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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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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决定》和《意见》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比较健全,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具有独特优势。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使其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坚持政事分开、社企分开,坚持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经营创新,加快构建现代流通服务体系,拓展为农服务领域,完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社有企业经营服务体系,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党和政府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亲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逐步探索联合社社企分开的途径,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
  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
  (五)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建立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
  (六)全面改造提升基层社。以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经营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打造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四位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政策帮扶、强社带动、盘活闲置资产等方式,激发内生动力,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恢复发展经营业务。对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以规范经营服务为重点,逐步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创办,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以土地、产品、资金等参股基层社。
  (七)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基层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入股等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示范社,带动更多农户开展合作经营。支持基层社围绕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发展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到2020年,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800个,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达到100个。
  (八)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加大对基层社扶持政策倾斜力度,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三、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更好地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九)积极开展土地托管服务。以土地托管为切入点,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围绕耕、种、管、收、加、贮、销等农业生产环节,大力推广“保姆式”“菜单式”等多种形式的托管服务模式。对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各级在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方面应优先安排。基层社及其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基层社会化服务组织,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到2020年,全市供销合作社土地托管规模达到200万亩。
  (十)加快供销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坚持 “政府支持、供销主办、社会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原则,兼顾有偿服务和公益服务,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打造“一站式”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测土配方、智能配肥、粮食储存、农产品加工储藏销售以及物流配送等多项服务。建设综合服务型、粮食收储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型、畜禽养殖型以及生态观光型等具有区域特色的为农服务中心。到2020年,全市供销社系统建成50处服务半径3公里的为农服务中心,基本覆盖涉农镇(街道)。
  (十一)全面推进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结合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依托基层供销社深入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支持基层社与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建立供销合作社、村(社区)“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方合作机制,通过供销合作社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经营,共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服务项目以及干部队伍。到2020年,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的村(社区)达到2000个。
  (十二)开展“农民大讲堂”培训服务。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农民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依托供销中专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办好“农民大讲堂”,开展职业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到2020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25万人次。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
  (十三)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加快建设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以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传统流通经营网络,引入新型经营业态,按照畅通城乡的要求,健全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流通经营网络。
  (十四)完善日用品经营服务网络。发挥青岛城市供销合作社优势,坚持以城带乡、城乡联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引进集消费、休闲于一体的新型经营业态,发展区域物流配送中心以及24小时便利店。发挥供销合作社“一网多用”优势,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到2020年,建成日用品经营服务网点2000个。
  (十五)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快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示范基地建设,建立放心、安全、稳定的农产品货源基地,创建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推广农产品直供直销模式,在城市发展直营店、连锁店和自营超市,推进农超、农社、农餐、农校、农企、农批对接。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加强冷却、冷冻、冷藏设施和冷链运输设施建设,打造一批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加快主产区、主销区、集散地农产品市场建设,改造、新建一批功能完善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条件的区市可将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推进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重点建设大型农产品物流中心的质量检测、电子结算、信息服务、冷藏储存等基础设施。
  (十六)创新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方式。推动农资销售与农技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提高农资经营企业的科技服务水平,广泛应用智能配肥、精准施肥、统防统治、科学用药等技术,减少农用化学品投入,降低面源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到2020年,农资经营服务网点达到3500个。
  (十七)推进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发展。顺应现代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变革的新趋势,依托全市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络,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有机融合,形成日用品、农资、农产品的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运营,全力打造“网上供销社”,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改造、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建设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到2020年,形成覆盖城乡的供销电商服务网络,全市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十八)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开展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农村环境改善。依托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优化回收网点布局,形成村户收集、镇街转运、区市分拣、市级加工的网络布局。培育壮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建设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推进回收利用企业向园区集中,打造集回收、交易、加工、服务于一体的再生资源产业链条,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汽车回收拆解、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和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业务。
  五、提升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经营服务能力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权改革为核心,以联合合作为手段,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激发社有企业发展活力,提升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九)深入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健全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完善社有企业分配制度以及薪酬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制度,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增强社有企业内部活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建立健全社有企业财务、预算、审计、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等管理制度,促进社有企业集约化、精细化管理。鼓励并培育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二十)强化社有企业为农服务功能。把为农服务作为发展社有企业的根本原则,按照定位清晰、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要求,明确各级各类企业服务功能,形成社有企业协调联动的服务体系。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二十一)加强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鼓励支持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进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加快社有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在农资、鲜活农产品、日用品、粮油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延伸产业链条,提升社有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盘活社有闲置低效资产,加强与国内外各类企业的联合与合作,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在对优势主营业务和主导产业领域核心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经营。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六、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按照社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方向,深化体制改革,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
  (二十二)深化联合社机关改革。推进依法依章治社,完善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区(市)级供销合作社加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牌子,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形成上下贯通、联结紧密、运作高效、充满活力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二十三)密切联合社层级关系。优化各级联合社的职责分工,强化联合合作,创新上下级供销合作社的联结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探索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选择部分区(市)试点开展成员社对联合社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工作。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在自愿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
  (二十四)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把控好社有企业的为农服务方向,促进社有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实现为农服务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联合社机关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构建社有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保值增值的运营平台。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二十五)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科研开发、农技推广、技能培训、资质认证,参与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自律公约。支持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牢把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方向和节奏,扎实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二十六)建立领导推进机制。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供销合作社系统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着力破解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遇到的难题。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联合社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区(市)联合社领导班子。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二十七)强化政策措施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在规划制定、项目安排、资金投放和政策出台等方面向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倾斜。各级政府从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有关社会化服务职能,可以交由供销合作社综合平台承担,实行市场化运作;认真处理好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因地方规划而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按其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重建或资金补偿。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社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改进融资增信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发展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创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挪用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
  (二十八)坚持依法治理。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落实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坚持依法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立足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推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依法治社水平。
  (二十九)鼓励基层探索创新。把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任务,把中央、省精神与各地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政策,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先行先试,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鲜明导向。
  (三十)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干部职工队伍。巩固和扩大供销合作社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和“为农、诚信、创业、合作”的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精神,为深化综合改革提供不竭精神动力。
  (三十一)强化督促检查指导。把督促检查指导作为落实改革举措的重要手段,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确保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建立完善督导机制,对重点改革任务实行台账管理,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完成时限。建立健全工作评价机制,对每项改革举措评估问效,对改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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