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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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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污水处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污水处理(再生水)厂、排水管网及泵站养护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删)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压力容器
GB 2893 安全色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范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
GB/T 4219.1 工业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道系统
GB/T 5972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使用规范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3922.1 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总则
GB/T 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
GB 19517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 23858 检查井盖
GB 26410 防爆通风机
GB 28232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CJ/T 158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CJJ 120 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规程
CJJ 252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6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JB/T 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JB 852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安全要求
JBJ 6 工厂电力设计规程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HJ/T 262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格栅除污机
HJ/T 250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旋转式细格栅
HJ/T 26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刮泥机
QB/T 3802 化工用硬聚氯乙烯管件
SL 255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DB11/T 450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素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3.2 场所环境
3.2.1 建筑物
3.2.1.1 属于危险构件物和危险房屋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房屋鉴定,根据鉴定意见,采取相 应安全措施。
3.2.1.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1.3 厂房和仓库内不应设置宿舍。
3.2.1.4 污水、及再生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GB50141和GB50204的规定。构筑物的混凝土池壁与底板、壁板间湿接缝以及施工缝等的混凝土应密实、结合牢固。池体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a)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它设计文件;
b) 测量放线资料和沉降观测记录;
c)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3.2.1.5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2.2 厂区环境
3.2.2.1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符合GB50187和GB50014的规定。应设有安全通道,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运行;设备设施布置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安全通道和检修空间。
3.2.2.2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必须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盖板应能承受2000N/m2均布荷载;井盖应符合GB/T23858中的相关要求;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GB4053的规定。
3.2.2.3 厂内的铁路、道路设施(包括车辆、铁路、道口、道路安全标志等)以及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道路运输车辆、货物装卸、车辆行驶应符合GB4387的规定。
3.2.3 车间环境
3.2.3.1 厂房照明应符合GB50033、GB50034和CJJ120中的相关规定。在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加氯间、沼气发电机房、沼气锅炉机房、臭氧发生间、装卸氯瓶区、硫酸储存区等区域应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初沉池、生物反应池、二次沉淀池等大型户外构筑物群区的照明宜采用广照型的高杆灯。
3.2.3.2 厂房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GB50019中的相关要求;格栅间、泵房、砂水分离车间、脱水机房、管廊、加氯间、酸库等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小时。
3.2.3.3 噪声控制措施应符合GBJ87的规定,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各工作场所的噪声接触限值应符合GBZ2.2。
3.2.4 建筑物防雷
3.2.4.1 防雷措施应包括建筑物防雷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
