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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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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旅行社(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旅行社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3.1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 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67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237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 9361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5971  导游服务规范
GB/T 16766  旅游业基础术语
GB/T 26359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LB/T 004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
LB/T 028  旅行社安全规范
LB/T 029  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要求
LB/T 040  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
LB/T 052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
LB/T 053  港澳青少年内地游学接待服务规范
YC/T 384.2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2部分: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
DB11/T 450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DB11/ 527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DB11/ 852.1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1/ 852.2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2部分:气体检测与通风
DB11/ 852.3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3部分:防护设备设施配置
DB11/T XXXX.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XXXX.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领队 tour escort
依照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旅行社的委派,担任出境旅游团领队工作的人员。
[GB/T 16766-2010,定义7.5]
3.2
导游员tour guide
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GB/T 16766-2010,定义7.6]
3.3
组团社travel agents
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并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者提供全程导游服务的旅行社。
[GB/T 15971-2010,定义3.1]
3.4
接待社tour operator
受组团社委托,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委派地方陪同导游员,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旅游等活动的旅行社。
GB/T 15971-2010,定义3.2]
3.5
特种旅游special interests tourism
具有较强自主性和个性化的非常规性旅游,带有一定的冒险性和竞技性,如探险、狩猎、潜水、登山、汽车拉力赛及洲际、跨国汽车旅游等。
注:改写GB/T 16766-2010,定义4.5.9。
3.6
旅行社责任保险 travel agents liability insurance
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旅行社的过失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GB/T 16766-2010,定义11.6]
3.7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travel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旅游者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伤害而进行赔偿的一个险种。
 [GB/T 16766-2010,定义11.7]
3.8
被派遣劳动者 dispatched laborer
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企业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3.9
旅行社服务网点  travel agency outlet
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网点)
[LB/T 029-2014,定义2.2]
3.10
旅游客车 tourist coach
为旅游团队(者)在旅行活动中提供地面交通服务的,由旅游企业或有旅游需求的组织和个人预订的,通常配有专职驾驶员的客运汽车。
[GB/T 26359-2010,定义3.1]
3.11
包价旅游合同 package tour contract
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LB/T 040-2015,定义3.1]
3.12
随团医生 tour group doctor
指为老年旅游者提供保健知识、紧急救助、非处方药建议以及协助医生救治的医务工作者,需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资格证。
[LB/T 052-2016,定义3.3]
3.13 
游学study tour
由学校策划组织,以青少年学生为参与主体,旅行社等中介机构提供团队旅游服务,校方委任领队进行的语言学习、文化交流、技能训练、生活体验、户外课堂或观光活动。
注:改写LB/T 053-2016,定义3.1
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4.1.1一般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XXXX.2的规定。
4.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旅游业务安全指导书
4.1.2.1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高压变配电设备的企业,应编制变配电站(室)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变配电站(室)交接班、巡视检查、安全操作、出入登记、工作票和操作票的“两票制度”等要求;
b)有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企业,应编制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查、检验、报废、建档等要求;
c)有旅游客车的企业应编制旅游客车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车辆及驾驶员的建档、车辆维护保养、日常检查、保险缴纳、定期年检等要求;
d)旅游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接待社选择、评审及监管,旅游线路确定流程、变更,旅游过程安全管理,旅游保险等要求;
e)有职工食堂的企业,见编制食堂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毒、废弃物处置、燃气使用、监督检查等要求。
