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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合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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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合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流程、主要管控要求、合同档案管理及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的机构,其他养老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GB/T 29353-2012,定义3.1]
3.2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contract for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能全面、准确地反应养老机构服务全过程的内容,能充分表述当事人意愿,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签订的服务合同。
3.3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GB/T 29353-2012,定义3.2]
4 基本要求
4.1 合同类别
4.1.1 在养老机构内,合同依据合同管理要求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a) 劳动合同;
b) 经济合同;
c)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4.1.2 按照合同的重要性分为重大合同和普通合同两类,其中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定于以下类别:
a) 涉及养老机构行业政策、通知文件的相关事项所需签署的合同;
b) 借贷、融资、对外担保和股权投资合同;
c)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
d) 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
e) 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f) 与境外政府、企业、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等;
g) 养老机构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协议;
h) 其他可能对养老机构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4.2 基本原则
4.2.1 养老机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4.2.2 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业务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
4.2.3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养老机构保守商业秘密,为合同相关方保守个人隐私。
4.3 合同相关方
4.3.1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3.2 对方当事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必须填写其单位全称。
4.3.3 对方当事人系自然人的,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4.4 合同文本
4.4.1 对国家、行业或地方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对最新发布的优先适用,并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完整。
4.4.2 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养老机构或以养老机构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益义务清楚。
4.4.3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4.5 合同管理机构
4.5.1 合同的接洽与签订应由养老机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作为合同承办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内容:
a) 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
1) 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
2) 商业信誉;
3) 近期经营业绩情况;
4) 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件。
b) 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归档、履行等工作;
c) 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d) 处理未涉及诉讼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e) 建立本部门合同副本档案及其台帐。
4.5.2 养老机构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组织合同的评审工作,并依法建立合同评审程序。
4.5.3 合同的审核应实行分类专项管理,由养老机构的财务部门、法务人员负责合同的专项审查,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业务审核工作,各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作为负责合同审查的部门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内容:
a) 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1) 对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进行审查;
2) 对资金、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 对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4) 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b) 法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1) 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 对合同的严密性进行审查;
3) 对合同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4) 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5.4 养老机构应设置法务部门或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合同纠纷。
注:法务岗位可以是专职法务人员或养老机构聘请的法律顾问承担。
4.5.5 重大或涉外的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应由法务岗位会同财务、业务岗位专业人员联合参与谈判及讨论。
4.5.6 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内容:
a) 制订相关的合同管理有关配套制度或流程,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b) 组织对合同相对人进行资信审查、招标、谈判、文本确立、签约;
c) 对各类合同进行审核、签章,监督合同的履行和结算工作;
d) 管理和正确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e) 负责合同文本的保管及合同台帐的建立、维护,负责合同发放、借阅工作;
f) 对合同签约、履行和存在问题进行报表分析上报养老机构负责人;
g) 协助处理合同的争议或纠纷。
5 管理流程
5.1 合同管理可分为合同订立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
5.2 合同订立阶段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环节:
a) 合同调查;
b) 合同谈判;
c) 合同文本拟定;
d) 合同审批;
e) 合同签署。
5.3 合同履行阶段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环节:
a) 合同履行;
b) 合同补充和变更;
c) 合同解除;
d) 合同结算;
e) 合同登记与归档。
5.4 合同管理宜采用图1的流程开展管理工作。
 
图1 合同管理流程
6 主要管控要求
6.1 劳动合同
6.1.1 合同的订立
6.1.1.1 养老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6.1.1.2 养老机构招聘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6.1.1.3 养老机构招聘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6.1.1.4 养老机构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6.1.1.5 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养老机构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养老机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
6.1.1.6 养老机构及员工本人应各保存劳动合同书不少于一份。
6.1.1.7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书面返聘协议。
6.1.2 合同期限
6.1.2.1 养老机构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可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a) 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b) 主要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6.1.2.2 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6.1.3 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6.1.3.1 因工作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养老机构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养老机构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养老机构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打印的姓名无效。
