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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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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环卫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中的基础管理、场所环境、生产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安全、操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环卫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环卫从业单位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单位、垃圾粪便运输单位、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堆肥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公厕、粪便消纳站、建筑垃圾消纳场等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单位。不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气发电厂、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厂等垃圾辅产物的深加工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9237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 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6178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21431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 24803.1  电梯安全要求 第1部分:电梯基本安全要求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25180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
GB/T 28409   个体防护装备 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GB 28742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 29512  手部防护 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GB/T 30041  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 6108  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CJJ 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DL/T 375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JB/T 3695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JB/T 5663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CJJ30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T52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T86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109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范
CJJ134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J150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
CJJ179      城市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NY/T1220.6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6部分:安全使用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DB11/T269  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DB11/T27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
DB11/T271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
DB11/T272  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管理规范
DB11/T1107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DB11 527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DB11/T 755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
DB11 1024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DB11/T356  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规范
3 基础管理要求
3.1 一般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XXXXX. X -XXXX的相关规定。
3.2 许可经营
3.2.1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
3.2.2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设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3.3 环卫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a)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b)沼气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c)粉尘防治管理制度。
3.4 安全投入
3.4.1 环卫从业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4.2 环卫从业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
3.5 评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的一级否决项参见附录A,评分要求参见附录B。
4 环境场所
4.1 总体布局
总体布局应符合GB50187、GBZ 1的规定。
4.2 厂房
厂房结构设计和自然通风应符合GBZ 1的规定。
4.3 厂区通道
4.3.1 厂区大门和出入口、厂区道路、道路安全设施、厂区道路占道使用应符合GB 50187、GBJ 22的规定。
4.3.2 交通管制指示、限速和限速标志应符合GBJ 22和CJJ47的规定,烟火管理提示应符合CJJ47的规定。
4.4 车间
4.4.1 车间内应实行定置管理。车间各工位器具、料、箱摆放应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应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各岗位的明显位置部位,应张贴必要的工作图表、操作规程和运转说明。
4.4.2 车间内通道应符合GBJ 22的求。
4.4.3 作业区域应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杂物;当班产生的废机油、垃圾,应暂存在指定地点,应定期清除。
4.4.4 工位踏板应齐全完好,牢固可靠,且应采取防滑措施;车间内搭建的高于地面的作业平台,应有足够的承重强度;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4.4.5 操作位不应设计在安全通道上或跨越安全通道标记线。