4.1.2.2 餐饮作业、设备操作、设备维修等现场作业活动的岗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1.2.3 旅游业务安全指导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导游员、领队等旅游业务岗位,应制定岗位的旅游业务安全指导书;其中各类旅游线路的安全要求应作为指导书附件分别列出;
b)旅游业务安全指导书的内容应包括旅游线路和过程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对游客进行安全告知的方法和要求、旅游过程安全注意事项、旅游线路临时变更和应急情况处置要求等,应包括旅游出发前、旅游过程中、旅游结束后的相关的安全管理、相关活动安全要求等。
c)旅游线路变更、进行新的旅游业务活动时,应在旅游业务开始前修订或重新制订旅游业务安全指导书;
d)旅游业务安全指导书应以书面形式下发到岗位,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确保熟练掌握相关旅游业务过程的安全要求,并有培训和考核记录。
4.1.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4.1.3.1 应以文件的形式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对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全主管领导、工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发文进行调整。
4.1.3.2 应建立安委会工作职责和制度,明确成员职责、会议制度和要求等。
4.1.3.3 安委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或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相关问题;年底或年初安委会会议应审议年度安全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4.1.3.4 安委会会议应由安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
4.1.4 应急管理
4.1.4.1 有相关固定场所的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编制针对火灾爆炸、突发公共治安事件、自然灾害(地震、防汛等)、食物中毒等事件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b)应编制针对变配电站(室)、锅炉、电梯等各类特种设备、使用燃气相关部位、各服务网点、大型会展场所等现场处置方案。
4.1.3.2旅游活动应急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针对各旅游线路编制旅游线路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b)应针对会展活动的现场处置方案、临时性大型活动或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处置方案、其他重点活动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c)由接待社确定的线路,应要求接待社提供规范的应急处置方案备案,发现其处置方案不能满足应急要求,应要求接待社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4.1.5  危险源管理
4.1.5.1组团社危险源资料运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行组团前,应针对旅游线路以及旅游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价并确定控制措施,形成清单;清单应告知并下发导游员、领队,以采取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可能影响旅游者安全的各种风险;
b)出游前和旅游过程中应通过安全须知等各种方式,将游客可能遇到的危险源告知游客,提醒其注意防范、采取预防措施;
c)旅游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接到当地政府、景区、气象局等预警预报应重新评估危险性,及时将危险源告知导游员、领队及游客;
d)旅游结束后,应当对本次旅游团队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修改并形成该类旅游线路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控制措施确定的规范文本,作为后续该类线路危险源管理的基础资料。
4.1.5.2接待社的危险源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旅游过程安全(包括住宿、游览等)由接待社负责时,组团旅行社应要求并督促接待社针对旅游线路以及旅游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风险评价并确定控制措施,形成清单;清单应告知并下发导游员、领队,以采取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可能影响旅游者安全的各种风险;
b)接待社的每类旅游线路,应形成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控制措施确定的规范文本,作为后续该类线路危险源管理的基础资料;
c)接待社危险源资料应报组团旅行社备案;
d)组团旅行社在选择、评价接地社的资质和条件时,应将其危险源管理情况作为主要依据之一;
e)组团旅行社应通过书面告知等方式,要求接待社在带领游客出游过程中将可能遇到的危险源告知游客,提醒其注意防范、采取预防措施,要求接待社旅游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接到当地政府、景区、气象局等预警预报应重新评估危险性,及时将危险源告知导游员、领队及游客。
4.1.6 旅游活动过程管理
4.1.6.1 旅游线路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旅游线路应经过接待社、旅行社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评审后,由主管领导批准,并保存评审和批准记录;
b)旅游线路确定后,应形成旅游线路说明的规范文本,其中应对线路沿途及景点的安全注意事项作出说明;
c)由旅游目的地的接待社确定的线路,应要求接待社提供规范的旅游线路说明,并经过旅行社评审和批准后,方可与接待社签订协议,并保存评审和批准记录。
4.1.6.2 保险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b)旅行社应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应低于20万元人民币;
c)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
d)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e)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f)旅行社应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要求并监督为旅游团队提供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4.1.6.3 旅游活动过程的监督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本企业组织的旅游活动,安全管理部门/人员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至少抽查一次,通过查阅资料、收集游客反馈意见、现场督察等方法进行,并保存记录;
b)发生自然灾害、政治事件、环境等重大事件以及可能影响旅游活动的事件后,应及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消除风险,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
c)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按要求对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临时措施;
d)应每半年至少一次对旅游活动中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排查范围应涵盖涉及与游客有关的住宿、交通、餐饮、游览等所有环节,隐患排查可分部进行;排查人员应包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旅游活动实施部门人员、提供住宿、交通、餐饮、游览等服务的外部机构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协助进行。
