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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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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确保实现稳增长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投资税费

(一)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支持住房租赁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深化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严格执行简并增值税税率、新增不动产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优化服务,简化税收优惠认定和办理程序,确保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不高于其他西部大开发地区。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畅通12366等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及投诉渠道,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解释工作,支持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科技局)

(三)严格执行国家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落实桂政发〔2016〕20号文件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策,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事项。按照自治区出台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标准执行。对企业反应强烈的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由市物价部门收集上报自治区物价部门,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执行。(牵头单位:市编办、物价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全市在国家规定幅度内,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糖、铝、机械、冶金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市人民政府对北海市分享部分即征即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六)落实国家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地税局、国税局)

(七)降低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允许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申请缓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7—2019年,对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电子信息企业适当进行补贴,有条件的园区可以加大专项扶持力度,补贴原则不超过应缴额的50%,补贴资金从市工信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降低融资成本

(八)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涉农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进一步加强政银合作,加强产融项目对接,建立包含纳税、信用等内容的广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适度提高对纳税良好、信用良好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对其提供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北海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地税局、国税局)

(九)灵活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企业融资交易达成。综合运用人民银行组建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经营主体注册加入平台,构建核心企业(集团)为中心的上下游供应链融资模式,实现全流程、批量、循环、可持续的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不断盘活应收账款等企业存量资产,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难题。(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北海银监分局)

(十)利用好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充分发挥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作用,支持全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原则上设贷款期限10年,其中宽限期2年(还息不还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每年应保持一定额度增幅,为工业园区改造提升提供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北海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一)降低金融中介服务收费。落实桂政发〔2016〕20号文件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政策,对已公布的银行收费目录清单及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收费最低标准执行。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规范银行业收费行为,整治和纠正以贷转存、以质定价、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增加企业负担问题。引导金融中介服务企业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免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或调整收费方式,适当调低担保、保险和抵押评估、登记等费用的费率,将抵押登记费等按标的金额一定比率收取调整为按照固定金额收取。(牵头单位:北海银监分局,市物价局、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十二)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北海担保公司为龙头,建立涵盖市、县两级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县区成立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保合作机制。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实行优惠费率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三)培育壮大基金业。逐步扩大北海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县区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加强与国家和区内外基金合作,积极引入区内外基金支持我市产业和项目。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北海设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开辟绿色准入通道。对在北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给予多种政策优惠:

1.落户奖励: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号)精神,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2.税收奖励: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

3.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高管奖励: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薪50万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个人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国资委、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

(十四)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园区基础设施类项目、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纳入全区PPP项目库管理,并尝试发行PPP项目专项债。整合优质发债主体,推动发行项目收益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等专项债券,募集基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争取地方政府债券每年安排较大份额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推广产业园区基础设施融资租赁等融资模式,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五)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加快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建立健全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退出“僵尸企业”。盘活低效信贷资源投向自治区重点支持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北海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十六)严格落实国家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政策。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简化审贷流程、提高风险容忍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实现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2016年同期水平。严格落实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办理滚动融资,缓解小微企业临时还款压力。积极优化产品设计,改进贷款期限管理,创新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北海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七)深化项目审批改革。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运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积极申报广西“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改革试点,对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对投资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统一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研究采取“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的方式进行综合审批。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推广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林业局等)

(十八)缩短项目审批时间。精简审核审批手续,加快审核审批进度,探索建立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和“不再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多评合一”的中介服务新模式。全市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要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全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对本行业交由中介机构承担的技术性审查业务,要明确约定完成时间,对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技术性审查业务,完成时限原则上要在现有基础上缩短40%以上。(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九)强化工业园区管理和服务项目建设的职能。充分发挥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工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对落户重点园区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项目,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由市各有关部门授权工业园区直接办理节能、消防、建设、安监、气象等行政管理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十)集中办理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对工业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审批手续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事宜,加强服务,指导做好申报(申请)材料准备工作,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2017年开展一次补办工业企业项目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集中服务月”活动,全面梳理和解决登记办证中存在的问题,为一批工业企业集中办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四、降低用地成本

(二十一)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十二)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符合自治区、北海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十三)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保留的山体、林地等生态用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破坏土地功能。支持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二十四)优先保障工业用地指标。完善“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制度,优先保障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当年能及时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指标,重点支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用地。落实自治区政策,自治区每年下达的土地指标,工业用地指标按不低于年度分配指标的30%安排。(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

(二十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积极组织供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企业参与2017年自治区电力直接交易。落实桂政发〔2016〕20号文件提出关于改进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政策,对新投产大工业用户,在达产前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北海供电局等)

(二十六)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强对全市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配输管网价格成本监审力度,确定天然气合理管网输配价格,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供气环节,随意加价。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进入下游燃气市场竞争,鼓励引导对管网工业园区和用气量达到一定标准的管网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

(二十七)降低企业用水成本。合理设定超计划(定额)用水量标准,全市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设定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接管费用减半优惠。支持工业节水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通过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提高中水回收利用率。(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物价局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北海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降成本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以上政策措施中,需要明确政策细则和操作办法的,各牵头单位要在本文印发后一个月内出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牵头单位时,由排在第一位的牵头单位负总责,市政府督查室具体督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抓好落实。进一步强化市县区联动,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企业降成本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牵头单位于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各自牵头负责的事项落实执行情况报市降成本办公室(税务部门在每月结束后18日内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直至实施问责。市绩效办将责任事项列入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自治区和我市各项惠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实体经济企业降成本的舆论氛围。                                                   

(四)本通知随着形势变化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由市降成本办公室会商相关部门,形成补充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降成本办公室以系列补充通知的形势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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