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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建筑(运行)评价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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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运行中的低碳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内容、评价方法、以及评价工作流程。
1.2 本标准适用于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单体建筑。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评价特殊功能类型公共建筑。特殊功能公共建筑包括餐饮建筑、游泳馆,健身中心,银行网点等。
1.4 本标准仅针对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进行评价,不考虑建筑生命周期的其他阶段,如生产、运输、建造、改造、拆除阶段的碳排放。
1.5 本标准碳排放评价范围包括为被评价建筑服务的供暖、供冷、照明、生活热水等系统能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DB11/68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T1006《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GB5055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21519《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低碳建筑 low-carbon building
指通过低碳行为、低碳管理,使用高性能的建筑设备和设施,降低建筑相关的各项能源和物质消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建筑。
3.2 活动水平 activity level
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建筑运行期间不同种类的能源消耗量。
3.3 预期碳排放强度 PCEI(Predicted Carbon Emission Intensity)
根据北京市各类建筑既往碳排放统计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得出的被评价建筑年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单位是kgCO2/m2•a。
3.4 实际碳排放强度 RCEI(Real Carbon Emission Intensity)
根据被评价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乘以相应碳排放因子,计算得出的被评价对象年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单位kgCO2/m2•a。
4 基本要求
4.1 评价对象
本标准应以建筑单体为评价对象。评价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被评价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4.2 评价条件
申请低碳建筑(运行)评价的建筑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4.3 使用要求
被评价建筑应为长期日常使用建筑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面积应大于500 m2;
(2)70%以上建筑面积应有供暖设施;
(3)办公建筑使用率应超过60%;其它各类建筑应能证明其超过60%的面积已经投入正常使用;
(4)每周使用时间超过40小时。
4.4 建筑业态功能规定
对于同时具有写字楼、酒店、商业等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建筑,其主要业态属性按照面积占比大于50%的功能业态确定。对于多种业态均占比较小的综合体建筑,其适评业态面积总和占比应超过整体建筑面积的70%。
4.5 特殊功能区域
在公共建筑中,特殊功能区域是指服务功能与建筑主体功能区域不一致,且碳排放水平与所在建筑主体功能区域差别较大的区域,如数据中心、健身房、游泳池、餐饮、洗浴等区域以及其他由评审机构判定为属于特殊功能的区域。
5 评价指标体系
低碳建筑(运行)评价技术指标体系包含基本项、附加项和创新项三部分。基本项主要核查建筑运行期间由能源消耗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附加项考核建筑是否采取了减少碳排放的措施。包括运行节能、装修节材、植绿碳汇和低碳管理共四大类一级指标。每类一级指标分别下设2~11条二级指标,具体见下表1.创新项考核被评价建筑采用的本标准附加项部分未予列出的,经评审委员会研究认定确对节能减排有实效的技术措施。
表1 低碳建筑(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二级指标(条文核心内容)
基本项 碳排放 单位建筑面积年CO2排放量
附加项 节能 6.2.1.1建筑的暖通空调、照明、动力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6.2.1.2外窗、玻璃幕墙等外立面透明部分围护结构可开启面积比例
  6.2.1.3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等级
  6.2.1.4各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
  6.2.1.5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可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6.2.1.6可降低建筑物在部分冷热负荷和部分空间使用下的暖通空调系统碳排放
  6.2.1.7照明系统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6.2.1.8采用节能电梯和自动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扶梯自动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
  6.2.1.9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系统
