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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
麦肯咨询 浏览量:1427 关键词:快递服务,邮政服务 进入:http://www.baog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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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快递及邮政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5208.1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27917.3  快递服务  第3部分:服务环节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YZ/T 0134快递代收货款服务规范
YZ/T 0145  快递末端投递服务规范
DB11/T XXXXX.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 XXXXX.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XXXXX.2的规定。
3.1.2 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安检危险品处置、交通事故及消防安全专项预案,并组织专项演练。
3.2 场所环境
3.2.1 营业场所
3.2.1.1 快递营业场所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2.1.2 快递营业场所应配备与场所面积相适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消防器材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3.2.1.3 快递营业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以及与快递服务无关的电器等设备。
3.2.1.4 快递营业场所充电区的电压,应能满足三相用电设备的正常使用,充电区应安装带充电时间控制的漏电保护器。
3.2.1.5 快递营业场所应配置与场所面积相适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监控设施设备,监控设备的安装应达到无死角、无盲区的要求。
3.2.1.6 监控设备应全天候24h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d,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3.2.2 处理场所
3.2.2.1 处理场所的厂房的耐火等级、厂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厂房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2.2.2 处理场所内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和GA 654的规定。
3.2.2.3 处理场所应采用围墙与外界进行隔离;入口前10m以外应设置机动车限速标志和机动车减速带;分拣区和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之间应配备隔离装置。
3.2.2.4 处理场所应配备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所配备的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满足GB15208.1的要求。
3.2.2.5 处理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应急隔离区 ,专门用于可疑危险品的处理。
3.2.2.6 监控设备应全天候24h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d,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3.2.2.7 处理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以及与快递服务无关的电器等设备。
3.2.2.8 处理场所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防火、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标识的颜色和式样应符合GB 2893和GB 2894的相关规定。
3.2.2.9 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2.3 仓库
3.2.3.1 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三级。
3.2.3.2 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仓库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2.3.3 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2, 仓库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物品堆放应符合GA 1131的规定。
3.2.3.4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3.2.3.5 存储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 m。
3.2.3.6 仓库内车辆的使用、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A 1131的规定。
3.2.3.7 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和禁止使用明火等标志。不应安放和使用火炉、火盆、电暖气等取暖设备。
3.2.4 建筑物防雷
3.2.4.1 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3.2.4.2 防雷与接地系统每年检测一次,并取得检测合格证书。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设备设施。
3.3.1.2 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3.3.1.3 设备的使用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掌握各项操作技能,熟知操作程序和日常维护保养方法,并记录在员工岗位培训手册中。
3.3.1.4 应具有总停开关及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标准规定,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
3.3.1.5 所有带电部分的外壳均可靠接地。
3.3.1.6 应在设备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3.1.7 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出现故障时,不得随意拆装机器设备,应及时停机上报。
3.3.1.8 设备的维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要实行预防为主,采用预检预修、计划保养的方针,并记录归档;
——认真执行设备维护规程;
——对在通信生产关键环节使用的、起重要作用或专用型状态监测与定期保养相结合;
——在设备寿命周期内,保持设备技术状态良好,杜绝出现拼设备现象。
3.3.1.9 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报废要做到以下要求:
——应编制设备大修、改造和更新的年度计划;
——设备大修、改造后,应对原有的设备技术资料重新进行整理并归档;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严重损坏的设备应申请报废,报废设备应于3个月内拆离现场。
3.3.2 自动分拣设备
3.3.2.1 设备各连接部分应稳定、牢固。
3.3.2.2 设备应具有自动停止装置、报警装置、以及防静电、防滑等装置。
3.3.2.3 设备应具有防尘、防噪装置。
3.3.2.4 在分拣棍子处、推出装置处以及分拣口周围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3.3.2.5 离工作区2.5m高的皮带传送器的回程皮带及相连的惰轮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3.3.3 传送设备
