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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检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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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排水管渠的外部巡查、内部检测、实时监测、专项调查、应急检查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对城镇公共排水管渠进行的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CJJ 6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181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
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11 852.1   北京市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11/854    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DB11/T 1277  排水管道功能等级评定
DB11/T XXXX  排水管道结构等级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排水管渠  sewer
收集、输送径流雨水、污水的管渠,包括管道(圆管、暗渠、倒虹管等)、明渠及检查井、雨水口、排河口等附属设施。
3.2 
外部巡查 external inspection
对排水管渠外部或地面可见部分运行状况的日常巡视和检查。
3.3 
内部检测 internal detection
对排水设管渠及附属构筑物功能缺陷和结构缺陷进行内部检测。
3.4 
实时监测 real-time monitoring
对排水管渠的运行状态进行动态监测。
3.5 
专项调查 special inspection
对排水管渠某些特殊构筑物或特殊运行状况进行的有针对性的专项调查和排查。
3.6 
应急检查 emergency inspection
对发生突发事件的排水管渠进行的紧急检测和调查。
3.7 
保护范围 protection range
从排水设施结构外缘向外延伸的空间范围,根据设施结构及运行特性等预测在此范围内进行扰动作业将对排水设施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3.8 
管道潜望镜检测 pipe quick view inspection
采用管道潜望镜在检查井内对管道进行检测的方法,简称QV检测。
3.9 
电视检测 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 inspection
采用闭路电视系统对管道进行检测的方法,简称CCTV检测。
3.10 
声呐检测 sonar inspection
采用声波探测技术对管渠内水面以下的状况进行检测的方法。
3.11 
量泥斗检测 sludge bucket inspection
采用量泥斗(杆)对管口和检查井内积泥、积砂状况进行检测的方法。
3.12 
潜水检查 diving inspection
采用潜水员潜入通水管渠内部对管渠进行检查的方法。
3.13 
反光镜检查 reflector inspection
利用镜面反射对管道内部状况进行检查的方法。
3.14 
功能检测 functional testing
对排水管渠的功能缺陷进行的检测。
3.15 
结构检测 structural testing
对排水管渠的结构缺陷进行的检测。
3.16 
功能缺陷  functional faults
排水管渠的建设或使用过程中,进入或残留在管渠内的杂物以及水中泥沙沉淀、油脂附着等,使管渠过水断面减小,影响其正常排水能力的缺陷状态。
3.17 
结构缺陷  structural faults
排水管渠的建设或使用过程中,由于外部扰动、地面沉降或水中有害物质的作用,使管渠的结构外形或结构强度发生变化,影响其正常使用寿命的缺陷状态。
3.18 
管道变形监测 pipeline deformation monitoring
对排水管道及其周边土体的位移、沉降、倾斜、挠度、裂缝和相关影响因素(如地下水、温度、应力应变等)进行的监测。
3.19 
突发事件 emergency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认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因素引起的不可准确预知的排水设施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的事件。
4 基本规定
