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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饭店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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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星级饭店(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星级饭店包括星级宾馆及其配套设施、服务以及住宿服务为主的度假村等的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3.1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 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67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 7000.218  灯具 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237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 9361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766  旅游业基础术语
GB 16895.19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 游泳场所
GB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建标128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TSG R0003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YC/T 384.2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第2部分:安全技术和现场规范
DB11/T 450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DB11/ 527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DB11/ 852.1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1/ 852.2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2部分:气体检测与通风
DB11/ 852.3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3部分:防护设备设施配置
DB11/T XXXX.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XXXX.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被派遣劳动者 dispatched laborer
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企业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3.2
导游员tour guide
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GB/T 16766-2010,定义7.6]
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4.1.1一般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XXXX.2的规定。
4.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1.2.1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安全用电和防雷装置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变配电管理、固定电气线路管理、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水中设备电气和照明、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设备、发电机、临时低压电气线路、防雷管理等要求;
b)变配电站(室)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变配电站(室)交接班、巡视检查、安全操作、出入登记、工作票和操作票的“两票制度”等要求;
c)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查、检验、报废、建档等要求;
d)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建档、管理等要求;
e)宾馆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宾馆宾客登记、公共区域、客房等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要求;
f)餐饮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毒、废弃物处置、燃气使用、监督检查等要求;
g)休闲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休闲娱乐场所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要求;
h)大型会议和活动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大型会议和人员密集型活动方案的编制、审批、安全管理等要求;
i)治安保卫管理规定: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治安保卫日常管理、值班和巡逻、安防设施管理和检测等要求。
4.1.2.2 客房服务、餐饮作业、设备操作、设备维修等现场作业活动的岗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1.3 安全生产委员会
4.1.3.1 应以文件的形式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对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全主管领导、工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发文进行调整。
4.1.3.2 应建立安委会工作职责和制度,明确成员职责、会议制度和要求等。
4.1.3.3 安委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或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相关问题;年底或年初安委会会议应审议年度安全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4.1.3.4 安委会会议应由安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
4.1.4 应急预案编制
4.1.4.1 应编制针对火灾、爆炸、突发公共治安事件、自然灾害(地震、防汛等)、食物中毒等事件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4.1.4.2 应编制针对变配电站(室)、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和电梯等各类特种设备运行、使用燃气相关部位、临时性大型活动和人员密集场所等现场处置方案。
4.1.5 “三同时”管理和变更项目
4.1.5.1 建设项目“三同时”总体要求
a)各类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必要时成立的项目部)应承担建设项目各阶段“三同时”的组织、协调等具体管理职责,并保存相关资料;
b)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合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三同时”管理,包括提出安全设施的相关要求、参加安全设施的评审和验收等,并对项目“三同时”进行监督。
c)建设项目应编制安全设施的投资额及各项费用的明细清单,安全设施投资额应纳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建设项目概算。
4.1.5.2 可行性分析和设计阶段“三同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其中包括项目涉及的安全风险分析及其所需安全设施投资内容;
b)各单位对项目涉及的安全设施应组织安全条件论证评审,提出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要求,并保存评审记录;
c)安全条件论证评审提出的安全设施建设要求应提交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求其按此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各单位应组织对初步设计资料涉及的安全设施进行内部评审,评审结果应经过本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批准,并保存评审、批准记录;
d)涉及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建设项目,还需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设计资料;
e)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保存备案记录;其中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f)各单位内部评审或外部安全评价、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批准设计方案,并保存记录。
4.1.5.3 施工阶段“三同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索取施工单位相关的资质资料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资质资料;
b)对建设项目施工方安全设施的采购、安装和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按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设施施工,并保存相关检查记录;
c)涉及建筑施工时,应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方的“三同时”执行情况,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保存检查记录;