6.1.3.2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养老机构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后予以长期保存。
6.1.3.3 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养老机构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6.1.4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6.1.4.1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养老机构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6.1.4.2 养老机构应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避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6.1.4.3 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养老机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6.1.4.4 需提前30日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的,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明。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采用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6.1.4.5 员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6.1.4.6 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担负的岗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应及时下达《过失警示告知书》,警示并督促职工改进工作。经警示无效的,养老机构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养老机构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养老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6.1.4.7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养老机构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上签名。员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无效。
6.1.4.8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6.1.4.9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养老机构在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将员工档案材料交与本人,并签收确认。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养老机构应保存备查。
6.1.5 纠纷处理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6.2 经济合同
6.2.1 合同审核
6.2.1.1 原则
6.2.1.1.1 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业务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
6.2.1.1.2 养老机构的业务、财务、法务岗位有权依据各自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
6.2.1.2 业务岗位
应在合同签订前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a) 合同的经济性:
1) 市场供应、 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
2) 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
3) 应予考虑的其他经济因素。
b) 合同的技术性:
1) 技术依据正式、可靠;
2) 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 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正式、可行。
c) 合同的可行性:
1) 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2)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 合同履行具有可操作性。
d) 合同的安全性:
1) 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值措施;
2) 无损福利机构的信誉、机密及其他利益。
e) 业务相关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6.2.1.3 财务岗位
应在合同签订前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a) 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福利机构的相关预算;
b) 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 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 资金使用和资产动工的审批手续合法;
3) 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c) 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 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 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 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 与资金、资产等相关的其他事项。
d) 财务相关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如票据条款等。
6.2.1.4 法务岗位
应在合同签订前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a) 合规合法性:
1) 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内容合法,签约各方约定表述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经营策略与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
3) 形式合法,鼎力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 签约程序合法,订约等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b) 严密性:
1) 合同条款完整、齐备;
2) 文字清楚准确,不致产生歧义;
3) 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 相应手续完备;
5) 相关附件完备;
6) 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6.2.1.5 无效合同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2.2 合同的履行
6.2.2.1 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的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6.2.2.2 履行合同的部门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
6.2.2.3 如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按照合同变更与解除程序处理。
6.2.3 变更与解除
6.2.4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
6.2.5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6.3 纠纷处理
6.3.1 处理原则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及时协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3.2 证据收集
纠纷发生后,业务部门应及时收集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a) 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借出合同的协议、授权委托书等;
b) 合同相关票证票据;
c) 合同相关财务账目;
d) 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e) 证人、证言;
f) 其他证据资料。
6.3.3 处置
6.3.3.1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有相关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3.3.2 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法人代表同意,法务部门或岗位可向合同约定仲裁单位申请仲裁或起诉,对方已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法务部门或岗位应积极参加仲裁或起诉。
6.4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4.1 合同评审
6.4.1.1 评审范围
6.4.1.1.1 养老服务合同评审范围应包括:
a) 服务要求的确定;
b) 与服务相关要求的评审过程;
c) 有效的沟通和合同的变更。
6.4.1.1.2 服务要求的确定包括:
a) 为入住老人要求提供服务项目的确定;
b) 与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确定;
c) 入住老人和相关第三方应履行义务的确定。
6.4.1.2 评审要求
6.4.1.2.1 与服务有关的要求的评审过程包括:
a)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评审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要求;
b) 评审应在养老服务机构向老人做出提供服务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
1) 服务要求得到规定;
2) 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的要求予以解决。对老人的要求进行确认;