4.1 排水管渠检查应包括外部巡查、内部检测、实时监测、专项调查、应急检查等。
4.2 排水管渠检查的现场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J 6、CJJ 68、CJJ 181、DB11/854、DB11 852.1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场使用的检查设备以及需固定安装在井盖以下的监测设备、仪表,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3836.2的有关规定。
4.3 现场检查时,应避免对管体结构造成损伤。
4.4 管渠检查作业宜与北斗、GPS卫星定位系统配合使用,将检查成果通过坐标与排水设施进行关联。
4.5 针对掩埋的井盖,在具有准确坐标数据时,宜利用卫星定位系统或测设技术进行现场定位,将井盖设施恢复至正常。
4.6 排水管渠管理单位应建立排水管渠检查计划、作业记录及管理台账,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4.7 在排水管渠检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检查井盖、雨水箅子缺失或严重损坏,管道上方路面出现下沉、空洞,或排水管道严重破损可能导致道路塌陷等较大风险时,必须及时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立即报管理单位进行处置。检查人员要对现场做好看护,直至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完成交接后方可离开。
4.8 排水管渠检查作业如需对排水设施进行封堵、导水等操作,可能影响周边排水户正常排水时,应及时告知受影响的排水户。
5 外部巡查
5.1 一般规定
5.1.1 外部巡查对象包括管渠以及检查井、雨水口、排河口等附属构筑物。
5.1.2 排水管渠的外部巡查至少每天进行1次,每周巡查覆盖率不低于100%。具体的巡查周期根据管渠所在地区重要性和设施本身重要性及运行情况确定,重要设施宜每日一巡。重要活动、节假日期间,应按照保障要求提高巡查频次。
5.1.3 排河口的巡查至少每天进行1次。重要地区、重点河道的排河口宜每日一巡;已完成治理的其他河道上的排河口宜每周一巡;其他未完成治理河道上的排河口宜每季度一巡。
5.1.4 每年汛前应对雨水口、排河口、明渠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汛中应加大巡查频次。
5.1.5 排水管渠保护范围内有施工作业时,巡查周期应结合工程进展情况动态调整,保证损害及影响排水管渠运行的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5.1.6 外部巡查应根据管渠所属流域和设施逻辑关系按区域开展。巡查区域的设置应覆盖管理范围内所有排水管渠,不得有遗漏。
5.1.7 每个巡查区域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配置相应固定的设备、车辆、工器具等;每个区域应编制巡查作业手册,明确该区域范围内的巡查路线、巡查频次、巡查重点等。
5.1.8 巡查员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巡查,外部巡查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在巡查日志中进行详细记录,并留影像资料。
5.2 巡查内容
5.2.1 管道外部巡查应包括表1内容。
表1 外部巡查管道缺陷
对象 缺陷类型
管道 管道上方及周边路面沉降塌陷、管道塌陷
 保护范围内违章施工
 管道私接
 违章占压
5.2.2 检查井外部巡查应包括表2内容。
表2 外部巡查检查井缺陷
对象 缺陷类型
检查井 污水冒溢
 井盖丢失
 井盖破损
 井盖位移
 违章占压
 井盖标识错误
 井盖填埋
 井盖跳动或震响
 井圈破损或变形
 井盖与井圈间隙≥8mm
 井盖高于或低于井圈>5mm
 井圈高于或低于路面>5mm
 周边路面破损、沉降
 施工破坏
 违法接入
 违法倾倒
 保护范围内违章施工
5.2.3 雨水口外部巡查应包括表3内容:
表3 外部巡查雨水口缺陷
对象 缺陷类型
雨水口 道路积水
 雨水箅子丢失
 雨水箅子破损
 雨水箅子打开或位移
 雨水箅子违章占压
 雨水箅子孔眼堵塞
 雨水箅子填埋
 雨水箅子跳动或震响
 箅框破损或变形
 雨水箅子与箅框间隙≥8mm
 雨水箅子与箅框高低差>0mm或<-10mm
 箅框与路面高低差>0mm或<-15mm
 周边路面破损、沉降
 施工破坏
 违法接入
 违法倾倒
 保护范围内违章施工
 异味
5.2.4 排河口外部巡查应包括表4内容:
表4 外部巡查排河口病害
对象 缺陷类型
排河口 封堵
 异常排水
 垃圾杂物、淤积
 结构破损
5.2.5 明渠外部巡查应包括表5内容:
表5 外部巡查明渠病害
对象 缺陷类型
明渠 结构破损
 垃圾杂物、淤积
 保护范围内违章施工
 违法接入
 违章占压
 施工破坏
 违法倾倒
 护栏、里程桩、警告牌等附属设施缺失
5.2.6 过河倒虹管应重点检查河床覆土情况,管道不能暴露于河底。