3.2.4.2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室外大型设备等应按GB50057、DL/T620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保持完好。其中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加氯间等设施应按照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进出防雷保护区的金属线路应加装防雷保护器,保护器应可靠接地。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生产设备设施上使用的需强制检测的元件、仪器仪表、变送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防雷电、防静电设施等均应齐全有效。
3.3.1.2 生产现场使用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可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
3.3.1.3 各类水池检修放空或长期停用时,应根据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并应对池内配套设备进行妥善维护。
3.3.1.4 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应采取除臭措施。
3.3.1.5 定期对厂内各类设备、管线进行维护,不应有积尘、油垢和锈蚀,无跑冒滴漏现象,设备铭牌应完整、清晰。
3.3.1.6 使用或储存酸碱等腐蚀性液体的车间、库房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等防护措施。
3.3.1.7 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重点设备设施在较低或较高温度下能正常运行。
3.3.1.8 设备安装牢固、地脚螺栓齐全紧固,所有传动部位连接牢靠,易触及的传动机构、旋转部位应安装安全有效防护装置,并用箭头标示运转方向。
3.3.1.9 在设备运转过程中,禁止进行任何维修工作。停机检修时,应对设备进行断电处理,应将就地按钮置于停止位置,并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3.3.1.10 设备电气连接可靠,接线端子及接线柱接触面无烧灼,接地装置有效;电机的检修周期应根据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及运行情况确定,大修周期宜为1-2年,小修周期宜为0.5-1年。
3.3.1.11 在初沉池、生物反应池、二沉池等构筑物上应悬挂安全标识,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3.3.1.12 格栅间、污泥脱水机房、管廊等可能存在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危害场所内应设置固定式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宜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火灾报警、视频等集中监控室。
3.3.1.13 生产设备设施应采用防腐蚀材料或采用防腐措施。
3.3.1.14 直接与污水、污泥、气体接触的仪表传感器防护等级应为IP68;室内变送器、控制器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4;室外变送器、控制器的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65。所有安装在污水处理现场的仪表均应按照防潮、防腐要求配备保护箱、遮阳罩、不锈钢支架等附件,并应可靠接地。
3.3.1.15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按GB14050的规定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重复接地。
3.3.1.16 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加氯间、臭氧发生间、硫酸储存区等防爆场所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电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b) 控制开关及按钮应采用本安型或隔爆型设备;
c) 照明灯具应采用隔爆型设备。
3.3.2 泵类设备(含高低压干式泵、螺杆泵、潜水泵等)
3.3.2.1 机组布置和通道间距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
3.3.2.2 泵房内地坪应设集水沟排除地面积水,其地坪宜有1%倾向集水沟的坡度,并在集水坑内设抽吸积水的水泵。
3.3.2.3 应定期维护泵房集水池的水位标尺或液位计,及时清除沉积的污泥、杂物等,并做好记录。
3.3.2.4 基座坚实,应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牢固,应定期检查螺栓及防松动装置是否完好,有无松动。
3.3.2.5 安装潜水泵时,电缆线应架空且不宜过长,下水时切勿使电缆受力。必须配置漏电保护。
3.3.2.6 应注意泵的运行电流、电压的变化。当运行电流超过额定电流、运行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5%时,应立即停止泵运行,检查原因,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3.3.2.7 检查泵各部轴承温度是否超限:滑动轴承不应超过65℃,滚动轴承不应超过75℃;检查电动机温度是否超过铭牌规定值,检查轴承润滑情况是否良好,并做好记录。
3.3.2.8 应设置低液位保护装置。
3.3.2.9 泵运行时应转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和噪声。
3.3.2.10 泵轴封机构、联轴器、电机、电气元件运行中应无异常情况。
3.3.2.11 离心式泵应检查填料(盘根)密封情况,填料箱温度和平衡装置回水管的水量是否正常;应经常注意观察压力表,真空表及吸水井水位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3.3.3 闸阀门类设备
3.3.3.1 手轮、手柄及传动机构均不应作起吊用,禁止碰撞。
3.3.3.2 带有旁通阀的闸阀在开启前应先打开旁通阀。
3.3.3.3 检查及维修输送有毒有害介质的闸阀门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3.3.4 应定期对闸阀门进行保养,巡视检查密封性,并做好记录。
3.3.4 格栅间及格栅
3.3.4.1 格栅除污机设计及安装宜满足HJ/T262的规定。旋转式格栅设计及安装宜满足HJ/T250的规定。
3.3.4.2 格栅上部应设置工作平台,其高度应高出格栅前最高设计水位0.5m,工作平台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
3.3.4.3 格栅工作平台两侧边道宽度宜采用0.7m~1.0m。工作平台正面过道宽度,采用机械清除时不应小于1.5m,采用人工清除时不应小于1.2 m。
3.3.4.4 格栅间应设置每小时换气10次以上的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与报警装置。
3.3.4.5 格栅除污机、输送机和压榨脱水机的进出料口宜采用密封形式,根据周围环境情况,宜设置除臭处理装置。
3.3.4.6 检修格栅应至少2人,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3.3.4.7 格栅开启前应进行点动,如发现过扭矩现象,应立即停机处理。
