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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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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水利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北京市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等级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7957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
GB 25684.3  土方机械 安全 第3部分:装载机的要求
GB 25684.12  土方机械 安全 第12部分:机械挖掘机的要求
GB 28395  混凝土及灰浆输送、喷射、浇筑机械安全要求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65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JGJ 3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 160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
JGJ/T 188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SL 3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 39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9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 40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SL 71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SL 72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DB11/852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11/94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DB11/T 113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安全生产目标: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要求;
b)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制定、实施、考核等要求;
c)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要求;
d) 工伤保险: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保费缴纳、工伤认定、工伤申请、保险待遇等要求;
e) 文件和记录: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发文、文件使用、评审、修订、档案、记录等要求;
f) 危险源: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辨识、评价、控制等要求;
g) 施工机械和工器具: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采购、验收、使用、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报 废、台账档案等要求;
h) 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和记录等要求;
i) 交通安全: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道路、车辆、驾驶人员、运输等要求;
j) 消防安全: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教育培训、防火检查、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消防档案、消防安全技术等要求;
k) 防洪度汛: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度汛方案和预案、防汛物资、防汛值班、防汛预警、防汛应急等要求;
l) 脚手架搭设、拆除、使用: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计、审批、搭设、验收、使用、拆除等要求;
m) 施工用电安全: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人员、安全技术档案、维护、检修等要求;
n) 危险化学品: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使用、报废等要求;
o) 安全技术: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批准、备案及安全技术交底等要求;
p) 文明施工: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策划、实施等要求。
3.1.3 安全生产目标
3.1.3.1 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及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等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3.1.3.2 企业应逐级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到各岗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目标保证措施。
3.1.3.3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偏、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年终考核奖惩安全目标完成情况。
3.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4.1 企业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1.4.2 企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3.1.5 安全生产投入
3.1.5.1 企业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1.5.2 工程投标文件中,应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3.1.5.3 企业应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1.5.4 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做到专款专用。
3.1.5.5 企业每年应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考核。
3.1.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0 学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0 学时,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0 学时;
b)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企业(公司)、部门(项目)、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公司)、部门(项目)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5 学时,基层(班组)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0 学时;
c)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0 学时。
3.1.7 施工技术
3.1.7.1 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进行全面策划,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动态管理。
3.1.7.2 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SL 721的规定。
3.1.7.3 施工前企业应分层次逐级进行施工方案安全交底。
3.1.7.4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安排专人现场旁站监督。
3.1.8 防洪度汛
3.1.8.1 有防洪度汛要求的工程应编制防洪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3.1.8.2 企业应成立防洪度汛组织机构和防洪度汛抢险队伍,配置足够的防洪度汛物资,每年汛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3.1.8.3 施工进度应满足防洪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要求。
3.1.8.4 企业应建立防洪度汛值班制度、开展防洪度汛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3.1.8.5 企业应建立畅通的水文气象信息渠道。
3.1.9 变更管理
3.1.9.1 组织机构、施工人员、施工方案、设备设施、作业过程、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应执行变更审批程序,及时制定变更实施计划。
3.1.9.2 企业应对变更后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价,制定变更施工方案或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变更验收。
3.1.10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1.10.1 事故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和业主单位;
b)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c)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3.1.10.2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3.1.10.3 事故调查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b)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c) 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善后工作,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并保存档案;
d) 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
