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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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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要求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评定,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客运企业,郊区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5655 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词术语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9533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27876 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
GB/T 27877 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
GB/T 29781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JJ/T 15-20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JT/T 1009 液化天然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
JT/T 1011 纯电动汽车日常检查方法
JT/T 1029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维护技术规范
DB11/T 532 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DB11/T 648 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DB11/T 657.3 公共交通客运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
DB11/T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DB11/T 1322.3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加油站
DB11/T 1322.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运营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合格率 rate of qual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of operating vehicle technical condition
技术状况检查合格的运营车辆数与同期运营车辆总数的比值。
3.2
驾驶员安全教育率  rate of safety education of drivers
接受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人数与同期应接受安全教育的驾驶员总人数的比值。
3.3
驾驶员交通违法率  rate of the driver for road traffic regulation violation
驾驶员交通违法次数与同期在岗驾驶员人数的比值。
3.4
交通违法处理率  rate of road traffic regulation violation disposition
已处理的驾驶员交通违法次数与同期应处理的驾驶员交通违法次数的比值。
3.5
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由三台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组成,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并能够在充电过程中对充电设备进行状态监控的场所。
[GB/T 29781-2013,定义3.4]
4 评定要求
4.1 基础管理要求
4.1.1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4.1.2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1 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应合法有效,实际经营范围与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
4.1.2.2 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相符合。
4.1.2.3 单位应制定量化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包括且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单位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应包括:
a)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
b)运营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合格率、驾驶员安全教育率、驾驶员交通违法率、交通违法处理率;
c)其他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4.1.2.4 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4.1.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3.1 除DB11/T 1322.2中3.1.2.1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外,单位还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驾驶员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驾驶员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岗前培训、安全教育与培训、从业行为考核、分级分类管理、驾驶员档案等要求;
b)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车辆运营的技术条件、车辆采购、车辆维护与修理、车辆检测、车辆报废与转让、车辆技术档案等要求;
c)场站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场站的建设标准、设施设备维护与修理、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要求;
d)充电站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充电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理、安全巡查、充电监控、应急处置、安全保护等要求;
e)加气站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加气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理、安全巡查、安防监控、应急处置等要求;
f)运营监控与调度: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车辆运营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维护、监控及调度部门和人员职责、违规行为处理、突发事件远程应急处置、监控调度记录等要求;
g)安全宣传教育:规定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宣传教育的设施设备、形式、内容、档案等要求;
h)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渠道,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与处理等要求;
i)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4安全操作规程
4.1.4.1 单位应对安全生产关键岗位制定操作规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单位制定和实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