d)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相关检验、检测,包括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对消防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等进行检测等,检验检测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保存资料;
e)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内容,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达标为止,并保存整改的记录;
f)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4.1.5.4 验收阶段“三同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和项目设计文件,以及试运行的各种检测检验数据和结论,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包括对安全设施的验收;
b)安全设施的验收应有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设施使用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并经过安全主管领导批准,形成并保存验收记录;
c)涉及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建设项目,还需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涉及北京市规定的建筑物验收项目,需报相关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d)消防验收资料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保存备案记录;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e)安全设施验收和评价发现的不符合和问题,应组织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4.1.6 变更项目
4.1.6.1 企业发生建筑布局、道路、疏散通道等环境的变更、建筑物和场地用途的变更、设备设施更新或功能的变更、消防设施和治安保卫设施的变更等,应进行内部评估、审批和验收。
4.1.6.2 对变更涉及的安全风险及需采取的措施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人、物、环境和管理的各种措施,需增加或改动的各类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治安保卫设施、消防设施等,保存变更安全评估意见。
4.1.6.3 变更项目的验收应由安全管理部门和变更现场部门或安全设施使用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并保存验收记录;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直至安全设施有效方可投入使用。
4.1.6.4 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备设施变更,应按规定重新进行特种设备登记。
4.1.6.5 涉及建筑物消防设施的变更,应按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审批。
4.1.7 被派遣劳动者
4.1.7.1 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应与企业员工相同。
4.1.7.2 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其风险告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等应与企业同岗位员工一致。
4.2 场所环境
4.2.1建筑物和防雷
4.2.1.1 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距离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2.1.2 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4.2.1.3 竣工的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并经过当地气象部门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保存验收资料和记录。
4.2.1.4 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有不合格项的,应整改后重新检测。
4.2.2 宾馆前厅
4.2.2.1出入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宾客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b)住宿登记应做到“四实”:实名(住宿人与登记人要相符)、实数(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要相符)、实情(如实登记住宿人员证件信息)、实时(登记后要立即上传住宿信息);
c)住宿登记应做到 “四核对”:核对证件真伪、核对宾客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宾客年龄与证件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d)住宿登记应做到“四即”:即来即验证、验即登记、登即上传、走即核销。
4.2.2.2前台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a)总服务台应24 h有人值守,服务高峰时段应增派人手;
b)应有管理及安保人员 24 h在岗值班;
c)应在服务台配备计算机、地图、各服务联系电话单等相应资料;
d)服务台应妥善处理住宿客人来电报修、报换等要求,及时联系相关维修、服务人员上门服务;
e)服务台或客房建立宾客意见建议登记本,详细记录客人提出关于安全、卫生等意见建议,定期通告各相关单位;
f)四星级以上饭店还应专设行李寄存处,配有饭店与宾客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宾客的隐私;
g)客人存放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凭牌存取,存放品可能存在危险时应开包检查或采取其他措施。
4.2.3公共区域
4.2.3.1公共区域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自动门应采用安全玻璃,破碎时不应有锋利的棱角与碎片;
b)作为逃生方向上的门扇玻璃,应在任何位置上均易打破;透明门扇表面应有醒目标志;
c)自动门失去动力时,门扇能被手动打开;
d)旋转门应至少配备一个手动复位型紧急停止按钮。
4.2.3.2公共区域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普通吊线灯,灯具重量在1 kg以下者,可直接用软导线安装;1 kg以上的灯具则须采用吊链吊装;
b)凡灯具重量超过3 kg者,其与顶棚的连接应通过预埋的吊钩或螺栓;
c)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应不小于灯具吊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应小于6 mm;
d)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其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e)在易燃结构部位或暗装在木制吊顶内时,在灯具周围应做好防火隔热处理;
f)卤钨灯具不能在木制或其它易燃材料上吸顶安装。
4.2.3.3其他设施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公共区域地面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b)公共区域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和有应急供电系统;
c)通往后台区域有明显的提示标示,有安全可靠的钥匙管理制度;
d)后台区域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有关安全、卫生的须知;
e)四星及以上的饭店应设置符合规范的安全避难场所;
f)公共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g)公共区域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对可能影响行人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4.2.4 室外景观区域
4.2.4.1道路路基应牢固,平坦,无坑沟;盖板齐全,坡度适当;排水管网畅通,路面无积水、积油;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5 m。
4.2.4.2水域、禁烟区等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无人值守的危险地段、开放夜游的区域,其警示标志应有夜间照明设施。
4.2.4.3室外景观区域内不应有危险建构筑物。
4.2.4.4室外景观区域内设置的花木及其他景观,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方法。
4.2.4.5在室外景观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本企业管理机构同意,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对可能影响宾客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4.2.4.6室外景观区域环境噪声、空气质量应符合规定的指标;讲解员及导游员不应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不应焚烧树枝树叶、进行露天烧烤。
4.2.4.7未开发区域应有区域标识或围栏,并设置警示标识,提醒游客禁止入内。
4.2.5 库房
4.2.5.1不应在一般库房内存放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物品。
4.2.5.2库房设专人管理;现场不需值班的库房,应由管理人员定期对库房进行巡查。
4.2.5.3库房设置定置图或现场标识,库内物品按性质分区、分类储存,物品堆码整齐,现场有定置线或区域标志。
4.2.5.4大型库房的物品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 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 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 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 m。
4.2.6 安全警示标志