  6.2.1.10合理利用余热废热提供建筑所需的蒸汽、供暖或生活热水等
  6.2.1.11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装修 6.2.2.1使用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的石膏制品
  6.2.2.2使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的陶瓷制品
  6.2.2.3室内装修采用工业化装修部品与装修技术
 绿化 6.2.3.1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
  6.2.3.2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增加植绿碳汇
 管理 6.2.4.1对物业管理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保存相关记录
  6.2.4.2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物业管理
  6.2.4.3实施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能源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
  6.2.4.4定期对建筑进行碳排放核算
创新项  上述条款外的节能低碳技术

6 评价方法
6.1 基本项评价方法
基本项采用基于建筑活动水平进行碳排放核算的评价方法,适评建筑类型按照附录A执行。
6.1.1 公共建筑
6.1.1.1 基于活动水平计算建筑碳减排率时,应先分别计算建筑运行阶段预期碳排放强度与实际碳排放强度值,再按下式计算获得:
 ×100%(1)
式中:
 ——被评价建筑的相对碳减排率(%);
RCEI——根据实际项目的运行数据,计算得出的被评价对象年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单位kgCO2/m2•a。
PCEI——根据统计数据,预期的被评价对象预期年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单位是kgCO2/m2•a。
碳排放强度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或者连续12个日历月的累积值计。
6.1.1.2 预期碳排放强度PCEI计算方法:
PCEI =E1 + E2(2)
其中:
E1——由建筑供暖导致的CO2排放强度指标,kgCO2/m2•a;
E2——由供暖外的各类能源消耗所导致的CO2排放强度指标,kgCO2/m2•a;
在本评价方法中,建筑的供暖碳排放指标E1见表2;除供暖外其他能源消耗导致的综合碳排放指标E2取值见表3~表8。
其中,供暖碳排放指标是由供暖源侧一次能源消耗指标乘以相应能源形式的碳排放因子计算得到。
除供暖外碳排放指标是由除供暖外综合电耗指标乘以电力碳排放因子计算得到。供暖及各类能源消耗均以相同时间边界累积值计,时间边界可以为同一个完整的日历年或者同连续12个日历月。
表2 供暖碳排放指标
 碳排放强度指标kgCO2/m2•a
供暖方式 大规模集中供暖 中小规模集中供暖 小区集中供暖 分楼分户供暖
集中供暖折合标煤kgce 27 29 38 --
天然气供暖 Nm3 19 20 22 19
表3 严寒及寒冷地区办公建筑碳排放指标(A类)
建筑分类 碳排放强度指标kgCO2/m2•a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46
非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62
表4 严寒及寒冷地区办公建筑碳排放指标(B类)
建筑分类 碳排放强度指标kgCO2/m2•a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72
非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82
表5 严寒及寒冷地区宾馆酒店建筑碳排放指标(A类)
建筑分类 碳排放强度指标kgCO2/m2•a
三星级及以下 62
四星级 77
五星级 93
表6 严寒及寒冷地区宾馆酒店建筑碳排放指标(B类)
建筑分类 碳排放强度指标kgCO2/m2•a
三星级及以下 103
四星级 124
五星级 155
表7 严寒及寒冷地区商场建筑碳排放指标(A类)
建筑分类 碳排放强度指标kgCO2/m2•a
百货商店 62
购物中心 62
大型超市 93
表8 严寒及寒冷地区商场建筑碳排放指标(B类)
建筑分类 碳排放强度指标kgCO2/m2•a
百货商店 144
购物中心 180
大型超市 175
6.1.1.3 混合功能建筑预测碳排放强度PCEI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采用基于实际排放数据的方法进行评价时,具备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满足以下原则:适评业态的面积之和占总面积比例大于70%,并且此适评业态可进行单独计量确定相关排放数值。在评价时,应采用以下方法:
PCEI = a1×PCEI1 + a2×PCEI2 + a3PCEI3 + ... + anPCEIn(3)
其中:
PCEI—— 预测碳排放强度;
ai——第i种业态的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
PCEIi—— 第i种业态的预测碳排放强度。
6.1.1.4 特殊功能区碳排放的处理:
对于特殊功能区域,如果参评单位能够提供证明材料,对这些特殊功能区域进行单独计量,可将该部分的碳排放从该建筑的总碳排放中除去。
6.1.1.5 根据建筑运行使用情况对除供暖外的能耗碳排放指标进行修正:
(1)当申请单位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被评价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强度偏离标准使用强度时,可依据碳排放指标修正公式进行修正。各类公共建筑标准使用强度如下:
办公建筑:年使用时间2500小时,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宾馆酒店建筑:年平均客房入住率50%,客房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70%;
超市建筑:年使用时间5500小时;
百货/购物中心建筑:年使用时间4570小时;
一般商铺:年使用时间5000小时。
6.1.1.6 实际碳排放强度RCEI的核算方法:
(1)核算方法
建筑运行期间的实际碳排放包含建筑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所产生直接碳排放和电力消耗隐含的间接碳排放。采用基于活动水平和碳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进行核算,即