a)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
b)公共汽电车安全例检操作规程;
c)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
d)运营监控与调度操作规程;
e)运营安全突发事件操作规程;
f)充电作业人员操作规程;
g)加气、卸气作业人员操作规程;
h)其他操作规程。
4.1.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4.1.5.1 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施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人员构成应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相关各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4.1.5.2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档案应完整清晰,至少包括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会议发言记录、形成有关决议等。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档案应至少保存3年。
4.1.5.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传达、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总结分析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记录应建档保存,档案应完整清晰,至少包括参加人员签到表、会议发言记录等。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档案应至少保存3年。
4.1.5.4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公共汽电车客运相关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4.1.5.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历;
    b)公共汽电车客运三年以上从业经历;
    c)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1.5.6 充电站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电动汽车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电动汽车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培训合格后上岗。
4.1.5.7 加气站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4.1.5.8 单位应在运营的公共汽电车上配备安全监督员,负责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
4.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1.6.1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学时除应符合DB11/T XXXX.2中3.1.5.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BRT线路站务管理员等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营安全及运营服务等;
b)对发生行车事故、交通违法行为、严重违规行为、投诉属实的驾驶员应在当月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培训不少于6个学时;
c)对从事旅游包车、专车、夜间线路、高速公路线路、山区公路线路等特殊运营任务的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专题培训,培训应不少于12个学时;
d)对于季节更替、新开线路、调整线路、延长线路、线路运营时间改变、更新车辆、重大活动等运营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行车安全专项培训;
e)对不在岗三个月以上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不少4个学时的岗前再培训。
4.1.7应急救援
4.1.7.1 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
a)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d)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c)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d)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重大客伤事故应急预案;
f)突发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g)重大设施设备故障应急预案;
h)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i)充电站突发事件(包含火灾、车辆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害等)应急预案;
j)加气站突发事件(包含火灾、气体泄漏、设备事故、人身伤害等)应急预案。
k)其他应急预案。
4.1.8职业卫生
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定期排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
4.1.9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4.1.9.1 单位应按照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的比例,逐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4.1.9.2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建立专项的使用台账。
4.1.9.3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a)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b)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平台等支出;
c)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d)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e)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f)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g)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h)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i)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j)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1.9.4 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1.10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4.1.10.1 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a)取得准驾车型代码为A3的驾驶证1年以上;
b)3年内未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无交通违法记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记录,前12个月内无3次及以上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记录;
c)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及职业素质,身体条件良好;
d)经岗前培训且考试合格;