4.2.6.1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4.2.6.1.1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5768.2、GB 5768.3的规定。
4.2.6.1.2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4.2.6.1.3 紧急出口、疏散走道处,应设置紧急出口标志。
4.2.6.1.4 下列区域应设置禁止烟火等标志:
a)备品库房、客房区域、餐饮场所等禁烟场所;
b)存放和使用柴油、燃气、乙炔和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c)变配电站(室)、锅炉房、计算机房、会议厅、歌厅等消防重点部位;
d)其他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场所。
4.2.6.2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4.2.6.2.1 安全警示标志所在部门应对标识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4.2.6.2.2 安全警示标志应固定牢固,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4.2.6.2.3 安全警示标志应使用中文。
4.2.7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走道
4.2.7.1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疏散走道、防火分区和防火门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2.7.2 不应随意改变建筑物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需改变时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并进行验收。
4.2.7.3 防火分区和防火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随意改变建筑物消防设计确定的防火分区和分区之间的防火门,建筑物需改造时应重新进行防火分区设计并经过验收;
b)常闭防火门和常开防火门应设置明显标志;
c)常闭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闭门器和开门器应保持完好。
4.2.7.4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管理应符合GB 15630和DB11/T XXXX.2的规定。
4.3 生产设备设施
4.3.1一般要求
4.3.1.1 应建立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应记录。
4.3.1.2 应建立生产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修维修计划,并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4.3.1.3 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 m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门)、网或防护栏,防护网、罩等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4.3.1.4 急停开关完好有效,周边无障碍物。
4.3.1.5 安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不应人为变动、破坏或拆卸安全联锁装置。
4.3.1.6 钢直梯、钢斜梯的设置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的规定。
4.3.1.7 走台、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GB 4053.3的规定。
4.3.2客房
4.3.2.1客房环境和设施应符合GB 9663的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a)客房空气质量检测每两年进行一次,与卫生许可证定期审核同时进行,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b)客房室内用品无破损、完好、有效;设施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c)客房门能自动闭合,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
d)客房地面、墙面、天花板、平整、无破损、无卷边、无开裂、无脱落;
e)如铺设地毯,应保持完好,无破损边缘及裂缝;并符合阻燃性要求;
f)配置的电器用品完好、有效、安全、可靠,并有“3C”认证标志;
g)服务指南、住宿须知等应有安全的内容;
h)客房区域和客房内照明要完好、安全。
4.3.2.2客房消防应符合GA 654的规定,客房内应设置应急广播,对境外人员开放的宾馆应当配有中、英文紧急疏散广播录音,其他酒店应当配有中文紧急疏散广播录音或书面的广播词。
4.3.2.3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
b)地面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浴缸及淋浴间应配有防滑设施(或有防滑功能),并有提醒客人小心滑倒的标志;
c)浴缸上方应安装扶手,且完好、牢固;
d)卫生间应有完好、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如排风扇);浴缸和淋浴间应有单独照明且照明度良好;
e)淋浴房玻璃应防爆碎或粘贴防爆膜,以防止玻璃碎裂伤人;
f)毛巾、浴巾等应每天更换,消毒;配送的一次性牙刷等应符合国家标准,从具有卫生资质的单位采购;
g)照明灯具应防水、防尘。
4.3.3 餐饮设备设施
4.3.3.1餐厅设施应符合GB 16153的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a)出入通道和楼梯口应保持畅通,以备疏散;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 ,其疏散楼梯应不少于2个;
b)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c)不应为消费者提供标定重量超过5千克的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用餐火源;
d)室内通风良好,不应有异味;设置抽风(扇)系统并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通风及空调新风口滤网、风扇有清洗记录;
e)每天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f)服务人员在清理卫生时应避免有未熄灭的烟蒂卷入台布中。
4.3.3.2吧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食品、酒水应标签朝外摆放,均在保质期内;
b)以实际面积计算,容纳人数应不少于人均2 m2;
c)提供歌舞娱乐服务的吧室,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
d)不应燃放“冷烟花”、“冷光烟花”、“舞台烟花”、“舞台效果剂”等;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4.3.3.3操作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中型及以上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上餐饮场所的操作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b)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的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c)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设备及工具应进行消毒;
d)生产、加工、就餐场所内环境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e)设置炊事人员专用更衣室,正确佩戴餐饮操作服;
f)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粗加工间与其它操作间隔离;
g)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h)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
4.3.3.4燃气使用一般要求应符合DB 11/T 450的规定。
4.3.3.5 炊事机械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b)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c)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d)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且应设置盖机联锁;联锁装置应完好有效;
e)绞肉机加料口应确保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并备有送料的辅助工具;
f)压面机等其它面食加工机械,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
g)灶台附近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3.3.6燃气设施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使用管道天然气应符合GB 50028的规定;
b)瓶组气化间、供气系统、用气设备应符合DB 11/ 450的规定;
c)液化石油气瓶应符合本部分4.4.1及DB 11/ 450的规定;
d)燃气设施应每月检查保养一次;
e)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防止油污堆积遇火星引发火灾;清理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应保存记录;宜根据每日中餐烹调频次确定排油烟管道清理周期,每日三餐的宜每30日至少清理1次。
4.3.3.7冷库应符合GB 28009的规定。
4.3.3.8专用提升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专人操作,不应乘人;
b)构成特种设备的,应定期检验,检验记录和标志在有效期内。
4.3.3.9采购和储存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食品原料的采购(包括畜禽肉蛋、蔬菜、豆制品、水果、烹调油、调味品等)等要从具有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的单位采购,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畜禽肉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食品获取卫生证书,豆制品和非定型包装熟食获取送货单;