3.3.3.1 在设备滚轴部位应具有防护罩。
3.3.3.2 输送带应具有跑偏保护装置。
3.3.3.3 输送带沿线应具有紧停保护装置
3.3.3.4 输送带应具有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3.3.3.5 流水线角铁处宜采用海绵包裹,防止员工碰伤,高处放置警示牌,禁止员工攀爬,发生意外。
3.3.4 安检设备
处理场所应配备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所配备的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GB 15208.1的规定。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XXXXX.2的规定。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3.5.1.1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3.5.1.2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041的规定。
3.5.1.3 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5.1.4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GB 50041的相关规定。
3.5.1.5 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
3.5.1.6 疏水器完好有效,疏水管接至安全地点排放。
3.5.1.7 燃气、燃油锅炉房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装设防爆门;
b) 通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c) 室内油箱的设置应符合GB 50041的规定;
d) 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使用应符合防爆要求。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定校准,并记录归档。
3.5.1.8 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每月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并记录归档;
b) 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每周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记录归档;
c) 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3.6 用电
3.6.1 用电安全部分应符合DB11/T XXXX.2的规定。
3.6.2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门及开关盒应保持常闭状态,内部定期清扫。
3.7 消防
3.7.1 消防安全部分应符合DB11/T XXXX.2的规定。
3.7.2 应配置双路水源和独立的消防加压设备设施。
3.8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8.1 应建立工作前体检、定期体检制度,并记录归档。
3.8.2 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尽量减少快递企业常见的职业伤害。
3.8.3 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避免尘毒交叉污染。
3.8.4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降噪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应符合GBZ2.2的规定。
3.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9.1 配备要求
3.9.1.1 对从事较重体力劳动或接触灰尘、脏污物质的人员,应穿着工作服(或大褂、围裙、套袖);对接触放射性或酸性等腐蚀性物质的人员,应穿着防辐射服或防酸服;对工作中头部需要防止脏污或防止发辫绞碾以及防止碰撞的人员,应佩戴防护帽;对从事露天作业的人员,应配发雨具、防晒帽等用品。
3.9.1.2 对冬季在寒冷地区从事外勤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防寒服装。
3.9.1.3 对作业中眼部可能受到伤害、影响视力的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
3.9.1.4 对作业中手部需要防止脏污、烧烫、刺磨的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对需要防止细菌、灰尘、风沙、异味入口腔的人员,应佩戴防护口罩。
3.9.1.5 对作业中足部需要防砸、烫、刺、割、滑、腐蚀的人员,适时配发、穿着防护鞋。
3.9.1.6 对有触电危险或受静电危害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防触电用品。
3.9.1.7 从事可能被传动机械绞碾、夹卷伤害的作业人员应穿戴紧口式防护服,长发应佩戴防护帽,不能戴防护手套。
3.9.1.8 其他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GB/T 11651的规定。
3.9.2 发放和报废
3.9.2.1 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类别、使用数量、有效使用时间合理发放,并保存发放领用记录。
3.9.2.2 应定期对佩戴使用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当确认其失效时,应及时报废和更换。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立即封存,并建立封存记录。
3.10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0.1 快件收寄
3.10.1.1 禁限寄物品要求
3.10.1.1.1 禁寄物品
禁止寄递的物品应包括:
a) 禁止寄递易燃、易爆及其仿制品。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b) 禁止寄递各类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c) 禁止寄递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
d) 禁止寄递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e) 禁止寄递各类武器、枪支弹药、军用、警用械具、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
f) 禁止寄递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各类麻醉药物;
g) 禁止寄递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光盘制品等;
h) 禁止寄递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i) 禁止寄递各种活体动物;
j) 禁止寄递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k) 禁止寄递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邮件、设备的物品等;
l) 禁止寄递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m) 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3.10.1.1.2 限寄物品
国家为适应控制某些物品流通和保护某些物品特许经营权的需要,对一些物品的寄递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限定的范围包括限值和限量。限值和限量的规定会根据国家或海关临时情况变化而有所变更,具体内容以国家或海关当时公布的限值和限量要求为准。
3.10.1.1.2.1 限制寄递出境的物品
海关限制寄递的物品应包括:
a)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制品;
b) 国家货币、外币及有价证券;
c) 无线电收信机、通信保密机;
d) 贵重中药材及其制药(麝香不准寄递出境);
