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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综合救援应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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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救援当中场所、检测与监测、处置的相关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救援程建设、运营管理和火灾、爆炸、生化事故救援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DB 11/99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GB/T 26718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DB 11/646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技术要求
GB/T 29176      消防应急救援通则
DB J01-61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轨道交通
在不同型式固定轨道上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的统称,包括地铁、轻轨和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等。
3.2 车辆基地
车辆停修和后勤保障基地,通常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
3.3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并能直接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车站出口、楼梯或扶梯的出口、联络通道的入口、区间风井内直通地面的楼梯间入口。
3.4 消防专用通道
供消防人员从地面进入站厅、站台、区间、设备管理用房等区域的专用通道和楼梯间。
3.5 纵向辅助疏散平台
地上和地下空间内设于线路一侧,供乘客作为辅助疏散用的纵向连续平台或走道。
3.6 运营控制中心
为调度人员使用信号、电力监控、火(防)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通信等系统中央级设备对地铁全线所有运行车辆、车站和区间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协调、指挥、调度和管理的场所。简称控制中心(OCC)。
3.7 运营指挥中心
负责协调运营各条线路的控制中心及各运营主体,具有综合监视、多轨道线路多交通系统运营协调、应急指挥、信息共享等职能。简称指挥中心(TCC)。
3.8 消防控制室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设置的具备全程监控、调度指挥和联动操作消防系统运行的场所。
3.9 视频监视系统
为运营人员提供有关列车运行、防灾、救灾等方面视觉信息的设备总称,又称闭路电视系统。
3.10 坏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集中监视、控制管理建筑物内的空气调节、通风、给排水、照明、乘客导向、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电梯、站台门、防淹门等建筑设备的系统。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包含地铁火灾报警、消防控制等监视地铁火灾灾情及联动控制消防设备,为地铁防火救灾工作进行自动化管理的系统。
3.12 安全防范系统
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体防护与入侵报警系统、化学监测系统、放射性材料监测与处置系统、武器与爆炸危险品检测及处置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13 微型消防站 
由车站建立的有装备器材和执勤人员,具备24小时值班备防能力,可随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警调度出动的消防组织。
3.14 处置技术
    在救援中使用的专业技术与方法的组合。
3.15 危险品事故救援
对已发生的或潜在发生的危险品事故进行的救援活动。
3.16 火灾救援
针对火灾事故进行的救援活动。
3.17 侦检
通过观察、询问或使用侦检器材检测,在现场查明灾害事故情况的行动。
3.18 警戒
为保证救援活动的顺利进行或避免潜在危害造成人员伤亡,通过设置标志和障碍物,控制灾害事故现场进出车辆和人员的行动。
3.19 堵漏
使用专业器材和方法,对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所开展的封堵行动。
3.20 稀释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所采取的降低泄漏物浓度的行动。
3.21 输转
将危险化学品从危险区域回收或转移的行动。
3.22 救生
针对遇险人员所采取的解救及现场紧急救治的行动。
3.23 洗消
对受污染对象所采取的清洗、消毒、去污和灭菌等行动。
4 场所
4.1 车站
4.1.1 车站的设计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4.1.2 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楼梯、自动扶梯和售、检票口(机)等设施的通过能力应按照该站超高峰设计客流量确定,超高峰设计客流量为该站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或客流控制期的高峰小时客流量乘以1.1~1.4的超高峰系数,宜取1.4的超高峰系数值。
4.1.3 车站每个出入口通道的宽度应按远期分向设计客流量乘以1.1~1.25不均匀系数确定,宜取1.25不均匀系数值。
4.1.4 地上车站、附属建筑以及地下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不应布置在城市高压线下方。
4.1.5 地下车站的风亭在满足防火间距的基础上,应设置防护栏或防护网,设置有困难时,可在风亭百叶内增设防护网。
4.1.6 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应设置专供救援人员与装备使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可与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安全疏散通道合用。