3.3.4.8 格栅运行过程中应定时巡视,并做好记录。应及时清除栅条(鼓、耙)、格栅出渣口及机架上悬挂的杂物。
3.3.4.9 孔板式格栅与转鼓式格栅应保持冲洗水系统运行正常,无泄漏,泄水闸门灵活可靠。
3.3.4.10 抓斗式格栅操作手柄及电缆绝缘良好,无破损,使用操作手柄时,应防止电缆拖拽和扭曲。
3.3.4.11 抓斗式格栅运行过程中钢丝绳应无断股、无杂物缠绕,液压油管应无杂物缠绕。
3.3.4.12 抓斗式格栅手动操作前应就地进行试验,运行中抓斗应保持平稳,不应撞击构筑物,如果抓斗因为水流冲击而两侧发生倾斜不同步进入栅条时,应及时调整。
3.3.5 除砂间及吸除砂设备
3.3.5.1 应及时清理处置渣砂及清洗地面。
3.3.5.2 如果在砂水分离间内设有跌水井,应对跌水井进行密封除臭处理。
3.3.5.3 旋流沉砂池的搅拌器应保持连续运转,并合理设置搅拌器的转速。当搅拌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向该池进水,并做好记录。
3.3.5.4 采用气提式排砂的沉砂池,应定期检查储气罐安全阀、鼓风机过滤芯的堵塞情况。
3.3.6 沉淀池及刮吸泥机设备
3.3.6.1 设计及安装应满足HJ/T 265的规定。
3.3.6.2 对设有积泥槽的刮吸泥机,应定期清除槽内污物,并做好记录。
3.3.6.3 行走轮为钢轮时运行应无啃轨现象;行走轮为胶轮时运行轨道应平整。
3.3.6.4 应在联轴器设置剪断销。
3.3.6.5 定期检查浮渣井,必要时应定期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并做好记录。
3.3.6.6 初沉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 m。
3.3.6.7 初沉池刮泥机行走轨沿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在轨道沿途设置防护扶手或在走道坠落侧设防护栏杆。
3.3.6.8 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污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闸阀和排泥管。
3.3.7 鼓风机房及鼓风机设备
3.3.7.1 设备配套管线应有明显的标识,空气管道无腐蚀,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3.3.7.2 风机进气口或进气管路直通大气时应加装保护网或其他安全设施。
3.3.7.3 大中型鼓风机必须设置急停按钮。
3.3.7.4 应有明显的高温及噪音标识。
3.3.7.5 应有风机转向标识、风流标识应齐全。
3.3.7.6 鼓风机在运转中噪声应小于85dB。
3.3.7.7 应定期检查鼓风系统消音器消音材料,若有腐蚀、老化、脱落现象,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3.3.7.8 大中型鼓风机应设置单独基础,机组基础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3.3.7.9 采用沼气燃气发动机作为鼓风机的动力时,可与电动鼓风机共同布置,其间应有隔离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防爆规范的要求。
3.3.7.10 对以沼气为动力的鼓风机,每班应加强巡查,检查气压、沼气管道和闸阀,发现漏气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3.8 表面曝气类设备
3.3.8.1 表曝机减速箱动密封处应密封良好,不应有渗漏现象。
3.3.8.2 表曝机上应有明显的叶轮转向标志。
3.3.8.3 表曝机电气控制柜具有启动、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断相保护、漏电保护及报警等功能,应符合ZBK45020的规定。
3.3.8.4 水下线路符合绝缘要求、防水要求,水下工作部分的表面应涂防腐涂料。
3.3.8.5 表曝机电源零线应接地。
3.3.8.6 运行时产生的环境噪声声压级应小于85dB;空载运行时声压级应不大于80dB。
3.3.8.7 带有升降装置的表曝机,其升降动程应不小于200mm。
3.3.9 脱水机房及脱水机设备
3.3.9.1 脱水机房应靠近污泥浓缩池或沉淀池,宜处于生产管理区和生活区的夏季风向下风口。
3.3.9.2 脱水机房的高度应保证机件起吊需要,吊件与在位设备间应有不小于0.5m的净空。
3.3.9.3 各种污泥脱水设备脱水完毕后,应立即将设备冲洗干净,带式脱水机应将滤布冲洗干净。
3.3.9.4 及时清理遗撒絮凝剂,在工作通道、溶药系统周围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3.3.9.5 脱水机房应设置通风系统,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对选用全封闭式脱水机或在脱水机上设有抽气罩的脱水机房可适当减少换气次数,对初沉污泥脱水时应适当增加换气次数。
3.3.9.6 带式脱水机应巡视检查反冲洗水系统、滤布纠偏系统和投药系统等,并做好记录。
3.3.9.7 离心脱水机停机前应先关闭进泥泵、加药泵,并清洗转鼓;停机后,应间隔30 min后再次启动。
3.3.9.8 机房地面应设置排水系统,滤液和清洗水应进行收集处理,不应直接排放。
3.3.10 消化类设备设施
3.3.10.1 沼气管道、沼气贮罐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28的规定。
3.3.10.2 厌氧消化系统的电气集中控制室不宜与存在沼气泄漏可能的设施合建,场地条件许可时,宜建在防爆区外。
3.3.10.3 应定期检查二级消化池上清液管、静压排泥管的通畅情况、消化池沼气管线冷凝水排放情况,定期检查消化池及其附属沼气管线的气体密闭情况,并做好记录。
3.3.10.4 应定期检查消化池污泥的安全溢流装置、定期检查和校验沼气系统中的压力安全阀,并做好记录。
3.3.10.5 消化池热交换器长期停止使用时,应关闭通往消化池的相关闸阀,并将热交换器中的污泥放空。
3.3.10.6 消化池附属泵房、阀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应定期维修和校验,并做好记录。
3.3.10.7 消化池运行前,气相空间宜进行氮气置换。
3.3.10.8 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应在室外,并应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应设回火防止器。
3.3.10.9 消化池顶部必须设置避雷针,应定期检查检测接地电阻,并做好记录。
3.3.10.10 消化池中控塔入口应设置放电棒。
3.3.11 管廊
3.3.11.1 管廊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3.11.2 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电话、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系统、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3.3.11.3 安全出入口处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对综合管廊建设的时间、规模、容纳的管线等情况进行简介。
3.3.12 沼气气柜
3.3.12.1 沼气应充分利用,剩余沼气不得直接排放,应使用燃烧器燃烧。
3.3.12.2 沼气柜水封槽内水的pH值应定期测定,当pH值小于6时,应换水并保持压力平衡,严禁出现负压,气柜低位时严禁排水。