b)妥善保管索取各类凭证及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
c)不应采购国家命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d)按食品卫生要求定期检查验收,要有收、发记录,并建立食堂采购原料及食品进货台账;
e)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f)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 cm以上,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g)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h)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零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生熟食品应分别使用各自的冰箱放置保存,冷藏室应配备脱臭剂;
i)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依班别发放食品原料、物料;粮库、调味品库、冷库做到账、卡、物三相符,月底有食品盘存,建立永续盘存制。
4.3.3.10餐具消毒应符合下列要求:
a)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设备及工具应进行消毒;
b)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
c)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
d)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e)餐桌布及餐巾等应每次使用后更换。
4.3.3.11卫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地槽;
b)生产、加工、就餐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
c)应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应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有害昆虫的孳生,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
d)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e)中型及以上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上餐饮场所的操作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f)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的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g)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
h)设置炊事人员专用更衣室,正确佩戴餐饮操作服,不应随意在不同功能区域随意走动,避免交叉感染;
i)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粗加工间与其它操作间隔离;加工凉菜和其他熟食品加工应设置专间,人员进入应二次更衣;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应擅自进入专间,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
j)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应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面积500 ㎡以上的餐厅宜设置独立隔间;
k)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应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l)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均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保管;
m)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应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n)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并配有盖子;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4.3.3.12食品加工和留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a)食品加工应符合卫生要求,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应进行烹调加工;
b)畜禽类、水产品类、蔬菜类应分池清洗,禽蛋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为防止残留农药,蔬菜应浸泡一定时间后清洗;
c)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刀、菜墩、抹布等应保持清洁、卫生;
d)隔顿及外购熟食品应经加热处理后出售;不应使用过期变质食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豆制品、豆浆、豆角、豆芽等在烹调中应加热做熟,其他有特殊烹调要求或原料搭配要求的,应按要求执行;
e)加工后的成品、切配好的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应分柜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f)员工工作时,工作衣帽应穿戴整洁,不应留长发、长指甲,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成品食物与盛器;
g)食品应留样登记,保存食品留样记录;员工食堂每餐食品应留样,餐饮经营场所的团体就餐人数不少于100人时,每餐的食品应留样,散客不需进行留样;
h)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 h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 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4.3.4 沐浴桑拿设施
4.3.4.1设立禁浴标志,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洗浴场所应当放置中英文对照的《宾客安全须知》及有关警示牌;
4.3.4.2浴区地面应防滑、无毒,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
4.3.4.3对浴巾、毛巾、浴衣裤、公用拖鞋等应进行清洗消毒;修脚工具应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装置进行消毒;
4.3.4.4浴池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并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进行清洗、消毒、补水换水,并保持记录;
4.3.4.5沐浴场所通风良好;
4.3.4.6照明开关不应设置在浴室内,如在浴室内应使用防水开关;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使用36 V安全电压。
4.3.5游泳池
4.3.5.1 泳池应符合GB 19079.1的规定。
4.3.5.2 进口处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宾客安全须知》及有关警示牌;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不应入场游泳;不应出租游泳衣裤;游泳池入口处,应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消毒池。
4.3.5.3 室内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4.3.6保龄球馆设备设施
4.3.6.1 公用保龄球鞋号码齐全,配置相应数量的隔断式鞋柜;公用保龄球鞋干净、无破损、无异味,并使用一次性袜套;有专门的换鞋场所和座椅;
4.3.6.2所有光源均有遮光罩,照明舒适、不眩目;
4.3.6.3地面平整、干净、无污渍、无划痕;
4.3.6.4公用保龄球球面干净、光滑、无损;
4.3.6.5现场配置专用急救箱及常用急救药品、器材。
4.3.7 健身房
4.3.7.1健身房不许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半地下活动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 m;健身房的场地空间净高度不低于2.6 m;器械练习区场地的地面为地毯、塑胶材料或木质厚台,地面平坦;集体练习区地面材料为木地板或地毯,且地面平坦,有一定弹性。
4.3.7.2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4.3.7.3应对场地、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健身房的健身器材质量稳定,安全可靠。
4.3.7.4应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4.3.7.5器材、场地、更衣室(柜)、 淋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4.3.7.6开放期间不应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4.3.7.7现场应配置专用急救箱及常用急救药品、器材。
4.3.8 娱乐场所
4.3.8.1 娱乐场所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a)娱乐场所的核定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5平方米;核定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应超过额定人数;
b)娱乐场所配备保安人员值班,不应在娱乐场所从事色情、赌博等非法活动;
c)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录像资料应保存至少30天备查;
d)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应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e)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f)不应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公共场所不应吸烟,并有禁烟标识;
