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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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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3.1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 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67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 7000.218  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352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895.19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
GB/T 18168  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 游泳场所
GB 19079.6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6部分 滑雪场所
GB 19079.7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7部分 花样滑冰场所
GB 19079.8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8部分 射击场所
GB 19079.1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GB 19079.2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3部分 蹦床场所
GB 24727  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
GB/T 26365  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
GB/T 27544  工业车辆 电气要求
GB/T 27689  无动力类游乐设施 儿童滑梯
GB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20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CJJ 48  公园设计规范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QX/T 231  古树名木防雷技术规范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DB11/T 450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DB11/ 527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DB11/T 596  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
DB11/T 767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规范
DB11/T 875  滑雪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DB11/T 1218  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园风景名胜区 park scenic area
具有参观、游览、度假、运动、改善生态、美化城市、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服务设施的单位。
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4.2 场所环境
4.2.1 建筑物
4.2.1.1 古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应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不应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物品;不应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b) 不应在古建筑物的主要殿堂使用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c) 古建筑内不应进行电影、电视及大型活动等拍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应进行拍摄活动,若拍摄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
d)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e) 不应将古建筑作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等;
f) 古建筑物内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工具,在重点要害部位,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1.2 园区内不应有危险建构筑物,包括房屋、广告牌、游览设施等;如发现建构筑物有安装不牢固、修饰、损坏等现象,应立即采取隔离等措施。
4.2.1.3 建筑物和古树名木防雷应符合下列要求:
g) 防雷装置应完好有效,其设置应符合GB 50057 、QX/T 231和DB11/T 767的规定;
h) 竣工的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并经过当地气象部门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保存验收资料和记录;
i) 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4.2.2 布局和道路
4.2.2.1 公园风景名胜区布局及道路应符合CJJ 48和GB 50420的规定。
4.2.2.2 道路路基应牢固,平坦,无坑沟;盖板齐全,坡度适当;排水管网畅通,路面无积水、积油。
4.2.2.3 道路上不应堆放物品,允许停置车辆或其他设施的位置应有标志;不应在转弯处或通道两侧停置车辆或其他设施。
4.2.2.4 游览线路应有明显的区域标志,开放时间,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游览区域。
4.2.2.5 游览区域的游步道无安全隐患,危险路段应有保障游客安全的护栏及警示牌。
4.2.2.6 非游览区域的主干道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或设置人行道。
4.2.2.7 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硬质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 m;对可能影响行人安全的,应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4.2.3 山地和林区
4.2.3.1 山地攀登道路坡度较陡峭的步行路段应设置台阶或安装扶手。
4.2.3.2 应规定山地攀登道路的最大人员容量,并设置专人负责对山地攀登道路进行监控和疏散、救援。
4.2.4 未开发区域
4.2.4.1 未开发区域应在导游图或游客须知中应加以标注。
4.2.4.2 巡逻人员应对未开发区域进行巡查。
4.2.5 环境保护
4.2.5.1 环境噪声、空气质量应符合规定的指标。
4.2.5.2 应安排专人负责卫生清扫,园区内无垃圾堆积,积水、异味、污染等严重现象。
4.2.5.3 讲解员及导游人员不应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
4.2.5.4 不应焚烧绿化垃圾,不应在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4.2.6 临时活动场所
4.2.6.1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活动承办机构应制定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b) 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