e) 一般文物(指1795年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
f) 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3.10.1.1.2.2 海关对限制寄递物品的限量和限值规定
海关对限制寄递物品的限量和限值包括:
a) 限量:在国内范围互相寄递的物品,如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两条(400支)为限,两种合寄时也限制在400支以内。寄递烟丝、烟叶每次均各以5kg为限,两种合寄时不超过10kg。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一次多件和多次交寄;
b) 限值: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中药材、中成药每次限值100元人民币。个人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中药材、中成药每次限值200元人民币。
3.10.1.1.3 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b) 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c) 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通知寄件人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时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
d) 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e) 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f) 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g) 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h) 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3.10.1.2 实名收寄
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实名收寄的,快递服务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接单时,应提前告知寄件人实名收寄相关要求;
——收寄时,快递业务员应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证件信息,并对相关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寄件人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快递业务员应拒绝收寄。
3.10.1.3 收寄验视要求
3.10.1.3.1 基本要求
收寄快件时,快递业务员应符合GB/T 27917.3中5.2.4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寄递物品进行验视,确保所寄快件符合要求。
3.10.1.3.2 操作要求
寄件人应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快递业务员应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
快递业务员验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在收寄现场对用户交寄的物品进行验视,具备条件的可在视频监控下验视;
——验视时,宜由寄件人打开封装;
——重点查验用户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
及是否与快递运单上所填报的内容相符;
——验视时,快递业务员应注意人身安全,不应鼻腔直闻,不应用手触摸不明液体、粉末、胶状等物品;对交寄物品内有夹层的,应逐层清查;对于一票多件的快件,应逐件清查。
验视后,如用户提出再次核实寄递物品,应在用户最终确认寄递物品后,进行再次验视,特殊地区应通过安检机进行加验。
验视完成,快递服务组织应以加盖验视章等方式作出验视标识,记录验视人员姓名或者工号,并与用户一起当面封装。
3.10.1.3.3 不予收寄情况
验视时,不予收寄快件按国家和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3.10.1.3.4 特殊情况处理
特殊情况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拒绝验视内件的,或不能确认是否安全的可疑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和液体的密封装置等)不予收寄;
b) 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或不能确认其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证明其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后方可收寄;
c) 设立收寄验视登记簿;对收寄时寄件人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及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为1年;
d) 如遇国家大型节日、活动、赛事、集会等特殊情况,不方便逐件验视的,应与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建立诚信档案,对所寄物品进行抽样验视。如发现违规寄递,立即取消协议并逐件验视。
3.10.1.3.5 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验视员对邮件内件安全负责,验视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
b) 验视员违反本制度,收寄禁寄物品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也没有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对造成相关损失和事故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3.10.1.4 封装
快递业务员或寄件人根据快件的性质、数量选配适宜的包装材料进行封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快件封装应坚固、完好,防止快件突出物对用户、快递业务员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防止运输过程中包装破裂,确保封装的快件不污染或损坏其他快件;
——快件封装应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包装外表面不应有突出的钉、钩、刺等,便于搬运、装卸和摆放;
——封装应根据快件尺寸、重量和运输特性选择合适大小的外包装及填充物,避免不足包装造成物品损坏及过度包装造成材料浪费。
使用不干胶带对包装箱进行封装时,宜使用带有地名及品牌企业名标识的专用不干胶带。
封装完成后,应牢固张贴快递运单,并对易碎品等加盖或张贴相应标识。
3.10.2 快件运输
3.10.2.1 车辆技术管理
快递及邮政服务组织应建立并执行车辆检查制度:
——企业应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台账,定期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修理及维护;
——出车前,应对运输车辆的车况、门锁、消防器材等进行核查,保证车辆正常运输。
3.10.2.2 车辆运输管理
快递车辆驾驶应符合下列要求:
——快递及邮政服务组织应定期开展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
——驾驶员应具备与所驾驶车辆型号相符的驾驶资质,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行驶过程中,应关注车厢封闭有效性,防止车厢门异常开启,造成快件遗失、被盗;
——干线运输车辆应配置至少2名驾驶员,驾驶员应熟悉相关寄递物品的属性及消防常识;
——干线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辆定位系统和监控系统应处于正常开启状态,确保对车辆运行轨迹、行驶速度、车厢门封闭状态等进行监控;
——不应疲劳驾驶,驾驶员每连续行驶4 h或行驶里程达到200km,应停车休息20 min或更换驾驶员;夜间每连续驾驶3 h应停车休息20 min或更换驾驶员;
——如遇极端特殊天气,应暂停车辆行驶。