RCEI =  (12)
式中,
i——能耗类别,如电力、天然气、热力等;
 年消耗能源i所产生的碳排放量,kgCO2/a;
A:实际建筑面积,m2。
 (13)
式中,
 年消耗能源i的总量,电力:kWh;天然气:m3;热力:GJ;
 能源i的碳排放因子。
(2)活动水平数据
低碳建筑评价申请单位应提供被评价建筑的能源台账,分别报告其上一年度化石燃料消费量及电力消费量。对于化石燃料,报告应包含燃料消耗量最大的燃料的热值,可采用购买合同等的信息。没有证据证明此热值的,需自行测量,每年至少测量一次。其他燃料热值可采用《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附录一附表1和附表2的缺省值。电力消耗量可通过查读电表获得,取年末(比如,2014年12月31日23:59)和年初(比如,2014年1月1日00:00)建筑电力的总表的读数差值,也可根据与电力供应部门的结算凭证获取。
(3)排放因子的确定
排放因子计算方法参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附录一,按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44/12×10-3 计算得出。各类主要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取值见附录B。
(4)不确定性分析
低碳建筑评价单位可参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对被评价建筑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6.1.2 居住建筑
6.1.2.1 基于活动水平计算居住建筑碳减排率时,应先分别计算建筑运行阶段预期碳排放强度与实际碳排放强度值,计算公式见第6.1.1.1条公式(1)。
6.1.2.2 预期碳排放强度PCEI计算方法:
居住建筑预期碳排放强度计算公式同第6.1.1.2节式(2),即
PCEI =E1 + E2
其中:
E1——由建筑供暖导致的CO2排放强度指标,kgCO2/m2•a;
E2——由供暖外的各类能源消耗所导致的CO2排放强度指标,包括每户自身和公共部分分摊的能源消耗两部分导致的CO2排放强度的总和,kgCO2/m2•a;
在本评价方法中,建筑的供暖碳排放指标E1取值同第6.1.1.2节表2;除供暖外其他能源消耗导致的综合碳排放指标E2取值见表9。
表9居住建筑除供暖外能源消耗导致的碳排放指标
气候分区 碳排放强度指标kgCO2/户•a
寒冷地区 3290
6.1.2.3 实际居住人数修正
当住户实际居住人数大于3人时,由供暖外的各类能源消耗所导致的CO2排放强度指标可按下式对进行修正:
 (14)
式中:Er——住户的能耗量修正值;
      E——住户的能耗量实测值;
      N——住户的实际居住人数。
6.1.2.4 实际碳排放强度RCEI的核算方法:
居住建筑实际碳排放强度RCEI的核算方法同第6.1.1.6节公共建筑的核算方法。
6.1.2.5 空置率修正:
对于具备可靠空置率证据的被评价建筑,其实际碳排放强度核算时,应根据空置率进行折算。
6.2 附加项评价方法
附加项评价方法见下表9。
表9 附加项评价方法
 条文编号 内容 细则 得分
节能 6.2.1.1 建筑的暖通空调、照明、动力等各部分能耗宜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具备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时 100分
 6.2.1.2 外窗、玻璃幕墙等外立面透明部分围护结构可开启面积比 适用于采用玻璃幕墙的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 100分
 6.2.1.3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等级 冷、热源机组的能源效率等级均高于北京市现行有关能效等级标准规定1级 50分
   冷、热源机组的能源效率等级均高于北京市现行有关能效等级标准规定2级 100分
 6.2.1.4 各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 不少于总建筑面积60%的区域,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 50分
   所有区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均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 100分
 6.2.1.5 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取可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最大可调新风比不小于50%,但小于75% 50分
   最大可调新风比不小于75% 100分
 6.2.1.6 可降低建筑物在部分冷热负荷和部分空间使用下的暖通空调系统碳排放 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空调区域,对空调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30分
   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机组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符合现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 30分
   水系统采用水泵变频技术,或全空气系统采用变风量控制,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 40分
 6.2.1.7 照明系统宜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100分
 6.2.1.8 采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扶梯自动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   100分
 6.2.1.9 宜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系统 若当地峰谷电价差低于2.5倍或没有峰谷电价的,本条不参评 100分
 6.2.1.10 合理利用余热废热提供建筑所需的蒸汽、供暖或生活热水等 建筑无稳定用热需求,本条不参评 100分
 6.2.1.1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热水比例不低于50% 100分