c) 划定活动区域,核定各区域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d) 应划定治安缓冲区域并具有明显的标志;
e) 活动现场应设置医疗救护点,配置救护人员、救护器材设施和急救药品。
4.2.6.2 其他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经营危险物品;
b) 现场设置的广告牌、广告灯箱应经过公园风景名胜区批准,应安装牢固;支架无严重锈蚀和变形现象,固定螺栓无松动现象;
c) 搭台、展览及拆搬展架时,应留有疏散通道,不应将物品放在通道、安全出口处;
d) 不应随意迁移或增设水电线路和电器,不应擅自搭建可燃物架等建筑物;
e) 不应进入的区域应设置警告指示牌,并设置警戒软隔离带;
f) 应控制时间及音量,不应存在扰民现象;
g)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化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场及外场观众的隔离采用硬隔离方式,场地观众两侧加警戒线软隔离;
2) 各通道门口应设置引导指示牌,并有引导员;
3) 舞台灯光系统应由专人管理,不应超负荷。
h)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确定活动区域和路线,危险路段酌情设置单行线,指导游客按指定线路行走;
2) 游客出入口应分别设置;
3) 花车等车辆及其装饰物应符合安全要求;车辆高度应确保不接触任何电线和物品,车辆上人员表演区域应有可靠的防护栏或其他防护措施;车辆装饰物不应遮挡驾驶员视线。
i) 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娱乐、体育等活动,公园风景名胜区应进行疏导、安全告知。
4.2.7 安全警示标志
4.2.7.1 危险路段应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观光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10 km/h,非游览区道路汽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30 km/h;公园出入口处车辆最高车速宜规定为5 km/h。
4.2.7.2 下列区域应设置禁止烟火等标志:
a) 存放和使用汽油、柴油、燃气、乙炔和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b) 变配电室、锅炉房、林区等消防重点部位;
c) 游览船客舱内、带箱斗的游乐设施;
d) 其他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场所。
4.2.7.3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可能影响行人安全的施工现场、水域、湿地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b) 有自然山体或人造假山的,不允许攀登的部位应封闭并张贴禁止攀登的安全警示标志,可以攀登的部位应有安全提示标识;
c) 未开发区域应有区域标识或围栏,并设置游客不应入内的安全警示标志;
d) 林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e) 餐饮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2.7.4 安全警示标志应固定牢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不应破损、变形、褪色。
4.3 生产设备设施
4.3.1 一般要求
4.3.1.1 应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修维修计划,并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4.3.1.2 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不大于2 m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门)、网或防护栏,且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4.3.1.3 急停开关完好有效,周边无障碍物。
4.3.1.4 安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不应人为变动、破坏或拆卸安全联锁装置。
4.3.1.5 钢直梯、钢斜梯的设置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的规定。
4.3.1.6 走台、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GB 4053.3的规定。
4.3.1.7 充电游览船、电瓶车等充电设施应符合GB/T 27544的规定,且充电区域应设置禁止吸烟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充电设备应保持清洁,无积尘杂物。
4.3.1.8 游乐设施应在必要的地方和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3.2 水上活动设备设施
4.3.2.1 游览船应符合GB/T 18168和GB/T 26365的规定及下列要求:
a) 各种游览船应划分行驶区域。
b) 公园风景名胜区应规定船上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并明示,舱室内应按乘客定额值配足座椅,室内设备应符合要求。
c) 游览船应有游客上下船安全设备和措施,应有禁止游客携带危险品的宣传看板或标识、相应措施。
d) 码头等地应张贴游览船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公告知。
4.3.2.2 漂流设备设施应符合GB/T 18168、GB 19079.11的规定及下列要求:
a) 应设专业人员对漂流水域进行全程监视,漂流水域内不应留有监视盲区;
b) 深水区、危险区至少设置一名安全员负责监视;
c) 漂流水域拐弯隐蔽处应设高位监护哨。
4.3.2.3 游泳池、游乐嬉水池等水上活动设备设施应符合GB 19079.1、DB11/T 1218和GB/T 18168的规定。
4.3.3 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械
4.3.3.1 儿童滑梯应符合GB/T 27689的规定。
4.3.3.2 蹦床活动设施应符合GB 19079.23的规定。
4.3.3.3 应设置在光线明亮、通风、无视觉死角的场地,器材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4.3.3.4 应设专人管理,对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械定期检查;
4.3.3.5 器材表面焊接点应牢固、钢架应平稳无腐蚀,器材上木板应无变形和断裂,器材上连接铰链和螺栓螺帽应不突出、不伤手,旋转轴上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器材下地面应平整无障碍,排水性良好。
4.3.3.6 应在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械等周围设置安全注意事项。
4.3.3.7 高度较高、具有坠落危险的游乐设施应配置海绵垫、安全护栏等安全装置及安全警示标志。
4.3.3.8 器材或场地停用或维修时应将游乐器材卸下或封存,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4.3.4 冰雪设备设施
4.3.4.1 滑雪设备设施应符合GB 19079.6和DB11/T 875的规定。
4.3.4.2 冰上活动设备设施应符合GB 19079.7的规定及下列要求:
a) 每年冰上活动运营前,应组织对冰层、天气温度趋势等进行测量和分析,确认达到运营的条件;
b) 每日开展活动前应测量冰层厚度,测量点经确认方可开始冰上活动,并保留测量和确认记录;
c) 现场配备值班人员,非开放时间游客不应进入;
d) 滑冰服、滑冰设备应保证完好,每年冰上活动开展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每日活动开始前应进行日常检查,活动期间及结束时应定期进行巡视;