3.2 场所环境
3.2.1 一般要求
3.2.1.1  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3.2.1.2  施工中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应实行封闭管理、设置安全标志、安排专人值守。
3.2.2 办公区、生活区
3.2.2.1 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应分区设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2.2.2 办公区应设置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
3.2.2.3 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b) 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整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
c) 地面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虫等措施,且应高出室外地面150 mm;
d) 办公用房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5 m。
3.2.2.4 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3.2.2.5 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厕所或移动式公共厕所,厕位设置应满足男厕每50人、女厕每25 人设置1个蹲便器,男厕每50人设置1 m长小便槽要求。
3.2.3 生产区
3.2.3.1  临建设施
3.2.3.1.1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应布置在不受山洪、江洪、滑坡、坍塌及危石等威胁的区域,且基础坚固、稳定性好、周围排水畅通。
3.2.3.1.2 临时建筑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
3.2.3.1.3 临时建筑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
3.2.3.1.4 临时建筑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3.2.3.1.5 施工现场存放设备、材料的场地应平整牢固,设备材料存放整齐稳固,周围通道畅通,且宽度宜不小于1m。
3.2.3.1.6 材料加工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围墙或围栏防护,实行封闭管理,并设排水设施;
b) 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相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c) 加工棚应采用轻钢结构,并应采取防雨雪、防风等措施。
3.2.3.1.7 拌和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合理分区、硬化场地,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b) 料仓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要求,材料及成品存放区地基应稳定;
c) 料仓应设置防倾覆和防雷设施。
3.2.3.1.8 水泵站(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础稳固、岸坡稳定,水泵机组应牢固地安装在基础上;
b) 设有专门的值班工作房;
c) 配备有防洪器材与救生衣等 救生设备;
d) 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e) 泵房内应有足够的通道,机组间距不应少于0.8 m,泵房门应朝外开。
3.2.3.1.9 空气压缩机站(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空气压缩机应选择在基岩或土质坚硬的地点,应远离散发爆炸性、腐蚀性、有毒气体,产生粉尘的场所和生活区;
b) 机房应宽敞明亮,并设有排风、降温设施,处于寒冷地区的空气压缩机站还应设有取暖设备;
c) 机组之间应有足够的宽度,不宜小于2.5~3 m,机组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 m;
d) 冷却水池周围设有防护栏杆;
e) 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基坑的周围设有防护栏杆,栏杆下部有防护网或板,地沟应铺设盖板; 
f) 设置废油收集沟。
3.2.3.2  施工道路
施工道路应符合SL 398的规定。
3.2.3.3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制作与安装、脚手架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制作与安装、脚手架应符合SL 714的规定。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通用要求
3.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1.2 设备设施的适当位置或附近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3.3.1.3 设备设施的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3.3.1.4 设备设施的防护装置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修、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修、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3.3.1.5 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为基准,凡高度在2 m以下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3.3.1.6 露天固定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应设置具有防雨、防晒、防物体打击功能作业棚。
3.3.1.7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况;进场后,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3.1.8 租赁设备或分包企业的设备应纳入本企业设备安全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3.3.1.9 企业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留存相关记录。
3.3.2 土石方机械
3.3.2.1  一般要求
土石方机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整机工作性能正常;
b) 安全保护、防护装置有效;
c) 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可靠;
d) 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正常;
e) 制动装置工作正常;
f) 联轴器工作良好;
g) 金属结构无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紧密;
h) 主要零部件没有变形、裂纹、磨损;
i) 指示装置可靠。
3.3.2.2  推土机
推土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后车窗应配备自动刮水器和洗涤器,并作除霜的布置;
b) 铲刀架、撑杆应完好,不应有变形、开裂;
c) 铲刀操作控制装置应准确有效地控制铲刀处于保持、提升、下降、浮动等状态。
3.3.2.3  装载机
装载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质量不大于700kg的装载机,应做安装落物保护结构的设计;
b) 带前通道的装载机应装备侧面保护装置;
c) 液压胶管的爆破压力应为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
d) 与液压提升能力相关的液压回路,应能满足所有工作位置下的额定载荷。
3.3.2.4  挖掘机
    挖掘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挖掘机应有司机保护结构;
b) 应安装报警指示器,提醒司机已启动自由防落操作和未启动拉铲铲斗、抓斗和正铲工况的载荷力矩限制器;
c) 机械挖掘机应配备回转作业和回转驻车的制动器。
3.3.2.5  压路机
压路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拖式压路机应能在牵引机器的操作台上操纵振动的开关;
b) 自行振动压路机轮辋不应有裂紋、变形,轮毂转动应灵活、不应有异响;
c) 自行压路机刮泥板支架应牢固、完好,工作装置弹簧及支架应完好,固定螺栓应坚固。
3.3.2.6  打夯机
    打夯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动打夯机应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缆线绝缘应完好,不应使用倒顺开关;
b) 内燃式打夯机连接应牢固,无异响;
c) 强夯机的门架、横梁、脱钩器等主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驾驶室挡风玻璃前应设防护网。
3.3.2.7  凿岩机
    凿岩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外露的传动、高温、易碎等危险部位应安装防护罩、防护板等防护装置;
b) 手柄应便于操作人员控制整个机器;
c) 供气管路及配件的耐压值应大于系统中最高气压的150%;
d) 软管应无破损、无老化,使用管接头和管夹连接软管。
3.3.2.8  钻车和潜孔钻机
钻车和潜孔钻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回转或往复运动的零部件,除钎(钻)杆推进机构和行走机构外,应有保护装置;
b) 钻车和钻机的操作机构上应有指示动作的标牌;
c) 干式凿岩钻车和潜孔钻机应装有吸尘装置;
d) 液压钻车的液压系统应安装压力释放装置和压力安全阀。液压 系统和气动装置均应配备压力监控装置。   
3.3.3 桩工机械
桩工机械应符合JGJ 33、JGJ 160的规定。
3.3.4 混凝土机械
    混凝土机械应符合JGJ 33、JGJ 160的规定。
3.3.5 运输机械
运输机械应符合JGJ 33的规定。
3.3.6 钢筋加工机械
3.3.6.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机械安装应坚实稳固,应采用防止设备意外移位的措施;
b) 机身不应有破损,断裂及变形;
c) 金属结构不应有开焊、裂纹;
d) 各部位连接应牢固;
e) 零部件应完整,随机附件应齐全;
f) 外观应清洁,不应有油垢和锈蚀;
g) 操作系统应灵活可靠,各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
h) 传动系统运转应平稳,不应有异常冲击、振动、爬行、窜动、噪声、超温、超压。
3.3.6.2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防护罩或防护板安装应牢固;
b) 接零保护应符合用电规定;