4.1.7 车站站台区域严禁设置商铺。
4.1.8 车站应在地面出入口外设置安检用房,安检用房不应占用疏散通道宽度。
4.1.9 车站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储存用房,可与其它设备储存用房合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应设在设备与管理用房区端门附近;
2) 房间面积不宜小于10㎡;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
4) 房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房间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

4.1.10 车站内应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临时处置用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应设置在安检用房附近;
2) 房间面积不宜小于10㎡;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防爆墙与其它部位分隔;
4)  房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应向房间内开启;
5) 房间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
4.1.11 车站应设置专业救援器材库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面积不宜小于10㎡;
2) 房间需存器材详见附录A;
3) 房间内应设置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
4.1.12 地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宜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靠近安全出口;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应布置在站厅层及以上楼层,并宜布置在站厅层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或者消防控制室附近。
4.1.13 车站应设置消防电梯,可与无障碍电梯合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最底层(或最高层)至首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8) 消防电梯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并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4.1.14 车站公共区、设备管理区、区间以及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电光源型疏散标志,设置要求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4.1.15 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线路和疏散通道的地面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应设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蓄光型疏散指示,设置要求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4.1.16 车站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满足下列规定:
1)  地下站厅、站台的公共区和车辆段内可燃、难燃高架仓库、高层仓库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地下车站消防泵房内应设两台喷淋泵,互为备用。
4.1.17 下列场所应设自动灭火设施,宜选用气体灭火系统:
1) 1地下车站的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室)、信号设备室(含电源室)、照明配电室、公共无线引入室、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屏蔽门(安全门)控制室、蓄电池室;
2) 2地下主变电站的主变电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开关室、交直流屏室、接地变室、接地电阻室、站用变电室、110VGS室、35KV及10KV的配电室等;
3) 3控制中心的通信机房、信号机房、AFC机房、计算数据中心、综合监控中心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
4) 4易燃易爆危险品临时处置用房。
4.1.18 地下车站所有部位的墙面、地面、顶棚及隔断装修材料和固定座椅、展柜等运营服务固定设施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4.1.19 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区间
4.2.1 区间的设计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4.2.2 超过4km的区间,应设置疏散平台,宜每隔800m设置一个直通地面的垂直疏散通道。
4.2.3 线路接触网宜为架空接触网。
4.3 车辆与基地
4.3.1 车辆及车辆基地的设计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4.3.2 车辆应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车辆及内部设施(包括电线、电缆)应采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卤的阻燃材料。
4.3.3 列车上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能通过无线通信、视频监视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及应急事件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控制中心。列车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备站务员、乘务员或控制中心乘客调度员与乘客双向通信功能。