g)装修的油漆、材料等应符合国家消防防火和健康环保标准,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应达标,投入使用后不应有异味;
h)不应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4.3.8.2 歌舞厅、演艺厅、KTV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位置;设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 m;
b)电气设备采用两路供电系统,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设有舞厅、多功能厅的,灯具应设专人管理,使用功率应确保不会引燃易燃物;
c)KTV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距地面1.2 m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 m,宽度不小于0.2 m,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不应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应设置可调灯光;
d)不应燃放“冷烟花”、“冷光烟花”、“舞台烟花”、“舞台效果剂”等;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e)KTV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KTV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f)提供客人使用的食品、饮料等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茶具和餐具等应定期消毒;
g)厅内无人时关闭总电源;经检查无火源、无物品阴燃后方可锁闭大门离开。
4.3.9 美容美发设施
4.3.9.1使用和销售的各种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
4.3.9.2电推剪、电吹风、电夹板、卷发器、喷雾机等美容美发器具有出厂合格标志;属于电气产品的应有“3C”认证标志或进口国安全认证标识;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符合要求,绝缘良好、不漏电。
4.3.9.3美发美容工具仪器设备要洁净,棉织物品无破损。
4.3.9.4场所应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宜备有电蒸气箱、紫外线消毒柜等多种消毒设施,需要消毒的工具用后应及时消毒。
4.3.9.5面巾用后,应一次一清洗,一客一消毒,或用一次性用品;不同项目的毛巾要分用、分洗、分消毒。
4.3.10洗涤设备设施
4.3.10.1潮湿场所的电气开关和线路,应有防潮措施。
4.3.10.2汽、水管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密闭;安全阀、调压阀启闭灵活,性能可靠。
4.3.10.3热蒸汽、热水管道应加保温、防护层。
4.3.10.4蒸汽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应设置上限红线标志,压力应控制在红线所示安全工作范围内。
4.3.10.5洗衣机应设置急停开关。
4.3.10.6高速旋转的甩干设备盖、机应有联锁装置。
4.3.10.7洗涤操作的容器应加盖密封且盖联锁,铰位灵活。
4.3.10.8洗烫设备(烘干机、平烫机、槽烫机等)材料符合保温要求,周围明显处设置防烫危险警示牌;设备蒸汽压力不应超过正常工作压力要求。
4.3.11 配套服务设施
4.3.11.1销售商店或服务点不应经营危险物品。
4.3.11.2食品销售商店或服务点经营的食品应为经过食品安全检测,并在有效期内。
4.3.11.3食品经销人员应穿戴卫生服装,收取货币人员不应经销食品。
4.3.11.4现场使用液化气瓶及其他燃烧材料的,应配备灭火器,且确保液化气瓶及软管完好。
4.3.11.5现场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
4.3.11.6服务现场柜台放置有序,能保证顾客通行和紧急情况下疏散。
4.4 特种设备
4.4.1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XXXX.2的规定。
4.4.2 应建立气瓶台账,登记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出入库时间和领用部门、管理责任人等。
4.4.3 架空敷设的压力管道下方为交通要道时,应有跨高及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4.4电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电梯停层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轿厢门应开启灵敏,防夹人安全装置完好有效;层门、轿门的门扇之间,门扇与门套之间,门扇与地坎之门的间隙不应大于6 mm,货梯不应大于8 mm;
b)电梯无自动操作系统的,应设专职操作人员;有人操作的电梯现场应有岗位操作规程;
c)电梯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将电梯落到底层,在厅门前设置严禁开启电源的安全警示标志。
4.4.5 场(厂)内机动车辆充电区域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设置禁止吸烟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充电设备应保持清洁,无积尘杂物;充电夹子弹性应正常,安放整齐。
4.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4.5.1 锅炉房
4.5.1.1锅炉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041的规定。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螺钉少于5个的法兰连接处跨接线应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一次,并保存记录。
4.5.1.2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积水。
4.5.1.3 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用锅炉每月进行一次企业内部设备检查,保存记录;
b) 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行时每周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c) 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d) 锅炉运行时,司炉人员2人当班;人员进出锅炉房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4.5.1.4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运行正常,水质符合要求。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
4.5.2 维修设备
4.5.2.1金属加工设备
4.5.2.1.1 夹具与卡具结构布局合理,零部件与连接部位应完好可靠,与卡具配套的夹具紧密协调。
4.5.2.1.2 易产生松动的连接部位应有防松脱装置,各锁紧手柄齐全有效。
4.5.2.1.3 夹卡刀具、工件的螺钉齐全完好,螺丝无缺失、滑扣等现象。
4.5.2.1.4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顺序动作电气与机械连锁装置、事故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4.5.2.1.5 限位装置应安全可靠、位置准确,运动机构的行程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4.5.2.1.6 操作手柄档位分明、图文标示相符、定位可靠,操纵杆不应因振动和齿轮磨损而脱位。
4.5.2.1.7 应配备拉屑钩、夹屑钳、扒屑铲、毛刷等清屑专用工具。
4.5.2.1.8 设备清扫和维护时应停机作业。
4.5.2.2 砂轮机
砂轮机的防护罩、挡屑板、托架、砂轮片以及安装和使用应符合GB 4674的规定。
4.5.2.3 电焊机
4.5.2.3.1 电焊机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应符合GB 15578的规定,电气接地及检测应符合GB 9448的规定。
4.5.2.3.2 设备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振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室内作业场所应有通风装置,多台焊机在同室工作时,应安装强制排风设施。
4.5.2.3.3 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不应多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4.5.2.4木工机械
4.5.2.4.1 行程较大或行程范围要求较严的木工机械,应安装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应完好、灵敏、有效。
4.5.2.4.2 自动进料的纵剖圆锯机,进料辊筒处应加罩或遮护板;所有的吊截锯机,人员可接触的部位都应加防护罩;反向吊截锯机、升降圆锯机、脚踏平衡锯等锯片移动时,防护罩应同时移动;万能圆锯机的防护罩应能保护操作者不受飞屑和断裂锯齿的伤害;带锯机用带锯条的各个部位,都应有防护罩封闭。
4.5.2.4.3 紧固件、连接件和锁紧装置应完好可靠。
4.5.2.4.4 锯条不应有裂纹,不应铆焊,接头应牢固;锯片不应有任何裂纹,不应有明显振动;
4.5.2.4.5 设备接地线可靠。
4.5.2.5 手持电动工具
4.5.2.5.1 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开关、电源线长度、绝缘电阻检测和选用等应符合GB 3883.1、GB/T 3787的规定。
4.5.2.5.2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建立电动工具和电焊机台帐,登记种类、数量、保管和使用人、绝缘电阻检测情况等。
4.5.2.6 移动电气设备
4.5.2.6.1电源开关应可靠、灵敏。
4.5.2.6.2间断性使用的移动电气设备(停用超过三个月),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测量其绝缘电阻;常年使用的移动电气设备应每年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 MΩ,并保存测量记录。
4.5.2.6.3建立移动电气设备台账,登记种类、数量、保管和使用人、绝缘电阻检测情况等;
