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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要求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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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模式与等级划分、系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技术服务要求、实施与应急情况处置要求。
本标准是组织实施大型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则,其他领域的安全检查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2899-2003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GB 15210-2003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15208.1-2005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 通用技术要求
GA 69-2007  防爆毯
GA/T 841-2009 基于离子迁移普技术的痕量毒品/炸药探测仪通用技术要求
防爆罐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大型社会活动  major social activities
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活动。
3.2 
安全检查  security check
以防爆为主要目的,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3.3 
安全检查等级
根据大型社会活动的规模、性质、社会关注度等风险因素的不同,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进行等级划分。
3.4 
安全检查模式
按照大型社会活动的规模、性质、社会关注度等因素的不同,所采取不同程度的安全检查具体实施方式。
3.5 
安全检查人员  security check personnel
经专业安全检查培训并取得安全检查资格的专业人员。
3.6 
安全检查服务企业  security-check service enterprise
合法保安服务企业和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3.7 
安全检查系统  security check system
以安全检查人员为主导,综合运用各种设备和器材,对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达到安全防范的目的。
3.8 
最小作业单元 minimum unit for security check
单位时间内,可实施独立安全检查、完成额定安检任务的最少设备和人员组合。
3.9 
普检  normal security check
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以专业仪器设备检查为主要方式的全面安全检查。
3.10 
巡检  patrolling security check
安全检查人员在活动区域和重点部位进行的以便携仪器设备和直观检查为主要方式的巡视安全检查。
3.11 
抽检 selective security check
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活动现场的可疑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以便携仪器设备和直观检查为主要方式的抽样安全检查。
3.12 
禁带物品 forbidden articles
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
3.13 
限带物品 restricted articles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主办方根据活动安全管理等需要,不许带入,并采取票证上背书说明等方式予以公告的物品。
4 安全检查模式与安全检查等级划分
4.1 安全检查模式
安全检查模式分为普检、巡检、抽检三种模式。
4.2 安全检查等级划分
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分为二个等级,从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安全检查、二级安全检查。
4.2.1 一级安全检查
一级安全检查应由与活动级别相当的安检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配备安全门,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活动现场的人员、物品实施普检,辅以巡检。
4.2.2 二级安全检查
二级安全检查应由与活动级别相当的安检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根据活动情况采取普检、巡检、抽检等方式。
5 安全检查系统要求
5.1 安全检查系统组成
5.1.1 不同安全检查模式的安全检查系统组成不同。各检查方式应按照安全检查最小作业单元配备设备和人员。根据活动的安全检查级别、观众数量和安全检查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参与活动的安全检查最小作业单元数目。安全检查系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配备。