e)铰接公共汽车、高速线路、旅游线路、山区线路及包车驾驶员还应具备驾驶公共汽车1年(含)以上的驾驶经历,1年内未发生本条b)款所述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核特许。
4.1.10.2 单位应每月查询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督促驾驶员及时处理。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纳入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4.1.10.3 单位应对多次发生违规操作、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章的驾驶员进行重点教育、约谈、停岗整改、直至调离驾驶岗位。
4.1.10.4 单位应每年对驾驶员、乘务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措施。
4.1.10.5 单位应建立驾驶员档案,档案应一人一档,内容应完整、清晰、妥善保管。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驾驶员基本信息、聘用合同、安全驾驶信息、定期考核信息及教育培训记录及奖惩记录。
4.1.10.6 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安全管理:
a)向乘客、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承诺,从业人员向单位、乘客进行安全承诺;
b)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将发生运营安全责任事故、违反运营安全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未有效履行运营安全岗位职责、安全投诉和举报属实等行为纳入个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c)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标准以及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4.1.11安全文化建设
4.1.11.1 单位应配备安全生产宣传设施设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宣传教育,宣传内容定期更新。
4.1.11.2 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知识手册,并发放到每位从业人员。
4.1.11.3 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制定活动方案,总结活动开展情况。
4.1.11.4 根据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用以下形式保障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在信任和激励基础上的微小差错员工报告机制;
——定期召开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安全会议,讨论安全绩效和改进行动;
——开展岗位风险预见性分析和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的自查自评活动;
——其他形式。
4.1.11.5 单位应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4.1.12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4.1.12.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从业人员应及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现场从业人员和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应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4.1.12.2 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1.12.3 及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对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接受调查询问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1.12.4 依据事故责任和原因,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4.1.12.5 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通报会,通报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责任人处理、整改措施等情况。
4.1.12.6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图和照片、车辆检验报告和车辆数据采集资料、当事人陈述材料、旁证材料、与当事人谈话记录、交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出具的有关结案材料、事故处理报告等。
4.1.12.7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分级统计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4.1.13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
4.1.13.1 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定,核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评价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1.13.2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管理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公布评定结果。
4.1.13.3 针对绩效评定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订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4.2 场所环境
4.2.1 车站
4.2.1.1 首末站、中途站及枢纽站的设施应分别符合CJJ 15-2011中2.1.7、2.2.12及2.3.11的要求。
4.2.1.2 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应分隔开,且设置明显的标志。
4.2.1.3 车站候车亭设施应防雨、抗震、防风、防雷,亭内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
4.2.1.4 车站一个站台的停靠位不应超过两个,每个停靠位长 20m。站台长度不应小于停靠位之和。站台宽度不宜小于 2.2m,站台地面宜高出路面0.2m。
4.2.1.5 车站候车廊的隔离护栏应采用不易变形、防腐性能好、易清洗的材料制作,隔离护栏与站台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0.25m,高度不小于1.1m。
4.2.1.6 枢纽站应人车分流,进出车道分离;站内按停车区、发车区、小修区等功能分区设置,分区之间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通道,回车道宽度应不小于9m。
4.2.1.7 车站应按照GB 5768和DB11/T 657.3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4.2.1.8 首末站和枢纽站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2.1.9 单位应当每月对其管理的车站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4.2.2 停车场
4.2.2.1 停车场的设施应符合CJJ 15-2011中3.1.1的要求。
4.2.2.2 停车场应按照运营管理、停车、生产、生活服务等功能分区设置,分区之间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通道。
4.2.2.3 停车场应有回车道。