4.3.4 车辆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宜采用水基型灭火器,且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4.3.5 列车车厢应设主动灭火设施。
4.3.6 列车车厢应设置排烟设施。
4.3.7 列车应配备逃生器材,且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4.3.8 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物资库等场所的附属用房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4.3.9 车辆基地的外墙应设置防护网等防护措施。
5 检测与监测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设置火灾、危险化学品检测与监测设施,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5.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推广安装有毒气体监测系统,在技术和安全许可的情况下,火灾、危险化学品和毒气监测系统可整合安装使用。
5.2 火灾监测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5.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城市轨道交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5.2.3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宜选用感烟火灾探测器:
1) 车站公共区;
2) 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内的房间、电梯井道上部;
3) 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内长度大于20m的走道、长度大于40m的地下连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4) 主变电所的设备间;
5)  列车车厢;
6) 车辆基地的综合楼、信号楼、变电所和其他设备间、办公室、员工宿舍楼。
5.2.4 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5.2.5 茶水间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宜采用感温火灾探测器。
5.2.6 站台下的电缆通道、变电所电缆夹层的电缆桥架上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应采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2.7 车辆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物资库等库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其中的大空间场所宜采用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等。
5.2.8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操作盘应设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有困难的,可设在有人值守的房间。
5.2.9 车站、车辆、区间隧道、区间变电所及系统设备用房、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单独设置回路;
2)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并与火灾报警信息显示有区别;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4)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如有困难时可设置在保护区附近,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5.3 危险化学品检测
5.3.1 常见危险化学品约有2200余种,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详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分类
类 别 项别 示例
爆 炸 品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 黑火药、硝化甘油、TNT、闪光粉
 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 点火管、弹药用雷管
 有燃烧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 速燃导火管、二亚硝基苯
 没有显著爆炸危险的物品 导火索、烟花爆竹
 极不敏感的物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气体 H2、CO、乙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不燃气体 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氯化氢
 有毒气体 氯气、液氨、磷化氢、煤气、光气、一氯甲烷
易燃液体 低闪点液体(闪点低于-18℃) 汽油、二硫化碳、乙醛、丙酮、乙醚、呋喃
 中闪点液体(闪点在-18℃~23℃) 石油、苯、甲醇、乙醇、吡啶、乙酸乙脂
 高闪点液体(闪点在23℃~61℃) 煤油、二甲苯、氯苯、环己酮、松节油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 红磷、塞璐璐、硝化纤维、硫磺、镁条、火柴
 自燃物品 黄磷、甲醇钠、烷基铝
 遇湿易燃物品 金属钾、钠、钙;镁粉、铝粉、锌粉、碳化钙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 双氧水、过氧化钠、漂白粉、硝酸钾、高锰酸钾
 有机过氧化物 过氧乙酸、过氧化二苯甲酰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毒害品 氰化物、氢氰酸、砒霜、砷化物、硒化物
 感染性物品 
腐 蚀 品 酸性腐蚀品 硝酸、硫酸、盐酸、亚硫酸、溴水、三氯化磷
 碱性腐蚀品 氢氧化钠、硫化钠、水合阱、乙醇钠、氨水
 其它腐蚀品 甲醛溶液、苯酚钠、汞、氯化锌