4.4.6 车间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4.7 车间采光应符合GB 50033的规定。车间照明灯具完好率应达到100%。
4.5 作业梯台
4.5.1 结构件应牢固。
4.5.2 工作台面应无积水、积油、杂物等障碍物。
4.5.3 钢直梯应符合GB 4053.1的规定。
4.5.4 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2的规定。
4.5.5 工业护栏、平台应符合GB 4053.3的规定。
4.6 仓库和堆场
仓库和堆场应符合GA 1131、GB 50016的规定。
4.7 防雷接地装置
4.7.1 应按GB/T21431对厂区内建(构)筑物设置防雷装置。
4.7.2 防雷技术措施应由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经过设计和计算,使其保护范围有效。
4.7.3 存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1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在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有检测合格报告。
4.8 安全防范设施
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GB 50348、GA 308的规定。
4.9 评分要求
评分要求参见附录C。
5 生产设备设施
5.1 一般要求
5.1.1 设备危险部位应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危害警示标志。
5.1.2 设备中旋转或直线运动的部件、零件或工件、或运动传递部件,应采用防护装置,底脚应有可固定的孔或可焊接的地板。设备所有连接螺栓、外罩、吊支架紧固可靠。
5.1.3 机械设备的电源开关应具有防止误操作的装置。电控箱应有效的接地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5.1.4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保护,且连接正确、可靠。
5.1.5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完好;附属装置应齐全。
5.1.6 具有视觉盲点的闸阀、坑池、机械设备、设施等在开启、关闭作业时,关键部位应当具有视频监视。
5.1.7 机械设备进料口、出料口,应具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人员靠近受伤、防止重物跌落、飞溅伤人。
5.1.8 机械设备应符合GB/T 28742的规定。
5.2 环卫车辆
5.2.1 环卫车辆应配备行驶过程记录仪、倒车影像。
5.2.2 环卫车辆进入垃圾处理设施中易燃易爆区域或场地时,应配备防火帽。
5.2.3 洒水车、道路清扫车辆、除雪车等进入机动车道作业的环卫车辆应配备作业警示灯、示宽灯、作业标志。
5.3 装卸平台
5.3.1 卸料平台、装载区应有充足的采光;应设置交通指挥系统;垃圾卸料口应设置车档和倒车报警设施;应设置“禁止闲人入内”的安全警示标志。
5.3.2 料坑边缘应设置必要的防止人员、车辆靠近、跌落的防护装置和报警设施。
5.3.3 垃圾转运站引桥应设置车辆行驶必要的护栏、防滑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
5.3.4 卸料平台应符合CJJ90的规定。
5.3.5 粪便消纳站卸料平台应符合CJJ30的规定。
5.4 汽车衡
5.4.1 汽车衡应符合CJJ128的规定。
5.4.2 汽车衡应采取雨雪天防滑措施。
5.5 污水处理设备
污水处理设备的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应符合GB 28742、CJJ60的规定。
5.6 易燃易爆气体防火、防爆
5.6.1 厌氧罐、沼气收集气囊附近应严禁烟火;厌氧罐启停、气囊收集沼气过程应有严防沼气爆炸的措施,应设置防爆墙,配备甲烷、氧气含量检测设备,并记录监测结果。检测设备的检修应符合CCJJ30的规定。
5.6.2 设置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应设置填埋气体燃烧火炬;火炬的填埋气体进口管道上应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监控设备。
5.6.3 应对生活垃圾、粪便、渗滤液处理系统中易产生沼气的地点、易聚积沼气的区域进行甲烷浓度监测,应设置甲烷报警设备,并记录监测结果,应设置“严禁明火”警示牌;当甲烷浓度≥1.25%时,防保措施应符合CJJ17。附近应有消防设施。
5.6.4 气体火炬应符合CJJ133的规定。
5.6.5 沼气收集、输送、处理应符合NY/T1220.6的安全要求。
5.7 水池
5.7.1 循环冷却水池、出渣池、污水池、粪便池等水池,应设置护栏或加盖,防止跌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应配有救生设备。护栏高度应符合GB/T28742的规定。
5.7.2 水池检查入口处应锁定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并应备有安全带、踏步、扶手、救生绳、挂钩、吊带等附件。
5.8 垃圾填埋堆体
5.8.1 生活垃圾填埋堆体应符合CJJ17的规定。
5.8.2 生活垃圾填埋气应符合CJJ133的规定。
5.8.3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坝、填埋堆体均应进行安全稳定性分析,防止坍塌。
5.8.4 抽气、处理和利用的设施设备应符合CJJ133的规定。
5.9 评分要求
评分要求参见附录D。
6 特种设备
6.1 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锅炉与辅机、压力容器、工业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等应符合DB11/T XXXXX.X-XXXX的规定。
6.2 评分要求
特种设备部分的一级否决项参见附录A,评分要求参见附录E。
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7.1 锅炉房
7.1.1 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1的规定。
7.1.2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门;
b)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螺钉少于5个的法兰连接处跨接线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定期检测并符合要求;
c)燃油油罐应单独设立在锅炉房外部;
d)燃气调压、计量器具和主管道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使用防爆电气;
e)燃气锅炉现场应配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与监控室联网;定期检定校准,保存记录。
7.1.3 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用锅炉每月进行一次单位内部设备检查,保存记录;
b)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行时每周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c)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d)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2人当班;人员进出锅炉房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7.1.4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无积水。
7.1.5 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
7.2 空压机
空压机应符合GB 10892的规定。
7.3 食堂
就餐场所和厨房应符合GBZ 1、GA 654、CJJ 94的规定。
7.4 评分要求
评分要求参见附录F。
8 用电安全
8.1 一般要求
变配电室、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电气线路、电气箱柜、电网接地系统、照明、插座、开关、手持式、移动式电气、临时发电机设备及机房应符合DB11/T XXXXX. X-XXXX的规定。
8.2 评分要求
用电安全要求的一级否决项参见附录A,评分要求参见附录G。
9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消防设施资料和日常管理、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给水系统、消防供电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等应符合DB11/T XXXXX.X-XXXX的规定。