3.3.12.3 沼气柜的柜顶和外侧应涂饰反射性色彩的涂料。
3.3.12.4 通入沼气前,气相空间宜进行氮气置换。
3.3.12.5 低压浮盖式沼气柜的水封应有防冻措施;湿式沼气柜水封的加热与保温设施冬季前应进行检修。
3.3.12.6 应定期对湿式气柜的导轨和导轮进行检查,以防气柜出现偏轨现象,并做好记录。
3.3.12.7 干式沼气柜柔膜压力应控制在2500 Pa ~10000Pa,湿式沼气柜的压力2500 Pa~4000Pa。
3.3.12.8 消化系统停止运行时,应将气柜内气体完全放空,严禁气柜载满气体搁置,沼气贮存设备因故需放空时,应间断释放,严禁将贮存的沼气一次性排入大气。
3.3.13 沼气发电机(内燃机)及机房
3.3.13.1 应定期清洗沼气、空气过滤装置、定期检测沼气稳压罐,并做好记录。
3.3.13.2 应经常检查沼气发电机进气管路,防止漏气及冷凝水过多而影响供气。
3.3.13.3 应定期清洗、检修发电机组余热利用系统的管道、闸阀、换热器等,并做好记录。
3.3.13.4 在发电、供电等各项操作中,应执行有关电气设备操作票制度。
3.3.13.5 发电机组备用或待修时,应将循环水的进、出闸阀关闭,放空主机及附属设备内的存水。
3.3.13.6 发电机系统的冷却用水应使用软化水或在循环水中加入阻垢剂。必要时,应更换循环水。
3.3.13.7 冬季运行时,发电机启动前应检查润滑系统,停止运转后应及时排放水箱中的冷却水。
3.3.13.8 进入沼气发电机(内燃机)的沼气应采取脱硫处理措施。
3.3.13.9 沼气发电机(内燃机)运行高温区域应有明显标志。
3.3.13.10 沼气发电机(内燃机)应装有急停装置,可紧急切断沼气内燃机运行,同时可切断沼气供气。
3.3.13.11 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沼气泄漏报警装置。
3.3.13.12 发电机房入口应设置放电棒。
3.3.14 沼气燃烧器
3.3.14.1 冬季沼气管道及火种气管应做保温处理。
3.3.14.2 废气燃烧器宜选用混凝土基础。
3.3.14.3 应安装防风罩,防风罩安装应采用单独支撑,不能直接固定在外罩上。
3.3.14.4 应定期检查自动式沼气燃烧器的自动点燃程序及母火管路的压力,并做好记录。
3.3.14.5 应定期清理沼气燃烧器火焰喷嘴的污物,并做好记录。
3.3.14.6 应定期校核沼气燃烧器上的压力表、定期保养和维修沼气燃烧器管路上的电动闸阀,并做好记录。
3.3.14.7 采用电子点火装置的,应定期检查接地母线,并做好记录。
3.3.14.8 人工点火操作时应确认周围空气中沼气浓度处于安全范围。点火时,操作人员应与燃烧器保持一定距离,并站在上风向。
3.3.14.9 废气燃烧器在运行期间,应定时监控火焰燃烧情况,并做好记录。
3.3.14.10 沼气燃烧器启动前,应确保主气管的手动阀和点火管路的手动阀开启。
3.3.14.11 每天应通过燃烧器底部的阀门排放冷凝水,并做好记录。
3.3.14.12 燃烧器长期停运时,应将主气管的手动阀门关闭。
3.3.14.13 燃烧器每月应点火一次,并做好记录。
3.3.15 脱硫装置
3.3.15.1 应定期检查并记录脱硫装置的温度和压力,当采用保温加热的脱硫装置时,应定期检查保温系统。
3.3.15.2 定期清理和更换反应塔内喷淋系统的部件。
3.3.15.3 应定时排放脱硫装置内的冷凝水。
3.3.15.4 干式脱硫装置当填料再生或更换后、恢复通入沼气前,宜采用氮气置换。
3.3.15.5 湿式脱硫装置应确保碱液溢流通畅,定期补充碱液,冲洗并清理碱液管线、不应堵塞;当操作间内出现碱液泄漏时,应使用清水及时冲洗。
3.3.16 除臭装置
3.3.16.1 收集系统、控制系统、处理系统的运行工况良好。
3.3.16.2 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保持稳定的集气效果。
3.3.16.3 运行中出现异常,控制系统报警应停机检查,消除故障后恢复运行。
3.3.16.4 处理系统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
3.3.16.5 停止运行时,应打开屏蔽棚通风。
3.3.16.6 生物除臭系统管路连接可靠,风机安装隔音挡板。
3.3.16.7 喷淋水箱安装液位保护装置及应急排放口。
3.3.16.8 风管管头距离地面30厘米。
3.3.16.9 运行时转动无异响、异常振动。
3.3.17 污泥热干化系统
3.3.17.1 除进行维护保养外,流化床干化系统应在全自动状态下运行。
3.3.17.2 不应对运行程序,尤其是与连锁和关闭信号有关的程序进行修改。
3.3.17.3 定期对干化系统传感器、仪器仪表进行检测校验。
3.3.17.4 干化系统管路、阀门密封性应达到完全密封的要求。
3.3.17.5 湿污泥储仓应保持微弱的负压环境,干化系统应设置除臭装置,且除臭风机应有独立的供电系统。
3.3.17.6 干化系统中的所有阀门应设计为气动阀门,干化系统气密性应良好。
3.3.17.7 干化系统应设置与温度、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等指标相关的报警停机程序。
3.3.17.8 干化系统所有设备及管路都应做保温处理。
3.3.17.9 干化系统所有管道设备应做等电位连接。
3.3.17.10 干化系统应安装惰性气体补充装置。
3.3.17.11 粉尘分离装置(旋风分离器)应内设防磨损材料。
3.3.17.12 干化车间每层应有急停按钮。
3.3.17.13 污泥热干化尾气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3.3.17.14 应定期对热交换器、风帽、旋风分离器、高水位报警点、风室挡板等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并应对所有的密封磨损情况进行详细地检查,并做好记录。
3.3.17.15 流化床运行时应连续监测气体回路中的氧含量浓度,不应在高氧量下连续运行。
3.3.17.16 停机检修时应清空干燥器内的干泥。
3.3.17.17 停机检修前应对流化床进行降温、卸料及空气置换;检修期间,应按照“有限空间作业规程”进行作业;检修结束后,应关闭所有仓门。
3.3.18 石灰干化设备
3.3.18.1 污泥石灰干化设备应是一个密封回路,所有进出料口、连接口、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应作密封处理,无粉尘等外泄。
3.3.18.2 石灰干化设备固定部分应有绝热保温层,如果转动部件温度较高,又不易作绝热保温,需采取其它有效的防护措施。
3.3.18.3 设备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3.3.18.4 污泥石灰干化系统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围挡。
3.3.18.5 系统正常开机的操作步骤应遵循与正常物流方向相反顺序的原则。
3.3.18.6 如石灰干化系统设置在室内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3.3.19 污泥输送设备
3.3.19.1 污泥及栅渣输送设备应设有机械和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3.3.19.2 皮带输送机输送污泥,其倾角应小于20°;螺旋输送机输送污泥,其倾角宜小于30°。
3.3.19.3 螺旋输送机的物料填充系数不应大于0.3,转速应不超过允许的极限转速。
3.3.19.4 皮带输送机的输送带应耐磨、耐油、耐腐蚀、耐高温(输送石灰污泥时)。其搭接处应采用平整、牢固的接头。
3.3.19.5 皮带输送机全长应装有侧边挡板和密封罩,并镶有橡胶板。
3.3.19.6 螺旋输送装置应安装基础稳固,与设备连接可靠,螺旋无变形,盖板完好紧固;运行时转动无异响、无异常振动。
3.3.19.7 板输送机应供料均匀并设有防逆转装置。
3.3.20 筛分设备
3.3.20.1 启动前应检查筛网是否损坏,减速机油位是否正常。