4.5.2.6.4使用和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源线按出厂长度,不应随意接长或拆换,中间不应有接头及破损;不应拖地或接触尖锐物品;
b)移动电气设备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移动电气设施容量要求,接地正确,连接可靠;
c)不应在一个插座上插用多个移动电气设备;移动电气设备周围不能堆放易燃杂物;
d)移动电气设备使用时要做到人走断电,用毕断电;
e)非电气维修人员不应从事移动电气设备的修理;电器或线路拆除后,可能通电的线头应及时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4.5.3停车库(场)
停车库(场)应符合GB 50067、建标128的规定。
4.5.4 空调系统
4.5.4.1空调系统应符合GB 9237、GB 50028、GB 50365、AQ 7004和YC/T 384.2的规定。
4.5.4.2 机房设备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委外定期进行检查并保存记录。
4.5.4.3 风管检查每2年不应少于一次,空气处理设备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并进行清洗、验收,保存记录。
4.5.5 二次供水
4.5.5.1设备设施及其作业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a)蓄水塔应安装避雷设施和夜间警示灯;
b)泵房等潮湿的地方,应安装排风设施;
c)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支架牢固可靠;
d)对蓄水箱、塔和池的定期清洗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进入池内、箱内作业应按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e)进入水池、水箱时,应配备使用安全电压、带隔离变压器的行灯;
f)在蓄水箱、塔上高处作业时,应两人以上操作;
g)应明确专人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并保持记录。
4.5.5.2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经过蓄水箱、塔和池的水用作饮用水时应定期进行化验,水质应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b)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应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
c)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应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大于 80 cm,水箱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 cm以上,有上锁装置。
4.5.6 污水处理系统
4.5.6.1净化池应定期清理,并配有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4.5.6.2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无泄漏。
4.5.6.3设备在运转时可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排气管(孔)末(外)端应设置防火装置,主机及附件应使用防爆型设施。
4.5.6.4在进入产生有害气体区域作业时,应穿戴好相应的防护服,应配备两套以上应急救援设备。
4.5.6.5净化池应配备防坠落网或救生设备。
4.5.6.6对生产中易造成化学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洁设备和喷淋装置,对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淋浴、洗眼设备。
4.5.6.7室内的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气浮池应设置排气设施。
4.5.6.8储存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的药剂罐区应有防泄漏围堰。
4.5.6.9应根据污水特征和处理设施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4.5.6.10污水处理池的四周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应完好;池周边应设置无关人员不应入内、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有台阶或可能导致人员跌落的部位,应设置防止跌落的安全警示标志。
4.5.6.11沉淀池、调节池、曝气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4.5.7 办公场所
4.5.7.1 办公场所不应私拉电线;非专业人员不应拆装电源和电气设备。
4.5.7.2 不应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等电加热器具。
4.5.7.3 使用的空调器、饮水机、插座板等电器应具有“3C”认证标志。
4.5.7.4 电器插头无松动、电源线无破损裸露、老化等现象。
4.5.7.5 办公场所不应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需施工作业时应办理手续。
4.5.8 计算机房
4.5.8.1 环境和设施应符合GB/T 9361、GB/T 2887的规定。
4.5.8.2未经管理人员允许,非专业维护人员不应拆装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涉及电工作业的维修应由电工进行。
4.5.9 绿化
4.5.9.1 绿化机械转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保护镜、肩背带、刀片罩等辅助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4.5.9.2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杀虫药品。
4.5.9.3 药存储应有专人定点保管并上锁。
4.5.9.4 雾器喷药管无堵塞、无泄漏,无遗撒。
4.5.9.5 撒农药杀虫作业应在周围环境无人条件下进行,操作人员应站上风。
4.5.9.6 撒农药后应用肥皂反复多次用流动水洗手。
4.5.10 自有配送车辆
4.5.10.1 车辆前窗右上角应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办理货车通行证手续。
4.5.10.2 车身外观应整洁无损,并符合GB 7258相关规定。前、后保险杠,汽车侧、后防护装置安装牢固、无缺损。
4.5.10.3 底盘各部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完好,位置正确;灯光系统、喇叭、雨刷器工作正常。
4.5.10.4 驾驶室内应清洁,风窗前沿下不应堆放杂物。车窗玻璃不应粘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
4.5.10.5 车辆牌照清晰,挂贴部位统一;安全带、备用胎、车身反光标识、停车三角警告牌等齐全、完好;车辆应配备灭火器,且在有效期内,压力等指标合格。
4.5.10.6 轮胎应在胎面磨损达到厂家规定的磨耗标识前更换。
4.5.10.7 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货厢门启闭灵活、轻便、锁止可靠;尾板工作可靠。
4.5.10.8 自卸货车密闭式顶盖应工作正常,锁止可靠;车厢举升器工作平稳,无窜动、卡滞、冲撞现象;车厢栏板开闭灵活,锁止可靠;有防止车厢自降的保险装置。
4.5.11 简单压力容器
4.5.11.1应保存简单压力容器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材料。
4.5.11.2简单压力容器铭牌应明显、清晰。
4.5.11.3简单压力容器的日常保养、检查,以及检验等应符合TSG R0003和TSG R7001的规定。
4.5.12 其他设备
不属于特种设备的常压锅炉、小型储气罐、工业管道、电动葫芦等设备分别参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不需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但设备的安全阀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测。
4.6 用电
4.6.1 变配电系统、固定电气线路、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动力(照明)配电箱(柜)、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网接地系统、照明灯具、插座、开关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XXXX.2的规定。
4.6.2 变压器的安装要求、固定遮栏高度要求、运行要求、通风要求、安全警示标志等应符合GB 50053、DL 408的规定。
4.6.3 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操作和维护通道、母排、相序、接点、安全运行、通风装置等应符合GB 50053、DB11/527、DL 408的规定。
4.6.4 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实物上应张贴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4.6.5 当设置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断路器)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接地故障切断保护功能时,可不设总路或分路断路器或熔断器;否则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断路器或熔断器。
4.6.6 水上游乐设施、水中设备电气和照明应符合GB 7000.218、GB 16895.19的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a)水上游乐设施乘客容易接触的装饰照明电压,应采用不大于50 V的安全电压;
b)自电源引入灯具、电气设备的导管应采用绝缘导管,不应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导管。
4.6.7 发电机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发电机应固定位置,移动式发电机有固定保存位置,由专人管理和操作,并定期进行运行测试;
b)使用的油品应在室外单独设置储油桶、罐,室内仅可允许设备自带的储油装置内存放油品;
c)未经许可其它人员不应进入机房;
d)机房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不应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e)机房内应配有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4.6.9 发电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发电机设备铭牌应完好、清晰;