   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空调用冷量和热量的比例不低于25% 100分
   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量比例不低于2% 100分
装修 6.2.2.1 使用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的石膏制品    
 6.2.2.2 使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的陶瓷制品    
 6.2.2.3 室内装修宜采用工业化装修部品与装修技术 室内装修采用工业化装修部品 50分
   室内装修工业化部品配套程度达到90%,基本实现干作业 100分
绿化 6.2.3.1 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并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且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50分
   公共建筑绿地采用复层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方式 50分
 6.2.3.2 场地内宜合理设置绿化用地,增加植绿碳汇 公共建筑的绿地率,30%~35% 20分
   公共建筑的绿地率,36%~40% 50分
   公共建筑的绿地率,高于40% 70分
   共建筑的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 30分
管理 6.2.4.1 对物业管理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保存相关记录   100分
 6.2.4.2 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物业管理 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 50分
   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完备 20分
   记录数据完整 30分
 6.2.4.3 实施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能源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 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中包含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 50分
   与租用者的合同中包含节能条款 20分
   采用能源合同管理模式 30分
 6.2.4.4 定期对建筑进行碳排放核算   100分
6.3 创新项评价方法
6.3.1 当低碳建筑评价申请方主张得分的被评价建筑所采用的节能低碳技术措施未在本导则附加项部分涉及时,经评审机构根据专业评估认定,所主张得分技术措施确对降低被评价建筑碳排放强度有实际效果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创新项要求的技术措施。
6.3.2 低碳建筑评价申请方若有描述未来3~5年控制被评价建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措施,并且分别分析采用控制措施前后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经评审机构根据专业评估认定其分析合理,可以认定为符合创新项要求的技术措施。
6.3.3 被评价建筑每采用一项符合创新项要求的技术措施,可在在总分基础上获得2分作为创新奖励;该奖励分最多不超过6分。
7 评价程序
7.1 评价流程
7.1.1 低碳建筑评价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请。
7.1.2 申报单位提出申报意向,完成注册手续,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参评建筑基本情况介绍;
(2)评价指标体系中涉及量化指标的相关数据以及证明文件;
(3)真实承诺书。
7.1.3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进行审查,并结合现场考察确定等级、出具评价报告。
7.1.4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
7.1.5 公布标识项目,颁发证书
7.2 评价结果
7.2.1 基本项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对被评价建筑运行年碳排放量进行计算,根据计算结果评分;附加项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对被评估建筑运行期间所采取的低碳措施及行为进行奖励评分,创新项在总分的基础上直接加分。
7.2.2 基本项得分按照基于建筑实际排放数据的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具体算法见表9。

表9 基本项得分计算方法
基本项得分S1
 ≤0.5
S1=100分
0.5< ≤1
S1 = 50+100(1- )

1≤ <2
S1 =100-50

 ≥2
S1=0分
注: 为基于活动水平的碳减排率,计算方法见式(1)。
7.2.3 附加项包含四类一级指标,每类一级指标下设2~11条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分别设有权重系数,按照附录C执行。
各类一级指标得分由其下每条二级指标得分加权求和后再乘以折算系数获得。折算系数为100分除以该类一级指标下扣除不参评项后的总分值。
若用Qi表示某类一级指标得分,则附加项总得分由Q1~Q7再加权求和后得到,一级指标权重用wi代表,各权重取值见附录C。
附加项满分为30分,得分计算公式为:
S2=30%×                (15)
7.2.4 被评价建筑总得分应为基本项得分S1、附加项得分S2,以及创新项得分S3之和,小数点后可四舍五入,总得分超过100分则按照100分计。
7.2.5 评价等级采用星级评价,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星级获得的依据为:总得分68~74分为一星级,75~84分为二星级,85分以上为三星级。
7.3 报告书编制
低碳建筑评审单位宜参考附件D和附件E的内容及格式编制最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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