3.3.20.2 筛分设备的两侧护板高度设计应适当,或在筛箱上部安装防护罩。
3.3.20.3 筛分系统的给料装置应根据粒径需要设置篦子。
3.3.21 翻抛机
3.3.21.1 驾驶人员应经过翻抛机驾驶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3.21.2 翻抛机驾驶室应有良好的密封,并应设置相应的压强指示系统。
3.3.21.3 驾驶员启动发动机前应检查水位、机油、液压系统、链条拉紧状态、燃料管、齿刀等,确保正常后方可启动。
3.3.21.4 驾驶员在上机操作前,应确保在翻抛范围内无人员和障碍物存在。
3.3.21.5 驾驶室内、外不应搭乘非驾驶人员,进行工作时,应只由司机一人操纵手柄。
3.3.21.6 翻抛机驾驶室内应有新鲜空气输入装置和尘雾去除装置。
3.3.21.7 翻抛机内应设有逃离面具、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工具。
3.3.21.8 当驾驶机械在倾斜地上行驶时,倾角不应超过10度。
3.3.21.9 机械停止使用时,应降低所有的升起设备。
3.3.21.10 维护和修理工作(包括清洁工作)应在关掉发动机、机械冷却的情况下进行。
3.3.22 混料设备
3.3.22.1 进料口应设置篦子。
3.3.22.2 若混合器长期不运转,应将混合器内所有物料清理干净,并用油布对混料系统所有机械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擦拭。
3.3.23 造粒设备
3.3.23.1 设备运转中,禁止任何物件、器具伸入料斗内。
3.3.23.2 设备正常停机后应用油料封盘,应将造粒机内腔物料清理干净。如果超过48小时不运行,应将造粒盘取出用废机油浸泡维护。
3.3.24 污泥堆肥车间
3.3.24.1 污泥堆肥车间应有良好的车间通风系统,车间内的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GBZ 2.1的规定。
3.3.24.2 车间内有大型混料、布料等设备时,设备噪声应小于85dB,超过85dB时进入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耳罩。
3.3.24.3 污泥堆肥车间的钢架结构应经过防腐处理,防腐等级达到st3级要求。
3.3.24.4 污泥堆肥车间地面满足翻抛机等设备的承重要求,并设有渗滤液的收集系统。
3.3.25 二氧化氯制备系统
3.3.25.1 发生器的设计及电气设计应符合GB 19517和GB 5083或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际组织认可的规定。
3.3.25.2 发生器采用的PVC材料应符合GB/T 4219.1和QB/T 3802或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际组织认可的规定。
3.3.25.3 发生器的制造应符合JB/T 2932或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际组织认可的标准的规定。
3.3.25.4 车间内二氧化氯最高允许浓度应小于1mg/m3,应有不低于每小时换气15次的通风设施。
3.3.25.5 二氧化氯发生器与配电装置宜分室放置。
3.3.25.6 二氧化氯发生器出口与外接管路直径应一致,出口应安装止回阀。
3.3.25.7 出药管路应采用聚氯乙烯或ABS塑料管。
3.3.25.8 反应器及原料罐出口阀门的过滤网应定期清洗,并做好记录。
3.3.25.9 关闭发生器前应提前关闭计量泵电源,停止加料,水射器将设备中二氧化氯气体抽完。
3.3.25.10 开机前应确保防爆口塞子处于塞紧状态。
3.3.25.11 开机前应检查水浴补水阀是否开启,并应确认水浴箱中自来水是否充足。
3.3.25.12 照明和通风设备开关应设置在车间外部,并备有防毒面具等应急装备。
3.3.25.13 盐酸的采购和存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3.25.14 固体氯酸钠应单独存放,且与设备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库房应通风阴凉。
3.3.25.15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不应相互接触,应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3.3.26 臭氧系统
3.3.26.1 与臭氧气体或溶解有臭氧的水体接触的材料须耐臭氧腐蚀,输送臭氧气体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3.3.26.2 供应氧气的气源装置的设置位置及输送氧气管道的敷设须满足GB 50030的有关规定。氧气放散不得在室内排放,室外排放必须引至安全地点。
3.3.26.3 臭氧发生器的安全设计应符合GB 5083和GB 28232的规定,臭氧发生器电气的安全设计应符合按GB/T 4064的规定。
3.3.26.4 臭氧发生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并符合GB 150中对设备密封性的规定。
3.3.26.5 应设置臭氧尾气破坏装置,以氧气为气源的臭氧处理设施中的尾气不应采用活性炭消除方式,电加热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宜设在室内,室内应有强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加设空调设备。催化剂接触催化和活性炭吸附的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宜直接设在臭氧接触池池顶,且露天设置。
3.3.26.6 氧气气源设备的四周应设置隔离设施,氧气气源设备的四周(在30米半径范围内)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它物品,不应在任何储备、输送和使用氧气的区域内吸烟或有明火,不应动火及从事烧焊作业。
3.3.26.7 臭氧发生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有遮蔽的场所,应保持一定数量的通风设备处于工作状态,室内环境温度不应大于40℃。系统运行时,臭氧发生器设备间和尾气破坏设备间臭氧浓度应低于0.16mg/m3。
3.3.27 超(微)滤膜装置
3.3.27.1 超滤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T 2932的规定。
3.3.27.2 超滤装置的防腐性能、防渗漏性能和耐压性能应符合GB/T 13922.1的规定。
3.3.27.3 超滤装置的电控设备性能应符合GB/T 14048.1的规定。
3.3.27.4 浸没式膜装置膜池应安装液位计。
3.3.27.5 浸没式膜装置反洗排水池应安装高液位报警装置。
3.3.27.6 停机时间过长应按照要求将膜浸泡在水中或专用药剂中。
3.3.27.7 外压式过滤膜系统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声纳测试,膜元件出现问题,应及时隔离或修补,并做好记录。
3.3.28 渗透装置
3.3.28.1 停机时间过长应按照要求将膜浸泡在水中或专用药剂中。
3.3.28.2 应定期巡查管道及膜压力容器,发现漏水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3.28.3 启动前应将系统内空气排出。
3.3.28.4 应设置与加药系统连锁的急停装置。
3.3.28.5 保安过滤器压差达到设计值后应及时更换新的滤芯,并做好记录。
3.3.29 砂滤池
3.3.29.1 冲洗滤池前,应开启洗水管道上的放气阀,待残气放完后方能进行滤池冲洗。
3.3.29.2 冲洗滤池时,排水槽、排水管道应通畅,不应有壅水现象。