5.2.7 外部巡查过程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1. 向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内倾倒垃圾、粪便、残土、废渣等废弃物;
2. 在排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
3. 在排水管渠保护范围内挖洞、取土、采砂、打井、开沟种植及堆放物件;
4. 擅自向管渠内接入公共排水管道,在明渠内筑坝截水、抽水、建闸、架桥或架设跨渠管线;
5. 向雨水管渠中排放污水和施工降水。
5.2.8 当巡查人员发现井盖和雨水箅子缺失或严重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同时报管理单位并做好现场看护,直至处置人员达到现场完成交接后方可离开。缺失或严重损坏的井盖和雨水箅子应在4小时内修补恢复。
5.3 巡查方式
5.3.1 排水管渠外部巡查方式一般包括机动车巡查、非机动车、徒步巡查;巡查时间分为日间巡查、夜间巡查。
5.3.2 机动车巡查主要针对位于快速路、环路及主要联络线主路上的排水设施;非机动车巡查主要针对位于快速路、环路、主要联络线的辅路以及一般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上的设施;如遇特殊地形、地貌,机动车、非机动车均无法巡查时,可采用徒步巡查。
5.3.3 外部巡查一般采用日间巡查;对夜间施工工地周边的排水管渠应增加夜间巡查。
5.3.4 机动车巡查日均巡查里程数宜80-120公里/车,非机动车巡查日均巡查里程数宜20-30公里/人,徒步巡查日均巡查里程数宜3-5公里/人。
6 内部检测
6.1 一般规定
6.1.1 排水管渠内部检测的目的,是掌握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的功能和结构状况,为排水管渠养护周期制定、更新改造工程计划、管渠局部修复、管渠结构衰变周期判定等提供依据。
6.1.2 检测单位应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从事检测的人员应熟悉内部检测相关标准和规程、熟练使用检测设备,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1.3 实施管渠内部检测前,应做好检测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收集待检测管渠区域内的相关资料、管渠周边及外部环境的现场踏勘等。
6.2 检测方法
6.2.1 排水管渠内部检测可采用管道潜望镜检测(QV检测)、电视检测(CCTV检测)、声呐检测、量泥斗检测、潜水检查、反光镜检查、人工检查等方法。内部检测方法及适用范围参照表6执行。当一种检测方法不能全面反映管渠状况时,可采用多种方法联合检测。
表6 内部检测方法及适用范围
检测方法 小型管道 中型管道 大型以上管道 倒虹管 明渠 检查井 功能状况 结构状况
QV检测 √ √ √ — √ √ √ √
CCTV检测 √ √ √ √ √ √ √ √
声呐检测 √ √ √ √ √ — √ √
量泥斗检测 — — — — √ √ √ —
潜水检查 — — √ — √ √ √ √
反光镜检查 √ √ √ — — √ √ —
人工检查 — — √ — √ √ √ √
6.2.2 采用CCTV进行结构状况检测前,宜对检查管段进行预处理,以满足检测要求。
6.2.3 CCTV检测不应带水作业,当现场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措施,使管道内水深不大于管道直径的20%,且不应大于200mm;采用CCTV检测时管内最大淤泥深度不应大于100mm。
6.2.4 采用声呐检测时,管内水深不宜小于300mm,确保声呐探头全部浸没。
6.2.5 管径1000mm及以上的未投运管道,可采用人员进管检查,并应进行摄影或摄像记录。
6.2.6 潜水检查的管渠管径或渠内高不得小于12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
6.2.7 从事管渠潜水检查作业的潜水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2.8 潜水员应实时向地面报告检查情况,并由地面记录员当场记录。
6.3 管道功能检测
6.3.1 功能检测主要检测排水管渠的有效过水断面,并将排水管渠实际过流量与设计流量进行比较,以确定排水管渠的功能性状况。
6.3.2 排水管渠功能缺陷的判定和功能等级评定参照DB11/T 1277执行。
6.3.3 排水管渠功能检测周期宜为1年~2年,易积水地区设施应每年汛前进行功能检测。
6.3.4 功能缺陷可通过管渠养护疏通、局部维修等手段解决。
6.4 管道结构检测
6.4.1 结构检测是对排水设施结构现况及连接状况的检查,通过综合评估后确定排水设施对地下水资源及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安全等是否带来影响。