c) 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电气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d) 机械齿轮、皮带轮等高速运转部分,应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
3.3.7 木工机械
3.3.7.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机械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
b) 金属结构不应有开焊、裂纹、变形;
c) 机构应完整,零部件应齐全,连接应可靠;
d) 机械应保持清洁,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e) 操作系统应灵敏可靠,配置操作按钮、手轮、手柄应齐全,反应应灵敏;各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
3.3.7.2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零保护应正确,接地电阻应符合用电规定;
b) 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失压保护装置动作应灵敏有效;
c) 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d) 外露传动部分防护罩、壳应齐全、完整,安装应牢靠;
e) 防护压板、护罩等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有效,指示标志应醒目。
3.3.8 焊接机械
3.3.8.1 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防砸的机棚,并应装设消防器材。
3.3.8.2 电焊机导线应具有良好的绝缘,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 MΩ,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Ω;接线部分不应有腐蚀和受潮。
3.3.8.3 电焊钳握柄绝缘应良好,握柄和导线连接应牢靠,接触应良好。
3.3.8.4 电焊机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宜大于30 m,一次线长度不宜大于5 m,电焊机应设单独的电源开关和自动断电装置,应配装二次侧空载降压器。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应安装可靠防护罩。
3.3.8.5 气体瓶压力表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3.3.8.6 焊机的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焊机内外应整洁,不应有明显锈蚀;
b) 各部件连接螺栓应紧固牢靠,不应有缺损;
c) 机架、机壳、盖罩不应有变形、开焊和开裂;
d) 行走轮及牵引件应完整,行走轮润滑应良好;
e) 焊接机械的零部件应完整,不应有缺损。
3.3.9 动力设备
柴油发电机组、空气压缩机应符合JGJ 33、JGJ 160的规定。
3.3.10 中小型机械
3.3.10.1  一般要求
3.3.10.1.1 中小型机械应安装稳固,接地或接零、漏电保护器齐全、有效。
3.3.10.1.2 室外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应搭设机棚或采取防雨措施。
3.3.10.2  手持式电动工具
3.3.10.2.1  应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淘汰。
3.3.10.2.2  应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3.3.10.2.3  工具的使用、检查与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一般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Ⅰ类工具时,还应在电气线路中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b) 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
c) 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或在电气线路中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d) 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电源控制箱和电源耦合器等应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狭窄作业场所操作时,应有人在外监护;
e) 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做好绝缘电阻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
3.3.10.2.4  电源线长度应小于5 m,不应有接头,且无破损、无老化,不穿越通道。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食堂
3.5.1.1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3.5.1.2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3.5.1.3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3.5.1.4 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3.5.1.5 可能对操作者造成伤害的炊事机械危险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且可靠、实用。
3.5.1.6 凡有用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场所(含用餐场所、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房间等),均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且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的房间内。
3.5.1.7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应符合DB11/ 450的规定。
3.5.2 仓库
3.5.2.1  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5.2.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 m2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3.5.2.3  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
3.5.2.4  储存物品定置管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梁、柱之间应留有0.5 m的安全距离。
3.5.2.5  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3.5.2.6  仓库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3.5.3 宿舍
3.5.3.1  宿舍室内高度不应小于2.5 m,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 m,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 m2,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应超过15 人。
3.5.3.2  宿舍内不应使用通铺,床铺高度不应小于0.3 m,尺寸不应小于1.9 m×0.9 m,床铺间距不应小于0.3 m,床铺搭设不应超过2层。
3.5.3.3  宿舍内宜设置烟感报警装置。
3.5.3.4  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
3.5.3.5  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应有取暖措施,宜设置空调、电暖气或集中供暖,不应使用煤炉等明火设备取暖。      
3.5.4 自有配送车辆
3.5.4.1 车辆前窗右上角应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办理货车通行证手续。
3.5.4.2 车身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缺损。前、后保险杠,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安装牢固、无缺损。
3.5.4.3 底盘各部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完好,位置正确;灯光系统、喇叭、雨刷器工作正常,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3.5.4.4 车辆牌照清晰,挂贴部位统一;安全带、备用胎、车身反光标识、停车三角警告牌等齐全、完好;车辆应配备灭火器,且在有效期内,压力等指标合格。
3.5.4.5 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货箱应无渗水、滴水、漏水、扬尘;货厢门启闭灵活、轻便、锁止可靠;尾板工作可靠。
3.6 用电
用电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7 消防
消防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 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以下措施:
a) 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或采取干式捕尘措施,不应打干钻;
b) 水泥储存、运送、混凝土拌和等作业 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c) 密闭容器、构件及狭窄部位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加强通风,并佩戴防护电烟尘的防护用品;
d) 地下洞室施工应有强制通风设施,确保洞内粉尘、烟尘、废气及时排出;
e) 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9.2 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站,拌和楼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隔音值班室,且配备防噪声耳等个体防护用品;
b) 木工机械、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c) 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应布置在靠近居民区、工厂、学校、施工生活区。
3.9.3 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通风、密闭等措施,并配备防毒等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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