3.3.29.3 冲洗滤池时,冲洗水阀门应逐渐开大,高位水箱不得放空。
3.3.29.4 采用气水反冲洗时,空压机应有备用,并保持恒压运行,避免跑砂。
3.3.29.5 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池中的水位不应低于排水槽,不应暴露砂层。
3.3.29.6 每日检查阀门、冲洗设备、电气仪表等的运行状况,并定期保养、维修。
3.3.30 硫酸投加系统
3.3.30.1 硫酸间宜双人双锁管理。
3.3.30.2 进入硫酸间操作时,操作人员需与硫酸源保持一定距离。
3.3.30.3 硫酸间及硫酸储存区内应设置给水设施或储存用于中和的碱液,如储存碱液,应定期测试硫酸间内用于中和的碱液的浓度,碱液的pH值在9—10之间,并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3.30.4 硫酸间应防水,避免阳光照射,地面应为耐酸、耐腐蚀的坚固水泥地面。
3.3.30.5 硫酸不应用金属容器储存,应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碱类、碱金属、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严禁烟火。
3.3.31 紫外消毒装置
3.3.31.1 紫外消毒装置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208的规定,水上部件不应低于IP65或当量等级,水下部件不应低于IP68或当量等级。
3.3.31.2 紫外消毒装置应设置温度过高保护、低水位保护、清洗故障报警、灯管故障报警。
3.3.31.3 紫外消毒渠水深应满足灯管淹没要求,消毒水渠无水或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行水位时不应开启设备。
3.3.31.4 紫外消毒渠上应设置盖板,如需观察灯管应佩带紫外线防护眼镜。
3.3.31.5 定期对玻璃套管进行人工清洗,操作及更换灯管时应戴干净手套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
3.3.32 石灰加药装置
3.3.32.1 除尘器出口应畅通,无异物。
3.3.32.2 冲料前应关闭料仓出口开关。
3.3.32.3 启动除尘器时不应冲料。
3.3.32.4 停机后应冲洗管路。
3.3.32.5 石灰罐搅拌器搅拌轴不应反转及空载运行。
3.3.32.6 应定期清洗石灰罐及搅拌器叶片,并做好记录。
3.3.32.7 启动给料机之前应先启动螺旋输送器,停止螺旋输送器之前应先停止给料机。
3.3.33 甲醇投加系统
3.3.33.1 甲醇应存放在专用储罐、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贮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3.33.2 甲醇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控、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保温、保冷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3.33.3 人员进入罐区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严禁携带手机、打火机、火柴等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罐区,严禁私自在储罐安全防护栏周边30米以内进行动火、动土作业。严禁穿带钉鞋进入罐区或到储罐、槽车上进行操作。
3.3.33.4 机动车辆应安装阻火器后方可进入罐区。
3.3.33.5 罐区不应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应保持畅通,不应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应积存油、瓦斯和渗漏甲醇残液。
3.3.33.6 甲醇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贮存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室内贮存应设置防爆灯具。
3.3.33.7 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取样分析后的残液、充装后管道内的残液、泄漏、设备维修时的排放残液等应有回收系统,不得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3.3.34 热水解系统
3.3.34.1 热水解系统应设置为自动运行模式。
3.3.34.2 进入热水解系统区域应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手套、防护眼镜、高能见度的服装、耳朵的防护用品和呼吸道的防护用品。
3.3.34.3 热水解设备与管线应必须进行接地。
3.3.34.4 热水解系统的安全阀、爆破片应定期校验。
3.3.34.5 热水解系统的管线、阀门应设置隔热层。
3.3.35 化验室
3.3.35.1 化验室应建立化学药品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剧毒药品应设专柜存放,并双人双锁保管。
3.3.35.2 化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滑,不应铺设地毯。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
3.3.35.3 化验室应备有消防设备,如黄沙桶和四氯化碳灭火器等,黄沙桶内的黄沙应保持干燥,不可浸水。
3.3.35.4 加热挥发性或易燃性有机溶剂时,不应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应在水浴锅或电热板上缓慢进行。
3.3.35.5 电热设备所用电线应经常检查是否完整无损。电热器械应有合适垫板。
3.3.35.6 从事产生有害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3.3.35.7 压力容器如氢气钢瓶等应远离热源,并停放稳定。
3.3.36 雨水口及检查井
3.3.36.1 井盖的标识与管道的属性相一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管道的井盖上应分别标注“雨”、“污”等标志。
3.3.36.2 铸铁井盖和雨水箅子宜加装防盗装置,井深超过1.5m的应设置防护网。
3.3.36.3 井盖或箅子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恢复。
3.3.36.4 检查井安装的爬梯或踏步应紧固,定期做防腐处理。
3.3.37 排水管道
3.3.37.1 运行养护的管道应无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结构和功能缺陷。
3.3.37.2 发现管道塌陷、冒水等事故后,在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及时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
3.3.38 盖板沟
3.3.38.1 盖板不翘动、无缺损、无断裂、不露筋、接缝紧密;无覆土的盖板沟其相邻盖板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
3.3.38.2 墙体无倾斜、无裂缝、无空洞、无渗漏。
3.3.39 虹吸管
3.3.39.1 无渗漏、裂缝、变形、错口、脱节、积水等情况。
3.3.39.2 过河倒虹管的河床覆土不应小于0.5m。