3.10.3 快件处理
3.10.3.1 操作准备
操作前,应对分拣处理场所进行检查,确保操作设备、监控设备运转正常。
自动分拣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开机操作。
3.10.3.2 装卸要求
邮件装载和卸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卸载时,车辆应服从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要求停靠指定位置,车辆经过驾驶员与现场管理人员共同验证封签完好后,开启车门;
——应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分类摆放”的装卸原则;
——不应扔、抛、摔、坐、踩、踢、压快件;
——邮件脱手时,快件离手至接触面的距离不应超过30 cm;
——装载邮件不应超出车辆核定载重;
——装载和卸载邮件期间,车辆应熄火,拉紧驻车制动;
——装载完成后,应对车厢进行安全检查,确定工作人员及装卸设备撤离车厢,锁闭车门并进行封车操作,确保运输途中不被随意打开。
3.10.3.3 分拣要求
3.10.3.3.1 基本要求
分拣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按路由正确分拣、准确分拣;
——易碎品等特殊物品应单独码放,宜设置大件操作区;
——小件物品及文件类快件,不宜直接接触地面;
——3 kg以下快件宜建包;
——超重、超长、超大快件宜使用设备辅助操作。
3.10.3.3.2 人工操作要求
人工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轻拿轻放文明分拣快件,不应有扔、抛、摔、坐、踩、踢、压快件等野蛮操作;
——普通快件脱手不应超过30 cm,易碎件不应超过10 cm;
——在光线较弱、车辆较多的情况下,操作人员服装应加反光条,确保人身安全。
3.10.3.3.3 机器操作要求
机器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机器设备应专人操作,且操作应符合机器的技术指标和操作要求;
——不应跨、踏,不在机器上走动;
——操作完毕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掉设备设施,检查清理邮件,确保人员安全,防止邮件遗漏。
3.10.3.3.4 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分拣时,应对出口快件和可疑进口邮件进行安全检查;
b) 安检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 安检机应由经过专业机构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遵守安检机操作规程;
——安检机工作时,人体任何部位不应进入铅门帘以内通道;
——开机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应擅离岗位或让非专业人员代岗操作。
c) 经安检,无法判定物品性质的,应与寄件人核实,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对其进行拆包检查。
3.10.4 快件派送
3.10.4.1 快件携带
快递及邮政服务组织安排快件派送和携带邮件时,车辆不应超载,避免快件破损、遗失或被抢、被盗等,确保人身及邮件安全。
快件携带应符合下列要求:
——文件及小件应分类排序放入投递车辆的容器或快递业务员随身携带的背包内;
——大件应按“先派后装、重不压轻”原则放入投递车辆的容器中,确保邮件不裸露在外;
——超大、超重快件,以及超出快递业务员运载能力的邮件,应由专门的派送车辆和人员负责投递;
——遇雨雪雾天气,应增加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邮件的安全。
3.10.4.2 快件投递
3.10.4.2.1 快件投递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投递车辆应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停放。离开投递车辆前,应确保装载快件的容器锁牢,不应使快件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b) 投递时,应核实收件人身份,按约定提供投递服务;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经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c) 对于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的,智能快件箱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收派员和收件人的操作过程及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进行全方位监控,监控的视频和图像资料应至少保留3个月,操作过程应符合YZ/T 0145中8.2的规定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
3.10.4.2.2 无法投递快件应符合GB/T 27917.3中5.4.5的规定,其中无着快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10.4.2.3 代收货款快件货款收取和结算应符合YZ/T 0134中5.6.3和5.8.1的规定,其他安全操作应符合YZ/T 0134第5章的相关规定。
3.10.5 快件信息安全
3.10.5.1 邮件信息安全要求
邮件信息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邮件在处理过程中,除指定有关工作人员外,不准任何人翻阅信息;
b) 快递业务员不得私自抄录或向他人泄露收、寄人名址、电话等快件信息;
c) 处理邮件的工作场所,除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d) 严禁将邮件私自带回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场所;
e) 严禁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快件,发现此类现象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f) 申请改寄、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必须严格审阅有关证件,在未确认寄件人和办妥手续前不得将邮件交申请人阅看;
g) 发现包装破损并有可能暴露内件信息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3.10.5.2 邮件信息系统安全要求
3.10.5.2.1 强化安全意识,做好环境建设
加强对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及邮件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对机房、计算机终端、网络控制室等场所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
3.10.5.2.2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信息安全管理和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制定计算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操作技术管理制度、病毒防护制度、设备管理维护制度、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规范日常操作;
——制定信息系统的维护制度和应急方案,确保企业邮件信息系统的安全。
3.10.5.2.3 加强信息系统操作人员管理
结合软硬件、数据和网络等方面实际情况,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观念、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加强业务技术培训,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可运用技术手段,通过设置身份限制,设置访问权限,对于各资系统工作人员每人设置一个帐号,并且每个帐号设置口令,并要求定期更改口令,员工离职或岗位变动后及时取消或变更。
4 评定细则
4.1 企业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 XXXX.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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