b)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外露的带电部位及其他危险部位应有防护罩等遮栏与安全警示标志;
c)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运转时不应移动。
4.7 消防
4.7.1 消防和治安重点部位
4.7.1.1 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治安重点部位台帐或清单。
4.7.1.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包括星级饭店的客房区域、配套的歌厅和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经常使用燃气或汽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变配电站(室)、锅炉房及其他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并张贴重点部位标志,现场设置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等警示标志。
4.7.1.3 治安重点部位应包括星级饭店的接待厅和客房区域、配套的歌厅和其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宾客接待场所及其他治安风险较大的场所。
4.7.1.4 所在部门或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每日防火巡查,并保存记录。
4.7.1.5确定治安重点部位治安负责人,由本企业巡逻队对治安重点部位进行每日定时巡查。
4.7.2 志愿消防队
4.7.2.1 企业应组建志愿消防队并形成志愿消防队名录,应包括人员名单和所在部门、灭火小组编制、灭火小组负责人等,志愿消防队人员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部位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名录。
4.7.2.2 志愿消防队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宜由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其管理;志愿消防队人员应选择在所在部位火情发生时在现场或立即能赶赴现场的人员;宜将各部位值班和保安人员、库区巡视人员等纳入志愿消防队组织。
4.7.2.3 志愿消防队应建立队员守则或管理规定等文本,并下发到全体队员。
4.7.2.4 企业应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进行训练。
4.7.3 消防设施要求
4.7.3.1 消防设施资料、委外检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防烟和排烟设施、消防供电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房、消火栓、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应符合DB11/T XXXX.2的规定。
4.7.3.2 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1次重量,宜用称重法检查,并应符合GB 4351.1的规定。
4.7.3.3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动灭火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应经过验收;自动灭火系统主要功能应有效,并应经过日常检查、全面检测和演练的验证;
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c)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d)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4.7.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包括备用电源;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应经过验收,自动报警系统主要功能有效,经过日常检查、全面检测和演练的验证;
c)火灾探测器表面无腐蚀、破损,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安装牢固;探测器上确认灯应当正常工作;
d)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临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当大于30 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按下报警按钮能发出报警信号传递到消防控制室;
e)自动报警系统主要功能有效,经过日常检查、全面检测和演练的验证。
4.7.3.5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警报装置并有中文标志。
4.7.3.6消防应急照明应符合GB 50016和DB11/T XXXX.2的规定。
4.7.3.7 消防设施日常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至少每月对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的完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场悬挂并保存月度检查记录。
b)每季度对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供水、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电话、应急广播、消防电梯、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进行一次抽样检查,全年覆盖全部设施,并保存检查记录。
4.7.4 安防监视系统
4.7.4.1应设置安防监视系统,对重点部位的治安状况进行适时监视;下列部位应设置监视摄像头:宾客进出口处和相关人员密集场所;重要物资储存部位等要害部位;电梯轿箱内;历史文物、古迹和重要文化场所;治安风险较大的对客经营场所;本企业确定的相关治安重点部位等。
4.7.4.2应定期对各部位设置的摄像头进行保养、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4.7.4.3安防监视终端应设置在安防控制室内,对安防监视图像进行24小时监视;安防视频监控室可以与消防控制室等设在一处。
4.7.4.4建立安监视系统设置清单或图表,标明位置、种类和功能、检查检测周期和结果等。
4.7.4.5安防监视系统的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包括备用电源。
4.7.4.6安防控制室及各消防治安值班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或24小时开机的移动通讯设备。
4.7.4.7安防监视人员应经过本企业培训,熟悉监视设备及其使用。
4.7.5消防和治安巡查、值班
4.7.5.1日常巡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组成消防和治安巡逻队伍,明确负责人和队员及巡逻的频次、路线、巡查内容、紧急处置、巡查记录等;
b)应配备消防和治安巡逻所需的装备、工具和物资,包括巡逻人员标志或制服、通信设施、手电筒及其他防身和制服歹徒的装备等,并确保完好、有效;
c)消防和治安巡逻人员应经过本企业组织的相关培训或保安公司培训后派遣,方可从事巡逻工作;巡逻人员应熟悉巡逻的路线和要求;
d)每组巡逻人员至少2人,消防和治安巡逻可同时进行;每班填写并保存巡逻记录。前厅、客房、餐饮、休闲娱乐等营业区域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
4.7.5.2值班及应急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日夜间,应安排领导带班和人员值班,每班填写并保存值班记录;
b)带班人员应保持手机开启,接到异常情况报告后立即能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门、本企业安全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
4.8 危险化学品
4.8.1一般要求
4.8.1.1 危险化学品一般要求应符合DB 11/T XXXX.2的规定。
4.8.1.2 应形成本企业储存、使用部门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登记存储和使用部位、存储量、危险性质等。
4.8.2 柴油专用仓房、气瓶间
4.8.4.1 柴油专用仓房、气瓶间应符合DB11/T XXXX.2的规定。
4.8.2.2 专用仓房集中储存的柴油不应超过2 t。
4.8.3 少量危险化学品存放点
4.8.3.1 应设立在专门的存放点,点内不应设立办公室、住人或贮存其它杂物。
4.8.3.2 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设置温度计,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
4.8.3.3 酒精、煤油等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化学品同点存放时,根据储存品性质不同,保持物与物之间不应小于0.5 m的安全距离,并分类、分堆储存。
4.8.3.4 酒精存放量不应超过3 kg,次氯酸钠溶液不应超过20 L。
4.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4.9.1 职业病危害告知
4.9.1.1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9.1.2 应及时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9.2 职业病危害控制
4.9.2 职业病危害控制
4.9.2.1 应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超标时,应采取相关的技术、管理措施或劳动防护措施。
4.9.2.2 产生高温的场所的职业危害控制措施应符合GBZ 1的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a)不应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b)不应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c)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4.9.3 职业禁忌证
4.9.3.1 职业病危害接触人员应定期在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应符合GBZ 188的规定。
4.9.3.2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4.10.1 配备要求
