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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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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用好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工业强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淄办发〔2009〕2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博士后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本市工作站的设站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
(四)组织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市有关科研资助,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五)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博士后管理办法,规范博士后人员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设站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实施对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

    第六条  本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工作站: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先进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
已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基地,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后,其基地资格自动取消。
第八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以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还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联合流动站成立专家组,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对申请从事博士后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招收。
第十四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由工作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由流动站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经批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应与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设站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奖惩等具体办法,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应结合博士后人员研究项目,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资金投入,做好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由流动站选派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设站单位选派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超过4年的,设站单位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超过6年的,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成立由流动站与本单位专家联合组成的专家组,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开题、中期和出站考核。
(一)开题评审。一般在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左右进行,由专家组从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等方面,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
(二)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左右进行,由专家组详细了解和掌握博士后人员进站以来的项目研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措施等,形成中期考核书面意见;
(三)出站考核。博士后人员完成研发课题后,由专家组听取其课题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汇报,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和答辩,对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实际效果、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三条  设站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出站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退和解约,并可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合作导师和博士后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的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可按照《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与聘任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15号)规定,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退站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其人事关系、户口迁落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或退站后,设站单位需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除有协议约定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相关部门和设站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力吸引工作能力突出、科研成果显著的博士后人员留淄工作。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我市工作的,按照我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淄发〔2004〕7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淄办发〔2009〕27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三十一条  优秀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到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聘用。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优先予以聘任。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评估标准,对工作站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博士后人员招收数量以及承担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数量多、科研成果丰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经费资助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大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力度,对工作站、基地和博士后人员,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
(一)鼓励企业、单位积极申报设立工作站和基地。对企业新设立的工作站、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再给予5万元资助。
(二)鼓励设站单位积极招收博士后人员。企业工作站和基地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金。
(三)企业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获批后,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四条  资助资金由设站单位凭设站批复、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开题报告、科研项目资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拨付。
第三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设立专门账目,对资助资金进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区县及设站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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