6.4.2 排水管渠结构缺陷的判定和结构等级评定参照DB11/T XXXX执行。
6.4.3 排水管渠结构检测周期宜为5年~10年,重要地区的管渠、地质结构不稳定地区的管渠、管龄30年以上的管渠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管渠可相应缩短检测周期。
6.4.4 结构检测病害通过工程修复等手段解决,根据病害的轻重缓急,列入管渠更新改造或应急项目。
6.5 附属设施检测
6.5.1 排水管渠附属设施的内部检测周期宜一年两次。
6.5.2 附属设施内部检测应包括表7内容:
表7 附属设施病害
类别 雨水口 检查井
病害种类 铰或链条损坏 链条、合页或锁具损坏
 裂缝或渗漏 爬梯松动、锈蚀或缺损
 抹面剥落 井壁泥垢
 积泥或杂物 井壁裂缝或渗漏
 私接私排 抹面脱落
 结构破损或倾斜 流槽破损
  井底积泥、杂物
  浮渣
  防坠设施缺失、破损
  结构破损或井体倾斜
  私接私排
  穿越穿凿
7 实时监测
7.1 一般规定
7.1.1 为掌握排水管渠的实时运行状态,评估整体运行状况,宜对排水管渠开展实时监测。
7.1.2 排水管渠实时监测一般包括气体监测、液位监测、流量监测、水质监测、排河口溢流监测、井盖位移监测、管道变形监测等。
7.1.3 排水管渠实时监测宜采取在线连续监测的方式。当不具备条件时,也可采取离线监测和瞬时监测。
7.2 气体监测
7.2.1 排水管渠气体监测主要对重要地区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易聚集的管渠进行定期检测或在线监测。
7.2.2 气体监测项目为硫化氢、一氧化碳、可燃气和氧气四项指标,管渠内气体允许浓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J 6 -2009。
7.2.3 当排水管渠出现气体超标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管理单位进行通风放气,降低管渠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7.3 液位监测
7.3.1 排水管渠液位监测主要对重要区域、重点设施、关键节点、重点排水户的水位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管渠运行异常。
7.3.2 监测点宜选取在水流平稳、湍流程度最小、管道内垃圾、漂浮物等影响测量的因素较少的直线井,有支线接入、三通井、四通井、转弯井、变径井、跌落井、沉泥井或漂浮垃圾较多的检查井不宜作为监测点。
7.3.3 应针对液位监测点设置预警限值,当出现液位超限值报警时,应立即上报实测数据值,并开展专项调查,排除管道塌陷、严重淤堵等缺陷。
7.3.4 用于辅助水力学模型校核的液位监测点位,选点位置及监测数值采集频率应满足建模精度要求。
7.3.5 当液位数值出现异常数值,应排除仪表设备故障因素,或垃圾杂物覆盖仪表形成异常工况造成的无效数据。
7.4 流量监测
7.4.1 排水管渠流量监测主要对重点设施、关键节点、重点排水户进行监测。
7.4.2 监测点的位置应按照设施逻辑关系选取,监测点应选取在水流平稳、湍流程度最小、管道内垃圾、漂浮物等影响测量的因素较少的直线井,有支线接入、三通井、四通井、转弯井、变径井、跌落井、沉泥井或漂浮垃圾较多的检查井不应作为监测点。
7.4.3 用于水力学模型校核的流量监测点位,选点位置及监测数值采集频率应满足建模精度要求。
7.4.4 根据监测管渠的断面形式、检查井构造、埋深、水流状况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流量监测设备。一般有接触式流量计和非接触式流量计。
7.4.5 接触式流量计可测量监测点的断面平均流速和液位,非接触式流量计可测量监测点的表面流速和液位。接触式流量计不应安装在管底淤泥或垃圾沉积高度超过探头量程的周期小于24小时的位置,非接触式流量计不应安装在长期运行水位高于管道或方涵内顶的监测点。
7.4.6 用于排水管道流量监测设备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
7.4.7 对流域主要干线、次干线流量变化规律进行监测时,应连续监测且连续监测周期不低于2周,数据采集间隔不大于30分钟。
7.4.8 流量计传感器的安装方式一般有固定式安装、环式安装、杆式安装、重物安装等。
7.4.9 已安装的流量计需定期进行清理维护,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次。接触式流量计应根据监测点的实际垃圾杂物积存状况,提高清理维护频次。
7.5 水质监测
7.5.1 排水管渠水质监测一般检测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其他水质指标根据需要进行检测,水质检测方法按照DB11/307-2013执行。
7.5.2 管渠管道水质监测的取样方法包括人工取样和自动取样。
7.5.3 人工取样即操作人员按照要求到指定地点采取水样,多用于采取瞬时水样,也可用于采取连续水样。每次取样不得少于500ml。
