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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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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会议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一)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2016年,全市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41831户,累计各类市场主体总量746703户;其中:新登记私营企业53132户,累计私营企业231908户;新登记个体工商户84822户,累计个体工商户482035户。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2.8%。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扎实推进,发展层次逐步提高,在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不强,县域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民间投资信心不足等突出问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发展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要贯彻中省部署,高度重视新常态下民营经济发展,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实现“追赶超越”的重要着力点,在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大背景下,围绕我市“民营经济倍增计划”,以政策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对症施策,精准发力,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二)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在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我们加快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精神实质,按照“五个着力”要求,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关心重视支持企业家。要当好“店小二”,做“五星级服务员”,主动上门服务、排忧解难,切实做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立场坚定,在政治待遇上公平一致,在管理服务上一视同仁。要通过深入开展千人“亲商助企”活动,及时了解因政策因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为民营企业消除后顾之忧,帮助其轻装上阵、放心发展、放手发展。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优化环境、精准扶持,释放潜力、激发活力,加快培育一大批民营经济骨干企业。到2021年,民营经济在数量、规模、结构、效益上实现新的突破,民营经济占全市GDP比重达到60%以上,对全市发展的支撑、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多措并举,培育和壮大民营企业

(三)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民营投资领域。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按照非禁即入、公平待遇原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更广领域,不断提高民间资本的投资比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农田水利、体育旅游、电力通讯、生态环保、清洁能源、国防科技、社会福利、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等领域,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PPP项目。(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注册资本登记、企业住所登记、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集团登记等条件,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市工商局等负责)

(五)继续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鼓励扶持民营企业梯队成长。按照“育小、扶中、抓大”的思路,贯彻落实省中小企业梯队成长培育行动计划,加大力度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指导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转型后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设备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办理房屋所有权更名的,对小微企业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促进工业小企业跃升为规模以上企业,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100户,对每户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区、县财政可视财力再给予奖励。加快培育一批有条件做大做强的民营骨干企业。对首次入围“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以及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民营企业,纳入我市总部经济政策支持范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等负责)

(六)引导支持大企业和军工企业与市内民营企业开展协作配套。鼓励大企业在原料供应、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环节与民营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发展配套产品,形成产业集群。组织市内汽车零部件企业与陕汽控股、比亚迪等企业加强对接协作,力争市内配套率达到40%以上。稳步推进专用通用装备、航空航天等领域产业配套发展,着力提高重大工程项目市内配套率,支持民营企业参加重大工程项目协作配套推进活动。积极开展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试点,对通过竞标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单位,按实际科研项目经费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对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贴。力争在我市设立军工资质受理办公室,以便统一组织协调“四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办理工作。对新获得军工资质认证的民营企业,按每证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七)鼓励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加快发展。鼓励民营企业依托高校建立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鼓励民营研发中心科技成果在市内优先转化,对成功实现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根据投入规模和效益,给予成果吸纳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省内首台套产品,按其销价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建立科技型企业成长培育库,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对接中省重大科技战略部署,突破关键核心和产业化技术,占领发展制高点。大力培育一批“瞪羚企业”,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可以采取无偿资助、优先股低息贷款等多种扶持方式促进快速成长。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期内,对初次通过西安市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研发补贴。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相关项目资金。(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八)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开放型经济发展。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陕西自贸区建设发展。支持我市优势民营企业实施境外并购,建立研发营销基地,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组团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创办企业、兴办产业园区。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网络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鼓励我市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以及技术和管理人才来西安投资兴业。对中国民企500强在西安建立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的,纳入我市总部经济政策支持范围。(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九)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鼓励民营企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虚拟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支持网络众包、异地协同设计、规模化个性化定制、精准供应链管理等新业态发展,支持总集成总承包、集成式智能创新、电子商务等新模式的推广,帮助民营企业打造竞争新优势。支持传统行业民营企业提升发展层次、加快转型升级,发展研发、咨询、设计、物流、城市共同配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社区服务、便民商业、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对民营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上述收费项目;属于小微企业的,按照对小微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等负责)