5.1.2 普检最小作业单元应配备以下设备和人员: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1台、金属安检门2台、手持金属探测器2-4把,根据现场情况可增配炸药探测器、液体检查仪等安检设备,安全检查人员6-10人,其中:指挥员1人、执机员1人、手检员2-4人,前后引导员1-2人、前后传1-2人。同时,还应在安检现场设置或指定备查室,用于对特殊重点受检人进行重点检查。
车辆安全检查系统最小作业单元为一条安检车道,应配备自动车底检查系统1套,或手持车底检查镜2把,伸缩臂天棚检查镜1把,根据现场情况可增配炸药探测器、液体检查仪等安检设备,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指挥员1人,检查员4人。
5.1.3 巡检最小作业单元应配备以下设备和人员:
手持金属探测器2把,安全检查人员3人,其中:指挥员1人、手检员2人。
5.1.4 抽检最小作业单元应配备以下设备和人员:
手持金属探测器2把,安全检查人员3人,其中:指挥员1人、手检员2人。
5.2 安全检查能力
普检最小作业单元的安全检查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针对普通受检人员的安全检查,冬季宜达到500人/小时,夏季达到800人/小时,对特殊人群可以适当放慢检查速度,以确保检查质量;
b) 针对服务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宜达到500人/小时;
6 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安全检查所使用设备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并具有国家或行业授权的检验/认证机构提供的报告/证书
6.1.2 安全检查所使用设备电源电压在220V ,50±3Hz的频率范围内,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6.1.3 安全检查所需设备能够在环境温度范围在0℃~+40℃,相对湿度范围在10%~90%(不结露)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6.2 安全检查篷房要求
6.1.1 安全检查篷房是指适用于安全检查的可重复使用的,活动的,封闭或打开的临时安装结构建筑,由支撑结构和围护结构组成。
6.1.2 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中使用单体跨度不大于40m的单层安检篷房。
6.1.2 篷房顶部承重不低于850kg/m2。
6.1.3 跨度小于等于15m的安检篷房(人身安检,媒体安检等人检篷房),须达到最大抗风等级:80km/h(风速);跨度大于15m的安检篷房(车辆安检篷房),须达到最大抗风等级:80km/h(风速)。
6.1.4 安检篷房所用围护结构(双面涂层工业织物)必须达到B1级防火安全等级。
6.1.5 人身安全检查篷房外檐高度不小于2.5m,占地面积不小于15m×5m(跨度)。
6.1.6 媒体安全检查篷房外檐高度不小于2.5m,占地面积不小于15m×6m(跨度)。
6.1.7 车辆安全检查篷房外檐高度不小于4m,占地面积不小于15m×6m(跨度)。
6.1.8 根据安全检查活动规模,篷房的面积可成倍数扩大。
6.1.9 安全检查篷房供应商生产厂家
6.1.9.1 注册资金不能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质不能低于3年,在两年内没有重大事故。   
6.1.9.2 篷房供应商的运输,安装,拆除的全过程必须复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所有特种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
6.1.9.3 篷房供应商的实际篷房库存量应满足活动需求。
6.1.9.4 篷房供应商必须投保安装工程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以确保应对突发情况。
6.3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要求
用于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除满足GB 15208.1-2005标准中相应要求外,并提供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质量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3.1 基本要求
6.3.1.1 通道尺寸
a) 小型设备:通道宽度不小于500mm,高度不小于300mm。
b) 中型设备:通道宽度不小于600mm,高度不小于400mm。
c) 大型设备:通道宽度不小于1000mm,高度不小于800mm。
6.3.1.2 传送带速度
传送带速度应不小于0.20m/s。
6.3.1.3 传送带高度
小型、中型设备传送带高度不低于600mm(含底座)。
6.3.1.4 最大负载能力
a) 小型设备:不低于30kg(均匀负载)。
b) 中型设备:不低于100kg(均匀负载)。
c) 大型设备:不低于150kg(均匀负载)。
6.3.1.5 物质识别功能
使用多能量X射线检查技术,应具有物质识别功能,能够分辨有机物、无机物和混合物。
6.3.1.6 启动时间
设备启动时间(不含驯管时间)应不超过180s。
6.3.1.7 交互界面
设备软件、操作键盘等交互界面应提供中文或图形界面。
6.3.2 图像性能要求
6.3.2.1 线分辨力
   设备应能分辨标称直径为0.127mm(AWG36)的单根实芯铜线。
6.3.2.2 穿透分辨力
   设备应能分辨厚度为9.5mm、15.9mm和22.2mm铝阶梯下标称直径为0.254mm(AWG30)的单根实芯铜线。
6.3.2.3 空间分辨力