3.3.39.3 在通航河道上设置的倒虹管保护标志应定期检查和油漆,保持结构完好和字迹清晰。
3.3.40 截流设施
3.3.40.1 截流井、闸门、鸭嘴阀、拍门等截污设施应完好有效。
3.3.41 泵站设施
3.3.41.1 围墙、道路、泵房、格栅间等泵站所属设施保持完好。
3.3.41.2 泵站设施外表做除锈、防腐措施。
3.3.41.3 集水池水位控制在安全液位范围内。
3.3.41.4 泵站危险区域采取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
3.3.42 清疏设备
3.3.42.1 吸污系统、高压泵、高压泵吸管、高压水管、卷盘、罐体、液压系统等各部件结构完好,运行正常。高压射水设备的辅助驱动、水箱、高压水管、卷盘、操作系统等各部件结构完好,运行正常。真空吸泥设备的吸污管、吸污设备、罐体等各部件结构完好,运行正常。
3.3.42.2 各连接、固定部位固定紧固,无松动或泄漏点。
3.3.42.3 装设有压力表、泄压装置、连锁报警装置、限位固定装置、指示装置、防护罩等安全装置,且使用功能正常。
3.3.42.4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齐全、清晰有效。
3.3.42.5 控制器面板上有清晰、完整的按钮功能提示标签。
3.3.42.6 高压水管有导轨装置及防磨损的防护套,且无挤压、损坏、变形等情况。
3.3.42.7 水管材质应选用耐压材料,破裂值应大于额定工作压力2.5倍。
3.3.42.8 未使用时水管连接到固定接头处且固定紧固;真空提升臂应处于束缚位置,并夹紧。
3.3.42.9 行驶时水管卷盘链条保护处于锁紧状态。
3.3.42.10 泥罐、大臂密封完好,无破损。
3.3.42.11 使用完毕后设备各控制开关应处于正确位置。
3.3.42.12 冬天水泵排水阀关闭。
3.3.42.13 罐体、水泵、水管等冬天无储水及污泥,有保温措施。
3.3.43 车载电视检查设备
3.3.43.1 起吊机构、爬行机构、控制操作机构、电缆鼓盘、车载发电机、数据采集及终端显示系统等各部件无损坏,使用功能灵敏、正常。
3.3.43.2 各连接部位固定牢固、无松动。
3.3.43.3 鼓盘驱动链条及齿轮等无破损。
3.3.43.4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齐全、清晰有效。
3.3.43.5 控制器面板上有清晰、完整的按钮功能提示标签。
3.3.43.6 电缆线有导轨装置、锁紧装置及防磨损的防护套,有防水保护,且电缆无挤压、损坏、弯曲等情况。
3.3.43.7 电缆连接爬行器处安装刚性有效的连接保护,禁止直接使用电缆连接爬行器。
3.3.43.8 电缆接头有接头保护帽,未使用的情况下接头应盖好保护帽。
3.3.43.9 电缆鼓盘应设置红色“紧急制动”按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停止鼓盘工作。
3.3.43.10 发电机启动前应关闭所有的设备电源及电器开关。
3.3.43.11 起吊机构的钢丝绳无断股、变形、锈蚀、磨损严重等情况。
3.3.44 管道修补设备
3.3.44.1 设备修补器、单向阀等各部件安装紧固,使用功能灵敏、正常。
3.3.44.2 电缆保护索D型块无松动,保护索钢丝无断股、锈蚀,锁紧装置正常。
3.3.44.3 鼓盘驱动链及齿轮无破损和严重磨损。
3.3.44.4 电缆接头无损坏并且干净。
3.3.44.5 水箱、排管内无剩余胶浆。
3.3.45 绞车
3.3.45.1 人力绞车手柄回转的传动机构上装有制动器(棘轮和棘爪),可使重物保持在需要的位置;装配或提升重物用的人力绞车应设置安全手柄和制动器;人力绞车各机构固定、连接牢固,运行正常。
3.3.45.2 机械绞车各部件连接紧固,运行正常;钢丝绳使用的安全程度符合GB/T 5972的规定;机械传动、旋转等部位有完好可靠的防护装置。
3.3.46 充气管塞
3.3.46.1 充气管塞结构完整,气密性良好,压力表功能正常。
3.3.46.2 充气管塞使用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有粘附着水泥的地方冲洗不掉时,应小心用木板或钝器刮除。
3.3.46.3 充气管塞如暂时不用,应用滑石粉将充气管塞外层涂抹,并放置在通风干燥处。
3.3.46.4 充气管塞不应与火源、油类及有机溶剂接触,不应与尖锐硬物放在一起。
3.3.47 手持电动工具
3.3.47.1 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应符合GB 3787中的规定。
3.3.47.2 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应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长期停用的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测绝缘电阻。
3.3.47.3 必须按作业环境的要求,选用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E线连接可靠。
3.3.47.4 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长度不得超过6米,中间无接头及破损。
3.3.47.5 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不应跨越通道使用。
3.3.47.6 在使用电动工具时,如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停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动工具电源。
3.3.47.7 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地区工作时,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电动工具,并应附加防止直接接触电击的安全措施。
3.3.48 仓库
3.3.48.1 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应符合GB 50140。
3.3.48.2 存放易燃、易爆、助燃等危险品的仓库,应设有火灾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
3.3.48.3 仓库(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
3.3.48.4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单独隔离存放,并严格执行支领制度。
3.3.48.5 仓库内不应超重、超高堆放物品,应严格按照仓库的安全要求堆放。
3.3.48.6 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仓库的结构不应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3.3.48.7 油库内严禁烟火,库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应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仓库附近道路应保持畅通。
3.3.48.8 仓库存放的化学药品试剂应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
3.3.49 移动风机
3.3.49.1 风机保护网罩应齐全有效。
3.3.49.2 电源线、风管等配件应完好无破损。
3.3.49.3 防爆型风机应符合GB 26410的设计要求。
3.3.50 发电机
3.3.50.1 室内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室外发电机组应设置防雨设施。 
