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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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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和《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7〕1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培育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

(一)支持在粤银行机构特别是法人银行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行或绿色支行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将试验区内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升格为绿色分行。支持证券、基金、保险、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广州探索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专业子公司。(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排名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探索建立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体系和评级体系。鼓励银行机构采纳“赤道原则”,或参照“赤道原则”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支持村镇银行创新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政府)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试验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重点支持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整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在试验区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金融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发起设立以飞机及其配件为主要标的物的金融租赁公司,为发展空港经济提供支撑。支持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在试验区发起设立以互联网消费为主要形式的消费金融公司,鼓励引导发展绿色消费。支持引入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省金融办、广州市政府)

(四)鼓励在试验区设立绿色产业引导基金、绿色产业发展基金、绿色产业担保基金,加快推动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

二、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大力发展绿色信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适合节能减排、绿色矿山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以及适合污染防治等环保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生态农业、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排水防涝设施“补短板”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绿色信贷资源。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环境服务融资。(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六)拓展绿色企业和项目抵质押范围。审慎稳妥探索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碳资产、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以及林地经营权、公益林和天然林收益权等环境权益及其收益权作为合格抵质押物,降低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广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七)着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的结合,为绿色企业提供全链条式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重点投向绿色产业和项目,以及广州市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新能源公交车、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工业节能节水节电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案例征集、发布和推广。(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

(八)对在试验区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绿色再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业务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支持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广州市政府)

三、支持绿色产业拓宽融资渠道

(九)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券、交易所绿色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主要投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拓宽绿色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广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

(十)支持试验区绿色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融资。支持试验区绿色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

(十一)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在试验区设立绿色环保板,为绿色企业提供专业化股权交易及融资服务。(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

四、稳妥有序探索建设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十二)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在试验区设立广东绿色低碳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等低碳项目,引导低碳低能耗项目在试验区集聚发展。(省金融办、省环境保护厅、广州市政府)

(十三)探索在试验区开展排污权、用能权等产品交易,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广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金融办)

五、加快发展绿色保险

(十四)鼓励保险资金支持试验区内轨道交通工程、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绿色产业园区等重点绿色项目和园区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为试验区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提供增信措施,运用保险手段解决中小绿色企业融资难问题。(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广州市政府)

(十五)探索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保险情况,作为获得绿色信贷等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关注“两高”(高污染、高耗能)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情况。(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金融办、广州市政府)

(十六)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新能源汽车生产、环保技术提升、生态农业、节能节水等领域的绿色保险产品,为绿色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广东保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金融办、广州市政府)

(十七)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大病保险等绿色保险业务,为改善居民生活提供保障。(广东保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广州市政府)

六、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

(十八)在试验区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发布环保“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将企业污染排放信息、环境违法违规记录、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险参保情况等环境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征信系统、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对接平台等信用信息平台。(广州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保监局)

(十九)打造“绿色支付工程”,推广应用电子商业汇票、手机支付等绿色支付工具。(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广州市政府)

(二十)在试验区建立绿色信贷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设计、流程组织及成果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与绿色信贷业务相适应的制度框架和内部流程,创新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广州市政府)

(二十一)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在试验区内开发绿色企业信用评级产品,推动绿色评级的开展。(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

七、加强绿色金融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二)探索绿色金融市场交易机构与国外交易所成立合资公司,提升资本跨境投资流动效率,推动国内市场与境外成熟市场接轨。(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

(二十三)推动符合条件的粤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有关框架下,在试验区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和保险公司。(省金融办、省港澳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广州市政府)

(二十四)鼓励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和试验区内企业在符合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发行绿色债券或上市融资等方式从境外融入资金,支持试验区绿色项目建设。(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十五)支持试验区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十六)推动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按程序在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绿色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广州市政府、省港澳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

八、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机制

(二十七)在试验区设立绿色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和绿色金融街政务中心,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行政事务单一窗口办理和绿色金融一站式、一网式服务,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广州市政府)

(二十八)在试验区建立绿色金融备选项目库,定期开展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矿山、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环保等绿色企业和项目的遴选、认定和推荐工作,将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名单接入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为入库项目和企业提供绿色债券发行、绿色信贷支持、基金投资、上市融资和融资对接等服务。(广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

(二十九)探索开展绿色企业、项目采购第三方环境效益认定服务,对绿色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广州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

九、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三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提高对绿色信贷和债券的风险分析能力,严格监控大中型绿色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信用风险指标。(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州市政府)

(三十一)在试验区内建设绿色金融风险监测及管理信息平台,在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的基础上,建设绿色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绿色金融风险分析系统、绿色金融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风险识别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

(三十二)在试验区建立健全绿色项目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按其损失金额给予风险补偿,切实提高金融业各类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积极性。(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州市政府)

十、加大保障力度

(三十三)加强广东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对试验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协调解决试验区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定期跟踪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试点评估。(省金融办、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十四)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广东省、广州市及花都区绿色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广州市政府)

(三十五)省级财政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对试验区建设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广州市政府)

(三十六)将试验区内绿色金融业务骨干纳入省、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范畴,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人才落户、子女教育医疗、购房等方面享受相应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广州市政府)

(三十七)成立广东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在广州国际金融研究院设立绿色金融研究中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广州大学)

(三十八)充分利用中国(广州)金融交易博览会等平台组织举办绿色金融论坛,借鉴国内外发展绿色金融的先进经验,推广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成果。(广州市政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三十九)建立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追究机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环境风险的申诉交流制度,加大用能、环境、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检查执法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依法严格追责。(广州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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