   设备应能分辨直径为1.3mm的线对。
6.3.2.4 穿透力
a) 小型设备:设备应至少穿透14mm钢板。
b) 中型设备:设备应至少穿透28mm钢板。
c) 大型设备:设备应至少穿透38mm钢板。
6.3.3 辐射与环境安全指标
6.3.3.1 单次检查剂量
   中、小型设备的单次检查剂量不应大于3μGy。
6.3.3.2 泄露射线剂量率
   在距设备外表面5cm的任何处(包括设备的入口、出口处),X射线泄露剂量率应小于3μGy/h,
6.3.4 功能要求
6.3.4.3 图像存档管理
设备应具备自动保存功能,应自动保存全部被检物品扫描图像,能够存储至少20000幅图像;同时每幅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
6.4 便携式炸药探测仪要求
用于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的便携式炸药探测仪应满足GA/T 841-2009中相应要求。
6.5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要求
除满足GB 15210-2003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5.1 报警方式
6.5.1.1 应能至少分8个区位进行报警提示。
6.5.1.2 应具有声、光两种报警方式。
6.5.2 通行速度
通行速度范围应不小于1.8m/s。
6.5.3 报警状态恢复
在自动恢复条件下,报警物离开探测区后报警指示延续不应超过1.0s。
6.5.4 抗干扰能力
多信道功能,使用的信道须在15个频率以上。两台安检门安装间距30cm以上时,不会相互干扰。
6.6 手持金属探测器要求
除满足GB 12899-2003中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6.1 探测精度
在正常大气条件及施加额定电压下,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手持金属探测器对一个直径为20mm的钢球的探测距离应大于120mm。
6.6.2 报警方式
应具备声、光、振动三种报警方式。
6.6.3 整机重量
 整机重量(包括电池)不应超过600g。
6.7 车底检查系统要求
6.7.1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能在车速不大于30km/h时自动获取底盘图像。
6.7.2 底盘图像分辨率应达到1mm,且可存储、回放至少20000幅图像,同时每幅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
6.7.3 应具备多种图像处理功能:缩放、拉伸、裁剪等,配备全景图像导航。
6.7.5成像系统应能清晰拍摄车辆外观和号牌。显示场景图像动态录像。
6.7.7 机箱应具有防水、防尘、抗压功能。
6.7.8 应能检测车宽,满足对各种底盘高度、长度车辆的检查。
6.8 防爆毯
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中使用的防爆毯应符合GA 69-2007中的相关要求。
6.9 放射性物质检测装置要求
6.9.1 固定式放射性检测装置
可以是门式的,也可以是立柱式或隐蔽式的,应部署在出入口。
6.9.1.1 探测种类
应能探测γ射线。
6.9.1.2 探测精度
高于本底0.1μSv/h时报警。
6.9.1.3 报警方式
应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6.9.1.4 联网功能
   系统能够通过网络或者USB等接口将数据传出,并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
6.9.1.5 通过率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单人通过时间不大于1s。
车辆检测速度不小于15Km/h
6.9.1.6 误报率
应不大于1/1000。
6.9.2手持式核素识别装置
6.9.2.1 检测范围
应至少能检测以下物质:
a) 核物质包括:233U、235U、238U(包括高浓缩铀HEU,低浓缩铀LEU,天然铀NU,贫铀DU)、237Np、239Pu (包括武器级、反应堆级)等;
b) 工业同位素包括:57Co、75Se、60Co、133Ba、137Cs、192Ir、241Am、152Eu等;
c) 医用同位素包括:18F、67Ga、99mTc、111In、123I、125I、131I、133Xe、201Tl、51Cr、103Pd等;
d) 放射性材料包括:40K (化肥、猫砂、瓷砖、陶器)、226Ra、232Th、天然铀中的238U及其衰变产物(彩色玻璃或彩色餐具)。
6.9.2.2 探测精度
伽马射线剂量率的测量范围为0.03μSv/h~10mSv/h,报警阈值可调。
6.9.2.3 报警方式
具有搜索放射性材料并准确定位的功能,能声、光报警,具有剂量率测量功能,其测量值能随时间变化动态显示具有核素识别功能,仪表给出分析结果或提示信息。
6.9.2.4 联网功能
   系统能够通过网络或者USB等接口将数据传出,并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
6.9.2.5误报率
应不大于1/1000。
6.10 化学毒气监测装置要求
6.10.1 监测模式
化学毒气监测系统,应具备固定式化学监测器监测和便携式检测仪检测两种模式。
6.10.2 功能要求
6.10.2.1 装置应能监测目标化合物神经性毒气沙林,糜烂性毒气芥子气和路易氏剂,全身中毒性毒气氯化氰和氰化氢,窒息性毒气光气,以及有毒工业化学品氯气、氨气、硫化氢等,并可将其监测目标化合物扩大至苯与甲苯等苯系物、甲胺磷、异氰酸甲酯、二氧化硫、磷化氢等;
6.10.2.2 装置应具备判断监测目标化合物种类和报告概略浓度的功能。固定式化学监测系统应根据各监测器上报数据,得出目标化合物散步范围等危害评估数据并实时显示;
6.10.2.3 固定式化学监测系统在大型社会活动开放时间内,应能实施连续探测;
6.10.2.4 装置应可区分化学监测报警和设备故障报警;