4.1.6.4 旅行社服务活动管理应符合LB/T 004、LB/T 040以及下列要求:
a)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内应包含具体的安全提示与安全责任条款;旅行社依法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接待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接待社的基本信息;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旅游活动,行前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定立含有安全条款的旅游合同;
b)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c)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d)每个旅游团队应明确领队或导游员,负责团队的安全管理;团队应建立游客清单,登记游客联系方法;
e)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f)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g)由接待社负责的旅游项目,组团社应建立游客意见反馈制度,听取游客关于旅游过程安全的意见,并建立向接待社反馈的渠道,监督接待社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h)组织旅游者参加登山、驾车、潜水、滑雪、游船、探险、狩猎、漂流、蹦极、骑马等特种旅游项目,事先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征求游客的的意见确定是否纳入该游客的旅游活动之中。
i)接待重点和大型旅游团队时,旅行社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安全工作。
4.1.6.5 老年旅游服务活动管理应符合LB/T 052的规定。
4.1.6.6 游学接待服务活动管理应符合LB/T 053的规定。
4.1.6.7 承接重要旅游活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组成重要活动专项小组并制定专题治安保卫方案,确定具体的安保和应急措施,方案应经过主要负责人批准;
b)在重要活动期间,主要负责人不应出差离京,特殊情况下需离京应经过上级批准并指定其他领导负责重要活动的领导工作;
c)重要活动治安保卫方案应保密,不应公开和泄密;
d)应事先按重要活动治安保卫方案的规定,对旅游项目、住宿、餐饮、会议场所的警戒和宾客疏导、陪同人员及现场保卫人员、需采取的特殊检查措施等作出充分的准备;
e)应选派素质高、意识强、技能好的人员参加治安保卫工作;
f)应事先对参加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和陪同人员进行任务交底和布置,并保存记录;
g)重要活动开始前,应由专项小组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及有效性;
h)重要活动进行过程中,专项小组应指定专人负责观察和注视周边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现场治安保卫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i)如发生可能导致重大风险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活动并启动应急措施或重要事项专项应急预案,同时立即报告政府或上级单位;
g)紧急情况得到控制后,应组织对现场进行清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并经过专项小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正常活动。
4.1.7 接待社管理
4.1.7.1 接待社资质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建立本企业选择评价后的接待社清单,登记各接待社的资质、人员资质、为本企业提供的旅游服务等信息,并明确本企业对各接待社的归口监管部门;保存各接待社的资质资料;
b)选择接待社时应审查其相应的资质进行评审,并将以往服务安全业绩、与本企业合作情况、客户反馈意见、同行业口碑等作为选择依据;保存接待社及其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料;
c)接待社的选择确定应经过本企业内部评审,评审内容应包括其安全管理、安全绩效、安全保障条件、人员资质和安全服务能力、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等,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应参加评审;
d)评审结论由本企业旅游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与接待社社签订委托接待合同,保存评审和批准的记录;
e)接待社选择的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的企业资质及相关资料应提交给组团社备案。
4.1.7.2 接待社安全协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与接待社的委托接待合同中应包括安全的专门章节,或单独签订安全协议;
b)安全章节或安全协议内应明确规定接待社在旅游活动中的责任和要求,包括对其人员资质的要求、对旅游线路及其调整的安全管理要求、对游客进行安全告知的要求、对游客景点保险的要求、对游客发生疾病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处置要求、旅游过程发生紧急情况的报告和处置要求等;
c)安全章节或安全协议内应包括接待社遵循我方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包括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危险源管理、提供相应资料等要求。
4.1.7.3 接待社业务监管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旅游业务情况对接待社的业务进行监管,每季度至少一次;监管的方法应形成制度,可采取现场督察、收集游客反馈意见、查阅现场记录等方法进行综合监管;
b)监管内容包括旅游线路遵守情况、游客反馈情况、安全事项告知情况、旅游过程的安全控制情况、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情况等,保存监管记录;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事件期间以及突发事件、不良气候预警期间应增加监管频次;
c)每年年底对接待社的年度安全绩效进行评价,评价其安全绩效是否合格,并保存评价记录;评价内容应包括:接待社及人员资质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制度情况、旅游业务安全情况、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并保存评价记录。
4.1.8 旅游活动过程事故和突发事件管理
4.1.8.1组团社的事故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行组团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事故应立即联系外部救援机构并于1小时内上报单位主管部门,必要时联系当地旅游委协助处理;外国游客发生事故后还应联系大使馆及时汇报事故情况;
b)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c)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旅游团队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组团社单位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d)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e)事故调查应以相关政府部门为主,导游员、领队及相关旅行社人员负提供资料、配合调查的义务;
f)事故善后处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投保情况请保险评估机构进行赔偿评估;
