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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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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 9237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12011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
GB 6095 安全带
JGJ57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11/ 450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1.2  营业期间管理要求
3.1.2.1  营业性演出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应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1.5平方米。核定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场所,应当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3.1.2.2  营业性演出场所应组织观众有序入场,对号入座。
3.1.2.3  在每场演出开始前15分钟内应循环播放观众安全须知。
3.1.2.4  在营业期间应安排专人进行全面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
3.1.2.5  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3.1.2.6  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源、热源,检查电源。需值班的,应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应擅自脱离岗位。
3.1.2.7  安全工作责任人或安全工作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熟练使用应急指挥系统,掌握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从业人员应熟练使用应急设备,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每年实施两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并留存记录。
3.2 场所环境
3.2.1 建筑物
3.2.1.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层数、面积、安全出口、疏散门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3.2.1.2 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房屋鉴定,根据鉴定意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2.1.3 营业性演出场所在投入使用前、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2.1.4 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3.2.1.5 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应设置在:
a) 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b)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c)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d)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e)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3.2.2 改扩建及装修
3.2.2.1 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应确保原建筑结构审批条件,保持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3.2.2.2 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3.2.2.3 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 50222的规定。
3.2.2.4 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应符合JGJ57的规定,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 或观众容量不足300 座的剧场建筑除外。
3.2.2.5 营业性演出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2.3 建筑物防雷接地
3.2.3.1 防雷接地系统应完好有效,设置应符合GB 50057的相关规定。
3.2.3.2 防雷接地系统应至少每年检测一次,并取得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3.2.4 安全标志
3.2.4.1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3、GB 2894的规定,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13495及GB 15630等的规定。
3.2.4.2 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上应有适用于操作、调整的各种标志或指示牌,标志与指示牌应醒目、清晰。
b) 控制盘仪表、指示灯、操作按钮等应用中文标识,保证准确、清晰。
c) 设备维护时,应悬挂警示牌,并锁定,确保设备和系统处于能源受控(或能量锁定)状态。
3.2.4.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安全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同时,在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设有包间的在包间内明显处应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
3.2.4.4 玻璃门、玻璃墙应有“小心玻璃”或其它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3.2.4.5 安全标志应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3.2.4.6 使用的属强制认证的电气产品应通过“3C”认证,具有“3C”标志。
3.2.5 安全出口
3.2.5.1 安全出口数目根据核定人数确定,最少不能少于2 个。
3.2.5.2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 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 m 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3.2.5.3 营业时不应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应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3.2.5.4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应完好有效。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通用要求
3.3.1.1 各类设备设施应满足在其正常工况下使用,不得超负荷运转。
3.3.1.2 在用的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3.3.1.3 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隐患排查,保证其正常工作。
3.3.1.4 具有高坠危险的在用设备设施,临边处应设置可靠的防高坠设施。
3.3.2 设施要求
3.3.2.1 观众厅不足200 个座位的,其周围100 米内应不少于2 座消火栓;200 以上座位的,不少于3座消火栓;1500 个座位以上的,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舞台台口应设置水幕或防火幕,并有备用电源。
3.3.2.2 应急广播系统和指挥救援系统、消防设备应完好、有效,应急广播应采用汉语、英语双语广播及具备按突发事件等级自动播放的功能。
3.3.2.3 舞台、观众厅和其他场所的配电线路,应分路控制,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凡移动的电气设备,其电源线应采用阻燃橡胶电缆。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
3.3.2.4 吸顶灯应采用瓷灯口,并有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灯头线应采用耐高温线或套瓷管保护,配线接点应设金属接线盒。面光、耳光、侧光、流光、地排灯等灯泡表面与可燃结构(或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 cm。工作灯的功率不应超过60 W。
3.3.2.5 座位在800 个以上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3.3.2.6 观众厅应按设计设置固定座椅,不应随意增设座位。
3.3.2.7 幕布、银幕、窗帘应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3.3.2.8 楼梯、疏散通道等处铺设的地毯,应紧固在地板上。
3.3.2.9 户外设置的广告牌应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
3.3.2.10 在营业性演出场所装台、拆台完毕后,应经场所管理单位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舞台周围均应配备相应的轻便灭火器材,保持有效。
3.3.2.11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小于0.5Lx,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1Lx。