6.10.2.5 装置应具备实时声光报警功能;
6.10.2.6 装置应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可联动火灾报警、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通风及排烟的控制系统等系统。
6.10.3 性能要求
6.10.3.1 装置检测灵敏度应符合以下要求应为:
    a)  神经性毒气沙林应不低于0.01mg/m³;
    b)  糜烂性毒气芥子气和路易氏剂分别应不低于0.5mg/m³;
    c)  全身中毒性毒气氯化氰和氢氰酸分别应不低于20mg/m³;
    d)  窒息性毒气光气应不低于10mg/m³。
6.10.3.2 工作温度: -20℃ ~ +55℃,存储温度:-20℃ ~ +70℃。
6.10.3.3 工作湿度: ≤95%±3%。
6.10.3.4 探测系统误报率应不大于1/100。
6.10.3.5 系统应具备自检功能,并可以连续地监控内部各部件运转的状态。
6.10.3.6 系统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
6.10.3.7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系统探测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0s。
6.10.3.8 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及防雷与接地应符合GB 50348-2004的规定。
6.11 防爆罐(球)(走防爆罐标准)
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具有弱爆、消音、防冲击波、
6.11.1 抗爆等级:开放式的大于0.5kg TNT当量;封闭式的大于1.5kg TNT当量。
6.11.2 开放式防爆罐(球)应配备防爆毯。
6.12 光学天棚检查镜
镜面面积不小于400cm2,角度可调,自带光源,臂可伸缩,长度不少于2m。
6.13 光学车底检查镜
凸形镜面面积不小于600cm2,角度可调,自带光源,臂可伸缩,长度不少于1m,自带万向脚轮。
6.14 危险液体检查仪
6.14.1 台式危险液体检查仪
6.14.1.1 具体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能够探测硝化甘油、TATP等液态爆炸物,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度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消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易腐蚀性液态危险品
b) 使用非侵入式安全检查技术,不需打开包装即可实现液态物品安全检查;
c) 不受液态物品包装材料限制,能够对玻璃、塑料、金属、陶瓷等各种常见包装材料中液态物品进行检查;
d) 能够提供自动计数功能,对接受检查的每一件液态物品及报警液态物品分别进行计数;
e) 能够提供操作人员身份认证功能,能够通过密码验证来限制设备被非授权使用人员操作;
f) 能够提供液体检查结果存储及检索功能,存储量应不少于1000次检查,并能够用网络或者USB等接口将数据传出。
6.14.1.2 性能要求
检测系统的具体性能指标应满足:
a) 能够检查的液态物品最大外形尺寸:高度不低于320mm,直径不低于150mm;
b) 单件液态物品检查时间不超过30s;
c) 采用射线检测技术的检测系统距离系统外表面5cm处X射线泄漏剂量不大于1µGy/h;
6.14.2 便携式危险液体检查仪
6.14.2.1 功能要求
具体功能应满足:
a) 能够探测硝化甘油、TATP等液态爆炸物,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度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消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易腐蚀性液态危险品
b) 使用非侵入式安全检查技术,不需打开包装即可实现液态物品安全检查;
c) 能够对玻璃、塑料等非金属包装材料中液态物品进行检查;
d) 能够提供液体检测结果存储及检索功能,存储量应不少于200次检查;
e) 设备具有夜间补光功能,以及时钟设置功能、调整LCD显示屏亮度功能;
f) 开机启动时间不超过60s;
g) 可充电式供电方式,充电后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h;
h) 便携检测设备重量不超过1.5kg。
6.14.2.2 性能要求
检测系统的具体性能指标应满足:
a) 能够检查的液态物品最小容量应不小于50ml;
b) 单件液态物品检查时间不超过3s;
c) 检测结果以LCD显示,并发出警报音;
d) 能够在环境温度范围在0℃~+40℃,相对湿度范围在10%~90%(不结露)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7 安全检查技术服务要求
7.1 安全检查服务企业要求
7.1.1 从事安全检查服务业务的企业应具有政府颁发的相关资质。
7.1.1.1 具有一级安全检查业务资质的企业不少于200名安检人员,每年不少于100场大型活动安全检查。
7.1.1.2 具有二级安全检查业务资质的企业不少于100名安检人员,每年不少于50场大型活动安全检查。7.1.2 所有安检服务企业的安检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女性比例不低于20%。
7.1.3 安全检查服务企业应每季度将本公司的安检服务活动和安检人员情况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备,接受公安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7.1.4具有一级安全检查业务资质的企业可参与执行一级和/或二级安全检查活动;具有二级安全检查业务资质的企业可参与执行二级安全检查活动。
