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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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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指导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学校的基础性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指导工作,主要是通过学业辅导、职业指导教育、职业生涯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等,培养学生规划管理学业、职业生涯的意识和能力,培育学生的工匠精神和质量意识,为适应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和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做好准备。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机制、整合资源,构建全方位职业指导工作体系,动员学校全员参与、全程服务,持续提升职业指导工作水平。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学生为本原则。通过开展生动活泼的教学与实践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学生参与体验,激发职业兴趣,增强职业认同,帮助学生形成职业生涯决策和规划能力。

(二)循序渐进原则。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水平以及学生自身实际出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律,循序渐进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三)教育与服务相结合原则。面向全体学生开展职业生涯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学会职业选择。根据学生个体差异,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服务,为学生就业、择业、创业提供帮助,促进学生顺利就业创业和可持续发展。

(四)协同推进原则。职业指导工作应贯穿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的全过程,融入课程教学、实训实习、校企合作、校园文化活动和学生日常管理中,全员全程协同推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开展学业辅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结合自身特点及专业,进行学业规划与管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意识与能力。

第六条 开展职业指导教育。帮助学生认识自我,了解社会,了解专业和职业,增强职业意识,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职业理想,增强学生提高职业素养的自觉性,培育职业精神;引导学生选择职业、规划职业,提高求职择业过程中的抗挫折能力和职业转换的适应能力,更好地适应和融入社会。

第七条 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就业信息、就业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求职技巧,疏导求职心理,促进顺利就业。鼓励开展就业后的跟踪指导。

第八条 开展职业生涯咨询。通过面谈或小组辅导,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咨询辅导,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生涯咨询服务和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职业启蒙教育。

第九条 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帮助学生学习创新创业知识,了解创新创业的途径和方法,树立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章 主要途径

第十条 课程教学是职业指导的主渠道。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学生认知规律和身心特点,在开设应有的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基础上,采取必修、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开设就业指导、创新创业等课程。持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注重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模拟、行动教学等,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实践活动是职业指导的重要载体。中等职业学校可通过开展实训实习以及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拓展活动、企业现场参观培训、观摩人才招聘会等活动,强化学生的职业体验,提升职业素养。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通过职业心理倾向测评、创新创业能力测评、自我分析、角色扮演等个性化服务,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和社会,解决在择业和成长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主动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提供有效就业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会等,帮助学生推荐实习和就业单位。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优质网络资源,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业指导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适合本地区需要的人才就业网络平台,发布毕业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为学生就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至少配备1名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专兼职教师从事职业指导。鼓励选聘行业、企业优秀人员担任兼职职业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教师负责课程教学、活动组织、咨询服务等,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学生的职业心理和职业认知情况,建立学生职业生涯档案,跟踪指导学生成长。

(二)根据学生职业认知水平,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新创业等课程教学。

(三)策划和组织开展就业讲座、供需见面会、职业访谈等活动。

(四)结合学生个性化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或小组辅导。

(五)积极参加职业指导相关业务培训、教研活动、企业实践等,及时更新职业指导信息,提高职业指导的专业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

(六)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状况,做好总结分析反馈,为专业设置、招生、课程改革等提供合理化建议。

(七)配合做好其他职业指导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职业指导教师的考核,注重过程性评价。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形成以专兼职职业指导教师为主体,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等为辅助的职业指导工作体系。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涉及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领域,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学校应主动对接行业组织、企业、家长委员会等,协同推进职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职业指导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职业指导工作评价,对在职业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相应激励。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就业统计公告制度,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结合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活动,积极展示优秀毕业生风采,广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第六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确保职业指导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业指导教师、其他管理人员的职业指导业务培训,将职业指导纳入教师培训的必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二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拓展和用足用好校内外职业指导场所、机构等资源。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职业指导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学校整体信息化建设中,建立健全职业指导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指导的教学科研工作,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指导研究和课程建设,不断提高职业指导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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