e) 应根据冰层厚度和天气情况限制冰上活动的人员数量;当发现冰层厚度无法满足人员的安全活动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有关领导,疏散游客。
4.3.5 弓弩射击设备设施
弓弩射击应符合19079.8的规定。
4.3.6 场内车辆
4.3.6.1 观光车辆应符合GB 24727的规定。
4.3.6.2 碰碰车类游艺机应符合GB/T 18169的规定。
4.3.7 餐饮设备设施
4.3.7.1 炊事机械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b)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c)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d) 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且应设置盖机联锁;联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e) 绞肉机加料口应确保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并备有送料的辅助工具;
f) 压面机等其它面食加工机械,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
g) 灶台附近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3.7.2 燃气设施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管道天然气应符合GB 50028的规定;
b) 瓶组气化间、供气系统、用气设备、燃气使用应符合DB 11/ 450的规定;
c) 液化石油气瓶应符合本部分4.4.1及DB 11/ 450的规定;
d) 不应为消费者提供标定重量超过5 kg的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用餐火源;
e) 燃气设施应每月检查保养一次;
f) 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保存记录。
4.3.7.3 冷库应符合GB 28009的规定。
4.3.7.4 采购和储存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食品原料的采购应从具有资质的单位采购,保存购货凭据、各类凭证及采购记录;
b) 不应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c) 应建立食堂采购原料及食品进货台账;
d) 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e)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应存放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f)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生熟食品应分别使用各自的冰箱保存,冷藏室应配备脱臭剂。
4.3.7.5 餐具消毒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设备及工具应进行消毒;
b) 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
c) 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置存放;
d) 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保管;
e) 餐桌布及餐巾等每次使用后应更换。
4.3.7.6 卫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中型及以上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上餐饮场所的操作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b)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的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c) 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地槽;
d) 生产、加工、就餐场所内各项设施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e) 应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应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
f)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g) 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
h) 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粗加工间与其它操作间隔离;加工凉菜和其他熟食品加工应设置专间,人员进入应二次更衣;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应擅自进入专间,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专间内紫外线灯应按功率不小于1.5 W/m3设置,分布均匀,悬挂于距离地面2 m以内高度;
i)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应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j) 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除虫灭害工作不应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k) 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保管;
l)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m) 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并配有盖子;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4.3.7.7 食品加工和留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畜禽类、水产品类、蔬菜类应分池清洗,禽蛋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蔬菜应浸泡一定时间后清洗;
b) 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刀、菜墩、抹布等应保持清洁、卫生;
c) 加工后的成品、切配好的半成品、原料应加盖保鲜膜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应分柜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d) 员工食堂、餐饮经营场所的团体就餐人数不少于100人时,每餐的食品应留样。
4.4 特种设备
4.4.1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1322.2和TSG T7001的规定。
4.4.2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建立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台账或清单;
b) 应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并有中文文字说明或示意图案;
c) 应对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年检、月检、日检,并保存记录;
d) 大型游乐设施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e) 园区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安全使用工作。
