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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法治民政建设实施方案
麦肯咨询 浏览量:1352 关键词:法治民政 进入:http://www.baog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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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民政,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济发〔2016〕28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治民政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鲁民〔2016〕7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视察济宁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新要求,围绕建设法治民政的总目标,以依法行政为主线,以完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强化民政法制监督为手段,以加强民政普法工作为基础,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为建设“现代大爱民政”、推动济宁民政工作在全省“走前列、争一流、创品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努力,力争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民政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民政法治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民政职能
1.建立职权法定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民政职权依法设置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建设,根据“三定”方案中的职能界定和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结合民政工作改革,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做到职能明晰、业务衔接、运转高效。
2.健全民政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严格执行民政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适时调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民政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范围、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统一。
3.深化民政行政审批改革。按照各级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法取消和下放民政行政审批事项。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级民政部门管理。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管理,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实行一个窗口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
4.优化民政公共服务。全面梳理公开民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和作风建设。落实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符合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都要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5.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坚持放管并重,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行社会组织“五证合一”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等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强化行业自律。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
6.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认真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品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品牌项目库强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示范引领等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配合市文明办做好中央宣传部、文明办、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健康发展。
7.指导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围绕尊老养老、扶贫济困、妇幼权益、环境维护、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内容,推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工作,进一步规范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和引导村民模范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
8.提高防灾救灾减灾能力。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健全防灾救灾减灾管理机制、协调联动机制、资金投入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加快市、县、乡、村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全市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减灾救灾人才队伍体系、综合减灾体系建设,提高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应急救援救助能力、物资保障能力、科技支撑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科普宣传教育能力,全面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应对能力。
(二)完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
9.加强统筹规划。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衔接配套,及时编制民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及计划,将群众期待、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项目适时上报,列入各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年度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民政法规政策建设。加大立法创制力度,依据《山东省民政厅立法创制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推动各项立法创制任务落到实处。
10.坚持立改废并举。对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制定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而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业务领域,先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民政改革经验和举措,及时上升为规范性文件或推动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逐步形成上下衔接、配套互补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使民政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有法可依。
11.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创制。围绕改革发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将先行性、创制性项目作为重要内容,重点完善社会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组织、慈善事业、社区建设、防灾减灾、优抚安置、殡葬管理、行政区划、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适应《立法法》修订实施的新形势,争取将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纳入市级立法的重要内容。
1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建立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评估等机制,推进立法创制精细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健全由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行政相对人代表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提高民政立法科学性。各级民政部门每年都要开展两个以上立法创制项目专项调研、评估。探索建立法规制度观察(联系)点制度,选择若干个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社区、社工机构、民政机构作为观察(联系)点,作为问法于民的基地。
13.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14.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启动、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要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统一登记率、统一公布率、报送备案率要达到100%。
15.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要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除《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要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16.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对经过评估认定不符合上位法或已经不符合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要全部网上公布,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三)推进民政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7.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济宁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7年6月份前,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科学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程序的责任主体、承办机构、内容、期限等要求,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18.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民政发展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通过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民政领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听证。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19.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建立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20. 坚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严格执行《济宁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建立完善合法性审查程序,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将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应当通过书面审查、调研考察、公开听取意见、组织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民政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21.健全完善决策后评估制度。逐步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行政决策。
22.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民政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23.健全民政专家咨询和法律顾问制度。按照民政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要求,建立民政专家咨询制度,提高民政决策的科学性。市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由民政法制机构、外聘律师、民政系统法律专业干部及其他外部法律专家组成的民政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公职律师工作机制,具备条件的,要于2017年年底前设立公职律师。
(四)严格规范民政行政执法
24.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民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民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推进民政综合执法。基层民政部门要探索民政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形成执法过程中的联动机制。健全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执法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
25.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重点把握社会组织、殡葬管理等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规律,准确把握评残批烈、婚姻收养登记等行政确认行为的程序,规范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行政给付行为的实施,掌握相应类别执法行为的特点和要求,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民政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26.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主动执法意识,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殡葬管理、社会救助、慈善活动等领域的民政执法。完善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文书送达等程序。科学编制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落实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保证执法全过程关键环节文字记录的同时,做到音像同步记录,确保各个环节有据可查。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说明裁量基准的采纳理由。