g)旅游活动的领队、导游员应将事故经过、处置措施、伤亡情况等书面记录,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上交主管部门。
4.1.8.2 接待社组团的事故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待社组团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事故应立即联系外部救援机构并于1小时内上报组团社单位;组团社单位接到接待社的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北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根据事故情况到现场协助事故处置;
b)事故调查应按属地原则,以相关政府部门为主,领队、导游员及相关接待社、组团社人员负提供资料、配合调查的义务;
c)接待社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情经过、处置措施、伤亡情况等书面记录,可传真、邮件的形式传到组团社单位,组团社单位
4.1.8.3 事故预警和统计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对旅游业务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监控,包括对旅游线路相关的气候、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等进行及时分析,并对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跟踪,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对旅游团队发出事故预警信息,并制定预警发布后的紧急措施方案;
b)旅游业务的事故发生后应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的资料和事故处理决定;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c)每月对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进行事故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4.1.9  导游员、领队管理
4.1.9.1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以及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1.9.2 旅行社应建立领队、导游员清单,登记其个人信息、资质证书、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等信息。
4.1.10 旅游客车驾驶员
4.1.10.1 驾驶员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26359的规定。
4.1.10.2 登记驾驶员基本信息,一人一档,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4.1.10.3 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并保持记录;
4.1.10.4 每季度分析一次企业安全行车现状,包括违章、行车状况、交通事故等统计、分析,并保持记录,制定交通安全考核细则,进行驾驶员考核,保持记录。
4.1.11 被派遣劳动者
4.1.11.1 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应与企业员工相同。
4.1.11.2 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其风险告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等应与企业同岗位员工一致。
4.1.12会展管理
4.1.12.1 会展项目实施前,应制定会展项目安全方案,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并根据情况确定现场防火、疏散、通风等具体措施,会展期间发生紧急情况和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大型会展应编制单独的会展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1.12.2 搭建临时性室外会议场所,应针对防火、疏散、电气安全等内容编制搭建方案,并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安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搭建等完成后,应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场所验收,并保存记录。
4.1.12.3 根据政府要求,会展项目需报政府消防、公安部门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
4.1.12.4 会展现场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展品中有危险物品的,应办理审批手续,展览现场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4.1.12.5 会展过程中应配置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当发生紧急情况或人数超出可控范围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4.1.12.6 会展过程中应配置值班和巡逻人员,每2小时对会展现场进行巡视。
4.1.13 安全绩效考核和持续改进
4.1.13.1 对旅行社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绩效考核。旅行社各种奖励、晋升政策应与安全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4.1.13.2 应根据安全形势与考核结果,对安全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4.2 场所环境
4.2.1建筑物和防雷
4.2.1.1 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距离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2.1.2 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4.2.1.3 竣工的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并经过当地气象部门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保存验收资料和记录。
4.2.1.4 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有不合格项的,应整改后重新检测。
4.2.2 库房
4.2.2.1不应在一般库房内存放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
4.2.2.2库房设专人管理;现场不需值班的库房,应由管理人员定期对库房进行巡查。
4.2.2.3库房设置定置图或现场标识,库内物品按性质分区、分类储存,物品堆码整齐,现场有定置线或区域标志。
4.2.2.4大型库房的物品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 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 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 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 m。
4.2.3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走道
4.2.3.1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疏散走道、防火分区和防火门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2.3.2 不应随意改变建筑物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需改变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并进行验收。
