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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及金融支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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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银川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支持一批高精尖缺人才引领银川市创新创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围绕“互联网+”、智能制造、健康中国等背景下新经济、新产业、新模式培育及优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一批创新创业高精尖缺人才,为银川新经济发展壮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三条  以项目产业化资金扶持、多元化金融支持等方式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

第四条  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工作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牵头,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配合。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制定政策措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各项任务的督促落实。

(二)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前期需求调研,发布支持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需求公告,受理并初步审核申报资料,做好高精尖缺人才项目落地衔接、跟踪服务、项目评估等工作。

(三)市科技局负责审查核实高精尖缺人才科技成果、专利发明等资料,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

(四)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开展经济效益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高精尖缺人才支持资金的抽查审计、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宣传推介、咨询联络、政策兑现、人才服务保障等工作。

(七)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等负责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收集、审核、申报,以及落地衔接、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高精尖缺人才,是指经银川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端创新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可以人才个人名义或“强强联合”组成人才团队申报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及金融支持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并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高精尖缺人才属于人才引进的,其成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合作协议);属于创新创业的,所创办企业须在银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且实际投入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项目产业化资金扶持。结合项目本身情况,经评审认定,按不同层次给予支持。

(一)一类项目: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每个项目给予600-1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二)二类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每个项目给予300-6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三)三类项目:具有行业领先水平。每个项目给予100-3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四)四类项目:具有地方竞争优势。每个项目给予50-1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第九条  多元化金融支持。经评审认定的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可享受四方面金融支持。

(一)股权投资:根据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审批后,可由我市设立的相关基金提供一定的股权投资。

(二)跟进投资:为支持社会资本风险投资活动,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吸引权威部门认定的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我市设立的相关基金提供10-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贷款担保: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符合市场化相关条件的,由市属有关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

(四)银行贷款贴息:对于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初期3年内通过银行融资所付银行利息,由同级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每个项目的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3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及相应金融支持。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每年集中组织评审1-2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由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对外发布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及申报公告,引导符合条件的高精尖缺人才与我市相关单位和载体对接。

(二)组织申报。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等负责组织本辖区高精尖缺人才项目的申报工作。市直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申报。

(三)审核推荐。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高精尖缺人才的各项申报材料复核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四)组织评审。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分为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现场答辩、综合评价等四个阶段。

(五)确定支持。根据评审意见,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提出拟支持的高精尖缺人才名单、产业化资金支持类别及支持金额,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下发支持文件。特别重大的项目报请市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六)项目资助。依据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支持资金,兑现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后,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各区(园区、市直有关部门)、高精尖缺人才三方签订《银川市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实施进度、阶段考核和终期验收时间节点、预期完成目标等。其中,要特别注明项目实际投入已到位资金应占首期财政扶持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效存续期内,企业应具有独立核算能力,可独立申报纳税。

任务书签订后,市区两级财政做好财政保障工作,首次分别拨付应承担资金总额的50%,剩余的30%、20%在项目中期评估、终期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分别拨付。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人才引进与培养、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需独立核算,不得用于其他与人才、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人才、财政、审计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项目自签订任务书起正式实施,执行期为3年。

第十五条 中期评估

(一)评估组织。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开展中期评估。

(二)评估内容。以项目的申报书、计划书及任务书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中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主要提交材料包括:中期报告、公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估程序。采用听取汇报、专家质询、查阅证明材料及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四)评估结果。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做出中期评估结论。

第十六条  终期验收

(一)验收要求。项目终期验收工作须在任务书终止之后半年内完成;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延期。

(二)验收主体。终期验收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

(三)验收内容。以项目的申报书、计划书及任务书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扶持资金落实与使用管理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验收时间。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管理对象在完成项目、做好总结的基础上,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提出验收申请。

(五)验收程序。采用听取汇报、专家质询、查阅证明材料及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六)验收材料。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银川市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以及所签订的任务书等。

2.终期验收申请表。

3.验收报告,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成果水平以及项目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

4.公司经营报告,重点介绍项目实施期内的公司建设情况。

5.财务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经费到位、管理和支出情况。

6.项目所完成的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七)验收结论。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将终期验收结论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做出终期验收结论。

第十七条  奖惩

(一)中期评估“合格”及合格以上的项目,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30%。中期评估“不合格”者,给予2个月的整改时间,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扶持资金。已拨付的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终期验收“合格”及合格以上的项目,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20%。终期验收“不合格”者,停止剩余20%扶持资金拨付工作,3年内不再接受该高精尖缺人才及其所属单位的申报,已拨付的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获得项目支持的高精尖缺人才及其所属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项目支持,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申报,并依据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2.未对扶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

4.违反规定非法转拨、转移扶持资金。

5.伪造虚假科研项目、自筹经费不到位。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精尖缺人才按照同一项目享受一次、不同项目分别享受的原则,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政策及相关单位的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经费由银川市及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共同承担,按照市财政承担70%,三区、园区承担30%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细则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年终将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情况报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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