4.2.2.4 停车场内应按 GB 5768和 DB11/T 657.3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4.2.2.5 停车场的进出口和人员进出口应分开设置,人员进出口的宽度应大于1.6m;车辆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停车场停放容量大于50辆时,宜另外设置一个备用进出口。
4.2.2.6 停车场的进出口处应保持畅通,并设置限速、引导、警告、禁行或单行等交通标志。
4.2.2.7 停车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2.2.8 停车场内限速15km/h,出入口限速 5km/h。
4.2.2.9 地下停车场应采用单向行车,行车道通视距离应不小于50m,行车道的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车辆安全通行。
4.2.2.10 电动汽车停车场站应设置功能有效的充电设施。
4.2.2.11停车场应建立安全保护制度,按停车数量配备昼夜安保人员。
4.2.2.12 在专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有专人指挥并按照施划的停车位规范停放,并留存备用钥匙。无关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公交车辆专用停车场。
4.2.2.13 停车场应建立场站设施每日安全检查制度并有效执行。
4.2.2.14 除专用停车场外,集中停放公交车辆的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配备消防设备,安排安保人员夜间巡逻。
4.2.2.15 对停车场内的危险源进行定期排查、登记、建档,制定并有效实施危险源管理措施,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4.2.3 线路
4.2.3.1 开通、调整、延长公交线路、调整线路运营时间前应对道路设施、交通环境等运营条件进行排查。
4.2.3.2 绘制线路安全行车示意图,标明事故易发路段,制定事故易发路段安全行车措施。
4.2.3.3 每月对运营线路的道路通行条件、交通状况等进行排查,及时修订线路安全行车示意图及行车安全措施。
4.2.3.4 不定期在山区路段、高速路段、铁路道口、事故多发路段、交叉路口、枢纽站点等特殊路段,客运高峰期、早晚班、夜间、重大活动、节假日、恶劣天气等重要时段,对线路运营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或跟车检查,每月检查车次的比例应不低于所属车辆的90%。
4.2.3.5 发生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地质灾害时应先对运营线路的道路通行条件进行勘察,符合车辆通行要求后方可运营。
4.2.3.6 应对客流高断面、事故多发地段实施运营安全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3 生产设备设施
4.3.1 车辆
4.3.1.1 运营车辆的安全性能应符合 DB11/T 532的要求,禁止使用已报废、达到报废标准、拼装、改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
4.3.1.2 按 DB11/T 648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4.3.1.3 制定和实施分级定期维护制度,视情维修故障车辆,保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4.3.1.4 每日开始运营前应由驾驶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不得从事运营。
4.3.1.5 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审验。
4.3.1.6 压缩天然气车辆应按GB/T 27876的要求定期对CNG储气瓶进行检验,以及对储气瓶过流阀进行检查;液化天然气车辆应按照JT/T 1009的要求对LNG储罐的安全阀进行定期检验。液化石油气车辆应按照GB/T 27877的要求对LPG储罐的安全阀进行定期检验。
4.3.1.7 车辆应配备完好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4.3.1.8 车厢内应配置车用手提式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附录D中表D.2的要求,或者灭火器的总容量与表D.2相当。
4.3.1.9 发动机舱应装有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应工作正常。
4.3.1.10 纯电动车辆应配备电池远程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有可靠的数据上传与自动报警功能。
4.3.1.11 纯电动车辆应按照JT/T 1011的要求定期对动力蓄电池组或超级电容组的散热系统、高压电器控制系统的高压电器控制器定期进行检验;混合动力电动车辆应按照JT/T 1029的要求对动力蓄电池组或超级电容组的散热系统、高压电器控制系统的高压电器控制器定期进行检验。
4.3.1.12 纯电动车辆车载储能装置温度检测、报警功能、漏电保护功能、过压过流自动断电功能应保持完好。
4.3.1.13 纯电动车辆、混合动力电动车辆车载储能装置舱体内应配置具有高温预警及自动灭火功能的电池箱专用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4.3.1.14 纯电动车辆、混合动力电动车辆车载储能装置和动力电路系统应通过断路器和熔断器进行保护,断路器和熔断器应能正常工作。
4.3.1.15 无轨电车集电杆与两根触线非正常接触时,应能防止短路。
4.3.1.16 无轨电车应设有脱线报警装置,当集电头脱离触线时,应能发出音响信号,其音响应与气路系统中欠压报警装置的音响不同,脱线报警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4.3.2 充电站
4.3.2.1充电站作业场所应整洁、干净、卫生,无明显污垢。
4.3.2.2充电站充电设备、消防器材、标识标牌等设施设备保持整洁干净。
4.3.2.3充电站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视、清洁、检测、维护,并形成记录。
4.3.2.4充电连接器在不充电是应放置在人不易轻易接触的位置。对于安装在室外的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接口处应采取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
4.3.2.5充电设备安装在室外时,应设置防雨、防雪的顶棚。
4.3.2.6充电站应设置充电监控系统、供电监控系统和安防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GB/T 29781的要求。
4.3.2.7 充电站设备故障、设备检修时应挂牌明示。
4.3.2.8充电站应设置进出口标识、安全警示标识、设备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充电站。
4.3.2.9 充电站应配备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4.3.2.10 充电站应设置防雷装置。
4.3.2.11 充电站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4.3.2.12 充电桩的安全应符合以下要求:
a)非绝缘外壳应可靠接地;
b)应具备带负载可分合电路;
c)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d)应安装过流保护装置;
e)应具备防雷击保护功能;
f)应具备急停开关。
4.3.3 加气站
4.3.3.1 加气站从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
4.3.3.2 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4.3.3.3 加气站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显示器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4.3.3.4 加气站加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警示语内容包括:
   a)站内严禁烟火;
  b)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c)机动车辆加气时必须熄火;
  d)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e)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加气站。
4.3.3.5 加气站应设置防雷防静电系统、火灾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定期检测形成记录。