7.1.5 从事安全检查服务业务的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业务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训练。
7.1.6 应严格按照安全检查活动等级标准和现场组织规则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7.1.7 安全检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检查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7.1.8 应为所属安全检查人员配备统一的安全检查服装。
7.1.9 应为所属安全检查人员颁发统一的安全检查岗位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标明安全检查人员的姓名、照片、所属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所从事的安全检查岗位。
7.1.10 应对提供安全检查服务时获知的服务客户个人隐私和明示保密的商业秘密长期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
7.2 安全检查从业人员要求
7.2.1人员基本要求
7.2.1.1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7.2.1.2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7.2.1.3 未受过收容教养、刑事处分。
7.2.1.4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7.2.1.5 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动作协调性。
7.2.1.6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65m以上,女性身高在1.60m以上;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校正视力在1.0以上,无传染性疾病。
7.2.2人员培训
    参与安全检查活动的人员应首先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执行安全检查相关工作。培训时间执机员应不低于42h,手检员、车检员应不低于35h。
7.2.2.1 人员培训内容
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安全检查工作基础知识;
——安全检查程序;
——安全检查岗位技能;
——安全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功能、使用和维护;
——安全检查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礼仪、外事常识。
7.2.2.2 培训考核管理
7.2.2.2.1 参加安全检查活动的人员接受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持证上岗。
7.2.2.2.2 培训考核形式分:专业理论和实际技能操作两部分。专业理论考核采取闭卷笔试形式进行,技能考试采取实际操作形式进行。
7.2.2.2.3 培训机构和安全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人员档案。安全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管理教育,防止证件滥用。
7.2.2.2.4 安全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应合理安排所属安全检查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在岗工作,确保安全检查人员每年在职安全检查培训不少于30h,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100h。
7.3 安全检查人员考核
7.3.1 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考核实行不良信息记录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各不良信息记录累加超过10分,由管理部门通报安全检查人员所在单位,由其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各不良信息记录累加超过20分,应停止所在安全检查岗位的工作,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7.3.2 安全检查人员的不良信息记录包括:
a) 安全检查中发生漏检、错检事故(2分)。
b) 违反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2分)。
c) 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1分)。
d) 擅自处理禁限带物品和可疑事件,造成不良后果(2分)。
e) 安全检查措施不当,造成受检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分)。
8 安全检查实施与应急处置要求
8.1 安全检查实施要求分为现场组织实施要求、安全检查现场人员要求、安全检查程序要求。
8.1.1 现场组织实施要求
