帘;
c. 客房内装修豪华美观,有高档软垫床、衣橱及衣架、写字台、座椅或沙发、茶几、全身镜、床头柜、床头灯、走廊灯及行李架等高级配套家具,室内满铺优质、工艺精致的地毯或木地板,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
d. 有卫生间,装有高级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浴缸并带淋浴喷头,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热水,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采用釉面瓷砖材料装修,色调高雅柔和;采用分区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低噪音排风系统,温湿度与客房适宜;有110V/220V不间断电源插座、电话副机及吹风机;
e. 配有方便使用的电话机,可以直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并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和所在地主要电话指南;
f. 免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有使用说明;
g. 配有彩色电视机,电视播放频道不少于16个,能够接收外语电视频道或闭路外语节目,画面和音质清晰,备有频道指示说明,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
h. 配有空调,制冷、取暖效果良好;
i. 有简易厨房,配有电磁炉、微波炉、必备炊具和餐具以及清洗设施;
j. 设微型酒吧(包括小冰箱),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
k. 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在客人需要时提供接线板;
l. 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心、枕套、棉被及被单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巾、毛巾等)材质良好、工艺讲究、柔软舒适;
m. 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并应客人要求随时进房清扫整理,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
n. 有防噪音及隔音措施,效果明显;
o. 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并免费提供茶叶和咖啡;
p. 提供衣装干洗、湿洗、熨烫及缝补服务、送餐服务等;
q. 有标准间及家庭房等多种房型。
6.3.14-2房车或拖挂式房车
a. 房车或拖挂式房车客房30间(套)以上,每个房车所占营位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b. 采光和通风良好,有内窗帘及外层遮光窗帘;
c. 内部装修美观,有高档软垫床、衣橱及衣架、全身镜、床头柜、床头灯及行李架等高级配套家具,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
d. 有卫生间,装有高级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卫生间空间能容纳至少一人淋浴,配有浴帘、淋浴喷头,24小时供应冷、热水,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采用优质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色调高雅柔和;采用分区照明且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低噪音排风系统,温湿度与客房适宜;有110V/220V不间断电源插座、电话副机及吹风机;
e. 配有方便使用的电话机,可以直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并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和所在地主要电话指南;
f. 免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有使用说明;
g. 配有彩色电视机,电视播放频道不少于16个,有外语电视节目,画面和音质清晰,备有频道指示说明,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
h. 配有空调,制冷、取暖效果良好;
i. 设微型酒吧(包括小冰箱),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
j. 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在客人需要时提供接线板;
k. 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心、枕套、棉被及被单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巾、毛巾等)材质良好、工艺讲究、柔软舒适;
l. 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1次,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并应客人要求随时进房清扫整理,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
m. 有防噪音及隔音措施,效果明显;
n. 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并免费提供茶叶和咖啡;
o. 提供衣装干洗、湿洗、熨烫及缝补服务、送餐服务等;
p. 有标准间及家庭房等多种房型。
6.3.14-3 露营帐篷区
a. 帐篷数量50个以上,自带帐篷搭建区域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帐篷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20平方米;
b. 地面干燥、平坦,排水通畅;
c. 帐篷营位布局合理,游客活动无障碍,营位间距利于保护游客隐私;
d. 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浴室等,向外辐射200m范围内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浴室和洗手台等设施。每30男性配备一个厕位或两个小便器,每20女性配备一个厕位;每50人配备一个淋浴间;每20人配备一个洗手台。上述设施的卫生达到GB/T18092-2000的规定,夜间提供照明;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厕位;
e. 帐篷设备完好,无破损,配有高档防潮软床垫及枕头、床单、被子等卧具,卧具材质良好、工艺讲究、柔软舒适,内部照明无死角,灯光柔和;
f. 每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套和枕套,随时应客人要求清理帐篷内卫生,客用品和易耗品补充齐全。
6.3.15 营地餐饮
6.3.15-1餐厅
a. 有自属、独立的餐厅,可容纳游客量为营地可接待游客总量的50% 以上;
b. 有布局合理、装饰美观而富有地方特色的中餐厅;
c. 有独具特色、格调高雅的简易西餐厅,能提供自助早餐及西式正餐;
d. 有户外就餐区域,可容纳游客数量不少于营地可接待游客总量的20% ,有配套免费使用的餐桌椅、洁净餐具及遮阳伞,夜间照明充足;
e. 有宴会单间或小宴会厅,能提供小型宴会服务;
f. 餐具按中西餐习惯成套配置,餐台摆设整齐美观,餐具、酒具等完好无损,洁净无污渍;台布、餐巾等消毒及时;餐桌/椅完好无损;
g. 菜单及饮品单装帧精致,完整清洁,中英文表述,明码标价,出菜率不低于90%;
h. 餐厅有空调及通风设备,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防滑效果好;
i. 餐厅能够提供具有当地特色的餐饮小吃;
j. 有可供出租的烧烤器具等。
6.3.15-2 厨房
a. 厨房位置合理、布局科学,传菜路线不与其他公共区域交叉;
b. 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地槽和吊顶;
c. 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冷菜间内有空气消毒设施;
d. 粗加工间与其它操作间隔离,各操作间温度适宜,冷气供给充足;
e. 有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有干货仓库,过期食品清理及时;
f. 洗碗间位置合理,设施充裕;
g. 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排污设施(地槽、抽油烟机和排风口等)保持清洁通畅;