5.3.2 车站危险化学品监测系统的设置除符合本规范规定,还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 26718、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技术要求》DB11/646.1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5.3.3 车站应设置对进站乘客人体和物品的普通检测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装置应设在车站入口安检用房;
2) 对人的检测装置应采用对人体无伤害的技术;
3) 对物的检测装置应符合《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 15208.1—2005中对能量分辨型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技术要求。
5.3.4 车站应在入口安检用房、站厅或危险品处置用房设置对进站乘客人体和物品的精确检测装置。
5.3.5 车站应在入口安检用房、站厅或危险品处置用房设置液态危险品检测装置。
5.3.6 车站应对站内可疑遗弃物应及时检测。
5.3.7 车站应在站台层或安检用房处设置防暴球,并应设置隔离防护栏,安排专人监管。
5.4 毒剂监测
5.4.1 常见毒剂主要包括军事毒剂和生物战剂。
5.4.2 军用毒剂是指用于战争或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特殊毒剂。其组成大多是含磷或硫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神经性毒剂、全身中毒性毒剂、窒息性毒剂、糜烂性毒剂、失能性毒剂五类,详见表2。
表2 常见军事毒剂分类
种类 名称
神经性毒剂 沙林、塔崩、梭曼、维埃克斯
全身中毒性毒剂 氢氰酸、氯化氢
窒息性毒剂 光气
糜烂性毒剂 芥子气、路易氏气
失能性毒剂 毕兹
5.4.3 生物战剂是指能满足军事目的和使用技术要求,对人、畜造成大面积杀伤的致病微生物以及由这样的微生物所产生的感染性物质的总称。被用做生物战剂的有鼠疫杆菌、炭疽杆菌、霍乱弧菌、野兔热杆菌、肉毒杆菌和布氏杆菌、黄热病毒、委内瑞拉马脑炎病毒、天花病毒等。
5.4.4 车站应设置毒剂监测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1) 一般应安装在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车厢以及通风进、排气口等位置,应避免气流死角位置;
2) 应安装于垂直高度相当于一般人群的呼吸带的位置,不应高于170cm 且不应低于120cm;
3) 在重要车站,应安装两种不同型号、不同原理的探测器,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合用,并独立设置模块和系统。
5.4.5 车站应设置气流传感器,应设置在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以及通风进、排气口等位置。
6 处置
6.1 指挥调度
6.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设置运营指挥中心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备日常运营管理及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指挥功能;
2) 负责对运行列车、车站、车辆综合基地实施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和管理,对各类机电设备系统实施监视、控制;
3) 具备行车调度、电力调度、环控调度、防灾调度、维修调度以及票务管理、电能质量管理、乘客动态管理、信息管理等中心级的功能。
6.1.2 轨道交通运营指挥中心的设计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设置综合应急救援调度平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与轨道交通运行指挥中心、消防119指挥中心、轨道交通消防控制室及其他部门的指挥中心实现中高清音视频等信息交换;
2) 与轨道交通控制中心、消防119指挥中心实现话音和数据通信接入,并预装119调度指挥系统,实现系统内部调度,并可实现实时调度辖区消防站;
3) 对救援对象的信息进行更新、管理和维护,并能获取、检索和调用,包括有平面布局、设备设施、应急预案、风险点、处置规程和处置案例等重要信息;
4) 实现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环保等单位联勤联动功能,建立调度指挥信息交互的工作机制,可接入话音或数据通信;
5) 可调用应急救援所需的有线(专线)、无线、视频资源、应急物资储备资源、实力(应急力量、装备)资源和应急设施资源(广播、排烟设施)等,掌握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剂供应渠道,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调用应急物资。
6.1.4 车站宜设客流信息化分析平台,并为综合应急救援调度平台提供必要的乘客定位等数据信息。
6.1.5 微型消防站的调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轨道交通救援应急联勤联动体系,原则上担负本车站内火灾事故的初期处置,除特别需要外,不作为增援力量进行调度;
2) 调派微型消防站出动时,公安消防站应同步出动,微型消防站力量不应充抵公安消防站力量。
6.2 通信联络
6.2.1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路应设置无线引入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无线引入信号应覆盖地下线路全线范围;
2) 消防无线引入通信频段、技术制式应与既有的城市消防无线通信系统保持一致、互联互通,至少提供3个信道,符合消防部门要求;
3) 社会公众移动通信网作为消防报警求救的通信手段,应覆盖地下线路全线范围;
4) 消防无线引入系统应设置覆盖车站和相邻隧道区间的备用天馈系统,用于外接移动基站(输出25W)时保持对地下线路站内的通信覆盖;备用天馈系统的馈电口设在车站的地面出入口,通过天馈方式和漏缆方式将信号覆盖于地下车站和相邻隧道区间;备用天馈系统使用的通信电缆应符合阻燃、防水、防鼠害、耐腐蚀、抗电气干扰的性能要求,地面射频信号馈电口应具有防水防尘措施和明显标识,射频信号馈电口采用标准N型-50Ω接口;
5) 通信设备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后备电池满负荷供电不少于8h。
6.2.2 车站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站内、区间所有安全重点部位和客流区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出入口到消防控制室之间、车站出入口到站台出入口之间分别铺设音视频电缆、网线、光缆,用于应急救援信号传输;