9.1 评分要求
评分要求参见附录H。
10 危险化学品
10.1 一般要求
危险化学品使用应符合DB11/T XXXXX.X-XXXX的规定。
10.2 供油站
10.2.1 企业应保存下列资料:油罐设计资料、导除静电接地布置图及验收和定期测试记录、防雷设计及定期检测报告、消防审批及验收资料。
10.2.2 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156、GB 50074的规定。
10.2.3 工艺及设施安全要求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
10.2.4 油罐通气管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
10.2.5 防雷、防静电接地应符合GB 500057的规定。
10.2.6 供油站防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供油站内爆炸性气体场所电气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安装。
b)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放,设高、低窗进行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c)供油站外有值班室与其相毗邻的,两者间为防火墙隔开。当墙体无孔、洞、门窗相连时,值班室内电气设施可不采用防爆型。
d)供油内应采用镶入壁式照明灯具,并能可靠隔离时,可不采用防爆型。
e)供油站内使用的开桶、抽油工具应使用不产生火星的材料制作。
10.2.7 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
10.3 评分要求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一级否决项参见附录 A,评分要求参见附录I。
11 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
11.1 车间环境
11.1.1 车间设备布局应符合GBZ 1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并应符合GBZ 158的规定。
11.1.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如有害气体、粉尘浓度、噪声强度、高温WBGT指数,应符合GBZ 2.1、GBZ 2.2的规定。
11.1.3 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应有通风除尘设施;产生噪声工艺,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高温设备应采取隔热措施。
11.1.4 应定期监测污水处理区域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含量。
11.1.5 加氯间、实验室应符合CJJ30的规定。
11.2 公告栏
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11.3 警示标志
11.3.1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11.3.2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11.3.3 生产、储藏和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设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和事故现场应设红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11.4 工程防护措施
11.4.1 应根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特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
11.4.2 事故通风应符合GBZ1的规定。
11.4.3 噪声工程防护措施应符合GBZ 1的规定。
11.5 评分要求
评分要求参见附录J。
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2.1 一般要求
12.1.1 应按照工作环境中主要危险特征及工作条件特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2.1.2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员工不应使用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12.1.3 应对劳动用品采购、发放、使用进行记录。
12.2 警示服
警示服应符合DB11/T626的规定。
12.3 特殊天气、特殊条件防护
在酷暑、严冬、大风、暴雨、暴雪、雾霾、夜间等特殊天气、特殊条件进行作业,应做好人员防冻、防暑、防风、防滑、照明、防洪等安全防护措施。
12.4 评分要求
评分要求参见附录K。
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13.1 一般要求
13.1.1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3.1.2 不应酒后上岗;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粪便消纳站内垃圾堆放点、渗滤液积存点等地、易产生含有甲烷的沼气及其临近车间、办公室等易聚集沼气的室内不应吸烟、不应使用明火。
13.1.3 开启设备前应对防护装置进行确认,防护装置不齐全或故障时不应启动设备。不应擅自改动防护装置或人为迫使防护装置失效。
13.1.4 设备运行时,不应用肢体或手持器械触碰设备中旋转或直线运动的部件、零件或工件。
13.1.5 上岗操作工装应符合CJJ/T86的规定。
13.2 检修/维修
检修/维修应:
a)机电设备故障时,应停机进行维修;
b)维修区域应设置警戒线或警示标识;维修过程中,设备启动开关应由专人看护并悬挂明显标识;
c)机电设备故障进行维修时,应遵守相应设备的维修规程;
d)不应携带火种进入维修场所,维修场所内不应吸烟;
e)开工前,所有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及相应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应安全讲解员和维修人员双方确认;
工作时,应依据危险有害因素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器具;
结束后,应清点人数,经所有维修人员确认安全撤离现场;
大型机电设备、锅炉、生产线等维修完成后,重新开机或试机时,应有审批程序,严格依据操作规范开机,确保维修人员和运行人员安全。试机前,现场所有人员,包括维修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巡视、参观人员等,应全部确认处于安全位置;
f)记录中应包括:地点、设备设施名称、内容、人员、安全教育人员、完工确认等信息。
13.3 危险作业
13.3.1 危险作业应:
a)应依据危险作业规程经过严格审批;
b)人员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安全;作业时,应有监护人,监护人不应擅离职守,并应与作业人员随时保持联系;
c)作业完毕后,应清点人员、机具、设备,并将孔口盖封好,恢复原貌后方可离开。
13.3.2 有限空间作业应:
a)应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检测合格后人员方可进入;检测内容至少包括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气体含量;
b)照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供电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
c)不应携带明火或易燃、易爆等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内;
d)连续操作时间不应不超过1小时;
e)遇有头昏、恶心、呕吐等现象应立即撤出救护。
13.4 机动车道路作业
a)作业人员应穿交通警示防护服;
b)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
c)临时占路进行除雪作业时,应在作业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明报信号,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交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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