8.1.1.1 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应按照产品技术说明书,在安全检查实施前1h完成仪器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
8.1.1.2 安全检查人员应在安全检查实施前1h到达各自岗位。
8.1.1.3 在封闭式场所实施安全检查,应对场所进行清场和封闭控制,在入口处设置安全检查岗位,并设置人流缓冲区域。每个最小作业单元对应的缓冲区域可容纳人数应不小于50人。
8.1.1.4 活动主办方要为安全检查区域安装图像信息系统,图像信息采集覆盖率应为100%,图像信息记录时间满足活动举办时限要求,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应大于活动结束后30天。
8.1.1.5 应对禁止携带物品进行宣传和公告。
8.1.1.6 根据需安全检查人数和实际安全检查能力,应及时调整安全检查人员和仪器设备的数量。
8.1.1.7 安全检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检查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安全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考核。
8.1.1.8 活动主办方要在安检现场提供垃圾桶、塑料桶等容器,对受检人自弃物进行收集,并及时清理。
8.1.2 安全检查现场人员要求
安全检查现场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a) 统一着装,并在明显位置佩戴统一的安检岗位标识;
b) 遵守安全检查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序,检查动作规范,不擅自离开岗位,不从事与安全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杜绝发生危及活动安全的漏检事故;
c) 实施安全检查时,应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女受检人应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d) 男安检员不准留长发、胡须、大鬓角,女安检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披发过肩、浓妆艳抹;举止端庄,态度和蔼,尊重受检人的风俗习惯,自觉使用安全检查文明用语,热情有礼,不说服务忌语;不得借故训斥、刁难受检人;爱护受检人的物品,检查时轻拿轻放,不乱翻、乱扔,检查完后主动协助受检人整理好被检物品。
8.1.3安全检查操作程序要求
8.1.3.1 一类安全检查操作程序
8.1.3.1.1 人身及随身物品的检查
分为初检、复检,其中:
a)初检
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通过安全门,其随带物品通过X光行李检查仪检查。
    b)复检
经过X射线检查仪、安全门初检存在疑点的,执机员应当向受检人说明,要求其自行开包或取出物品接受复检、手检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对受检人人身进行复检。
复检仍不能排除疑点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8.1.3.1.2 车辆检查
进入活动现场的车辆应先通过底盘检查,并由安全检查人员对驾驶室、车厢、车顶部等进行安全检查。
8.1.3.1.3 巡检
宜部署安检人员在活动现场内对可疑人员、物品进行巡检排查。对巡检中发现遗留在活动区域内无人认领的箱包,经初步检查无法排除可疑的,要迅速报告。
8.1.3.2 二类安全检查流程要求
8.1.3.2.1 人身及随身物品检查
a) 在封闭场所举办,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人才招聘等活动,应当设置抽检小组携带相应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人员及随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抽检比例应不小于入场人数的25%。占用公共道路举办的线路型活动或参加人数众多的庙会、灯会、游园会等活动,应当设置抽检小组携带相应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人员及随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抽检比例应不小于入场人数的5%。
b) 对横截面积超过50cm × 30cm的物品全部进行安全检查。
c) 有必要开展普检的,参照一类标准要求实施。
8.1.3.2.2 巡检
参照8.1.3.1.3的内容对可疑人员、物品进行巡检排查。
8.2 应急情况处置要求
8.2.1 受检人不配合安检或携带禁带物品的,按照资料附录A.1和A.3的相关规定处置。
8.2.2 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受检人携带限带物品的情况时,安检人员应告知其丢弃或自行处理。
8.2.3 安检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爆炸可疑物、腐蚀性与放射性物品等违禁物品,安检人员应当迅速报告现场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8.2.4 安检中器材故障时,应当由安检人员开展徒手检查,缓解人群拥堵,同时通知器材保障方进行抢修。
8.2.5 安检口发生人员拥堵时,应放慢检票速度,调配安检人员,加快安检速度。人员急剧增多、秩序严重混乱时,应立即终止检查,安检人员到安检口外进行封闭控制,同时请求现场安保力量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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