4.4.3 客运索道运行应符合GB 12352的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a) 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确保完好,在安全使用期内,绳索缠绕整齐;
b) 支架吊具应按顺序编号,支架在醒目位置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在进站口醒目位置设置乘客须知,站台有上下车线、上下车禁止线等安全警示标志;吊篮、吊厢内应有安全说明。
4.4.4 水上游乐设施运行应符合GB/T 18168的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a) 滑道的入口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游客按规定的姿势滑行,按距离或按时间间隔放行游客;水滑梯出口处至少设1名救生员;
b) 室内的水上世界,应设置通风换气设备;
c) 水上世界游客通行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d) 多条滑道时,其相邻滑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900 mm,单滑道或多滑道边缘距护板或护栏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mm,对高度不同的组合式滑梯,其组合处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400 mm。
4.4.5 观览车、架空游览车和滑行车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结构件无严重锈蚀和磨损;
b) 封闭的座舱舱门应设有内部不能打开的两道锁紧装置;非封闭座舱舱门也应设锁紧装置;锁紧装置灵活、可靠;
c) 制动装置平稳可靠;同一轨道有两辆(或两组)以上车辆运行时应设有防止碰撞的自控停止制动和缓冲装置,制动装置的制动行程应可调节;滑行车辆的停止不应采用碰撞方法;
d) 在有可能导致人体、物体坠落而造成伤亡的地方,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的联接应可靠;
e) 使用液压驱动的大型观览车,应配置备用动力,在断电或主泵出现故障时,能保证设备运行,疏散乘客;
f) 滑行车安全压杠应有足够的锁紧力,其锁紧机构不能由乘客开启,当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应能够手动打开,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应设置两套独立的人身保险装置;
g) 滑行车采用直流电机驱动或者设有速度可调系统时,应设有防止超出最大设定速度的限速装置,限速装置应灵敏可靠。
4.4.6 陀螺和转马类、自控飞机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带应有足够的破断强度,与乘载体的固定可靠,开启扣应有效可靠;
b) 乘人部分使用的钢丝绳应采用镀锌钢丝绳,且完好,无严重锈蚀、断裂;
c) 吊挂乘人部分用钢丝绳数量不应少于2根,如采用1根时,应经充分技术论证;钢丝绳与座席部分的连接,应做到当1根断开时座席能够保持平衡;采用滑轮提升机构时,应设置防止钢丝绳从滑轮上脱落的结构;
d) 采用卷筒传动的结构,应设有防止钢丝绳过卷和松驰的装置,钢丝绳的终端在卷筒上应有不少于3圈的余量;
e) 钢丝绳的端部紧固装置应完好有效;端部固定应由专业人员操作;采用绳夹固定时,U形螺栓、螺母应位于钢丝绳的长边上;
f) 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吊挂和提升用钢丝绳的磨损应在允许值范围内;
g) 用于悬挂座席的环链,应采用两根以上或者用同等强度的钢丝绳与环链并用,当其中一根断开时,座席应能够保持平衡;
h) 绕固定轴支点转动的升降臂,或绕固定轴摆动的构件,应有极限位置限制装置,限制装置应灵敏可靠。
4.4.7 飞行塔类游乐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压杠有足够的锁紧力,其锁紧机构不能由乘客开启,当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应能够手动打开,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应设置两套独立的人身保险装置;
b) 传送动力的滚子链应完好,有效;环链不应用于传送动力;传送动力的三角带、平带、槽形带,其表面应无破损、老化、断裂,带连接部分应无伤痕、剥离;
c) 采用输送带的提升机构应有张紧装置,皮带松紧适度,不应有明显的跑偏现象,滚筒及导向装置应灵活可靠;
d) 电动机、减速器、联轴器等应安装良好,无位移、破损等现象;
e) 提升机构应当安全可靠,在运行中不应出现爬行、窜动及异常振动现象;靠摩擦力提升的,摩擦面之间不应有明显的相对滑动;
f) 载人装置在额定载荷下,停在提升段任意位置,提升机构应平稳启动;提升段应设疏导乘客的安全通道。
4.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4.5.1 维修设备
4.5.1.1 金属加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夹具与卡具结构布局合理,零部件与连接部位应完好可靠,与卡具配套的夹具紧密协调;
b) 易产生松动的连接部位应有防松脱装置,各锁紧手柄齐全有效;
c) 夹卡刀具、工件的螺钉齐全完好,螺丝无缺失、滑扣等现象;
d)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顺序动作电气与机械连锁装置、事故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e) 限位装置应安全可靠、位置准确,运动机构的行程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f) 操作手柄档位分明、图文标示相符、定位可靠,操纵杆不应因振动和齿轮磨损而脱位;
g) 应配备拉屑钩、夹屑钳、扒屑铲、毛刷等清屑专用工具;
h) 设备清扫和维护时应停机作业。
4.5.1.2 砂轮机的防护罩、挡屑板、托架、砂轮片以及安装和使用应符合GB 4674的规定。
4.5.1.3 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焊机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应符合GB 15578的规定,电气接地及检测应符合GB 9448的规定,不应多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b) 设备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振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c) 室内作业场所应有通风装置,多台焊机在同室工作时,应安装强制排风设施。
4.5.1.4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护罩、盖及手柄、开关、电源线长度、绝缘电阻检测和选用等应符合GB 3883.1、GB/T 3787的规定;
b) 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建立电动工具和电焊机台帐,登记种类、数量、保管和使用人、绝缘电阻检测情况等。
4.5.2 库房
4.5.2.1 不应在一般库房内存放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
4.5.2.2 库房设专人管理;现场不需值班的库房,应由管理人员定期对库房进行巡查。
4.5.2.3 库房设置定置图或现场标识,库内物品按性质分区、分类储存,物品堆码整齐,现场有定置线或区域标志。
4.5.2.4 库房的物品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 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 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 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 m。
4.5.3 停车场
停车场应符合DB11/T 596的规定。
4.5.4 绿化
4.5.4.1 绿化机械转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保护镜、肩背带、刀片罩等辅助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4.5.4.2 应建立农药台帐,应有专人定点保管并上锁,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杀虫药品。