3) 养老服务机构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4) 评审结果及评审后所引起措施的记录应予保存;
5) 若入住老人提供的要求没有形成文件,养老机构在接受招聘老人要求前应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要明确规定一定的沟通时间,以便老人或相关第三方对服务信息、合同的处理(包括对其修改部分)提出意见和建议。
6.4.1.2.2 所有的合同评审、会审及修改记录均按合同评审程序要求做到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6.4.1.2.3 评审过程中应对合同签订方信息及部分合同附件材料进行确认,包括但不限定于以下内容:
a) 入住老人基本信息:
1) 姓名;
2) 性别;
3) 年龄;
4) 居民身份证号;
5) 家庭住址;
6) 联系电话。
b) 如入住老人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应提供其监护人信息并签字确认,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姓名;
2) 与乙方关系;
3) 居民身份证号;
4) 家庭住址;
5) 联系电话。
c)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应在一个月以内;
d) 有入住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签章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e) 养老机构出具的经入住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4.2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6.4.2.1 合同期限不宜少于2个月,合同期满前30日,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相关第三方代为申请续签。
6.4.2.2 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6.4.2.3 如果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入住老人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养老机构,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6.4.3 合同的履行
6.4.3.1 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的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6.4.3.2 履行合同的部门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
6.4.3.3 如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按照合同变更与解除程序处理。
6.4.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6.4.4.1 基本要求
6.4.4.1.1 合同的变更包括:对合同内容、服务要求的变更。
6.4.4.1.2 任何合同的变更应经过相关方协商解决。变更后的合同按合同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或会审。
6.4.4.1.3 变更后的合同经审批后,养老服务机构应由经办部门或专人负责跟踪,确保相关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及时传达到有关部门,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更的要求,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当发现不能确保履行合同或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时,应立即与老人、相关第三方联系协商解决。
6.4.4.2 合同的变更 
6.4.4.2.1 根据入住老人健康状况的变化,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及相关第三方,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编制具体变更事项确认表。
6.4.4.2.2 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及相关第三方收到养老机构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入住老人实际接受养老机构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合同各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6.4.4.2.3 当与养老机构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养老机构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及相关第三方。
6.4.4.2.4 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养老机构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6.4.4.2.5 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6.4.4.3 合同的解除
6.4.4.3.1 如果根据入住老人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入住老人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养老机构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合同各方均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6.4.4.3.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时可以单方解除服务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a) 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60日,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养老机构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入住老人搬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在养老机构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规定日期内仍不搬出的,养老机构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费用向养老机构支付违约金;
b) 入住老人严重违反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造成养老机构难以履行对入住老人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c) 入住老人或入住老人监护人隐瞒重要入住老人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d) 发生不可抗力致养老机构不能履行合同的;
e) 养老机构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f) 入住老人连续请假外出大于30天。
6.4.5 合同纠纷处理
与合同有关的或者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应由合同签订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7 合同档案管理
7.1 档案内容
7.1.1 劳动合同档案应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内容:
a)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资料,有相关证件的应保留复印件;
b) 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变更协议、续订协议、往来确认事项的备案资料等;
c) 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
7.1.2 采购合同档案应包括经签约双方协商的但不限定于下列内容:
a) 合同文本;
b) 供方资质材料;
c) 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
7.1.3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档案应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内容:
a) 由各方签章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文本;
b) 入住老人或相关第三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c)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入住老人的《体检报告》,且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d) 有入住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签章的入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e) 有入住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f) 房间、设备物品表;
g) 入住老人或相关第三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h) 其它联系人表。
7.2 归档、统计与管理
7.2.1 养老机构应有专职岗位对档案内容,按年度进行档案装订归档,且制定内部管理文件。
7.2.2 养老机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重要谈判的合同协议应永久保存。
7.2.3 养老机构签署的长期合同或协议及其补充件中,一般的应保存不少于30年,重要的应永久保存。
7.2.4 养老机构签署的短期合同或协议及其补充件中,一般的应保存不少于10年,重要的应保存不少于30年。
7.2.5 劳动合同档案应永久保存。
7.2.6 一般经济合同保存不少于10年,重大经济合同不少于30年,其中涉及不动产的重大项目合同为永久保存。
7.2.7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档案宜在老人搬离机构后保存不少于30年。
8 评价与改进
8.1 合同管理单位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8.2 合同管理单位应制定评价与改进方案,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查找原因,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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