3.3.50.2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不应并列运行。
3.3.50.3 发电机组应可靠接地,单台容量超过100kVA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3.3.50.4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漏电保护器。
3.3.50.5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装设同期装置,应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向负载供电。
3.3.51 液压动力站
3.3.51.1 液压管无破损,液压油充足。
3.3.51.2 各部件连接牢固。 
3.3.51.3 润滑油充足,油门控制器转动灵活。
3.3.51.4 外部防护罩齐全有效。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空气压缩机
3.5.1.1 压缩空气站在设备布置、压缩空气管道、控制系统和保护装置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1.2 各种出厂技术资料齐全,符合JB 8524。
3.5.1.3 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应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3.5.1.4 压力表、温度表(计)、安全阀、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3.5.1.5 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运行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3.5.1.6 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3.5.1.7 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开关)。
3.5.1.8 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
3.5.1.9 空压机应放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里、其区域内无灰尘、危险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3.5.2 食堂
3.5.2.1 食堂在燃气设施、炊事机械和烟道清理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2.2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3.5.2.3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3.5.2.4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3.5.2.5 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3.5.2.6 可能对操作者造成伤害的炊事机械危险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且可靠、实用。
3.5.2.7 凡有用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场所(含用餐场所、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房间等),均应设置 可燃气体探测器,且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的房间内。
3.5.2.8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应符合DB11/450的规定。
3.5.3 燃气管道
3.5.3.1 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纸屑纸尘回收场所、发电间、变配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缆沟等地方。不应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3.5.3.2 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 m以上。
3.5.3.3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 均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
3.5.4 机动车辆
3.5.4.1 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悬挂统一检测合格标志、号牌,方准使用。
3.5.4.2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允许驾驶的车辆种类格,驾驶车辆,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3.5.4.3 机动车辆的机械技术状态应符合GB7258,操作机构灵敏有效,灯光,制动、喇叭、雨刷,指示灯等齐全,做好周期性的维护保养和检测。
3.5.4.4 机动车辆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6 用电
用电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7 消防
用电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 企业应定期对职业危害易发场所,如格栅间、脱水机房等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9.2 企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如格栅间、脱水机房等应当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9.3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
3.9.4 企业应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3.9.5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a) 新、改、扩建项目;
b) 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c)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10.2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GB/T 11651的专业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正确佩戴、使用。
3.10.3 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具有易燃易爆风险区域内工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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