4.5.4.3 喷雾器喷药管无堵塞、无泄漏、无遗撒。
4.6 用电
4.6.1 变配电系统、固定电气线路、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动力(照明)配电箱(柜)、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网接地系统、照明灯具、插座、开关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4.6.2 变压器的安装要求、固定遮栏高度要求、运行要求、通风要求、安全警示标志等应符合GB 50053、DL 408的规定。
4.6.3 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操作和维护通道、母排、相序、接点、安全运行、通风装置等应符合GB 50053、DB11/527、DL 408的规定。
4.6.4 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实物上应张贴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4.6.5 当设置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断路器)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接地故障切断保护功能时,可不设总路或分路断路器或熔断器;否则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断路器或熔断器。
4.6.6 游乐设施、水中设备电气和照明应符合GB 8408、GB 7000.218、GB 16895.19的规定,且自电源引入灯具、电气设备的导管应采用绝缘导管,不应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导管。
4.6.7 发电机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电机应固定位置,移动式发电机有固定保存位置,由专人管理和操作,并定期进行运行测试;
b) 使用的油品应在室外单独设置储油桶、罐,室内仅可允许设备自带的储油装置内存放油品;
c) 未经许可其它人员不应进入机房;
d) 机房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不应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e) 机房内应配备吸油砂;
f) 机房内应配有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4.6.8 发电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电机设备铭牌应完好、清晰;
b) 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外露的带电部位及其他危险部位应有防护罩等遮栏与安全警示标志;
c) 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设置临时护栏,运转时不应移动。
4.7 消防
4.7.1 消防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4.7.2 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台帐或清单,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张贴重点部位标志。
4.7.3 应每月至少对消火栓、灭火器的完好情况进行1次检查,现场悬挂并保存月度检查记录。
4.7.4 应指定专人或委托消防维保单位,对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供水、消防供电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电话、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电梯、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
4.7.5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应急照明灯、防火分区和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7.6 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1次质量,宜用称重法检查,并应符合GB 4351.1的规定。
4.7.7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警报装置并有中文标志。
4.7.8 防火分区和防火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随意改变建筑物消防设计确定的防火分区和分区之间的防火门,建筑物需改造时应重新进行防火分区设计;
b) 常闭防火门和常开防火门应设置明显标志;
c) 常闭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闭门器和开门器应保持完好。
4.7.9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管理还应符合GB 15630的规定。
4.7.10 森林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由林区管理人员发放防火帽;
b) 森林防火期内,不应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c) 非防火期内,风力大于四级时,不应进行明火作业;
d) 在林区应配备二号工具等防火设施;
e) 冬季停业时,应留有足够数量的护林员进行防火巡查。
4.8 危险化学品
4.8.1 危险化学品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4.8.2 应建立园区储存、使用部门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登记存储和使用部位、存储量、危险性质等。
4.8.3 少量危险化学品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立在专门的存放点,点内不应设立办公室、住人或贮存其它杂物;
b) 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设置温度计,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
c) 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化学品同点存放时,根据储存品性质不同,保持物与物之间不应小于0.5 m的安全距离,并分类、分堆储存。
4.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4.9.1 配备要求
4.9.1.1 水上作业时,人员进入水中作业应配备防水服。
4.9.1.2 电焊作业时应使用防护眼镜或面罩;焊接有色金属件时,应加强通风排毒,必要时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4.9.1.3 从配药到喷撒农药杀虫的全过程,操作人员应佩戴橡胶安全防护手套;喷撒农药杀虫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毒口罩。
4.9.1.4 登高进行绿化修剪作业时应穿戴工作服、胶鞋、安全带、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手套。
4.9.2 购买、发放和报废
4.9.2.1 应从具有资质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购买,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4.9.2.2 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和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应及时更换,并作好登记。
4.9.2.3 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据GB/T 11651的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强制报废。