4.2.3.3 防火分区和防火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随意改变建筑物消防设计确定的防火分区和分区之间的防火门,建筑物需改造时应重新进行防火分区设计并经过验收;
b)常闭防火门和常开防火门应设置明显标志;
c)常闭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闭门器和开门器应保持完好。
4.2.3.4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管理应符合GB 15630和DB11/T XXXX.2的规定。
4.2.4 旅行社服务网点
4.2.4.1 服务网点环境和设施应符合LB/T 029以及下列要求:
a)服务网点建筑物及其装饰物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无漏雨、开裂、坍塌、异味等现象;
b)地面平整,无积水和突出物;柜台及物品放置有序,通道畅通;
c)外部的店牌、广告牌、空调室外机、室外照明灯具、霓虹灯等安全牢固;
d)玻璃门、墙安装牢固。
4.2.4.2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等电加热器具;经过企业相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电水壶、微波炉、电磁灶、电饭煲、空调、冰箱等用电设备,并保存批准记录;
b)不应存放非经营的汽油、打火机加气罐、油漆及稀料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c)施工作业时应办理审批手续;
d)建立现场值班制度,规定节假日、夜间等值班的规定;规模较大的服务网点宜安排每日非营业时间值班或巡查;
e)现场设兼职安全员或由负责人在下班时检查电源、气源、水源、门窗的关闭。
4.3 生产设备设施
4.3.1一般要求
4.3.1.1 应建立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应记录。
4.3.1.2 应建立生产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修维修计划,并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4.3.1.3 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 m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门)、网或防护栏,防护网、罩等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4.3.1.4 急停开关完好有效,周边无障碍物。
4.3.1.5 安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不应人为变动、破坏或拆卸安全联锁装置。
4.3.1.6 钢直梯、钢斜梯的设置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的规定。
4.3.1.7 走台、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GB 4053.3的规定。
4.3.2 机动车辆
4.3.2.1 旅游客车应符合GB/T 26359、LB/ T 028的规定。
4.3.2.2 机动车辆车容车貌GB/T 26359、GB 7258的规定。
4.3.2.3 车辆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26359、LB/ T 028的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a)建立机动车辆清单,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号牌、行驶证号、购买使用时间、年检情况等;
b)建立机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设专人管理;
c)确定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周期,并保存维保记录。
4.4 特种设备
4.4.1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XXXX.2的规定。
4.4.2 应建立气瓶台账,登记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出入库时间和领用部门、管理责任人等。
4.4.3 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电梯停层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轿厢门应开启灵敏,防夹人安全装置完好有效;层门、轿门的门扇之间,门扇与门套之间,门扇与地坎之门的间隙不应大于6 mm,货梯不应大于8 mm。
4.4.4 电梯无自动操作系统的,应设专职操作人员;有人操作的电梯现场应有岗位操作规程。
4.4.5 电梯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将电梯落到底层,在厅门前设置严禁开启电源的安全警示标志。
4.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4.5.1 锅炉房
4.5.1.1锅炉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041的规定。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螺钉少于5个的法兰连接处跨接线应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一次,并保存记录。
4.5.1.2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积水。
4.5.1.3 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用锅炉每月进行一次企业内部设备检查,保存记录;
b)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行时每周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c)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d)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2人当班;人员进出锅炉房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4.5.1.4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
4.5.2 炊事机械和燃气使用
4.5.2.1 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 450的规定。
4.5.2.2 炊事机械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b)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c)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d)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且应设置盖机联锁;联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e)绞肉机加料口应确保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并备有送料的辅助工具;
f)压面机等其它面食加工机械,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
g)灶台附近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5.2.3 燃气设施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使用管道天然气应符合GB 50028的规定;
b)用气设备应符合DB11/ 450的规定;
c)液化石油气瓶应符合本部分4.4.1及DB11/ 450的规定;
d)燃气设施应每月检查保养一次;
e)应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保持记录。
4.5.3 维修设备
4.5.3.1 砂轮机
砂轮机的防护罩、挡屑板、托架、砂轮片以及安装和使用应符合GB 4674的规定。
4.5.3.2 电焊机
4.5.3.2.1 电焊机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应符合GB 15578的规定,电气接地及检测应符合GB 9448的规定。