h. 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自动闭合的弹簧门;
i. 消杀蚊蝇、蟑螂等虫害措施有效。
6.3.16 基础设施
a可进入性好,有公路直达,距离高速公路或高等级公路最近出入口的距离不超过10公里;
b. 营地内外场地有效区分,合理设置路沟、栅栏、围墙等,有效遮蔽宿营人员所需私密空间;
c. 内部道路路面经过硬化处理,无凹坑或突起,路面宽度可以通行大型客车等机动车辆,排水良好;
d. 人行道铺装完好,并按照JGJ50的规定铺设盲人通道;
e. 有稳定的供水系统,24小时不间断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的要求;
f. 有稳定的供电系统,24小时不间断供电,在用电高峰期保证充足的供电;
g.有夜间照明与应急照明设施,照明亮度及时间符合相关规定,采用节能照明设备。
6.3.17 公共区域
a. 有固定公用电话设施,布局合理,电话旁标明紧急电话号码,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所在地区收费水平的120%;
b. 无线通讯信号接收通畅;
c.;
d. 有独立的停车场,停车位占住宿设施接待量的60% 以上;
e. 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厕位数量充足,每30男性配备一个厕位或两个小便器,每20女性配备一个厕位;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厕位,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夜间提供照明。卫生达到GB/T18092-2000的规定;
f. 有公共淋浴室,淋浴器数量充足,24小时提供热水,配有储物柜、架、面镜、吹风机、电源插座、座椅、挂钩等设施设备;干湿区域分隔,地面经防滑处理,无污水、灰尘堆积;
g. 有盥洗室,夜间提供照明,每20人配备一个洗手台;,配备冷热水龙头,24小时提供冷、热水,设有儿童专用池;
h. 有公共洗衣间,配有洗衣机、烘干机/甩干机(或洗衣机有甩干功能)、熨斗、熨衣板等设备和设施,并附有简单设备使用说明。设有手洗衣物洗衣槽,有标志说明;
i. 有车辆清洗和维护设施,提供清洁、维护等服务;
j. 有自属商店或超市等购物场所,能提供食品、日用品以及当地纪念品等各类商品, 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k. 有残疾人出入坡道,配备轮椅,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6.3.18 营地环境卫生与保护
6.3.18-1 环境卫生
a. 自然环境安静舒适,噪声质量达到GB3096-1996的一类标准,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 各区域干净整洁,无废弃物,无积水,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c. 生活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
d. 垃圾箱布局合理,数量充足,造型美观,坚固耐用,防雨、阻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扫,无公害化处理;
e.配有专用的垃圾运输车辆,设有垃圾中转站,位于下风处;
f. 各类污水收集处理,无随意排放现象,排放标准符合GB8978的规定,脱水后残渣外运至堆置场。
6.3.18-2  环保节能
a. 充分利用自然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沼气等)为营地提供能源;
b. 大力推广各种节能设备实施的使用。
6.3.19 旅游景观 
三星级汽车营地的旅游景观应至少达到以下任何一项要求:
a. 营地内或附近的旅游景观有很高的观赏游憩价值;
b. 景观内有很多珍贵物种,或有国家级景观实体;
c. 营地位于4A或以上级别的景区内或景区附近。
6.3.20 营地休闲活动
a. 营地室内和室外娱乐休闲活动设施布局合理,能够根游客人不同的个体特征设计可行并有益于健康的户外活动方案;
b. 有儿童活动特定区域,游戏器材不少于6种,布局便于儿童家长进行看护;
c. 在休闲娱乐设施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10种。
6.3.21 在特色类别选择项目中至少具备6项
6.4 特色类别
a. 有观光电瓶车;
c. 歌舞厅;
e. 美容美发室;
f. 健身中心;
g. 桑拿浴;
h. 保健按摩;
i. 视音频交互服务系统(VOD),提供客房内可视性账单查询服务;
j. 提供语音信箱服务;
l. 定期歌舞表演;
n. 独立的书店或图书馆(至少有1000册图书);
p. 旅游信息电子查询系统。
6.5 休闲娱乐设施选项
a. 室内/室外游泳池;
b. 棋牌室;
c. 游戏机室;
d. 桌球室;
e. 乒乓球室;
f. 保龄球室;
g. 壁球场;
h. 足球场;
i. 网球场;
j. 篮球场;
l. 排球场;
m. 轮滑场/旱冰场;
n. 影剧场,舞美设施和舞台照明系统能满足一般演出需要;
o. 温泉;
p .海滨浴场;
q. 人工滑雪场;
r. 高尔夫球场;
s. 射击或射箭场;
t. 攀岩场;
u. 跑马场/遛马场;
v.露天影院;
W.拓展训练场;
X.儿童游憩活动场;
Y. 其他娱乐休闲项目

7 星级的评定规则
7.1 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7.1.1 汽车营地星级评定工作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其责任是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授权并督导县(区)级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三星级汽车营地的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县(区)级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所评定营地星级的否决权。
7.1.2 县(区)级汽车营地评定机构按照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汽车营地的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星级营地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7.2 星级的申请
7.2.1 申请星级的营地,应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承诺履行向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提供不涉及本营地企业的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
7.2.2 汽车营地申请星级,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三星级以上的营地,应按属地原则向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营地星级申请报告、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7.3 星级的评定规程
7.3.1 受理
  接到星级申请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4天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申请三星级营地的实体,其所在地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在递交或转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推荐报告或转交报告。
7.3.2 检查
  受理申请或接到推荐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以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安排评定检查。检查合格与否,检查员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未予通过的营地,相应星级评定机构应加强指导,待接到营地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
7.3.3 评审
  接到检查报告后一个月内,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应根据检查员意见对申请星级的营地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本标准的达标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7.3.4 批复