三、破解融资难题,着力降低民营企业成本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三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相关政策,有效提高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依法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加大对科创企业的支持力度。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下放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权,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的政策要求,大力支持“三农”经济和小微民营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出台具体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将用于理财产品的资金以委托贷款或直接参股担保公司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平台系统作用,有针对性地解决为大企业配套的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负责)

(十一)积极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要结合民营企业发展需求,加快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积极推广“税银通”、创业贷、投联贷等做法,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保理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担保贷款、联保协议贷款、质押、保证贷款、公司担保职工自然人贷款等金融产品。适当提高土地、房产、林权、知识产权等抵押率,扩大信贷投放。严禁金融机构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防止抽贷、压贷和断贷。建立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有订单、有效益但短期资金紧张的企业,采取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方式予以支持。大力发展以企业互助基金为风险缓释手段的信贷产品;探索建立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及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内证券市场拟首发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不超过280万元,创业板不超过18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50万元;对成功推荐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给予每家10万元费用补贴;对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并按照融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民营工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负责)

(十三)建立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强担保体系建设,提高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担保能力,推动“助保贷”和“工业园区贷”的发展。通过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业务补助等形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发展。(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等负责)

(十四)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全面落实中、省降成本各项规定,着力降低行政审批成本、涉企收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企业用地、用电、用气、用热等成本,降低交通运输收费和物流成本。对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民营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举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有关规定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在持有股权满2年的当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投入力度,结合陕西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资源优势,深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大力支持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过积极扩展“银税互动”等途径,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及平台的建设,加大财政对投贷联动、军民融合贷款、知识产权贷款、银税互动贷款业务的支持力度,同时奖补支持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上市融资及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吸引社会金融资本,组建设立西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积极争取中省扶持资金,与金融和社会资本合力助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四、完善服务体系,激发民营企业活力

(十六)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互联网+”作用,进一步加强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形成体系完善、功能齐全、覆盖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专业资源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维权服务,畅通民营企业投诉渠道,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负责)

(十七)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整合现有信用平台资源,建立和完善涵盖金融、工商、税收、环保、质监、海关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信用平台,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主要负责推动金融信息数据库信息的丰富和完善工作,其他政府部门负责其综合信用信息共享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快建立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定期发布企业诚信“红黑榜”,引导民营企业强化诚信意识,培育信用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实现和谐发展。(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发改委、市法院、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市工商局等负责)

(十八)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实施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工程,鼓励各级管理部门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工作。鼓励企业采取高薪、高职入股、红利分成等方式引进民营企业急需的高级技工、工程师、财务及管理人才。发挥工商联和各类商会组织的作用,搭建民营企业创业辅导交流平台和民营企业服务平台。(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市教育局等负责)

(十九)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快速发展。以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项目为引领,积极推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社会机构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抓好5个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在示范期内,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孵化面积、项目成果、服务能力、吸纳就业等情况分档次给予30—200万元奖补,以后每年给予10—30万元的运营奖补。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留学回国和引进人才等各类人员到“双创”基地自主创业。(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五、加强组织协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强化组织协调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所属区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市政府成立西安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区县、开发区、涉及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细化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和商会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政治核心、政治引领作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负责)

(二十一)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开展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立审批服务“马上办”和代办窗口,健全代办机制,对民营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市编办、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政务中心等负责)

(二十二)着力优化投资发展环境。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意见》,进一步下发投资审批权限,精简项目准入手续,改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凡涉及工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和配套服务的部门单位,都要开通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办结时限,提升审批服务效能。项目备案、审批、核准、节能审查以及土地、规划、建设、环评等都要按要求压缩审批办理时限。整顿、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上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严格禁止无依据执法,除有明确依据的行政执法外,不到企业执法检查。(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政务中心、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运行统计监测,建立有效考核机制。把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大考核督查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重点企业监测和民间投资统计监测,严格执行上级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动态,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市考核办、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各区县政府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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