7.5.4 自动取样即使用自动取样器采取水样,自动取样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HJ/T 372的要求。
7.5.5 取水作业检查井内水应处于流动状态,且流速不应低于0.5m/s。
7.5.6 取水样前,应对监测点井室、流槽内的杂物及漂浮垃圾进行清理,并测量监测点的存泥量,存泥量不应高于管渠横断面尺寸的25%。
7.5.7 取水位置的选择应按表8执行。
表8  取水样方式的选取
净水位高 ≥30cm ≤30cm且≥10cm ≤10cm
取水位置 中层水 表层水 不适宜取水
注:净水位高为从管道内水位高减去存泥量高。
7.5.8 对取得的水样样品必须及时检测,防止水样变质。检测要求符合DB11/307-2013中的要求。
7.6 排河口溢流监测
7.6.1 排河口溢流监测主要是对溢流风险较高的排河口是否出现溢流进行监测。
7.6.2 当排河口出现溢流时,应立即上报报警数据。
7.6.3 应加强对溢流报警数据的分析及应用,指导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改造及上游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的运行模式调整优化,最大限度减少溢流污染。
7.7 井盖位移监测
7.7.1 宜对重要地区、人流密集地区、易冒水地区、井盖丢失率高发区、易因管内气流冲击力掀开井盖区域的检查井进行井盖位移监测,防止发生井盖丢失、异常开启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7.7.2 一旦发生井盖位移报警,应立即上报报警数据。排水管渠管理单位应在30分钟内到达、做好现场看护,并在4小时内恢复。
7.8 管道变形监测
7.8.1 所有穿越既有排水管渠的工程,应对既有排水管道进行变形监测。
7.8.2 管道变形监测实施流程应包括:前期咨询—施工前评估—监测设计—监测方案—专家论证—现场实施监测—施工后评估—风险隐患消除。
7.8.3 管道变形监测的范围应根据穿越工程的设计及运营管理要求,结合施工安全性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7.8.4 穿越工程实施前,应制定监测控制值,对工序复杂的施工,应根据工序分解控制值。
7.8.5 管道变形监测自穿越工程施工前一周前开始。监测应持续至穿越工程完工且排水管道变形达到稳定,或穿越工程完工后一年。排水管道变形稳定的标准宜为最后100d的平均变形速率不大于0.01mm/d。
7.8.6 穿越工程施工期间,应采用仪器监测和现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渠变形监测。仪器监测包括管渠绝对沉降及差异监测、管道倾斜率监测、周围土体沉降监测等,现场巡查包括对穿越工程、管渠自身及周边地表等项目的目测、工具量测、影像记录等。
7.8.7 监测数据应及时检查整理,结合工程施工进度对监测数据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并向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定时报送。当出现预警情况时,监测数据应实时报送。
8 专项调查
8.1 特殊构筑物专项检查
8.1.1 截流井、闸门井、倒虹吸、自冲洗设施等特殊构筑物,以及检查井内加装的各类设备,应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8.1.2 截流井的检查每两周至少一次,其他特殊构筑物每季度至少一次。
8.1.3 特殊构筑物的专项检查应按表9执行。
表9 特殊构筑物专项检查内容
对象 缺陷类型
截流井 有沉积和垃圾、杂物淤堵
 结构破损
闸井 闸板缺失
 闸门不能正常开启
倒虹吸 管道淤堵
 管道启用、备用情况
 闸板缺失
 闸门不能正常开启
自冲洗设施 不能正常使用
 垃圾附着
 结构破损
井内设备 不能正常使用
 垃圾附着
 腐蚀损坏
8.2 排河口排污调查
8.2.1 排河口排污调查的目的是摸清排河口的类型、污水来源和存在的具体问题,掌握排河口排放和溢流的水量与水质特征,为制定治理措施提供资料。
8.2.2 排河口排污调查应包括前期准备、溯源调查、形成调查成果。
8.2.3 前期准备主要包括资料收集、现场初步排查、资料汇总等工作。
8.2.4 溯源调查主要进行前期资料复核、排污量测量、水质检测、排污溯源、溢流调查等工作。
8.2.5 调查成果要能够反映排河口数量、尺寸、类别、排污类别、时间和相应的水质、水量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分类提出治理对策。主要包括调查图纸、调查记录表、调查报告等。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的排水口或存在特殊情况的排水口应予以说明。
8.3 雨污混接调查
8.3.1 主要查清雨水、污水管道混合连接的情况。主要包括:市政污水管道接入市政雨水管道、市政雨水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管道、市政合流管道接入市政雨水管道、小区等雨水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管道、小区等污水管道接入市政雨水管道、小区等合流管道接入市政雨水管道等。