27.建立健全民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年底前,要完成《济宁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修订。
28.创新民政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在2018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加强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民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完善民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健全民政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推行行政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推行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2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依据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后果严重程度或影响恶劣程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责任。
30.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执法检查由法制机构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组织实施,专项督查由业务科室(局)单独或者会同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市民政局每年对2-3件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每年对2-3件新制定的民政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健全完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案件办理等程序。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重大案件监督制度,对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及时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1.加强民政执法队伍建设。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网上考试。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并培训考试合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常态化培训,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32.强化民政执法保障。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逐步配齐行政执法记录仪等相应录音、照相、录像设备。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推行岗位定期轮换等工作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五)强化对民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33.健全民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事,完善各项民政权力运行流程,确保民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民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34.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职能部门的专门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责任负总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办案,重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及时书面反馈。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认真整改。
35.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健全民政违法行为举报登记制度,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36.全面推进民政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扩大优抚安置、救灾救助、慈善捐赠、社会组织、社会事务、权力运行等民政业务信息公开范围,大力推进民政资金安排、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等信息公开,积极推动决策公开。加强民政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民政网站、微博微信平台作用,及时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开展媒体开放日等主题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民政工作的认同感和支持度。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分析研判,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及时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主动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37.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民政行政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8.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纠纷排查机制和化解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等重点领域的排查,对可能引发行政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加大民政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39.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完善行政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等制度,规范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制作,按照自愿、合法、平等、及时的原则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力度,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规范调解程序,引导民政对象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40.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落实行政复议职权相对集中制度,进一步健全复议应诉工作机制,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民政行政行为。民政业务科室(局)和法制机构共同承办相关案件,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加强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配备、调剂复议应诉人员,逐步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应诉队伍中,提高经费和装备保障水平,做到有机构负责、有人员办案、有经费保障、有规范要求。建立完善案件上报制度,本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完结后,要及时将案件简要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建立完善民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规范案件档案管理。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建立完善民政复议应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案析法、以案释法。完善问题反馈机制,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或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41.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山东省信访条例》,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不断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建立完善规范的网上信访制度,全面实施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民政政策。
(七)全面提高民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42.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民政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3.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和宣传。完善学法制度,民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民政领域专业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加大民政干部职工法治教育和培训力度,把法治教育纳入民政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民政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加大清明节、防灾减灾日、老年节、建军节、烈士纪念日、中华慈善日、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的普法宣传力度,为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举办1次普法考试。
44.完善民政干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民政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民政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民政部门及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民政建设职责。要根据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5.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民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民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6.加强组织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根本保证。要发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民政建设各方面。要将依法行政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将法治民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落实。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部门法治建设负总责,统一领导和部署本部门推进法治建设工作。进一步健全民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级民政部门和指导监督下级民政部门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民政法制机构和业务科室(局)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民政工作法治化。加强全市民政系统上下协调联动,增强整体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的合力。
47.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民政部门要推动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暂不具备设立独立法制机构条件的,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已经设立法制机构的,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加快推进民政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要重视民政法制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加快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民政法制工作队伍。进一步强化民政法治建设经费保障,确保民政立法执法、普法宣传、专家咨询论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复议诉讼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48.加强考核评估和督促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法治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衡量机关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民政法治建设综合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并逐步提高法治建设在民政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加强对法治民政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县级民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要向本级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专题报告建设法治民政工作情况,报告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9.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深入开展法治民政课题理论研究,认真研究法治民政建设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确定1-2个研究重点,形成理论成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组织开展民政法治示范单位和依法办
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民政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民政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50.明确时间要求、形成长效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贯彻落实意见和具体配套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明确责任主体,将实施方案落到实处。除本实施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着力解决民政法治建设与民政工作改革创新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法治民政建设的各项成果,并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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