4.3.3.6 加气站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的设置除应符合GB 50156-2012的规定和以下规定:
a)建筑物防雷引下线应设置可断接的接地电阻检测点。
b)LPG 储罐、LNG 储罐、CNG 储气瓶组和加气机应设置可断接的接地电阻检测点。
c)卸气场地内用于防静电接地的固定装置及可断接的接地电阻检测点,应设置在爆炸危险 1区外。
4.3.3.7 加气站灭火器材配备应符合GB 50156-2012的规定。
4.3.3.8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4.3.3.9 加气站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加气站和地上LNG储罐总容积大于60㎡的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4.3.3.10 加气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够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油泵、LPG 泵、LNG 泵、LPG 压缩机、CNG 压缩机的电源和关闭重要的要的 LPG、CNG、LNG管道阀门。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4.3.4 加油站
    加油站应符合DB11/T 1322.3的规定。
4.3.5 保养厂
    保养厂应符合DB11/T 1322.17的规定。
4.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管理应符合DB11/T 1322.2中3.4章的规定。
4.5 用电
用电的管理应符合DB11/T 1322.2中3.6章的规定。
4.6 消防
消防的管理应符合DB11/T 1322.2中3.7章的规定。
4.7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符合DB11/T 1322.2中3.8章的规定。
4.8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4.8.1 驾驶员行车
4.8.1.1 驾驶员上岗前应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上岗前8小时内不应饮酒,服用易引起嗜睡、精神亢奋或抑制类的药物以及违禁药品。
4.8.1.2 上岗前应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不得疲劳驾驶。
4.8.1.3 文明驾驶,礼貌行车,注意路情路况,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
4.8.1.4 按规定车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
4.8.1.5 超车时注意车头和车尾、让车时应让道减速。
4.8.1.6 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
4.8.1.7 通过繁华地段、交叉路口和拐弯时应提前减速,谨慎行驶。
4.8.1.8 熟悉本线路所经限高部位,谨慎行驶。
4.8.1.9 通过平交铁道路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4.8.1.10 在夜间、早晚时间通过交通量小、违章多发的路口和路段时,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减速慢行,谨慎驾驶。
4.8.1.11 市区内运营的公共汽车最高行驶速度应不超过70km/h,双源无轨电车最高行驶车速应不超过55km/h。
4.8.1.12 山区道路行驶,最高行驶速度应不超过40km/h,下坡路最高行驶速度应不超过25 km/h,拐弯行驶最高速度应不超过15km/h,严禁下坡路段熄火或空挡滑行。坡道停车应在车轮下方正确放置三角木,防止溜车。
4.8.1.13 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行驶速度应不超过80km/h,夜间应不超过70km/h。通过收费站时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应超过收费站限速要求。
4.8.1.14 站外非故障、事故停车,不得开门上下乘客。若开门上下乘客,应注意乘客下车后的安全疏导。
4.8.1.15 车辆进站停稳后,驾驶员方可打开车门上下乘客。
4.8.1.16 驾驶员或安全监督员应注意观察乘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对可疑行李应进行询问和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的乘客可拒绝其乘车。
4.8.1.17 能见度较差的风雾雨雪天气及在冰雪路面行车时,应保持安全车速,不宜超车。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行驶车速应不超过20km/h。
4.8.1.18 在冰雪路面行车时,制动时应点刹制动。
4.8.1.19 遇积水路面,水情不明时,不应贸然通过。一般情况下,积水超过车轮半径时不应通过;对于纯电动公交车,积水深度超过20cm时,不应通过。涉水通过后,应及时采取点磨刹车的措施干燥制动器。
4.8.1.20 随时检查制动气压是否正常,如低于规定值时应补足气量到规定值后再行车。
4.8.1.21 公共汽电车之间发生轻微事故后应尽量采用快速处理方式,及时撤离事故现场,避免造成交通拥堵。
4.8.1.22 运营中不应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4.8.1.23 遵守加油(气)站内的安全规定,服从加油(气)人员的指挥,不带客进入加油(气)站,加油(气)后,未盖严油箱(气瓶)盖时不启动车辆。
4.8.1.24 包车(校车)驾驶员应有较丰富的本车型驾驶经验,多车编组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大于40km/h,出车前和返程前均应进行例行检查。
4.8.1.25 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进现场处置。
4.8.2 乘务
4.8.2.1 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
4.8.2.2 配合驾驶员开关车门,防止夹摔乘客。
4.8.2.3 进出站、拐弯、经过繁华地段及能见度较差时,提醒乘客扶好、坐好,注意乘车安全,提醒路边行人和非机动车注意安全。
4.8.2.4 关照老幼病残孕乘客安全。
4.8.2.5 协助驾驶员安全行车,协助观察倒车障碍物等。
4.8.2.6 运营中不与驾驶员闲谈。
4.8.2.7 制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有毒及其他违禁物品乘车。每一单程运营结束时,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留物品。
4.8.2.8 熟悉消防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4.8.2.9 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进现场处置。
4.8.3 充电操作
4.8.3.1 充电前,充电作业人员应检查充电接口是否正常完好, 并督促驾驶员对车辆进行充电前检查。
4.8.3.2 充电启动后,充电作业人员应确认充电正常,并定期巡视充电状态。
4.8.3.3 充电过程中,车辆严禁启动或移动,严禁带电插拨充电插头。
4.8.3.4 充电结束后、行车前,充电作业人员应确认充电终止以及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物理分离。
4.8.4 加气、卸气操作
4.8.4.1 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气。
4.8.4.2 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气作业。
4.8.4.3 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气工作。
4.8.4.4 卸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4.8.4.5 卸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4.8.4.6 卸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4.8.4.7 卸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4.8.4.8 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气作业。
4.8.4.9 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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