4.5.3.2.2 设备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振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室内作业场所应有通风装置,多台焊机在同室工作时,应安装强制排风设施。
4.5.3.2.3 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不应多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4.5.3.3 手持电动工具
4.5.3.3.1 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开关、电源线长度、绝缘电阻检测和选用等应符合GB 3883.1、GB/T 3787的规定。
4.5.3.3.2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建立电动工具和电焊机台帐,登记种类、数量、保管和使用人、绝缘电阻检测情况等。
4.5.4 空调系统
4.5.4.1空调系统应符合GB 50028、GB 50365、GB 9237、AQ 7004和YC/T 384.2的规定。
4.5.4.2 机房设备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委外定期进行检查并保存记录。
4.5.4.3 风管检查每2年不应少于一次,空气处理设备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并进行清洗、验收,保存记录。
4.5.5 办公场所
4.5.5.1 办公场所不应私拉电线;非专业人员不应拆装电源和电气设备。
4.5.5.2 不应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等电加热器具。
4.5.5.3 使用的空调器、饮水机、插座板等电器应具有“3C”认证标志。
4.5.5.4 电器插头无松动、电源线无破损裸露、老化等现象。
4.5.5.5 办公场所不应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需施工作业时应办理手续。
4.5.6 计算机房
4.5.6.1 环境和设施应符合GB/T 9361、GB/T 2887的规定。
4.5.6.2未经管理人员允许,非专业维护人员不应拆装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涉及电工作业的维修应由电工进行。
4.5.7 其他设备
不属于特种设备的常压锅炉、小型储气罐、工业管道等设备分别参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不需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但设备的安全阀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测。
4.6 用电
4.6.1 变配电系统、固定电气线路、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动力(照明)配电箱(柜)、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网接地系统、照明灯具、插座、开关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XXXX.2的规定。
4.6.2 变压器的安装要求、固定遮栏高度要求、运行要求、通风要求、安全警示标志等应符合GB 50053、DL 408的规定。
4.6.3 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操作和维护通道、母排、相序、接点、安全运行、通风装置等应符合GB 50053、DB11/527、DL 408的规定。
4.6.4 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实物上应张贴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4.6.5 当设置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断路器)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接地故障切断保护功能时,可不设总路或分路断路器或熔断器;否则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断路器或熔断器。
4.7 消防
4.7.1 消防重点部位
4.7.1.1 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台帐或清单。
4.7.1.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包括经常使用燃气或汽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变配电站(室)、锅炉房及其他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各服务网点等。
4.7.1.2现场张贴重点部位标志,现场设置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等安全警示标志。
4.7.1.3 所在部门或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每日防火巡查,并保存记录。
4.7.2 消防设施要求
4.7.2.1 消防设施资料、委外检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消防供电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房、消火栓、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应符合DB11/T XXXX.2的规定。
4.7.2.2 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1次重量,宜用称重法检查,并应符合GB 4351.1的规定。
4.7.2.3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动灭火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应经过验收;自动灭火系统主要功能应有效,并应经过日常检查、全面检测和演练的验证;
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c)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d)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4.7.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包括备用电源;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应经过验收,自动报警系统主要功能有效,经过日常检查、全面检测和演练的验证;
c)火灾探测器表面无腐蚀、破损,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安装牢固;探测器上确认灯应当正常工作;
d)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临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当大于30 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按下报警按钮能发出报警信号传递到消防控制室;
e)自动报警系统主要功能有效,经过日常检查、全面检测和演练的验证。
4.7.2.5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警报装置并有中文标志。
4.7.2.6消防应急照明应符合GB 50016和DB11/T XXXX.2的规定。
4.7.2.7 消防设施日常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至少每月对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的完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场悬挂并保存月度检查记录。
b)每季度对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供水、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电话、应急广播、消防电梯、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进行一次抽样检查,全年覆盖全部设施,并保存检查记录。