  对于评审通过的营地,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营地,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不予批复。
7.4 星级的评定办法
7.4.1 星级的评定按照本标准及附录A中给出的最低得分和得分率执行,服务与管理制度评价参见附录D。
7.4.2 星级评定和复核的检查工作由星级标准检查员承担。
7.5 星级的评定原则
7.5.1 营地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营地所有营位区、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均处于同一水准。如果营地由若干不同水平或标准的营位区组成,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应按每类营位区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营位区不能继续使用相同的营地名称。否则,旅游星级评定机构应不予批复或收回星级标志和证书。
7.5.2 营地取得星级后,因改造发生营位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或项目,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必须向原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原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应收回该营地的星级证书和标志。
7.5.3 某些特色突出或极其个性化的营地,若自身条件与本标准规定的条件有所区别,可以直接向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安排评定检查,根据检查和评审结果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证书和标志。
7.6 星级的复核及处理
7.6.1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营地持续达标,其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7.6.2 对已经评定星级的营地,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及附录A进行复核,每年一次。
7.6.3 复核工作应在营地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的基础上,由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抽查验收。区(县)级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应于本地区复核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上报复核结果。
7.6.4 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本标准相应星级的营地,按以下办法处理:
    a.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b. 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营地,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应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c. 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营地。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d. 已取得星级的营地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可在权限范围内做出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
7.6.5 营地接待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星级的通知后,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处理机构。
7.6.6 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对星级营地进行处理的责任分工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办理。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保留对各星级营地的直接处理权。
7.6.7 凡经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决定提升或降低、取消星级的营地,应立即将原星级标志和证书交还授予机构,由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做出更换或没收的处理。
7.7 星级的标志和证书
7.7.1 汽车营地星级的标志和证书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汽车营地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
7.7.2 汽车营地星级的标志须置于营地接待中心内最明显位置。
8 服务质量要求
8.1 服务基本原则
8.1.1 对客人礼貌、热情、亲切、友好。
8.1.2 对所有客人,不分种族、民族、国别、贫富、亲疏,一视同仁。
8.1.3 密切关注并尽量满足客人的需求,高效率地完成对客服务。
8.1.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客人的合法权益。
8.1.5 尊重客人的道德信仰与风俗习惯,不损害民族尊严。
8.2 服务基本要求
8.2.1 员工仪容仪表要求
a. 着工装、佩工牌上岗,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
b. 服务过程中表情自然、亲切、热情适度,提倡微笑服务;
c. 遵守营地的仪容仪表规范。
8.2.2 言行举止要求
a. 站、坐、行姿符合各岗位的规范与要求,主动服务;
b. 以协调适宜的自然语言和身体语言对客服务,让客人感到尊重舒适。
8.2.3 语言要求
a. 语言文明、简明、清晰,符合礼仪规范;
b. 对客人提出的问题暂时无法解决时,应予耐心解释并于事后设法解决,不推诿和应付。
8.2.4 业务能力与技能要求
服务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9 管理制度要求
9.1 有员工手册。
9.2 有营地组织机构图和部门组织机构图。
9.3 管理制度
主要针对管理层如层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市场营销制度、物资采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一项完整的营地管理制度包括制度名称、制度目的、管理职责、项目运作规程(具体包括执行层级、管理对象、方式与频率、管理工作内容)、管理分工、管理程序与考核指标等项目。
9.4 部门化运作规范
包括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说明书、管理人员工作关系表、管理人员工作项目核检表、专门的质量管理文件 、工作用表和质量管理记录等内容。
9.5 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说明书
对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要求、任职条件、班次、接受指令与协调渠道、主要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书面说明。
9.6 服务项目、程序与标准说明书
针对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说明书的要求,对每一个服务项目完成的目标、为完成该目标所需要经过的程序,以及为各个程序的质量标准进行说明。
9.7 工作技术标准说明书
对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和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定岗位的技术工作如强弱电、消防、食品加工与制作等,必须有相应的工作技术标准的书面说明,相应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知晓。
9.8 其它可以证明营地质量管理水平的证书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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