3.3.2.12 舞台结构荷载、移动设施荷载等荷载应由搭建方进行计算,形成设计方案,并经过搭建方技术负责人审核,搭建完毕经搭建方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3.3.2.13 舞台升降机(台)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施工,应具备《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3.3.2.14 吊杆和灯光桥架搭建应由搭建方进行荷载及结构强度计算,形成设计方案,并经过搭建方技术负责人审核,搭建完毕经搭建方、场地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形成验收报告,方可使用。
3.3.2.15 对于设有乐池的剧场,耳台通道应设活动栏杆。
3.3.2.16 2米以下且有触电危险的设备设施,电压应设置在36伏以下。
3.3.2.17 用电设备充电应设置专门的充电设施,专人看护。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部分应符合DB11/T 1322.2的相关规定。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相关设备
3.5.1 锅炉房与燃气
3.5.1.1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和出入口设置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041的要求
3.5.1.2  燃气、燃油锅炉房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门;
b) 点火用的液化气罐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不应存放在锅炉间。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1 m3;
c) 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使用应符合防爆要求;
d) 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定校准,并记录归档。
3.5.1.3  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每月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并记录归档;
b) 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c) 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3.5.2 燃气设施
3.5.3.1 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纸屑纸尘回收场所、发电间、变配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缆沟等地方。不应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3.5.3.2 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 1 m 以上。
3.5.3.3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 均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
3.5.3.4 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定期检测并保存记录。
3.5.3.5 凡有用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场所(含用餐场所、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房间等),均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且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的房间内。
3.5.3 空调系统
3.5.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a)风管道应为不燃材料,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b)风机进出口应安装防火阀,观众厅、休息厅等处的通风管道应分别设置,分设有困难、应连通的,应在相连处安装防火阀;c)通风管道穿过舞台台口上部防火隔墙的部位,应安装防火阀,隔墙两侧1m 以内的风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材料。
3.5.3.2 空调系统应符合GB 50028、GB 50365、GB 9237和AQ 7004的相关规定。
3.6 用电
3.6.1 用电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6.2 手持式电动工具
3.6.2.1  应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3.6.2.2  工具使用、检查与维修应符合 GB/T 3787 的规定。
3.6.2.3  电源线长度不应有接头,且无破损、无老化。
3.6.3 移动电气设备
3.6.3.1  防护罩、遮栏、屏护、盖应能防止人手指触及旋转部位,且应完好、无松动。
3.6.3.2  电源开关应可靠、灵敏,配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线长度应小于 5 m,不应随意接长, 不应破损,不应接触尖锐物品。
3.6.3.3  停用超过 3 个月的间断性使用的,使用前应摇测其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 1 MΩ,并保存摇测记录。
3.6.3.4  接地保护装置应接地正确,连接可靠。
3.6.3.5  每台设备应有单独控制开关,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3.7 消防
消防安全部分应符合DB11/T 1322.2的相关规定。
3.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8.1 电工作业应穿符合GB 12011规定的电绝缘鞋。
3.8.2 高处作业应佩戴符合GB 6095规定的安全带。
3.8.3 应定期对佩戴使用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当确认其失效时,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3.9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9.1 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3.9.1.1  从事指挥作业活动的负责人不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3.9.1.2  应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9.1.3  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自救互 救及应急处置方法,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9.1.4  设备设施保养和维修时,应关闭所有动力源。检修机器设备时,应对设备设施的动力源采取锁定措施。
3.9.1.5  作业人员不应将杂物放在设备上。
3.9.1.6  作业结束后,应关闭电源、气源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填写交接班记录;如有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除等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内说明,并悬挂警示标识。
3.9.2 动火作业
3.9.2.1  作业前,应清理现场易燃物,确保易燃物品与动火点保持安全距离。
3.9.2.2  动火现场周边应配备灭火器材。
3.9.2.3  对于现场条件可能引发起火的动火作业,如外墙保温层动火、在储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的储罐、管道等密闭空间内动火等,应制定动火方案,规定动火的步骤、方法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
3.9.2.4  动火作业方案应经过专业人员评审并通过批准。
3.9.2.5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票。
3.9.2.6  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动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作业区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9.3 高处作业
3.9.3.1  无固定站立部位或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悬挂在建筑物设施或固定装置上。
3.9.3.2  作业时佩戴安全帽。
3.9.3.3  不应使用叉车、电瓶车等厂内机动车载人登高。
3.9.3.4  梯子、升降台使用处下方可能坠落的半径范围内,不应堆放杂物。
3.9.3.5  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应往下抛掷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
3.9.3.6  使用的各类梯台结构件不应有脱焊、变形、腐蚀、断开和裂纹等缺陷,构件表面应光滑无毛刺。
3.9.4 舞台安装拆除作业
3.9.4.1 应根据安装、拆除施工方案,进行舞台安装、拆除作业。
3.9.4.2 作业前,由施工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9.4.3 施工现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负责人予以确认后,方可施工。
3.9.5 临时用电作业
3.9.5.1 应根据临时作业施工方案,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3.9.5.2 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 1322.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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