4.10.1.1 使用清洁剂及清洁用品时应正确佩带防护手套。
4.10.1.2电焊作业时应使用防护眼镜或面罩;焊接有色金属件时,应加强通风排毒,必要时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4.10.1.3 污水处理作业应配备防毒面具、安全带、绳索等应急防护用品。
4.10.1.4 从配药到喷撒农药杀虫的全过程,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橡胶安全防护手套;喷撒农药杀虫时,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防毒口罩。
4.10.2 购买、发放和报废
4.10.2.1 应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4.10.2.2 应从具有资质的生产和销售单位购买,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4.10.2.3 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和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应及时更换,并作好登记。
4.10.2.4 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据GB/T 11651的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强制报废。
4.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4.11.1 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4.11.1.1 一般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进入作业区域应穿工作服;
b)进入作业区域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c)作业开始前,应查阅交接班记录,应按规定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排除;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按流程开始作业;
d)作业过程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巡查等作业,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
e)作业结束后,应切断电源等,对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填写交接班记录;如有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除等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内说明,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4.11.1.2 客房服务活动操作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a)登高时使用梯台,注意安全;站在窗台上擦外层玻璃要系好安全带,且牢固有效;清扫天花板墙角或灯管,应使用梯台或凳子;
b)公共区域地面打蜡或拖地时应放置警示牌;
c)服务人员应每日检查电器完好状态,客人离开房间时检查室内是否遗留烟头、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d)常清理客房,烟缸内未熄灭的烟蒂不应倒入垃圾袋中。
4.11.1.3 会议和活动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承接超过100人的大型会议和人员密集型活动,应事先明确活动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会议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
b)对于重要会议和活动,应由主管部门制定活动方案,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并根据情况确定现场防火、疏散、通风等具体措施;方案应由安全管理部门参加编制和审核,报本企业安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c)应规定常规活动的规模及安全管理要求,每次进行不再审批,超过规模的应经过审批;
d)搭建临时性室外会议场所,应针对防火、疏散、电气安全等内容编制搭建方案,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本企业安全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搭建完成后,应组织由安全管理部门参加的场所验收,并保持记录;
e)会议现场不应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在会议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f)组织人员外出活动,应明确带队人员负责安全工作;超过20人的,应分组,每组明确带队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g)婚庆活动现场的电气线路架设应有方案,并符合电气线路架设的要求;
h)婚庆活动现场的舞台及相关设施的架设应有方案,架设完成后应经过活动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检查,确认其结构牢固、无危险后方可使用;
i)婚庆活动现场不应燃放烟花爆竹,需使用“冷烟花”、“舞台烟花”、“舞台效果剂”时,现场舞台幕布、银幕、窗帘等应当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应在方案中明确控制措施,并经过批准;
j)婚庆活动现场结束后,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确保无隐患后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4.11.2 危险作业
4.11.2.1 危险作业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前应进行审批,到现场作业时应携带危险作业审批单;
b)审批表中应规定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作业时限、交底人和监护人等;
c)审批前应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前安全准备事项等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
d)人员更换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审批。
4.11.2.2 危险作业交底与监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前,应由交底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告知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并保存记录;
b)监护人应在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对危险作业全过程进行监护。
4.11.2.3 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凡是使用明火作业,包括使用焊接设备作业,均应办理审批手续;
b)作业前应清理现场易燃物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c)动火现场周边应配备灭火器材;
d)对于现场条件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动火作业,如外墙保温层动火、在储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储罐、管道等密闭空间内动火等,应制定动火方案,规定动火的步骤、方法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动火方案应经过审批。
4.11.2.4 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依据GB/T 3608确定经常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清单,对经常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其从事2 m~5 m的高处作业及5 m以上有固定平台的作业时不再进行审批;
b) 15 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应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和交底;
c)无固定站立部位或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悬挂在建筑物设施或固定装置上;登高时无固定站立部位或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部位,宜设置悬挂安全带的固定装置;
d)梯子、升降台使用处下方不应堆放杂物;不应携带重物进行高处作业,作业时不应往下抛掷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
e)使用的各类梯台结构件不应有脱焊、歪斜、扭曲、变形、腐蚀、断开和裂纹等缺陷,构件表面应光滑无毛刺。
4.11.2.5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经过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和交底;
b)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对其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c)作业前应制定作业方案,包括应急措施或单独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d)审批时应对作业人员资质、方案内的作业程序、作业位置、检测仪器、现场专用防护用具和电气照明、现场通风、现场警戒、应急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e)应建立并保存作业记录,包括作业前清点所有现场人员及所带物品情况、作业前氧气、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以及通风情况、作业中检测情况、作业后清点人数情况等;
f)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检测、作业和防护应符合DB11/ 852.1、DB11/ 852.2、DB11/ 85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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