8.3.2 混接点位置确定宜采用开井检查和仪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当开井探查无法判断管内混接情况时,宜采用CCTV检测;当管口淹没时,宜采用声呐检测;必要时应安排泵站配合运行进行检查;当不能准确判定混接水来源时,宜采用水质检测的方法判断。
8.3.3 确定混接点后,应对混接点位置进行标注,并对已查明混接处的流入流量、水质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评估调查区域混接类型和混接程度。
8.3.4 根据混接状况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治理方案。
8.4 超标排放溯源调查
8.4.1 当污水处理厂或辖区断面水质超过下水道排放标准时,需要对上游排水户进行超标排放溯源调查。
8.4.2 超标排放溯源调查方法:
1  根据排水管渠设施逻辑关系,对管渠进行分级;
2  在各级干线布置水质监测点,每条干线至少布置一个监测点,对各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从而锁定超标区域;
3  梳理超标区域内的排水户,优先对医疗、垃圾、工业企业等特殊排水户的水质进行检测和排查,最终锁定超标排水户进行治理。
8.4.3 超标溯源调查水质监测应采用连续监测,监测周期不小于3小时,取样时间间隔不超过30分钟。
8.4.4 所有监测点宜同时监测,确保数据有对照参考性。
8.4.5 监测点的选取和监测作业应符合7.5的规定。
8.4.6 应对监测点的每一次瞬时水样进行单独水质化验,以确定该监测点对下游水质的影响时间。同时将化验结果与各行业排水户排水水质特点进行比对,以锁定超标排水户类型。
8.5 雷达探测
8.5.1 根据排水管道结构检测的结果,应对存在严重结构缺陷的排水管道上方土体进行雷达探测,并根据探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
8.5.2 雷达探测发现土体异常后,应及时报告道路管理部门,以便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道路塌陷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同时对缺陷管道再次进行检测,如确认管道塌陷或存在严重塌陷风险,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9 应急检查
9.1.1 排水管渠或排水管渠周边区域发生应急事件时,需对排水管渠采取应急检查。
9.1.2 应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排水管渠的水力状况和结构状况,以确定应急事件处置类型。
9.1.3 应急检查应通过对排水管渠的水力、结构状况的检测、影像判读,结合现场情况为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9.1.4 基本程序包括:收集资料、现场检测、影像判读与编辑、应急抢险方案建议、资料存档。
9.1.5 应急检测前应搜集以下资料:
1  现状排水管渠分布图;
2  待检测管渠的管径、材质、建造年份、高程等数据资料;
3  待检测管渠已检测评估过的历史资料;
4  待检测管渠养护和修复的历史资料。
9.1.6 现场检测方式的选取按6.2.1的规定执行。
9.1.7 根据应急检测结果进行险情评估,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方案。
10 检查成果管理
10.1.1 排水管渠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排水管渠检查成果资料的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的资料管理人员。 
10.1.2 排水管渠管理单位应建立排水设施检测成果台账,并定期更新。 
10.1.3 排水管渠管理单位应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检查成果电子化,并建立排水管渠检查成果数据库的维护和动态更新机制,实现检查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10.1.4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对设施检测成果的数据做好备份,确保数据不因存储故障丢失损坏。
10.1.5 排水设施检测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配备专职的系统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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