4.8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4.8.1 应依据 GBZ 188 确定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检查周期。其中:电工岗中检查周期是二年;旅游客车驾驶员每年进行一次在岗期间检查;小型车及非营运性职业驾驶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在岗期间检查。
4.8.2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4.9.1 配备要求
4.9.1.2 换焊条时应戴好手套,身体不要靠在铁板或其它导电物件上,在敲焊渣时应戴上防护眼镜。
4.9.1.3 电焊作业时应使用防护眼镜或面罩;焊接有色金属件时,应加强通风排毒,必要时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4.9.2 购买、发放和报废
4.9.2.1 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4.9.2.2 应从具有资质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购买,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4.9.2.3 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和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应及时更换,并作好登记。
4.9.2.4 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据GB/T 11651的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强制报废。
4.10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4.10.1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4.10.1.1 通用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进入作业区域按安全操作规程和旅游业务安全指导书的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b)作业开始前,应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排除;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按流程开始作业。
c)作业过程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巡查等作业,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
d)作业结束后,应切断电源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
4.10.1.2 导游员和领队服务行为应符合LB/ T 028以及下列要求:
a)导游员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接受旅行社委派;
b)导游员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
c)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d)游览途中导游员或领队不应离开团队,并根据旅游路线的特点,对游客进行现场安全提示。
4.10.1.3 旅游客车驾驶员作业行为应符合GB/T 26359、LB/T 028的规定。
4.10.2 危险作业
4.10.2.1 危险作业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前应进行审批,到现场作业时应携带危险作业审批单;
b)审批表中应规定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作业时限、交底人和监护人等;
c)审批前应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前安全准备事项等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
d)人员更换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审批。
4.10.2.2 危险作业交底与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前,应由交底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告知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并保存记录;
b)监护人应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对危险作业全过程进行监护。
4.10.2.3 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凡是使用明火作业,包括使用焊接设备作业,均应办理审批手续;
b)作业前应清理现场易燃物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c)动火现场周边应配备灭火器材;
d)对于现场条件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动火作业,如外墙保温层动火、在储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储罐、管道等密闭空间内动火等,应制定动火方案,规定动火的步骤、方法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动火方案应经过审批。
4.10.2.4 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依据GB/T 3608确定经常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清单,对经常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其从事2 m~5 m的高处作业及5 m以上有固定平台的作业时不再进行审批;
b)15 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应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和交底;
c)无固定站立部位或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悬挂在建筑物设施或固定装置上;登高时无固定站立部位或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部位,宜设置悬挂安全带的固定装置;
d)梯子、升降台使用处下方不应堆放杂物;不应携带重物进行高处作业,作业时不应往下抛掷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
e)使用的各类梯台结构件不应有脱焊、歪斜、扭曲、变形、腐蚀、断开和裂纹等缺陷,构件表面应光滑无毛刺。
4.10.2.5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经过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和交底;
b)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对其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c)作业前应制定作业方案,包括应急措施或单独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d)审批时应对作业人员资质、方案内的作业程序、作业位置、检测仪器、现场专用防护用具和电气照明、现场通风、现场警戒、应急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e)应建立并保存作业记录,包括作业前清点所有现场人员及所带物品情况、作业前氧气、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以及通风情况、作业中检测情况、作业后清点人数情况等;
f)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检测、作业和防护应符合DB11/ 852.1、DB11/ 852.2、DB11/ 85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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