2) 音视频电缆、网线、光缆两头设置接口箱,箱体和箱内通信端口应有明确的编号标识;
3) 通信电缆应符合阻燃、防水、防鼠害、耐腐蚀、抗电气干扰的性能要求,并通过线槽进行铺设;
4) 通信电缆及接口的电气性能应符合下表3规定。
表3 通信电缆及接口电气性能
电缆类型 数量 电气性能 接口类型
音视频电缆 4 外导体内经不小于9mm BNC接口
网线 4 六类屏蔽线 RJ-45接口
光缆(芯) 4 单模光缆 FC型接口
6.3 设施联动
6.3.1 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DB11/9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3.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实现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消防广播、售检票机、站台门、门禁、自动扶梯等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联动控制。 
6.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独立设置时,系统之间应设置高可靠性通信接口,防排烟系统与正常的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由BAS统一监控,火灾状况下由FAS发布火灾模式指令,BAS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
6.3.4 火灾状况下,综合控制中心应具备监控全线车站消防系统运行状态及下发区间火灾等联动模式的调度指挥功能。
6.3.5 火灾状况下,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应具备如下功能:
1) 视频监视起火点情况,主动采集起火部位空气样本;
2) 联动启动排烟风机、灭火系统、消防电话、消防水泵等设备;
3) 联动控制所有自动检票机,使闸门处于开放状态。
6.3.6 火灾状况下,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操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打开着火区域及邻近相关区域的应急广播,及时引导着火区域及邻近相关区域无关人员疏散,并视情采取限流措施;
2) 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确保消防电源及时投入使用;
3) 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 控制电梯全部迫降至疏散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5) 控制、显示室内消火栓系统;
6) 控制、显示自动喷水系统;
7) 控制、显示气体灭火系统;
8) 开启、控制常开防火门;
9) 开启、控制防火卷帘;
10) 开启、控制防排烟设施;
11) 开启所有自动检票机闸门,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7 火灾状况下,车站综合监控系统应具有区间火灾防排烟模式控制、车站火灾消防应急广播、车站火灾场景的视频监视和乘客信息系统的火灾信息发布功能。
6.3.8 火灾状况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保证防排烟及其他相关设备及时进入排烟救灾状态。
6.3.9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执行防灾及阻塞模式应具有下列功能:
1)能接收FAS系统车站火灾信息,执行车站防烟、排烟模式;
2)能接收列车区间停车位置信号,根据列车火灾部位信息,执行隧道防排烟模式;
3)能接收列车区间阻塞信息,执行阻塞通风模式;
4)能监控车站疏散指示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
5)能监控各排水泵房危险水位。
6.4 人员装备
6.4.1 每个车站应设微型消防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面积不宜小于10㎡,房间宜独立设置,可合并使用;
2) 应具备24小时值班备防能力,可随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警调度出动;
3) 应设站长、消防员、值班通信员等岗位(可兼任),每班值班备勤人员不少于6人;
4) 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通讯器材,并符合附录B的规定;
5) 应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及在站台层配备车体快速破拆工具。
6.4.2 轨道交通工程应建设具备专业救援和社会服务功能的消防站,主要承担灭火、救援、处突等任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建设应纳入车辆基地的总体规划、设计、施工;
2) 消防站建设应满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相关规定,宜建为特勤消防站;
3) 消防站应建在车辆基地内,并能直接将轨道引入消防站车库,没有直接引入条件的,要在距车库最近范围内建立平交道口。
6.5 火灾处置
6.5.1 轨道交通工程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自动灭火、通风排烟设备设施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调动微型消防站、公安消防站到场处置。
6.5.2 微型消防站力量应第一时间开展初起火灾处置和火情侦察,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反馈现场情况,包括起火具体地址、燃烧物、使用性质、火势情况及人员被困伤亡等信息。
6.5.3 微型消防站到场后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佩戴全套个人防护装备;
2)携带灭火、破拆、通信等工具;
3)选择最佳路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4)利用固定排烟设施实施排烟降毒。
6.5.4 公安消防站到场后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多种方式侦察,查明火情情况,设立警戒;
2)坚持救人第一的思想,快速疏散救人;
3)利用固定及移动排烟设备进行排烟降毒;
4)坚持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利用站内固定消防设施快速灭火;
5)消除残火,移交现场。
