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14号),紧抓我市被认定为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的有利契机,重点在政策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及人才队伍建设领域谋求突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长足发展的政策环境上实现突破
(一)建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市直及市辖区)每年设立1亿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也要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引进)、融资促进、管理提升和奖励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每年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至少列支200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中小民营企业贷款贴息、提供贷款过桥资金,从而撬动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减轻民营企业融资压力。
(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经营权、企业字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人身权和财产权,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正在使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生产设施,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采取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对民营企业非主观故意,造成违规涉法情况,视情节从轻处罚。
(三)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工程,加大对大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培育力度。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和1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推动中小企业入规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升规企业帮助争取财政奖补。
(四)推进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对民营企业兼并重组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要求减半或免收登记费用。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民营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执行。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及相关政策执行。
(五)鼓励民营企业开展项目建设。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精简前置审批“五个一律”,最大程度方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鼓励民营企业实施扩能提升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由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给予奖励(3年内兑现)。
二、在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产融结合互为支撑的金融环境上实现突破
(一)建设通化区域股权市场。将通化区域股权市场建设成为全省特色品牌,使其成为企业形象展示厅、融资蓄水池、上市预科班、发展助推器,为各类中小微企业的股权托管、登记、交易和股权投融资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设立小微企业证券公司。支持通化双基证券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小微企业证券公司牌照,推进上市咨询、上市辅导、上市推荐业务开展,协同各类投资基金开展投融资和并购重组业务,促进中小微企业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
(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重点为中小微企业提高征信服务。扩大“助保金池”规模,实施“多池联运”。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进行合作的基础上,增加资金600万元,扩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助保金池合作银行,借助地方商业银行体制、机制优势,帮助民营企业争取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三、在构建民营企业增强创新发展动力的创新环境上实现突破
(一)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企业组建省级以上企业(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当年度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品种研发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围绕我市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后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开发和引进一类新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单品种最高奖励500万元;开发和引进二类新药、开发和引进全国独家品种,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单品种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项目,经认定后,补助其技术开发合同金额的20%,最高奖励50万元。对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吉林省发明专利优秀奖的,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最高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类标准的制定。支持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对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且出台执行的企业和对主导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加强民营企业商标品牌建设。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质量标杆”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培育示范工程。鼓励民营企业注册商标和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争创“名牌产品”。对当年度新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在加强有利于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上实现突破
(一)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创业机制。支持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机关干部转入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对转入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党政机关干部,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予以政策倾斜,做好社保关系接续,身份和档案工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规定,调回党政机关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到民营企业抓党建工作机制。选派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到民营企业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期限2年,采取本人自愿报名,派出单位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期满后,如企业需要,本人自愿,可延期工作1年。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期间,其原单位岗位、职级、待遇保留不变,在企业工作业绩应作为晋职、晋级、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党员干部在企业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期间,不得收取任何酬劳。
(三)建立民营企业人才到政府机关挂职锻炼机制。安排50名新生代企业家及企业家后备人才到政府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挂职锻炼,人员不受职位、职数限制,学习工作流程,掌握国家政策。
(四)加大民营企业家奖励力度。将每年的7月18日确定为“通化市企业家节”,每年组织开展“通化市杰出企业家”评选活动,评选人数在10名左右,对入选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市人才开发基金承担50%,企业所在县(市、区)承担50%。连续3届获选人员授予“通化市功勋企业家”终身荣誉,不再参评。对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提质扩模、品牌创制等方面做出显著业绩的企业家和快速发展、成长效应明显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初创型企业家,给予5—20万元奖励。
(五)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围绕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建设,利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培育50名领军型民营企业家。每年组织优秀企业家进行高端研修和学习考察活动,其中初创型企业家、“创二代”企业家、创业“小老板”不低于30人。支持企业家进行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激发和释放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
(六)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力度。授予域外来通创业、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企业家及职业经理人“通化市荣誉市民”称号,支持其参评“通化市杰出企业家”,并颁发“通化英才VIP卡”。公安机关对其本人及配偶、子女落户(居留)、出入境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教育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其子女入学(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家属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允许无档迁入并搞好人事档案接续及工龄连续计算;社保部门优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卫生计生部门为其提供医疗、体检“绿色通道”;国土资源部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人才公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