4.10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4.10.1 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4.10.1.1 一般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进入作业区域应穿工作服;滑雪、滑冰、蹦床等游乐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b) 进入作业区域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c) 作业开始前,应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排除;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按流程开始作业;
d) 作业过程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巡查等作业,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
e) 作业结束后,应切断电源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如有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除等情况,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4.10.1.2 水上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经过园区批准;应由指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b) 作业使用的船只应定期检查,无破损,无漏水;
c) 人员进入水中作业前应确认水深,超过1 m时应使用船只作业,并为作业人员配备救生衣及绳索等救生用具;
d) 在人体可能陷入的沼泽地内作业时,人员应系安全绳索,由岸上人员拉住绳索负责监护。
4.10.1.3 漂流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漂流活动开始前,漂流工具操作人员应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并公布游客安全须知;对健康条件不适合参加漂流活动的游客,应予以警告和劝阻;漂流过程中到达危险地段前应事先告知游客;
b) 漂流工具操作人员不应在台风、暴雨、洪水、上游泄洪情况下以及水位超过警戒线时冒险漂流;漂流工具操作人员不应在风力超过4级、深度超过2 m的区域漂流。
4.10.1.4 骑马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教练应在游客骑乘前讲解正确的上下马、骑马姿势及骑乘注意事项等;
b) 马匹应配备马鞍、肚带、缰绳等;应为骑乘人员配备头盔、马靴、护膝绑腿、手套等装备。
4.10.1.5 绿化养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枯枝死叉应及时修剪,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应上树作业;
b) 大树修剪时应确定作业区域,设专人负责警戒和疏导交通;
c) 高处修剪树枝时,安全带应拴挂于牢固的枝干上后方可作业,且不应使用油锯;
d) 有开闭园条件的园区应在开园前、闭园后喷撒农药,无闭园条件的园区应在周围环境无人条件下进行,操作人员应站上风。
e) 撒农药后应用肥皂反复多次用流动水洗手。
4.10.2 危险作业
4.10.2.1 危险作业一般要求应符合GB 30871的规定。
4.10.2.2 危险作业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前应进行审批,到现场作业时应携带危险作业审批单;
b) 审批表中应规定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作业时限、交底人和监护人等;
c) 审批前应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前安全准备事项等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
d) 人员更换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审批。
4.10.2.3 危险作业交底与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前,应由交底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告知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并保存记录;
b) 监护人应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对危险作业全过程进行监护。
4.10.2.4 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堂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活用火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批准动火;
b)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应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方可批准动火;
c) 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批准动火。
4.10.2.5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限空间作业应经过园区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和交底;
b)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对其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c) 作业前应制定作业方案,包括应急措施或单独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d) 审批时应对作业人员资质、方案内的作业程序、作业位置、检测仪器、现场专用防护用具和电气照明、现场通风、现场警戒、应急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e) 应建立并保存作业记录,包括作业前清点所有现场人员及所带物品情况、作业前氧气、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以及通风情况、作业中检测情况、作业后清点人数情况等。
4.11 安防
4.11.1 应建立治安重点部位台帐或清单。
4.11.2 安防监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安防监视系统,对重点部位的治安状况进行适时监视;下列部位应设置监视摄像头:游客进出口处和相关人员密集场所;重要物资储存部位等要害部位;历史文物、古迹和重要文化场所;治安风险较大的场所等;
b) 应定期对各部位设置的摄像头进行保养、检查;
c) 安防监视终端应设置在安防控制室内,对安防监视图像进行24 h监视,录像资料应保存至少30天备查;
d) 建立安监视系统设置清单或图表,标明位置、种类和功能、检查检测周期和结果等;
e) 安防监视系统的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包括备用电源;
f) 设置监视摄像头的部位,应当设置标识。
4.11.3 治安巡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组成治安巡逻队伍,明确负责人和队员及巡逻的频次、路线、巡查内容、紧急处置、巡查记录等。
b) 应配备治安巡逻所需的装备、工具和物资,确保完好、有效。
c) 治安巡逻人员应经过本园区组织的相关培训或保安公司培训后派遣,方可从事巡逻工作。
d) 每班巡逻人员至少2人,填写并保存巡逻记录。
5 评定细则
5.1 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 132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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