6.5.5 火情侦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通过外部侦察,观察地铁有关出入口的烟气特征和人员疏散情况,对火情作出初步判断;
2) 通过询问地铁工作人员、疏散逃生出的遇险人员以及地铁公司有关技术人员等,迅速了解火场内部基本情况;
3) 组织侦察小组,深入火场内部,查明火灾实际态势、人员被困及疏散状况、战斗行动的危险性和消防设施的作用及自救效果;
4) 进入控制中心,通过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图像监控系统,进一步掌握火场内部情况。
6.5.6 警戒应满足下列要求:
1)根据灭火作战预案和火灾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警戒区域;
2)利用警戒器材设置警戒线,隔离无关人员;
3)设置明显标志和出入口,对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
4)对现场周围实施交通管制;
5)疏导事故现场人员。
6.5.7 应急疏散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扑救火灾、控制车辆时,应及时开放疏散通道,立即将车站的检票口和安全出口全部开放,并将扶梯改为上行,或视情将扶梯停止运行,通过广播向站内候车乘客发出火灾警报,指明乘客撤离路线,并派人在楼梯、道路拐弯处组织引导乘客快速撤离;
2) 疏散中应及时安抚乘客情绪,防止出现拥堵、踩踏等事故,合理分流乘客,保证乘客从不同出入口,依据最短路径的原则撤离事故站台,把混乱控制在最低程度;
3) 深入站台内部,搜索各个房间和角落,将那些已经昏迷或受伤无法行动的人员抢救出来;
4) 启动应急疏散广播提示,及时向乘客通报情况,指引疏散方向,提示行动要点;
5) 人员疏散时要逆风行进,且尽量避免穿过火点,不受烟雾伤害。
6.5.8 通风排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利用车站事故通风与排烟系统进行排烟,同时利用排烟车、移动式排烟机辅助排烟;
2) 保证人员疏散时逆风行走,不受烟雾伤害; 
3) 楼梯口和扶梯口向下气流速度不应小于1.5m/s。
6.5.9 救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受火势围困的遇险人员,应使用水枪驱散烟火,掩护救人;
2)对一时无法全部疏散的遇险人员,应为其提供建议面具或湿毛巾;
3)对受伤、中毒或窒息的遇险人员,应采取抬、背、抱等方法进行救助;
4)由于地铁纵深距离长,救人时可采用梯队接力的方法;
5)对窒息、骨折、出血等遇险人员,应立即采取心肺复苏、包扎、固定等急救措施;
6)在着火及无烟区域使用热成像仪等器材搜寻遇险人员。
6.5.10 个人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内攻人员应着隔热服或避火服,并视情采用细雾水掩护;
2) 所有参战人员应佩戴隔绝式空气呼吸器,条件允许时使用移动供气源。
6.6 事故处置
6.6.1 轨道交通工程发生危险化学品、毒剂事故后,事故处置由专业力量实施,力量调集应一次性到位,公安、交通、医疗急救、市政工程等相关单位应参与处置工作。
6.6.2 现场侦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入有毒区域进行检测,测定毒气和毒源扩散范围;
2) 测定有毒气体种类,取样封存,确定处置毒源方法;
3) 通知单位停止车辆运行和断电,关闭部分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4) 保护事故现场;
5) 标示现场染毒区域及警戒区域;
6) 控制毒源。
6.6.3 现场警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化学侦检分队检测风向、风速、温度等条件确定,毒区内布置警戒必须着防化服;
2) 设置明显标志和出入口,对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
3) 对现场周围实施交通管制;
4) 事故现场人员疏导。
6.6.4 现场医疗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没有明确毒气的种类和数量的情况下,进入现场参加抢救人员必须着全封闭式重型防化服,做好全身防护,保证自身安全;
2) 救助人员进入现场后,引导未中毒人员到场外洗消组进行洗消处理,对已发现有明显中毒症状人员,应迅速运送到场外经洗消后,按轻、重程度贴好标识,送交医疗急救部门处理,必要时送医院进行救治。
6.6.5 现场毒源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军事毒剂和生化毒剂的残留物,处置小组可利用密封袋,密封桶等将其收集起来,然后可用燃烧来破坏毒物的毒性,或者挖一定深度的土坑埋掉毒物;
2) 在输转工作完成以后,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人员利用高压清洗机或水枪,对染毒区域进行反复的大流量的清洗,直至毒物污染完全消除;
3) 侦检小组在清洗工作完毕以后,要对污染区域进行再次检测,直至确认毒物污染完全消除;
4) 处置小组和侦检小组人员在撤离现场时必须穿着防护服装进行洗消,所用的处置工具也必须经过洗消,然后才能进入安全区域。
6.6.6 现场区域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洗消分队到达现场后,分队人员进行个人全身防护;
2) 携带洗消器材进入事故现场,开辟人员抢救通道;
3) 按照侦查分队设置的染毒标志进行消毒作业,发现明显毒剂毒物时,应采取措施控制毒源,彻底消除污染源;
4) 确认场内无毒气时,应向指挥员报告,恢复现场秩序。
6.6.7 现场人员和器械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室外选择上风方向建立洗消场,确定等候、集合、疏散地域位置,供水方法等;
2) 展开洗消装备,标志场地,组织供水和排水,使装备处于工作状态;
3) 染毒人员按指定路线进入洗消场进行洗消,洗消完后按指定路线依次离开洗消点,经检查点检查登记后方可离开;
4) 对现场染毒的装备器材进行洗消处理;
5) 对中毒人员经过的道路进行道路洗消;
6) 撤收洗消装备器材,掩埋排水沟、渗水坑和标志受染场地,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7) 确认场内无毒气时,应向指挥员报告,恢复现场秩序。
6.6.8 处置人员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在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行动,注意现场情况变化,防止中毒。
6.6.9 处置车辆应停靠在上风或侧风方向,应避开地势低凹地带,从上风或侧风方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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